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二十二1-30
一、 基督徒不应该有“假装”-“佯为不见”不要以为神看不见: 1-4節。
1、劝人在邻舍的牲口走失之时,不可佯为不见,而要将牠牵回给邻舍。
2、“你若看到弟兄的牛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正是显示一件事情,我们明明知道我们该做什么事,但是我们在欺骗我们自己,以为装作没有看见就好了。
3、爱常需要付代价:“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我们不知道要付的代价会有多大?可能要耽误你一两个钟头的时_____间,把牠带回去。第2 节,如果距离太远呢?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这责任就更重了,包括要辛苦的喂养牠、照顾牠,直到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
4、扶助是一种态度而非势利: 4 節-人有扶起跌倒牲畜的责任。
5、新约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
二、 基督徒不应该在教内奇装异服不合体统: 4-5節。
1、这种行为和迦南地的宗教有关联-“男女易服”,后期学者如撒摩撒他的路西安(Lucian of Samosata)和优西比乌(Eusebius),都描述过在亚斯他录崇拜中乔装的习惯。显然女人会穿着男装,男人会穿着女装。这种违反自然秩序的做法是可厌的。
2、林前九22-23。
三、 基督徒应拥有人道关怀的胸怀:6-11 節。
1、6-7 節放过母鸟-不要贪婪。
2、8 節考虑周延也是基督徒的责任-安设栏杆,平顶屋子经常都会有失足掉下来的危险。发生了流血事件,这家人便要负上血债。
3、9-11 節三条禁止违反自然组合的律法。
(1)撒的种-从园艺的观点来讲的话,你把两种放在一起,有的时候会对收成是更好,可是长远来讲对土地是不好的,所以神禁止这个事,实在是对土地是更妥当的安排。
(2)耕田的牲畜-避免虐待动物。
(3)织布的材料-从生活学习不要混合。
四、 婚姻和贞洁方面的罪行: 13-30節。
1、14 節“贞洁的凭据”:初夜时染了血的床单;或“贞洁的凭据”也有可能译作“青春的凭据”,就是女子有正常月经的证明。除非这女子婚后实时怀孕,不然和这女子结了婚的男人,自然期待会有这样的证据。如此所需的证据,就是在结婚之时,女子没有怀孕,是有月经的。她在订婚以后倘若做了不正当的性行为,婚前怀孕的后果必然会暴露出来,婚后不到九个月,孩子便会出生。所以VV.13-21 节的律法所讨论的,可能是新娘许配人后结婚之前的行为,而“青春的凭据”则是怀孕与否的测试。
2、23-27 節.诱奸已订婚的女子。关于诱奸已经订婚的女子,这里提出了两个不同的案例。第一个案例说,诱奸若在城里发生,就可假设这是在女子同意之下进行的,因为她可以呼喊求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要用石头打死。他们所犯的罪等于通奸,因为女子已经许配了人。诱奸若在野外发生,就可推定女子是被强奸,没有人听到她求救的声音。
3、28-29 節诱奸少女。女子如果未曾许配与人,也没有法律上的责任,诱奸少女的男子就要被逼付出标准的聘金,并且和她结婚,日后也不准把她休弃(那个时代并不是像现在这个社会女人还有一技之长,比较没有,所以女人能够继续在一个家庭里面对她是比较好)。
4、30 節与继母发生性关系。掀开他父亲的衣襟是个婉辞。“用衣襟遮盖”是娶之为妻的意思(参:得三9;结十六8)。“掀开”就是侵犯了父亲婚姻上的权益。
5、“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五28)。耶稣又补充道︰“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来丢掉;宁可失去百体中的一体,不叫全身丢在地狱里”(太五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