本书是为已经信了主之人写的,因此所讲的不是只关乎怎样信而得永生的道理,而是偏重于指导信了的人怎样在光明、圣洁、公义、爱心的美德中与神同行相交,同时全书非常注重讲论「爱」。论到了认识神的爱,爱神,并彼此相爱。但在末一章中,使徒却很强调信心在爱神爱人的灵性生命上所占的重要的地位。本章论信心有明显的果效:
一、因信得着新生命 1/5
约20:31,我们是如何重生,得永生,都是因信而得的。我们因信所得是什么样的生命呢?
1、神儿女的生命 1节
「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这是指信徒所得的地位和福份。我们因信不但罪得赦免,白白的称义,而且蒙恩重生成为神的儿女(约1:11/13)。信徒怎能得重生,是因「信耶稣是基督」信基督的才是从神生的;从神生的才会爱弟兄、也会爱神,爱神的才能遵守主的命令,因此「信」还是这一切的起点和基础。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儿子,这就是信祂不是一般凡人,而是神所拣选降世为人的主基督。
2、有相爱的生命 (1-3)
这是指信徒与弟兄之间的关系。彼此相爱是一项属灵的原则,“凡爱生他之神的,也必爱从神生的”这是自然的表现,就像同胞兄弟,自然会互相爱顾。爱神所生的是体会神的心意,爱神所爱的。我们实行相爱的命令,才能证实我们是爱神的人。“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这诫命就是指主耶稣的新命令,因主耶稣赐我们新生命,是相爱的生命,很自然的实行彼此相爱了。虽然我们爱心不够,但教会一切的义务的圣工,和各种的聚会,弟兄姐妹一起生活等,这都是相爱的明证。
3、胜世界的生命 4-5
这是指信徒生命的力量与世界的关系;「因为」表明本节是在解释上文。我们遵守神的诫命不难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是从神生的,拦阻我们遵守神命令的是「世界」,但我们已经有了一个能胜过世界的生命。只用我们凭信心接受基督十架的救赎,就是那一次决定性的胜利,基督在十架上已经胜过魔鬼、世界、肉体和罪恶的权势。所以凡信耶稣基督的,都已经有分于主耶稣十架的胜利了。我们要在这样的信心胜利中,继续战胜世界。所以使徒提醒我们,能得胜世界岂不是那信耶稣是神的儿子么?除了信耶稣之外再没有别的方法,因为“除祂以外,别无拯救”(参徒4:12)。一切今世的宗教、哲学,只能叫我们被世界所胜,却不能叫我们胜过世界。
二、因信领受神的见证 (6-12)
主耶稣是神的儿子,不但有使徒和神迹,更有神为他所做的见证(约5:39/40)。本段是继续发挥上段的真理,主耶稣确实是神的儿子,相信主耶稣的就有永生。
1、在主水礼所作的见证 6,9
主耶稣既道成肉身,也尽了诸般的义,他受洗不是为了悔改,乃是行受职之礼。所以在受洗之后,有神为他作见证,圣灵如鸽子降下住在他身上,神从天发声说:这是我的爱子,是我所喜悦的。
2、在主受死所作的见证 8
主耶稣来到世间,以受洗开始传道事工,以死完成救赎之大功。当主耶稣在十字架上舍身流血时,神为他作了很多的见证:天地黑暗,从午正到申初,太阳不敢放光(太27:45);圣殿幔子裂开;磐石崩裂;地震好似胆寒;甚至百夫长受感也见证说‘这真是神的儿子’。
3、 神借圣灵时常作见证 7/8
主耶稣降生道成肉身,是圣灵的工作,主耶稣受洗受圣灵所膏,主耶稣工作时神赐圣灵给他是没有限量的(约3:34),并且以圣灵的大能从死里复活,显明是神的儿子。又将所应许的圣灵赐下(徒2:23),赐给顺从之人的圣灵时,常为他作见证。这三样的见证都是一致的,都是神为他儿子所作的见证。
4、 神的见证就是永生 9/12
9-10「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指受书人所接受的使徒们的见证,他们既是信徒,当然是已经领受了「人的见证」了。这样,神直接为祂儿子作的见证,就更该接受了。神为基督作的见证既比人的见证更大、更有能力,我们就该领受了。使徒一再强调耶稣基督是神的儿子,是针对当时那些否认主耶稣道成肉身的异端,来坚固信徒对主耶稣的信心。11,神为何这样一而再的作见证,为的是给我们永生,因为这永生是在神的儿子里面,永生之道是基督所独有的。12,如何得着永生的生命,只要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反之就没有永生的生命。
三、因信而有的确知 13-20
本书提到「知道」有二十五次之多。
1、确知自己有永生 13
本节可作全书的总结,说明作者写信的目的,不是消极的驳斥,是积极的教导信徒明白永生之道。
A、谁能得永生,只要相信
使徒不是讲所有的人都有永生,而是只有信耶稣是基督的人才得着,不信的人就得不着(约3:16/17)。
B、要怎样信,信神儿子的名
就是信主耶稣是我们的救主,就有永生。因神的儿子耶稣的名,就是救主。
C、谁可以知道,一切信奉主耶稣的人,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
当时有些信徒不放心,难道一信就立刻得永生吗?所以使徒教导我们现在就可以有永生,现今就可以知道的,不是等到将来才知道的。你若确实是相信圣经的真理,也要帮助别人知道自己有永生。如果不确实知道自己有永生,必然是不明白神救恩的完备,能救我们至什么的地步。
2、确知祷告蒙应允 14/17
为何有人不肯祷告,他不是不会祷告,乃是他以为祷告没有功效,或以为神不会听我们的祷告,若你相信有求必应,为何不祷告呢?使徒教导我们祷告为何蒙应允:
A、蒙应允的原因——因我们是神的儿女,儿女向父亲求当然会得着。
B、蒙应允的条件——是合神旨意 14/15
不是所有的祷告都蒙神应允,若我们所求是神旨意神必垂听而且无不得着,只要我们忍耐等候神的旨意成全。
C、合神旨意的祷告,是大有功效 16-17
这两节圣经是为着解释上文而举的例子,极可能当时有信徒为犯罪的人或本书第2章和4章所说的那些敌基督的人祷告,并未见功效,因而怀疑神是否真正听我们所求的?所以使徒在说明我们所求的若合神的旨意,就必得着之后,就再进一步解明。虽然为犯罪的人祷告,在原则上是神所喜悦的,但未必为任何犯罪者祷告都必然都合神的旨意,而且在某些合乎神旨意的事上,神也未必要照着我们所想望的应允我们。那么犯甚么样的罪是不一定蒙应允呢?使徒随即在本节中指明有「至于死」与「不至于死」之罪的分别。这里所谓的‘死’必然不是指灵魂的永死,因为按灵性而论,并没有什么至死或不至死的分别,所有的罪不论轻重都是至于死的。所以这里是指身体而言,例如:被石头打死的罪(出21:12/17)。若有人犯了一般不义的罪,教会应当为他祷告,求神赦免赐他生命。
3、确知必蒙神保护 (18)
「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这句话不会是说所有已经重生的基督徒都必定不犯罪的意思,而本书上文2:1说:「我小子们哪,我将这些写给你们,是要叫你们不犯罪。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也明明表示信徒是有可能犯罪的。其意义:
A、指凡从神生的,所得着的生命是不犯罪的。信徒犯罪为何会忧伤,因与新生命不合,若顺着新生命生活,就必不犯罪。
B、是不愿意犯罪。信徒虽偶然有被过犯所胜,但不是愿意的,他必不会以罪为乐。
C、必不惯常犯罪而陷在罪中。他既有不犯罪的生命,他知道保守自己,神也必保护他,而不被恶者所害。看现代译本:很容易明白,“我们知道神的儿女,不会继续犯罪,因为神的儿子必保守他,使那邪恶者不能加害于他”。
4、确知我是属神的 (19)
这节圣经很明显地将「我们」和「全世界」,「属神的」和「卧在恶者手下」的人,作了一个对比。这里有两个完全对立的阵营──站在神一边的和站在魔鬼一边的。而我们是站在神这边的人,是属神的,是祂所有、所用、所爱、所赐福和保护的。世人却卧在恶者的手下,是被魔鬼所辖制、迷惑、陷害、奴役,又听凭魔鬼摆布的。所以信徒不能效法世人的道德标准而生活(罗12:2),反而要照着神的旨意而生活,这样才合乎神的要求。
5、确知已认识真神 (20)
「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指主耶稣道成肉身,将神表明出来,我们之所以能认识真神,是由于主耶稣赐给我们智慧的结果,赐我们有属灵的理解力,能领悟属灵的事,确是出于圣灵的开导(林前2:11)使我们认识所信的真神。神是真实可靠,神虽然在天上却愿意与我们同在,我们是住在神里面,神也住在我们的里面,信奉神的儿子是与神完全合一了。这奇妙的恩典是世人无法享受,也无法明白的。我们有这样的认识,就是得永生最有力的依据了。
四、结语——提醒信徒 (21)
使徒约翰在本书信中,以原有的生命之道为开始,以提醒信徒远避偶像作结束。本节与上一节正是相对,偶像的虚假对照神儿子的真实。信徒因神所赐的智慧,已经认识那位真实的就当远避偶像。大主教亚历山大形容,这节经文是“警世箴言”。
1、要谨慎自守
以上曾讲过,凡从神生的神必保护他,那恶者也无法害他,何必还要自守呢?因为我们是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必不愿意犯罪。这个保守不是立功之法,乃因圣灵所赐生命的自然功能,如人身体的自卫的功能一样。所以凡愿意谨慎儆醒保守自己的,神也必保护他。
2、要远避偶像
按使徒约翰的劝告,最要紧的是远避偶像。关于偶像有两方面:
A是有形的偶像
就是一切被人敬拜的假神,信徒应当远避,保罗也讲过,你们要逃避拜偶像的事(林前十14)。
B是无形的偶像
是指那些在信徒心中占夺神地位的偶像,使信徒不能专诚事奉真神的一切事物。信徒要保守自己不落在偶像之罪中的方法就是「远避」它们,使它们完全不能进到我们心中占据地位。主耶稣曾说过:一个人不能事两个主,我们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玛门。有解经者认为使徒是要信徒防备错谬的教训,过于物质的偶像。一切取代真理的异端教训都是偶像。求神「打碎」我们心中一切的偶像,使我们能专一的事奉神。
最后提醒我们也不能忽视,拜那些人造的有形偶像之试探。因为撒但的诡计必愈来愈加巧妙。将来那些要诱惑逼使信徒去拜人手所造之偶像的人,不会是没有学问的人。魔鬼很可能利用在今世大有学问地位的人带头拜偶像,而且在末世的时候,邪灵的工作会更猖獗,人手所造出来的「偶像」可能变成有「生气」的活像,就像(启13:14-15)能说话的像那样,叫许多人爱迷惑,基督徒应当更加儆醒,明白真道,按真理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