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斯理的二十五条,讲道辞,和新约笔记
卫斯理为其在美国所建立的教会作了二十五条。这是按照该会的特殊情形,和他本人的神学观点,将安立甘会的三十九条加以修改,缩短,并除去其中加尔文主义有关预定论的成份而作成的。此二十五条于一七八四年为该会在巴尔的摩尔(Baltimore)举行的会议所采纳,不过其中关于美国执政者的第二十三条,在一八○四年经过了修订。
试将二十五条与三十九条比较,便可发现二十五条省略了只适用于英国的国教有关政治和行政的条文,即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三十五,三十六诸条;也省略了其中带着浓厚奥古斯丁色彩,和加尔文色彩的条文:即第十七条论预定和拣选,因其主张无条件的选择和选民必定恒忍到底;第十三条论称义前的善功,因其主张它们都是有罪的;和第九条内以重生者仍有原罪之句,因其与他所主张基督徒可达到完全的教义相抵触。但是,第十条论自由意志,主张人在堕落之后,除非有上帝的恩典不能行善,虽是奥古斯丁和加尔文的教训,卫斯理却还是将之保留着,因他认为自由意志,由于上帝的白赐恩典,已是超自然地给全人类恢复了。卫氏虽反对预定论,但他所赞同的亚米纽派教训,并未由他积极地加入在二十五条中。
卫氏对三十九条还有其他的重要修改,即将第三,八,十五,十八,二十六,二十九,三十三诸条,也一概省略。此外,他将第十六条内“领洗后所犯的罪”改为“我义以后所犯的罪,”以求排除圣洗使人重生的教义;又将第二十五条论圣礼中“确实的见证,及有效的”字样和“诸圣礼及”诸字省略了。这二十五条为美国和中国的卫斯理公会奉为信条。
卫斯理给英国的循道会留下了讲道辞和新约笔记。他在一七八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即八十一岁的寿诞日立下遗嘱,将大不列颠与爱尔兰联合王国内,当时所有属他的三百五十九所教堂的产业和管理权,赠与一百法人,即他的一百游行传道人,和他们的继承人。他的惟一条件就是要他们接纳他到一七七一年为止所出版的四册讲道辞,和他的新约笔记。讲道辞共有五十八篇,包含基督徒的普通信仰和责任,以及构成该会信条的教义。新约笔记是他于一七五五年根据日耳曼神学家本革勒(Johann A. Bengel, 1687-1752)于一七四二年所着新约指南(Gnomon)加以通俗化而写成的。美国的美以美会对这两种着作也非常尊重。
这两种着作表明卫斯理赞同亚米纽派五点主要教义:即人类虽然堕落了,可是人还是有多少自由意志,作为个人责任的基础;上帝因对待自由的人而自动地限制祂至尊的意旨;上帝对自由的行动和性质的预知便是上帝预定的基础;上帝的恩典是能以抗拒的;并且人可能从重生和成圣的地位至终坠落了。但卫斯理并不赞同亚米纽派对伯拉纠派(Pelagian)的倾向。他看原罪是完全堕落,并非只是一种疾病;人堕落后的自由,是上帝的灵在个人的灵里一种直接有预防作用的恩典,而非原来自由的残余部分。更且他多着重人人都要亲自有悔改,归正,和重生的经验。
总而言之,卫斯理的讲道辞和新约笔记表明了该会最注重的三个教义,即:一,基督赎罪拯救的恩典施及普天下的人,人人可自己决定或是接受或是拒绝;二,今生有证据得了救,并且若恒忍,来生也必得救;三,基督徒在今生可达于完全的地步,即不故意犯罪,全心爱上帝,并且享受真,善,美的人生。
因本书篇幅有限,此处不能登载讲道辞和新约笔记(读者如要多知卫氏信仰请参本集成第二部第十五卷卫斯理约翰日记),而只登载二十五条。查二十五条既由三十九条改订而成,且以上已指出其重大的修改,故以下只须将它与三十九条逐条比较,标出不同之处便够了(括弧内数字乃代表本书第十二节三十九条条文。)
参考书
卫理公会法规,三至七面,和二一至二九面。
Curtis, op. cit., pp. 330-333.
Cyclopaedia of Methodism, article on “Articles of Religion.”
Doctrines and Discipline of the Methodist Church, pp. 61-87.
Hockin, John Wesley and Modern Methodism, p. 178.
Schaff, op. cit., vol. Ⅰ, p. 890; vol. Ⅲ, pp. 807-813.
卫斯理的二十五条(由安立甘会三十九条修改而成)
第一条 论信三位一体神。与(一)同,但“将无情无欲的”省略。
第二条 论道或神子真成为人。与(二)同,但将“自永恒由圣父所生”,和“有她所具的体”省略。
第三条 论基督复活。与(四)同,但将“包括骨肉”省略。
第四条 论圣灵。与(五)全同。
第五条 论圣经足以使人得救。与(六)同,但将旧约旁经一概省略。
第六条 论旧约。与(七)全同。
第七条 论原罪或生来的罪。与(九)同,但将“过犯”,和“私欲常与圣灵交战……”一概省略,而在“本性倾向恶”之后,加上“并且继续如此”数字作结。
第八条 论自由意志。与(十)全同。
第九条 论称义。与(十一)同,但将最后一子句省略。
第十条 论善功。与(十二)同,但将“必”省略。
第十一条 论分外功德。与(十四)全同。
第十二条 论称义以后所犯的罪。与(十六)同,但将“领洗”改为“称义”,并将“死罪”的“死”字省略。
第十三条 论教会。与(十九)同,但将第二段完全省略。
第十四条 论炼狱。与(廿二)全同。
第十五条 论会中宜用人所懂的语言。与(廿四)全同。
第十六条 论圣礼。与(廿五)同,但将“确实的见证,及有效的”省略;又将“诸圣礼及”省略。
第十七条 论洗礼。与(廿七)同,但将第一段“藉此……”,和第二段“与基督设立洗礼之意极其相合”省略。
第十八条 论圣餐。与(廿八)全同。
第十九条 论饼酒皆当分给平信徒。与(卅)全同。
第二十条 论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已完成的祭。与(卅一)全同。
第二十一条 论牧师婚娶。与(卅二)同,但将标题中“会长”(原文为Priests)改为牧师(Ministers),又将文中“主教,会长,会吏”改为“牧师”。
第二十二条 论教会的礼仪。与(卅四)大同小异,即将标题中的“遗传”改为“礼仪”;在文中第一段将“遗传”改为“礼”,在“教会”之上加上“他所属的”,并将“损害官长权威”省略;又在第二段中将“或国家”省略,将“有权”改为“可以”,并将“那仅凭人的权威所制定教会的”省略。
第二十三条 论美利坚合众国的执政者。与(卅七)迥异。
总统,国会,上议院,众议院,各州长,和各州议会,作人民的代表,是照美国宪法,和各州立法分别授予权柄,而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执政者。此合众国是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不受任何外国的统制(注一)。
第二十四条 论基督徒的货财。与(卅八)同,但将标题中的“非公有”,和文中的“重洗派”省略。
第二十五条 论基督徒起誓。与(卅九)全同。
(注一)在中国的卫理公会将第二十三条的标题改为:“国家长官”,并将其内容改为:“一国之行政,立法,司法长官,俱系人民代表,享有统治特权。吾人均应依法恪遵其命,为良善之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