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明论律法,最重要是解明律法的真义和目的。人心有一个趋势,就是混淆律法和恩典,不能正确地明白二者之意。这样,律法的严格和不变威信就被剥夺,而恩典的神圣吸引力也失掉了。 神的圣洁要求仍未答复,而罪人的深切和多方需要仍末达到;这就是那些尝试混乱律法和恩典的人,所形成的反常后果。事实上,二者永不能合并,因为它们清清楚楚的有区别。律法指明人应如何行,恩典彰显 神是谁。二者怎能混为一谈,成为一制呢?罪人怎能一半从律法的制度得救、而另一半靠恩典呢?不可能。救恩只可从其一而出现。
律法有时被称为 神心意的抄本。这个定义有缺点。我们称律法为 神心意的抄本,是否说明我们应作什么,好叫我们更近乎真理?我若看十诫是 神心意的抄本,我要先问: 神心意除了「不可」和「当」的要求之外,是否没有别的呢? 神没有恩典吗?没有怜悯吗?没有慈爱吗? 神没有显明祂是谁吗? 神没有说出住在祂怀里之爱的奥秘吗? 神的性情除了刚硬的要求和禁止之外,是否没有别的呢?就是这样,我们就可称呼「 神是律法」而不是「 神是爱」吗?我们感谢 神的名,祂心里所藏的,远超过烈火的山上的十诫。我若想看 神是谁,就必要仰望基督,「因为 神本性一切的丰盛,都有形有体的居住在基督里面。」(西二:9)「律法本是藉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都是由耶稣基督来的。」(约一:17)律法里必定有真理的分量,就是人应当行的重要部分。就如一切从 神流露出来的,律法是完全的。它的完全在于能完全贯彻目标,但那些目标在罪人来说,并不是揭示 神的本体和性情。律法没有恩典,没有怜悯。「人干犯摩西的律法…不得怜恤而死。」(来十:28)「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利十八:5;罗十:5)「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申廿七:26;加三:10)这不是恩典,西乃山上实在看不见恩典。耶和华在那里启示祂自己的可敬威荣,祂在密云、黑暗、暴风雨、雷轰、闪电之中。这些都不是恩典和怜悯之约的存在环境,它们只合乎真理和义的片面。那就是律法,没有别的。
神在律法个规定人当作什么,人若不如此行,就有咒诅临到。但当人在律法下看自己,他就发觉自己是律法下的咒诅。这样,人怎能从律法得生命呢?人守着律法,最终能得生命和义;但事实证明,我们一开始就在死亡和不义的状况下。我们开始行律法时,就想到它的最终结果。我们怎样才能遵行律法呢?我要遵行律法的要求,就必须有生命;我要成就律法的要求,就必须有义。若二缺其一,我是「被咒诅」的。但事实上,我二者俱缺。那我要行什么?这是个关键问题。让那些「想要作教法师」的人作答吧。让他们伏在律法的属灵和严厉地位下,和在绝望肉体的辖制中,对真正的良心作出满意的回答。
使徒保罗教训我们一个真理:「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罗五:20)这句话清楚的指出律法的真正目的。律法来了,是叫罪更显出其恶极的。(参看:罗七:13)在某些的意义上,律法如同一面明镜从天而降,照明人的道德是败坏的。我若带着败坏的行为到镜子前,只会照出人的败坏,不会使行为正直过来。我若用一条铅垂线量弯曲的墙,只会显出墙的弯曲程度,不会把墙移直。我若夜间手提灯盏外出,只会照明路上的障碍物,但不会把它们移去。此外,镜子、铅垂线、和灯盏,不会造成它们所指出的「恶」。它们不会造成,也不会移去,只会显明事实。律法的功用也是这样,不会在人心中造成「恶」,也不会把「恶」除去,只会正确无误地显明人心中的「恶」。
「这样,我们可说什么呢?律法是罪么?断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如何为贪心。」(罗七:7)保罗不是说,他就不会有「贪心」;乃是说「不知何为贪心」。「贪心」已存在,但人仍在黑暗里,直至律法「全能者的灯」照明人心中的黑暗,启示人的恶。正如一个人在黑暗的室里,被贪念和混乱所困,在黑暗中看不见什么。让日头的光线照射进来,他就立刻看见一切。日光会造成房中的灰尘吗?肯定不会。灰尘在房中,被光发现,显明它们。这正好描述了律法的功效。它判断人的性情和光景,证明人是罪人,因在咒诅之下。律法来判断人的情况,人若不遵着律法而行,就要受咒诅。
故此,明显的说,那咒诅人生命的,绝对不能给人生命和公义。除非罪人的情况和律法的本质变了,否则人只有受咒诅。人是不能完全顺服,但是律法不容许软弱,也不留情。律法若让步,它就不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律法是公义的,因为它不改变;罪人不能从律法得生命。罪人若能从律法得生命,那律法就是不完全的;不然,人就不是罪人了。罪人不能从完全的律法得生命;律法既是完全,它必判定人的罪了。律法的绝对完全要显出来,判决人的全然败坏和定罪。「所以凡有血气的没有一个,因行律法,能在 神面前称义;因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罗三:20)保罗不是说「律法本是使人犯罪」,乃是说「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五:13)罪已经存在,只待律法显出罪的「过犯」。就如我对儿子说:「你不可摸那柄刀。」我的禁止指出儿子的心倾于按自已的意念而行。禁止的吩咐不是要制造人的倾向,乃是表明人的倾向。
使徒约翰说:「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约壹三:4)在这句话中,若用「过犯」一词,不能表达圣灵的真正意思。「过犯」必须有定义和界线。过犯是越过禁止的界线,这界线就是律法;正如「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这就是界限所在,但我发觉,在我里头的律,正要敌挡这些禁止。我的良知告诉我,不可杀人;但它也指出,我的肉体有杀人的意念。不用告诉我那些我不倾于行的事(就是善);我当行 神的旨意,但我的意念倾于不愿行我所当行的。这事很明显,正是使徒所辩的要点。
然而,很多人承认我们不能靠律法得生命,但同时,他们认为律法是生活的理。使徒保罗这样宣布:「凡以行律法为木的,都是被咒诅的。」(加三:10)不在乎他们是谁,只要他们根据律法,就要受咒诅。有人会说:「我重生了,所以不在咒诅之下。」这话讲不通。重生若不带他脱离律法的根据,就不能领他越过律法咒诅的范围。基督徒若站在前者的地位上,就脱不了后者。究竟律法与重生有何干呢?我们能在本章找到它们的关系吗?律法对人只有一个问题,一个简单、严肃、尖锐的问题——「你行了所当行的吗?」人若说不,律法就愤慨地咒诅、杀了他。谁能随时有力的承认,他已经按律法的要求而成为重生的人呢?故此,人若在律法之下,也必在咒诅之下。律法不能降低标准,也不能与恩典融合。人们经常想降低律法的标准,他们不能达到律法的要求,所以要把它降低;但他们必枉然努力。律法是全然纯净、威荣、坚定不变的,不许可丝毫不顺服的。无论是重生了,或是未重生的人,谁能承担呢?有人会说:「我们在基督里得了完全。」对,但不是靠律法,乃是靠恩典,我们不能混淆这两约。圣经多方清楚的教导我们,人不是靠律法称义,而律法也不是我们生活的理。那只能咒诅人的,不能称人为义;那只能杀人的,不能成为生活的理。同样,人想藉失败之道碰碰运气,只会叫自己焦头烂额。
读者只要翻阅使徒行传第十五章,就看见有人要叫外邦信徒服在律法之下,以律法为生活的理;但圣灵解决了这事。「惟有几个信徒是法利赛教门的人,起来说:必须给外邦人行割礼,吩咐他们遵守摩西的律法。」(徒十五:5)从这几位律法主义者暗昧、使人沮丧的提议中,我们听到那古蛇的嗤嗤恶声。然而,让我们看看圣灵的大能怎样解决这事,并且十二使徒和全教会异口同声的话。「辩论已经多了,彼得就起来,说:诸位弟兄,你们知道 神早已在你们中间拣选了我,叫外邦人从我口中得听福音之道。」(徒十五:7)这是摩西律法的要求和咒诅吗?不是。感谢 神,咒诅不是祂对无助罪人的说话。他们听见什么?「得听福音之道,而且相信。」这才是 神的道和性情。 神从不以要求和禁制的阴沉口吻,叫人愁苦不堪。这几个法利赛人并不是 神的使者,他们与 神相去甚远。他们不是背负福音的,也不是宣讲平安的;所以,在那位只喜爱怜悯的主眼前,他们的「脚踪」并不「佳美」。
使徒彼得继续说:「现在为什么试探 神,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十五:10)这句话诚恳有力。那些蒙平安福音释放的人, 神不会把轭放在他们颈项上。 神要劝勉他们站稳在基督的自由上,「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五:1) 神已接受他们在祂爱的怀里,不会叫他们受惊怕,来到那「密云、黑暗、暴风」,「能摸的山」上。我们怎可以容纳别的思想,就是说 神一方在恩典中接纳人,另一方凭律法管治人吗?绝不可以。使徒彼得跟着说:「我们得救,乃是因主耶稣的恩,和他们一样。这是我们所信的。」(徒十五:11)有律法的犹太人和没有律法的外邦人,都是因着恩典得救。他们不但「得救」本乎恩典,而且「站立」在这恩典中(罗五:2),在恩典中长进。(彼后三:18)任何别的教训,都是「试探 神」。那几个法利赛人正要败坏基督徒信心的基础,而任何人试图把信徒纳在律法之下也是如此。在主眼前,没有比律法主义更可恶的错谬了。请倾听圣灵强而有力、义愤之话:「恨不得那搅乱你们的人,把自己割绝了。」(加五:12)
我要问问:对于这个问题,圣灵的心意曾否转变了?把律法主义的轭放在罪人颈项上,是否已不再试探 神呢?是否今天按着 神的恩典仍要在罪人耳中宣读律法呢?请读者在使徒行传第十五章和加拉太书的亮光中,回答这些问题b这些经文足够证明 神从没有要求外邦人跟从律法的条文。 神若有如此,祂必定「拣选」一些人,在他们耳中先宣读律法。没有。当 神传出「烈火的律法」的时候,祂只用一种语言说出;但当 神传扬藉着羔羊血所成就的救恩福音时,祂是用「天下各国」的语言。 神传扬的方法,是「用众人的乡谈说话」,叫人听见恩典的甜蜜故事。(参看:徒二:1-11)
此外,当 神在西乃山颁布行为之约的严谨要求时, 神亲自独特地向一族百姓说话。祂的声音,只限于犹太国内。但在伯利恒的平原上,有「主的使者」宣布「大喜的信息」,并且特别加上一句话——「是关乎万民的」。再看复活的基督差派传祂救恩的使者时,祂这样吩咐:「你们往普天下去,传福音给万民听。」(路二:10;可十六:15) 神怀里是恩典的大能信息之源头,羔羊的血是信息之管道,圣灵无穷的能力是信息之开始。这信息越过以色列人的围墙,涌流到各处受罪沾染的地方。「万民」必在自己的语言中,听见那藉着十字架之血成就的平安信息、福音的话、救恩的事。
西乃山并不是 神怀里的最深奥秘,圣灵藉着先知和使徒向可怜、行律法的心证明了。他们异口同声说:「报福音传喜信的人,他们的脚踪何等佳美。」(赛五十二:7;罗十:15)而圣灵也对那些要成为律法师的人说:「恨不得那搅乱你们的人,把自己割绝了。」
故此,律法明显不是罪人得生命的根据,也不是基督徒生活的理。基督才是得生命的根据,也是基督徒生活的理。律法只能咒诅人,杀了人。基督是我们的生命和我们的义。祂被挂在木头上,为我们成为咒诅。祂下到为罪人而设的地方——死亡和审判之地。藉着祂的死,完全废弃了罪人一切的刑罚。在复活里,祂成为一切信地名之人生命的源头,和义的根据。我们在基督里有生命和义,蒙召而活着;不仅有律法的指引,要紧是「照主所行的去行。」不容置疑的是,基督徒的伦理观念包括不可杀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盗。但基督徒是否按这些命令而行、或说按十诫而行,才能收取以弗所书记载的珍贵、美善果实呢?(参看:弗四:28)十诫能使盗贼长远放弃偷窃之途,而转过来行善吗?十诫能长远更新盗贼,叫他成为勤奋、自由的人吗?一概不能。律法说:「不可偷盗。」它并没有说:「分给那缺少的人。」——给你仇敌吃的、穿的,祝福他。它使你对常陷害你的人动善心吗?完全不能。我不是在律法的理下,它只会咒诅我,杀了我。新约的标准十分高,它怎能及呢?因为我软弱,律法对我是没有力量的,向我也没有怜悯。律法向无有的人要求力量,人不能显出力量,律法就咒诅他。福音给无有的人力量,祝福凡显出力量的人。律法提出因顺服得以活着,福音赐生命为顺服唯一的根据。
我不愿读者疲于辩论中,让我实在问一个问题:律法是否信徒生活的理?新约那里有如此的教训?使徒保罗受感动,并没有写下这样的理。他说:「受割礼不受割礼,都无关紧要,要紧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凡照此理而行的,愿平安怜悯加给他们,和 神的以色列民。」(加六:15-16)什么「理」呢?律法乎?不,乃是「新造的人」。本章那有此理呢?它全没有提及「新造的人」。相反,它只对人、按人的血气和旧造状况说话,试验人,看人能怎样行。律法若是信徒生活的理,为何使徒保罗祝福那些按别的理而行的人呢?他为何不说——「凡照十诫之理而行的」呢?从这两节经文看来, 神的教会是否不能按更高的理而行呢?无可置疑,所有基督徒都承认十诫是圣经正典的一部分。虽然如此,那些藉着 神无限恩典,在基督里得新生命之新造的人,永不能按律法的理而行。
有人又会问:「律法岂不是完全的吗?若是完全,还可以加上什么呢?」对,律法是完全的,但它要咒诅、杀了那些站在它前面而不完全的人。「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罗七:14)肉体不能认识律法的无限完备和属灵本质,这完全的律法与堕落的人接触——属灵的律法与「属肉体的人」接触,只会「惹动忿怒」和「与 神为仇」。(罗四:15;八:7)为何呢?是否因为律法不完全呢?不是,律法是完全的,只因人是罪人。人若是完全,就能实行律法的属灵完备。且看真信徒,他们虽带着旧天性,使徒保罗的教导是:「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八:4)「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十三:8,10)我若爱一个人,就不会偷取他的财物,相反,我要向他行一切的善。这一切道理,对属灵的人,是清楚明白的。无论是生命的根据,或信徒生活的理,也全不在乎律法。
我们要看律法的两大要点,就是人要尽心、尽性、尽意的爱 神,和爱人如己。这是律法的总纲,是彻头彻是律法的要求。亚当堕落的后裔中,有谁能回应这要求呢?那里有人能如此爱 神的呢?「体贴肉体的,就是与 神为仇。」人类弃绝 神和 神的道路, 神藉基督的肉身来到世上,向世人显示自己;但这次显现,不是在祂荣耀的威荣中,乃是在完全恩典和屈尊的甜美吸引中。结果如何?人类仍弃绝 神。「但如今连我与我的父,他们也看见也恨恶了。」(约十五:24)有人会这样说:「人类都应当爱 神。」无疑,人不爱 神,是该死该灭亡的。但律法能在人心中产生这种爱吗?爱是律法的设想本意吗?完全不是。「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律法显出人是在与 神为仇的光景中,因为人不在 神的范围里。律法吩咐人尽心爱 神;人若不如此行,律法就咒诅他。律法的范围不能改变,或改良人的本性;也不能授子人能力,实行它义的要求。「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律法命令人爱 神,没有启示 神给那些在罪恶败坏的人,只告诉人应当如何向 神行。但人的行为是令人沮丧的。律法并没有揭示 神性情的大能吸引力,感动人心产生向 神的真悔改,融化人的心,提升他的灵魂,真正的爱慕、敬拜 神。律法是严厉的命令,人必要爱 神。它不是产生爱,乃是「惹动忿怒」;这不是因为人不应爱 神,乃是因为人是罪人。「要爱人如己」,那「属血气的人」能行吗?这个原则是否可从商行、交易所、银行、市场、展览馆、或其他今世的市场找到呢?不能。人不会爱人如己。人当然要如此,他在正确的地位上,就会如此行。但他的地位是错的(完全错误)。除非人从 神的灵和 神的话「重生」了,否则人不能「见 神的国」。律法不能产生这种重生。它杀了「旧人」,但它不能也不会造成「新人」。我们晓得一个事实,就是主耶稣基督在祂荣耀的位格中,具体表现祂是 神,也是我们的邻舍;按基督信仰的基本真理,基督是「 神在肉身显现。」人如何对待祂呢?人尽心爱祂,爱祂如自己吗?事实刚相反。人把祂钉了十字架,钉在两个囚犯中间。在此之前,人宁爱杀人犯和盗贼,也不爱那位四处行善的主。祂从光和爱的永远住处来到地上,自己成了光和爱化身的那位主。祂怀里常存纯净的情感,体贴人的需要;祂的手常来抹干人的眼泪,平息人的愁苦。故此,我们站着,凝视基督的十字架,留心那无法争辩的事实——那恩不在乎人凭血气和本能守律法。
属灵的人看过这些交通后,特别有兴趣知道 神和罪人之间的相对关系。第廿二至廿六节:「耶和华对摩西说:你要向以色列人这样说……你要为我筑土坛,在上面以牛羊献为燔祭、和平安祭。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你若为我筑一座石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因你在上头一动家具,就把坛污秽了。你上我的坛,不可用台阶,免得露出你的下体来。」
于此,我们看见人的地位不是作事者,乃是敬拜者。这就是本章的结束话题。明显的说,西乃山的气氛不是 神要求罪人去吸取的,那里不是 神与人会面的正确地点。「凡记下我名的地方,我必到那里赐福给你。」这地点甚不象烈火的山上。耶和华记下祂的名,要「到」那里,「赐福」给敬拜祂的百姓。
但此外, 神与罪人会面的坛,不可用凿成的石头造,也不可以有台阶。敬拜之地方不须人的工作建成,也不须人效力什么。前者只会造成污染,后者只显出人赤身露体。这就是 神与罪人聚集的美好预表,真体是 神的儿子耶稣基督的作为和在基督面前。一切律法、公义、和良心的要求,都得着圆满的答案。人在每一个时代和地方,都倾于「动家具」筑自己的坛,或自建台阶进前来。但这些尝试都是污秽和赤身的羞耻。「我们都象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象污秽的衣服。」(赛六十四:6)谁会穿着「污秽的衣服」来到 神面前,或露出下体来敬拜 神呢?人带着污秽和赤身来见
神,不是极之荒谬的吗?凡加入人的努力,驱使罪人到 神面前的道路,也是这样。不但不需要这样的努力,努力只会带来污秽和赤身的羞耻。 神到地上来,近前来看罪人的败坏光景,不需人动律法主义的家具,或登上自义的台阶。人如此行,只显露他的不洁和赤身之羞。
这些原则是圣灵结束这段记载的提醒。愿这些话不折不扣的写在我们心中,以致我们更清楚、更全面明白律法和恩典的精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