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利未記5:1-13
主題:顯罪的贖愆祭-消極不為、間接的罪
分享:
贖愆祭的定規看起來和贖罪祭非常類似,使人難以分別。基本上在贖愆祭的條例中有較清楚的實例,使人知道犯什麼罪。此外它沒有身分的分別,可以按力量獻祭,從羊到雛鴿,甚至於細麵都行(v.6、7、11)。由此看來,贖愆祭的重點是要人留意到在我們的生活中有許多不注意的小罪,如摸象徵不潔的死蟲等等(v.2)。贖罪祭的重點在於不可行的去行了,贖愆祭的第一個例子卻是該行的沒有行,例如該為不法的事作見證的卻不作(v.1),這在許多人看是極小的事,也不以為是罪,因為不是自己的罪行。然而就律法即愛的實踐和彰顯神的公義來看,的確是罪。愛和公義不僅包含了消極的不做什麼,也包含了積極的該做什麼,因此該做而不做自然是罪,例如該幫助人卻塞住憐憫的心,該救人而卻袖手旁觀都是罪(約壹三17)。
死的動物,是不潔的物,是污穢,但摸不等於自己犯罪,所以摸了不潔的物(v.2),不是自己直接的罪行,這是間接的罪。許多時候人以為間接所犯的罪不是罪,事實上不然,例如看色情的圖片,這雖然是別人拍的,但是當我們去看的時候也是罪,如同摸了不潔淨之物一樣。摸了別人的污穢(v.3)就是在別人的罪上有分,這也是一種間接的罪,例如分享別人受賄的錢財,就是在他的罪上有分,這當然也是罪。其實間接的罪是神的兒女們容易誤犯而且沒有感覺的,在以色列回歸建殿的時期,神要先知哈該向祭司問律法說:「若有人因摸死屍染了污穢,然後挨著這些物的哪一樣,這物算污穢嗎?」祭司說:「必算污穢。」(該二13)以顯明以色列民活在罪中而不自知。
從以上這些舉例來看,贖愆祭所提到的罪主要在該行而不去行,以及一些人通常不注意的小罪,或是以為不是罪的罪。若把贖罪祭和贖愆祭中所認定的罪總和起來看,實在是沒有一個義人,連一個也沒有,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12)
回應:
『親愛的天父,懇求祢經常來光照我。使我不要活在一些小罪中以致得罪祢,奉靠主耶穌的聖名,阿們。』
禱讀:羅馬書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