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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主里不是徒然的’

我们‘信神,全能的父’,但我们自己或别人的经验却叫我们质疑神的全能(因为其他能力似乎也有支配权)、神的父性(因为这人生的实况跟一位爱的神的存在似乎相冲),和对很多人来说,祂的存在:‘怎可能有神存在,当……?’诗篇的特点在于它面对人生,而非逃避人生。卷一以一个敬虔者的亨通作开始(1:3>一3);卷二开始却提到,在真实生活中,善行与赏赐两者不一定有直接关系,而敬虔人亦不一定亨通(42:3>四十二3、42:5>5、42:9-10>9-10);卷三却以一个不客气的问题作开始:敬虔是否真有价值?还是浪费时间(13节)?既然其他人尽享欢乐(4、5节),而我们却尽是倒楣(14节),为甚么不放弃敬虔,并加入那快乐的大多数人当中(10节)?亚萨留给我们的诗篇,宝贵之处在于其写实性──面对残酷的人生时,它的建议是如此实际;提出另类观点时,又是如此振奋人心。事实上,亚萨回答自己绝望的‘实在徒然’时(13节),用了保罗的伟大宣告:‘在主里不是徒然的’(林前 15:58>林前十五58)。
本诗篇用了重复手法突出这主题。
(第1节) 真理陈述:神是美善的。
(第2-14节) 可怜的我!
C(第15-20节) 新观点
(第21-26节) 富有的我!
(第27-28节) 真理重新确认:是的,这原是好的!
第1-14节 真理受冲击

1与13节开始了此诗的两个段落,两者都以‘实在’开始。真理(1节)与经验(2-14节)冲突起来。真理说明神恩待祂的子民;经验是神子民遭遇苦难(14节),而恶人大享亨通(3-5节)。神的美善受挑战的,并不是祂普遍性之恩慈(145:9>一四五9),而是承诺给神的子民的福气──条件是:信靠和敬畏(34:8>三十四8、34:9>9)、祷告(86:5-6>八十六5-6,107:6-9>一○七6-9),并这里(1节)所说的清心。然而,持守道德,竭力维持内里(13节上),并外在(13节下)之洁净,只带来灾难与惩治(14节)。难怪这情况激发起一份不平之心──狂傲人(3节,不懂思索、不会忧虑的人)并‘恶人’享受‘平安’。他们死时没有疼痛(4节),也不是死于绝症。他们享受无灾无苦的日子(5节)。骄傲是他们性格的标记,而剥削别人(‘强暴’)则是他们行为的标记(6节)。他们处处显示自我放纵,从不放弃所爱欲的(7节)。他们的舌头(在圣经中品格的量尺)显露他们的自大──他们自以为有权放松道德约束(8节上,‘恶意’),刚愎自用(8节下),甚至不把天地万物放在眼内(9节)。有人跟从他们,愿在他们福荫下共享繁荣(10节,新国际译本:‘所以他们的党羽归到这里,喝尽了水’),甚至认同他们的神观,认为神是不理世事的(11节)。‘恶人’尽管如此可恶,事实反映他们却是‘常享安逸’,财富亦不断增加(12节)。
第15-20节 新观点

在人生不公平的困惑中,浮现了3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则。1.在任何境况下,宜对神的子民忠诚,维护他们的福祉。2.维持敬拜的生活。由于亚萨不能向神的‘众子’倾诉自己的问题,这会令他们困扰(15节),他惟有独自挣扎,但问题实在太沉重(16节)。幸而他似乎领悟到毋须独自一人承担,只要前赴敬拜(17节上)──往‘圣所’去,圣所乃主应许与人相会之处,在其间必可寻见主面。3.放眼永恒:他们的‘结局’可悲(17-18节);他们会发现自己才是傻子(‘沉沦’,18节),不但‘荒凉’,也惊恐(19节);至为严重的是,在神眼中他们根本毫无价值(20节)。
第21-28节 真理终于得胜

此诗篇的两个作结的段落,长短不一,而前后都有清晰的标示经文:知道自己是‘愚昧无知’并且‘如畜类一般’(21、22节)的人,发觉‘亲近神’,以‘主耶和华’为‘避难所’,是有益的(27、28节)。在他所有的悲哀之中,他仍然是一个富有的人:他有神──一份稳妥的礼物(23节);将来(24节上)与永恒(24节下)──一份属天也是属地的财富(25节);越过今生的力量和基业(26节)──一些因神的愤怒而灭亡的人所无法享有的好处和保护(27-28节);相对15节之沉默而言,是一些可夸之处(28节)。第21-22节意译:‘我的心思发酸,感情被刺伤之时,我表现得彷似从未在灵里学习,彷似我活在黑暗中,在你面前如同畜生!’(参49:12>四十九12、49:20>20)。第23-24节4倍的财富:与神和好(‘我常与你同在’);神的保守(‘你搀着我的右手’);神对未来的计划(‘引导’);和‘以后……荣耀’。在第23和24节上,思路之发展说明24节下的‘以后’乃指超越此生。而这‘以后’跟17节的‘结局’(直译:‘他们的以后’)成一刻意的对照。这带进25、26节所强调的‘天上’与‘福分’,后者是永远属于诗人的,纵使他的外在(‘肉体’)和内在(‘心肠’)生命有一天会终结。第26节‘福分’:利未人亚萨(代上 24:30>代上二十四30至代上 25:1>二十五1)根据约书亚记十三章14、33节和十八章7节所尽之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