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十五:1-23節 豁免的法例。
安息年(1-11;參閱利未記廿五章註釋) 。奴僕(12-18,參利十九章註釋) 。頭生的(19-23,參利廿七章註釋) 。
7-11節: 神吩咐百姓進入應許之地以後,要幫助他們中間的窮人。他們要得那地為業,就必須如此。許多人認定貧窮是由於窮人自己不爭氣。這種想法叫人容易對窮人吝嗇、硬心,不肯慷慨解囊。我們不要用種種理由來輕視窮人,不管他們是誰,貧窮是出於甚麼原因,我們仍當顧及他們的需要。在你的社會中有哪些窮人?你的教會怎樣能幫助他們?在幫助窮人的事上,你個人能做些甚麼?
12-15節: 以色列人在僕人服事他六年以後,要放他們回去,並且要給他們足夠的食物,直到他們有其他生活來源為止。這種人道行為承認神創造了每一個人,並賦予人尊嚴與價值。這也使以色列人記得,他們本身也曾一度在埃及為奴,現今的自由乃是神所賜的。我們現在不像昔日的奴僕,但是神的教誨仍然適用。雇主必須尊重雇員,並在經濟上公平地對待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