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十 二1】「“你们存活于世的日子,在耶和华你们列祖的上帝所赐你们为业的地上,要谨守遵行的律例典章乃是这些:」
申十二1至廿六9被称为“约书”。百姓易于忘记上帝之要求,所以摩西重申祂的旨意(见申六1)。
【申十二1~3】 神的子民进入应许地后,要把所有的偶像(那些木偶是女性神袛的象征。柱像是巴力——男性神袛——的象征)和祭坛拆毁,把所有进行假敬拜的各地方破坏。神深知百姓若使用那些祭坛向他献祭的话,就容易改变信仰,所以不应保留引诱人拜偶像的事物。凡能引诱我们的心偏离神去犯罪的事,都当除去。——马唐纳《申命记》
【申十 二2】「你们要将所赶出的国民事奉神的各地方,无论是在高山,在小山,在各青翠树下,都毁坏了;」
「各青翠树」“青翠”一词的原文源于动词“生长繁茂”。大小山冈和丛林是现今异教国家建立偶像及其庙宇的最佳地点(见王上十四23;王下十六4;赛五七5;六五7;耶二20;三13;结十八6,11,15;廿二9)。这样的崇拜通常伴随着在宗教的伪装之下的不道德行为。
【申十 二3】「也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用火焚烧他们的木偶,砍下他们雕刻的神像,并将其名从那地方除灭。」
如果要将偶像崇拜彻底根除,就完全有必要这样做(见利廿六1;申七5)。
「柱像」原文指的是一整块石头。祭坛通常是用一块或多块石头建成的;而“柱像”则是一整块石头,并且通常是崇拜的对象。该词汇在还译为“神像”或“偶像”,见出廿三24;卅四13;利廿六1;申七5;十六22;王上十四23;王下三2;十26,27;何三4。
【申十 二4】「你们不可照他们那样事奉耶和华你们的上帝。」
这些祭坛、木偶和柱像不可用在对耶和华的敬拜中。但在以色列人后来的历史中,他们却违背了上帝明确的吩咐(王下十七10,11;结廿28;何四13)。
【申十 二5】「但耶和华你们的上帝从你们各支派中选择何处为立他名的居所,你们就当往那里去求问,」
「立祂名」就是在祂所要亲自居住的地方──在圣殿中。耶和华的名是神圣的,不应展现在不配的地方(见出廿24)。上帝的名在哪里,哪里就是一个避难所(诗四八3;七六1)。诗篇中特别多地提到了上帝的圣名(诗五11;廿九2;卅三21;七二17,19等)。参玛拉基对余民教会的应许(玛四2)。
「居所」就是在示罗的圣所和后来在耶路撒冷的圣殿(见撒下七13;王上三2;八17~19,44,48;赛十八7;耶三17)。在其他的情况中,所指的可能是圣地。
【申十 二6】「将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还愿祭、甘心祭,以及牛群羊群中头生的,都奉到那里。」
「燔祭」经常和“平安祭”一同被提到,因为这两种是所有祭物中最常见的(出十25;十八12;书廿二26,28)。
「十分取一之物」见申十四22,23。
「举祭」这指的是个人带来的五谷、新酒、油和其他土产的“初熟之物”(民十八11,12;申十八4;廿六4,10)。敬拜者用自己的劳动生产了它们,又亲手收集了它们。
「甘心祭」这些是为还愿或为特别的福气作为感恩祭而特献的供物(见利七6;廿二18,21;廿三38;民十五3;廿九39)。
「头生的」见出十三2,12;廿二29;卅四19;民十八15~17。
【申十 二7】「在那里,耶和华你们上帝的面前,你们和你们的家属都可以吃,并且因你手所办的一切事蒙耶和华你的上帝赐福,就都欢乐。」
这里神应许以色列说,他们将来活在神面前的情形,乃是一家一家在神面前欢乐,一家一家在神面前吃喝快乐(申十四26)。换一句话说,祝福是以家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 倪柝声
「你们……可以吃」就是献祭之宴(见出十八12)。
「耶和华……的面前」祭司要在圣所的区域内吃(民十八10),而百姓只能在帐幕附近吃,那也就是在上帝面前吃了(出十八12;廿四11;申廿七6,7)。
「就都欢乐」在上帝面前“欢乐”是圣经中的一个无穷的主题(利廿三40;申十六11,14;廿七7;诗卅二11;九七12)。上帝也为祂的子民欢乐(番三14~17)。
【申十 二8】「我们今日在这里所行的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为正的事,你们将来不可这样行;」
「看为正的事」就是刚刚提到的有关献祭的要求。应该始终记住,摩西在旷野给予以色列人的许多指示只有到他们定居下来才能得到完全的执行。
「自己眼中」就是凭着良心,按照法律(见申十三18)。
【申十 二9】「因为你们还没有到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安息地,所给你的产业。」
「安息地」(见王上八56;诗九五11)。挪亚这个名字源于同一词根。旧约中有许多有关安息的美好应许:与上帝同在的安息(出卅三14)、脱离愁苦的安息(赛十四3)、从仇敌手中得拯救的安息(赛十四5~7)。
【申十 二10】「但你们过了约但河,得以住在耶和华你们上帝使你们承受为业之地,又使你们太平,不被四围的一切仇敌扰乱,安然居住。」
犹太教注释家以此来指大卫的荣耀王权(撒下七1)。
【申十 二11】「那时要将我所吩咐你们的燔祭、平安祭、十分取一之物,和手中的举祭,并向耶和华许愿献的一切美祭,都奉到耶和华你们上帝所选择要立为他名的居所。」
耶和华吩咐将祭物和供物献给祂,不是因为礼物本身有任何固有的功德,而是作为实物的教训,使百姓可以藉以懂得救恩之道。信徒若没有心灵的诚实,他的供物就不会为上帝所喜悦(撒上十五22;赛一11;耶七22~24)。
「许愿献的一切美祭」他们为还愿所献的一切供物。他们所选的祭牲应是身体上完美的,没有任何瑕疵的。
【申十 二12】「你们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们城里无分无业的利未人,都要在耶和华你们的上帝面前欢乐。」
「利未人」利未支派被分别出来做上帝的圣工,所以不从事平常谋生的职业。利未人没有土地(申十9),因此从会众中获得其供养(申十四27;十六11,14;十八1~8;廿六11)。
【申十 二13】「你要谨慎,不可在你所看中的各处献燔祭。」
「各处」不要被美丽的地方所迷惑。其中有许多无疑曾被崇拜偶像的神龛所占据(见结廿27~29)。
【申十 二14】「惟独耶和华从你那一支派中所选择的地方,你就要在那里献燔祭,行我一切所吩咐你的。」
「地方」这个禁令已经多次重申(第5,6,11节),作为防止偶像崇拜的有力警告和保障。只有在上帝所指定的地方,他们的侍奉才能得蒙悦纳。
【申十 二15】「“然而,在你各城里都可以照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福分,随心所欲宰牲吃肉;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这是对旷野飘流时实施之律法的修正,此律法曾禁止百姓宰杀牲畜吃,除非是在帐幕门口(利十七3,4)。新的律法适用于在迦南定居以后。
「照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福分」这里指的是普通用餐。狩猎鹿在当时显然与现在一样平常。这不是献祭的用餐,所以不用象献祭之餐那样举行洁净的仪式(申十二22;利七20)。
【申十 二16】「只是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血」这与从洪水之后允许人吃肉时起所一直实施的严格规定相一致(见创九4~6的注释)。
「要倒」祭牲的血被洒在坛上。同样,为吃肉而宰杀之牲畜的血也不可吃,而要倒在地上。
【申十 二17】「你的五谷、新酒,和油的十分之一,或是牛群羊群中头生的,或是你许愿献的,甘心献的,或是手中的举祭,都不可在你城里吃。」
「在你城里」就是私下里,在自己的家中。这是对第7节有关献祭之餐的重述,为了不至于与第15节中所给予的许可相混淆。
「十分之一」这不可能是第一个十分之一,那是专为供养利未人所用的(民十八24)。百姓允许吃,但只能在圣所附近而不能在自己家中吃的十分之一是第二个十分之一。有关这第二个十分之一的细节,记载在申十四22~29中。
「头生的」见申十五19,20。牛群和羊群中头生的公畜是专属耶和华的财物(出十三2,12,15;民十八15~18),属于祭司的份。这种供物永远不可被普通人吃。这些所指的头生的可能是母的,它们应在耶和华面前被百姓和祭司共同分享。
「你许愿献的」当许愿专归耶和华时,这些也是属于耶和华的(利廿七28)而且是归祭司的(民十八14)。其他许愿献的供物是和祭司一起在严肃的筵席上吃的,也可以与寡妇、孤儿和穷人分享。
「举祭」五谷、新酒和油的初熟之物也是祭司的份(民十八12)。
【申十 二18】「但要在耶和华你的上帝面前吃,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要选择的地方,你和儿女、仆婢,并住在你城里的利未人,都可以吃;也要因你手所办的,在耶和华你上帝的面前欢乐。」
【申十 二19】「你要谨慎,在你所住的地方永不可丢弃利未人。」
「利未人」上帝这个不要疏忽担任圣职之人的警告在申十四27中又得到重申。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没有任何法律程序来督促十分之一的支付。百姓若疏忽并扣留应忠心交纳的十分之一,利未人就可能落到不安的困境当中。使徒保罗把忠心交纳十分之一的这一原则应用在基督徒的服务之中(林前九13,14)。
【申十 二20】「“耶和华你的上帝照他所应许扩张你境界的时候,你心里想要吃肉,说:‘我要吃肉’,就可以随心所欲地吃肉。」
「你境界」与创十五18的应许相和谐(又见申一21;十九8;参出卅四24)。
【申十 二21】「耶和华你上帝所选择要立他名的地方若离你太远,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将耶和华赐给你的牛羊取些」
「太远」在旷野飘流的时期,圣所离百姓很近;因此所有的肉都是在上帝面前吃的(利十七3,4)。随着国家疆界的扩大,对于多数人来说,集中到一个地方,无论该地点被指定在何处,都会成为一次艰难而昂贵的旅行。到任何一个中心敬拜场所,对大多数人来说,都太远不方便。
「在你城里」百姓可以在家吃牛羊肉。这是对第15和16节的详细说明,修正了在旷野时严格实施的禁令。
【申十 二22】「你吃那肉,要象吃羚羊与鹿一般;无论洁净人不洁净人都可以吃。」
「羚羊」它和“鹿”没有被视为献祭的供物(第15节)。
「洁净人、不洁净人」祭坛周围的地方是圣洁的,只有《利未记》所规定洁净的人才可以接近那里。而当百姓在自己家中吃时,《利未记》所规定不洁净的人也可以分享。
【申十 二23】「只是你要心意坚定,不可吃血,因为血是生命;不可将血(原文作生命)与肉同吃。」
【申十 二24】「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申十 二25】「不可吃血。这样,你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正的事,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得福。」
「得福」一个经常发出的应许(申四40;五29;六18),无疑包括物质的和属灵的福气。
【申十 二26】「只是你分别为圣的物和你的还愿祭要奉到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去。」
包括祭物(出廿八38;利廿二2,3;民十八8)和十分之一(利廿七30),以及个人所愿意奉献之特别供物。这里重申了祭物必须在坛上被献。
【申十 二27】「你的燔祭,连肉带血,都要献在耶和华你上帝的坛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华你上帝的坛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在……坛上」见第6节。
「倒在」血在这些情形中是圣的,不象在家里被宰杀之牲畜的血那样,被倒在地上。
「肉……可以吃」就是在祭司和利未人领受了他们所得之份后。
【申十 二28】「你要谨守听从我所吩咐的一切话,行耶和华你上帝眼中看为善,看为正的事。这样,你和你的子孙就可以永远享福。”」
「可以……享福」见第25节的注释。
「看为善,看为正。」见申六18。他们作为一个民族和个人未来的幸福都取决于他们与耶和华明确旨意的合作。
【申十 二29】「“耶和华你上帝将你要去赶出的国民从你面前剪除,你得了他们的地居住,」
【申十 二30】「那时就要谨慎,不可在他们除灭之后随从他们的恶俗,陷入网罗,也不可访问他们的神说:‘这些国民怎样事奉他们的神,我也要照样行。’」
各式各样的试探都会在新的家乡出现。
「不可……陷入网罗」各古代民族普遍相信一个人在任何地方疏忽了对当地神灵的崇拜都将是致命的(见王下十七26)。所以上帝强调不可崇拜他们将要进入之地的神灵。这样的崇拜正是那些将被赶出去或被毁灭之异教居民堕落的根源(申七16,25)。
【申十 二31】「你不可向耶和华你的上帝这样行,因为他们向他们的神行了耶和华所憎嫌所恨恶的一切事,甚至将自己的儿女用火焚烧,献与他们的神。」
上帝的子民不可接受偶像崇拜的仪式和礼仪,并将其用在对上帝的敬拜中。
「自己的儿女」见利十八21;廿2;王下十七31;耶七31;十九5;卅二35。古代的异教民族献婴的习俗已被充分证实。这种习俗甚至在现代也有个别案例发生。
【申十 二32】「凡我所吩咐的,你们都要谨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删减。」
这节经文在希伯来文中是第十三章的第1节。其训言对于第十二和第十三章具有相同的效力。
【申命记第十二章】
一、敬拜的嘱咐(十二1~19)
二、何为正事?(十二20~28)
1、吃肉的问题(20~25)
2、何为正事的问题(26~28)
3、不要寻找偶像(十二29~32)
──《新旧约辅读》
【申命记第十二章】
一、一座圣殿(1~14)
二、……就只有一个(1~14)
三、在圣所崇拜(1~14)
四、吃肉的条例(15~32)
──《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