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要讨论基督徒的自由。对这题目的阐述是总括福音教义言论所不可少的,因为这是一个首要的题目,除非我们对它有完全的了解,我们的良心在任何事上都不能没有疑惑,游移不定,和恐惧。还有,这问题对称义构成了一个重要附论,对于称义的效力之认识,是大有帮助的。因之,凡诚恳敬畏上帝的人,由于对这个教义的认识,将体验到无比的利益。那些不虔与轻蔑的人,戏弄这教义以精神上的陶醉任情放纵。所以,现在来讨论这个题目,是适当其时;我们在前面虽已稍微提到,然而在此处详加讨论是有益的;因为每逢提起基督徒自由这问题时,立刻要引起不羁的情欲,或暴躁的情绪,除非对那些使美善的事成为极丑恶的败坏的放荡心性,能够加以及时的抗拒。因为有些人在自由的藉口下,抛弃对神的顺从,沉溺于不羁的放荡中;有些人则轻蔑它,认为它足以败坏一切谦抑,秩序与道德的行为。在这种困难下,我们将怎样办呢?我们将以摈弃基督徒的自由,来预防这些危险的情形吗?然而正如我们所说过的,除非对这件事有清楚的了解,对于基督,对于福音的真理,对于内心的平安,就都不会有正确的认识。我们理当努力防止对基督徒自由的压抑,同时也要消珥那些因着这种自由而生的僭妄。二、就我的观察,基督徒的自由可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说,当信徒追求在神面前有称义的确据时,他们的良心应当超越律法之上,完全抛弃靠律法称义的念头。因为,照着我们所指出的,律法既然不能予人以义,所以,我们若不欲断绝称义的希望,就当从律法当中完全解脱出来,绝对不再依赖行为。因为,凡以为称义要靠行为的,不问是如何微末的行为,他既无法划定界限,必遵守整个的律法。所以,当论及称义的时候,都不要提律法,要摈除一切善工的念头,唯独怀念神的恩慈,不顾自己,只仰望基督。因为问题不是我们如何行义,而是那不义与不善的我们,如何被算为义。若良心盼望得到称义的确据,即不可为律法留地步。但却不能因此推论说,律法对信徒是无用的。在上帝的审判台前,律法在信徒们的良心中虽然没有地位,然而它对信徒仍然继续着教导和勉励,不断地激励他们行善。上述二事大有差别,须要我们小心妥当地加以分别。基督徒的整个人生理当追求虔诚,因为他们蒙召是为要成圣(参弗1:4;提前4:5)。律法以提醒信徒的本分,来激励他们追求圣洁与正直。但是,当信徒们的良心追问如何能够与神和好,在上帝审判台前他们将如何置答,他们究竟将依靠什么的时候,他们不可想到律法,必须以基督为称义的条件,因为他是超乎律法所能供给的完全之上的。三、这一点可说就是加拉太书的整个言论。有人以为保罗在那部书上所争执的只是关于礼节的自由,其实那是错误的解释,从他所理论的题且即可证明。他说:“基督既为我们受咒诅,就赎出我们脱离律法的咒诅。”又说“基督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所以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我保罗告诉你们,若受割礼,基督就与你们无益了,我再指着凡受割礼的人确实地说,他是欠着行全律法的债。你们这要靠律法称义的,是与基督隔绝,从恩典中堕落了”(加3:13;5:1-4)。这几节经文所指的范围显然是高出于礼节上的自由。我承认保罗在那里讨论到礼节,因为他是与伪使徒争论,他们想把古时律法的阴影——那因基督的降世而被废弃了的——重新引用到基督的教会里。而关于那个问题的处理,必然要讨论到那整个问题所在的更高问题。第一,因为福音的亮光为那些犹太教的阴影所掩蔽,所以保罗要表明在基督里,那些为摩西的礼法所暗示的事,已完全显明出来了。第二,因为那些欺骗人的人,在人们的心中注入一些害人的意见,以为对这种礼节的顺从就配蒙受神恩,所以保罗从根本上争论,叫信徒不要以为靠着律法的任何行为,得以在神面前称义,靠那些低级的东西更是无效。他同时教训他们说,律法的定罪原将临到一切人的头上,可是他们因着基督的十字架而蒙拯救,所以他们依靠他而有完全的保障——这一个论题恰恰属于我们当前的题目,最后,他论到信徒的良心自由,主张这种自由对于一切不必要的事物,都不能有什么拘束。四、基督徒自由的第二部分,是以第一部分为准则的,那就是说,他们的良心没有遵守律法的责任;反之,他们从律法的轭下得解脱,而自愿地顺服上帝的旨意。因为人们若在律法的管束下,就永为恐惧所束缚,不能活泼地服事上帝,除非他们先已得到了这种自由。我们举出例子来就很容易说明这些事情。律法的箴规是:“你要尽心,尽意,尽性,尽力爱主你的上帝”(申6:5)。为要实行这条命令,我们的性灵必须预先摆脱一切别的思想,我们的心必须摆脱一切念头,我们的力量必须集中在这一点上。可是甚至那些在上帝的道上比别人更有长进的,对于这个命令的完全遵行亦相距甚远。因为他们虽然以全心爱上帝,而且以心中真诚的爱来向着他,然而他们的心性中尚有肉体的念头,阻碍他们亲近上帝。他们诚然努力向前跑,但是他们的肉体消耗一部分的力量,而且引他们归向肉欲。在这种情形下,他们怎样办呢?他们发现尚未遵行律法。他们愿意,他们企望,他们努力,但是对于所要的完全,不能做到。倘若他们仍然注意律法,他们就会看出他们所打算所想望的每一件事,都是被咒诅的。并且,一个人再没有理由来欺骗自己说,他的行为虽不完全,但并不一定是邪恶的,而那良好的部分仍必蒙神悦纳。但律法需要完全的爱,它要定一切不完全为有罪,除非它的严格性被减低了下来。所以,让一切以为自己的行为有一部分良善的人记住这一点吧:行为的不完全就是罪行。
五、那么,请看我们一切的行为,若照律法的严格性来判断,是何等该受咒诅呢。可怜的灵魂,怎能努力于那些其结果不过是咒诅的事呢?反之,倘若心灵从严厉的律法中解放,不受它严格的束缚,而能听到上帝父亲般的温柔呼召,那么,它们将活泼愉快地应承神的呼召,且随从他的引导。总之,凡为律法的轭所束缚的,就好像奴仆一般,每天由主人指派工作。他们总想到一天所未曾做到的,非等到所指派的工作完毕以后,不敢见主人的面,但是,受父母恩待的儿女,他们就能无所踌躇地把他们的不完全的,甚至残缺的工作呈献给父母,他们相信他们的迅速顺服的心,可蒙悦纳,虽然他们的工作不能尽如父母的意。我们应该像这样的儿女,认为我们的工作,虽然是渺小,粗糙与不完全,然而定蒙我们的宽容的天父所嘉纳。这种情形,他曾藉着先知对我们证实:“我必怜悯他们,如同人怜悯服事他自己的儿子一样”(玛3:17)。很显然的,从“服事”这两个字上,可以看出那“怜悯”两字的用法,正是表明宽容或宽免过失的意思,我们正大大地需要这种信念,否则我们的努力必都落空。因为上帝观看我们对他的事奉,并不在乎我们的工作,却看我们所作的是否真心尊荣他。但是,倘若我们始终在恐惧战兢中,不知我们所作的穷竟是冒犯,抑或尊荣上帝,这又如何可能呢?六、这正是希伯来书作者为什么只以信来衡量古时以色列族长的一切作为的理由(参来11:2)。论到这种自由,保罗在罗马人书有很卓越的几句话,他说:“罪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因为当他鼓历信徒“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将你们的肢体献给罪作不义的器具;倒要像从死里复活的人,将自己献给上帝,并将肢体作义的器具献给上帝”之后,他们也许要说他们还带着那些不能节制的肉体上的情欲,所以罪还在里面停留。可是保罗却加给他们那不受律法管束的自由的一种安慰,好像是说,“你们虽然尚未曾经验到罪已毁灭,义完全在你们身上存活着,然而你们并不须恐惧灰心,以为因着那残存的罪而冒犯了上帝;因为靠着恩典,你们已经从律法中被释放,你们的行为不再按照律法受判断。”然而那些因此以为他们既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的人应该知道,他们的看法与这种自由是不相干的,这自由的目的是在鼓历我们趋向德行。七、基督徒的自由的第三部分教训我们,在神的面前,我们不再受那些外表的,其本身不足轻重的东西的束缚;这些东西,我们或加利用,或完全不用,都是一样。我们必须认识这种自由,否则就不会有良心的安宁,亦无法根除迷信。有许多人认为在今日还来争论关于自由吃东西,自由穿衣服和择日子等,都是愚笨可笑的,因为这些事琐屑不足轻重;其实,这些事远较一般所想的为重要。因为良心一跌入陷井中,它就陷入了一个纠缠不清的复壁迷室中,以后很难逃脱。一个人对床单、衬衫、手巾、台布,桌巾等究竟是不是该用胡麻制成的这类问题一旦发生疑问,那么他对于苎麻之是否可用,也必疑惑,最后对于大苎之用途,也要怀疑,究问是否可以在吃饭时不用台布桌巾,或者日常生活不用手巾呢?倘若有人认为在神面前吃珍馐物品不合理,不久,他在上帝面前吃糙面包与通常食品也会感到不安,因为他要想他可用品质更劣的食物来维持身体的需要。倘若他对饮好酒怀疑,那么连饮次酒也就不安了,最后他将连清洁可口的水都不敢饮了。总之,他甚至连横在路上的一枝柴薪也不敢跨过去了。这里所辩论的并不是一件小事;所辩论的是某些东西的应用是否合上帝的旨意,因为他的旨意要引导我们决定一切行为。结果是,有些人要被转入混乱的旋涡,而无以自拔;有些人要轻看上帝,不再敬畏他,而为自己筑一灭亡的道路。凡心中有疑惑的人,不问他们转向那一方去看事物,必到处有叫他们良心不安的问题。八、保罗说:“凡物本来没有不洁净的,惟独人以为不洁净,在他就不洁净了”(罗14:14)。他这话准许我们对一切外表的东西都有自由的选择权,只要我们所行的是行在上帝的面前。但是,倘若有什么迷惑的意见,那本来洁净的东西,对我们也就是污秽的了。所以他又再补充说:“人在自己以为可行的事上,能不自责,就有福了。若是有疑心而吃的,就必有罪,因为他吃,不是出于信心,凡不出于信心的都是罪”(罗14:22,23)。那么,在这些令人惶惑的事上,那些大胆地按照自己的看法决定的人,难道不是犯了离弃上帝的罪吗?在另一方面,那些真正畏惧上帝而心中深感不安的人,对于许多东西良心犹豫,所以充满了恐惧惊惶,这样的人亦不能以感谢之心接受上帝的恩赐,而保罗却明明宣布,只有靠着以感谢的心领受,才能使一切我们所用的东西成为圣洁(参提前4:5)。这“心存感谢”的意思就是说,承认一切福气都是出于上帝的恩慈。诚然有许多人知道他们所享受的东西是从上帝来的,所以颂赞他为造化的主;但还没有深切了悟这些都是上帝所赐给他们的,所以不知道感谢上帝,以他为赐福的主。总之,我们知道这个自由的意义是要我们没有良心上的任何犹疑不安,却把神所赐之物,按照他赏赐的目的去领受使用。靠着这样的信心,我们心灵中必有平安,且将承认上帝对我们的宽洪恩赐。这也概括一切的仪礼,对它们的遵守与否是自由的,好使良心不为责任所捆缚,以为非遵守它们不可。我们须记着,因着上帝的恩典,只问它们是否能帮助建立我们的德行,并以此决定须遵行或不须遵行。
九、我们应当注意,基督徒的自由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是一件属灵的事;它的整个意义在乎叫不安的良心在神的面前得到平安,不问它所不安的是关于罪的赦免,或是关于他们因肉体的污秽而被沾染不洁的行为能否蒙神悦纳,或是关于对某些无关重要的东西的使用等。所以凡把基督徒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藉口而妄用神的恩典,或以为这自由除了在人的面前行使外,就不算是自由,所以完全不顾及软弱的弟兄,这些人都是把自由的意志曲解了。上面所说的第一种罪,更是今日所常有的。若是一个人的财富容许他奢侈,很少有人对于自己的衣食,起居,娱乐等不尽量奢侈,不愿意在各种奢华生活里出人头地,不以自己的豪华为夸耀的。而这一切都以基督徒的自由为藉口。他们解释说,这些都是不关紧要的事情;他们这样说我原也同意,假若他们对这些是以淡然忘怀之心来接受。但是,他们既热烈地贪嗜,骄傲地夸张,奢侈地浪费这些东西,以致这些本来无关重要的东西都恶染而败坏了。关于这些无关重要的事,保罗下面的一段话是最好的说明:“在洁净的人,凡物都洁净;在污秽不信的人,什么都不洁净;连心地和天良,也都污秽了”(多1:15)。为什么那些“受过了安慰”(路6:24),“有过了满足”,“现在欢笑”,“躺卧在象牙床上”,“地连着地”,“筵席上弹琴,鼓瑟,击鼓,吹笛”的富人要被谴责呢?(摩6:6;赛5:8-10)。象牙与黄金,以及各种的豪富,自然都是神恩的福赐,不但是许可的,而且显然是备为人用的;自然,我们也没有被禁止发笑,饱食,或是在我们自己所享有或祖遗的产业以外,再加新的,也不是说不许陶情于音乐或酒。这当然是真的;但是,在丰富的环境中,沉酣于肉欲,叫心思情怀陶醉于眼前的快乐中,不住地向前攫取新的满足,未免是与对神所赐恩典的合理领受相距甚远。所以,最好摈弃这些过份的贪欲,无度的浪费,以及一切虚浮与骄纵;存清洁的良心,合理地领受神的恩赐。若是能一心归向于庄严朴实,对于世上财物就能作合理的享受。反之,若无节制,即使是普遍泛常的享受,也属于过度浪费。恶衣恶食的人常怀骄傲之心,而着帛服紫的人反倒能谦抑朴素,这也是常有的。让各人在他们的本位上,不问处贫穷,处小康,或处富贵,都怀念这一真理:即上帝所施赐给人的是为着人的生活,并不是要叫人奢侈享乐;我们学习保罗的教训作为基督徒自由的定律,他说:“我无论在什么景况,都可以知足,这是我已学会了。我知道怎样处卑贱,也知道怎样处丰富,或饱足,或饥饿,或有余,或缺乏,随时随在,我都得了秘决(腓4:11,12)。十、也有许多人在这一方面犯了错误,似乎觉得他们的自由并不十分巩固,除非是在人前证明出来,他们滥用自由,无纪律地运用,以致常常侵害了软弱的弟兄。即在今日有些人觉得他们若不在礼拜五享受肉食,他们的自由便被削减了。他们吃肉并非我所要指责的;但是他们的虚妄意见必须从他们心中除去;因为他们应当知道,他们在人面前显示自己的自由是没有益处的,只有在神前才有益处;而且这自由既包括享受,也包括节制。若是他们知道在神眼中,不问他们所吃的肉或鸡蛋,所穿的是紫色或黑色,都是无关宏旨,这也就够了。有了这种自由的良心是得了解放。所以,虽然他们终生节制不吃肉食,或只穿一种颜色的衣服,也不会减损他们的自由。而且正因为他们是自由的,他们的节制才可以出于自由的良心。但是,他们若不顾及弟兄的软弱,他们就犯了极厉害的错误,所以我们应当留心,不要鲁莽行事,叫弟兄们受着伤害。但是有人说,有时我们应当在人前伸张我们的自由。这一点我也承认,然而我们对自由方法的运用必须小心,免得忽略了对软弱弟兄们的顾虑,这些弟兄正是上帝所交托给我们的。十一、我现在要谈到关于种种冒犯的事:它们当中的区别,何者当避免,何者当忽略,因之以后我们与人交往的时候,能够知道自由的范围。我同意普通的划分法,把冒犯之事分为冒犯人,与受人冒犯两种,因为这种划分是圣经所指示的,确能说明二者的真意义。倘若由于你不合时宜地,轻率或任性地做错了一件事,因而使软弱和没有经验的人受了损害,你的这种行为既可称为你所加予人的冒犯,因为它从你的过失而来。过失的行为在谁,就是谁冒犯了他人。另一种是自以为受人冒犯,就是一件事本来无所谓不合理或过错,但因为人有了恶意或邪曲的感觉认为是一种冒犯。在这种情形之下,这种冒犯不是由他人加给的,乃是被人加上歪曲的解释。第一种冒犯影响弱者;第二种冒犯乃由不良性格和法利赛人的骄傲所造成的。所以,我们应当分别,前者为冒犯弱者,后者乃属于法利赛人的。我们当约束我们对自由的使用,当体谅软弱弟兄的无知,而对于法利赛人的尖酸苛刻,则绝不可屈服。我们对于软弱弟兄的责任是保罗在好多地方所表明过的:“信心软弱的,你们要接纳。”又说:“所以我们不可再彼此论断,宁可定意谁也不给弟兄放下绊脚跌人之物”(罗14:1,13)。还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读者可详加研究,此处不必多事征引。总括起来,“我们坚固的人,应该担当不坚固人的软弱,不求自己的喜悦。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罗15:1,2)。另一处又说:“只是你们要谨慎,恐怕你们这自由,竟成了那软弱的人的绊脚石”(林前8:9)。又说:“凡市上所卖的,你们只管吃,不要为良心的缘故,问什么话;我说的这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总之,“不拘是犹太人,希利尼人,是上帝的教会,你们都不要使他跌倒”(林前10:25,29,32)。另一处又说:“弟兄们,你们蒙召,是要得自由,只是不可将你们的自由当作放纵情欲的机会,总要用爱心互相服事”(加5:13)。这意思就是说,那赐给我们的自由,我们不可用来反对软弱的邻舍,对于他们,爱心叫我们对邻舍作各样的服务,这样,我们既在上帝面前有了平安,也就能在人当中得着和平。但是对于法利赛人所认为的冒犯,我们要如何注意呢?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主所吩咐的话学习:“任凭他们罢,他们是瞎眼领路的,若是瞎子领瞎子,两个人都要跌在坑里”(太15:14)。因为门徒已经告诉他说,法利赛人对他的话认为是冒犯。他回答他们说,凭他们罢,他们以为这是冒犯,可以不必理会。十二、但是这个题目仍属悬而未决,除非我们知道谁是软弱的弟兄,谁是法利赛人。没有这个分别,我就看不出关于冒犯的事,我们怎能够有自由,而同时能避免处在危险中。可是,保罗以教义与自己的榜样很清楚地指示,当冒犯来时,我们当如何节制或持守我们的自由。当他拣选提摩太为助手时,他叫他受割礼;可是无人能使他叫提多受割礼(参徒16:3;加2:3)。他于此处,步骤虽有不同,但动机与目的并无不同。提摩太受割礼是“他虽然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甘心作众人的仆人”;所以保罗说:“向犹太人,我就作犹太人,为要得犹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虽不在律法以下,还作律法以下的人,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什么样人,我就作什么样的人,无论如何,总要救些人”(林前9:20-22)。因之,倘若我们在不重要的事上,因节制我们的自由,可得益处,那就是适当的节制。保罗决然不叫提多受割礼,他所宣布的理由如下:“但与同去的提多,虽是希利尼人,也没有勉强他受割礼,因为有偷着进来的假弟兄,私下窥探我们在基督耶稣里的自由,要叫我们作奴仆,我们就是一刻的工夫,也没有容让顺服他们,为要福音的真理仍存在你们中间”(加2:3-5)。我们也必须卫护我们的自由,就是当伪使徒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因之使软弱的良心遇到危险的时候。我们必须随时追求爱心,留意邻舍德行的建立。保罗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林前10:23,24)。没有比以下的原则更清楚的了:我们对自由的使用,全在乎它是否对邻舍有益;倘若它于邻舍无益,就当节制。有些人想效法保罗的谨慎,约束自己,不使用自由,可是他们不是因为爱别人的缘故而有此约束。为增进自己的安宁,他们愿意把一切有关自由的事都掩埋了;其实施行自由有时候可以增进邻舍的利益,正如节制自由有时候可以帮助他们一样。但是一个虔诚的人总须把一切关于外物的自由当作是赐给他的,好使他更能行使爱的责任。
十三、关于避免冒犯人这一问题,我在上面所提的只涉及那些不关紧要的事;至于重要而必须履行的事,不得因怕冒犯人而不作。正如我们的自由须听命于爱心,而爱心则须隶属于纯洁的信仰。我们诚然须注重爱心,但却不能因为爱邻舍的缘故而冒犯上帝。我们不能赞同那漫无节制,不肯遵循规矩的暴乱行为。我们也不能听从那些有千百种不虔敬的行为,却藉口为避免冒犯邻舍,不得不如此行的,好像他们并非同时鼓励邻舍犯罪;其实他们常常深陷于同一的污泥中,不能逃脱。当邻舍需要教义或行为的训导时,他们总是主张须用奶去喂他们,其实他们自己是用极恶、极坏的意见去传染败坏他们。保罗对哥林多人说:“我是用奶喂你们;”但倘若那时候罗马教的弥撒已盛行在他们当中,难道保罗也会献弥撒的祭,并把它当作奶来喂他们吗?断然不会;因为奶不是毒药。因此,他们虚妄地说他们是以奶喂养人,其实是在忍心地残害他们。假令他们这种掩饰的话可以相信一时,他们又能用同样的奶喂他们的儿女到多久呢?倘若他们不能长大到能够吃其他的食品,那就证明他们未曾给用奶喂过。目前,我不愿意扩大这种辨论的理由有二,第一,他们的矛盾谬误值不得多事辩驳,凡真正懂得的人,都必蔑视;第二,在别的论题上已经论到,我不愿再来重复,读者们只要记得,不问撒但与世界用什么攻势要引我们离弃上帝的命令,或阻碍我们实行上帝所吩咐的,我们必须努力前进;而且不管有什么危险威胁我们,我们对上帝的命令丝毫不能违背,亦不能在任何藉口之下图谋神所不许可的事。十四、由于上述的自由,信徒从基督得到特权,无须遵守那些神意不叫我们遵守的事物。所以我们的结论是,信徒的良心并不受人的威权的辖制。因为若叫基督的恩慈失掉了应得的称赞,或叫信徒的良心失去他恩惠的益处,都是不对的。同时我们不应以此为一椿小事,因为基督为我们付出的代价并不是金银,而是他自己的宝血(参彼前1:18,19),所以保罗毫不迟疑地说,倘若我们再容许我们的心灵受制于人,基督的死就算是徒然了(参加5:1,4;林前7:23)。保罗在加拉太书的好几章中就是要证明,除非我们的良心能继续有自由,基督的救恩必被掩蔽或抛弃了;倘若信徒仍然随人所欲地被拘禁于律法或命令的束缚中,他们就确是失掉了自由。正因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题目,所以需要一个更充实更明白的解释。因为每当提起了废弃人为的规矩时,就引起很大的骚扰,这一方面是由于人的煽动,另一方面是由于人故意曲解,好像这样一来就破坏了人的一切服从。十五、为防止人犯这样的错误,我们要注意:第一,人是处于两种管制之下的:一种是属灵的,由于属灵的管制,良心得到造就,知所以对上帝存虔敬之心;另一种乃是政治的,由于政治的管制,人得到教导,在人类的往来关系中遵守社会本份。这两者一般地被划分为属灵的与属世的两种权限,并无不合;前者是关于灵性上的生活,后者是关于现实世界的生活,不仅是属于饮食衣着,而且要以规律使人过一种圣洁,正直与谦恭的生活。前者的枢钮是在人的心灵,后者乃是指导人的外表行为;前者可称之为属灵的国度,后者乃是实现的政府或国家。但是,按照我们所划分的,我们对这二者必须分别加以考虑;每当讨论其中的一个时,我们必须避免联想到另外一个。因为人好像是属于两个世界的,这两个世界各有不同的律法与不同的统治者。由于这样的区分,我们可以避免把福音所鼓吹的属灵自由妄用于属世的政治规律上;好像是基督徒既在上帝面前有了良心自由,就不必服从政府的律法;好像由于他们的属灵自由,他们不必受肉体上的辖制。还有,那些似乎涉及于属灵方面的法制,也可能是错误的,所以应当详加区别,穷竟哪一些是合乎神的教训,哪一些是信徒所不当接收的。关于国家政府的事,我将另有讨论(详见本书第四卷第二十章——编者)。关于教律,我也不愿在此处讨论;因为在本书第四卷讨论教会权限的时候,将加详论。但我们要以下列的方式结束目前的讨论:如上所述,这问题并不隐晦,只因对属外表的现世权限与属心灵的良心裁判之间缺乏准确区分,所以许多人甚觉惶恐。又因为保罗吩咐信徒服从掌权的官吏,所以更使问题增加困难,他说,“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罗13:1,5),这样一来,良心又为政治上的法律所捆缚了。如果他这一说属实,那么,我们对于属灵的统治所已主张的,和现在将要主张的,必都落空。为解决这一困难,我们要知道什么是良心(Conscientia);要界说这一个字,最好是根据这一个字的语源。因为正如一个人当他心中明白某种事物时,他就说“知道”(Scire),而从这一个字的根源,我们就有了“知识”(Scientia)这名辞,同样,若是一个人对神的审判具有知感,这审判就好像另一个见证,不许他们隐瞒罪过,或闪避谴责,这种知感就是“良心”(Conscientia)。因为它是人与上帝中间的媒介;它不许人抑制他内心所知道的,却促醒他,使他知道自己的罪。这正是保罗所说的:“他们是非之心(即良心)同作见证,并且他们的思念互相较量,或以为是,或以为非”(罗2:15)。因为单纯的知识在人的心中好像是隐藏着的。但是这一种把人置于审判台前的觉悟,其功用在监察人心中的隐私,使人心不能为黑暗所掩蔽。所以古人的箴言说,良心就是一千个见证。因着同样的原因,彼得也说:“……在上帝的面前有无亏的良心”(彼前3:21),以表明那在确知基督的恩眷,得以坦然无惧出现于上帝面前的时候,我们心中所有的宁静。希伯来书的作者论到人将来完全自由,不再受罪的控诉时也说:“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来10:2)。十六、因之,行为是关于人的方面的,而良心却是关于神的方面,一个美好的良心不外是内心正直。在这意义上保罗说:“但命令的总归就是爱,这爱是从清洁的心,和无亏的良心,无伪的信心,生出来的”(提前1:5)。往后在同一章又表明良心与理解的不同说:“有人丢弃良心,就在真道上如同船破坏了一般”(提前1:19)。因为这话是表示良心乃是服事神和追求虔诚与圣洁生活的意愿。有时良心的功用也推广到人的方面,所以使徒保罗又说:“我因此自己勉励,对上帝,对人,常存无亏的良心”(徒24:16)。他说这话是因为那无亏的良心所结的果子也可以达到人这一方面。但是,严格地说,正如我已经说过的,良心的事只与上帝有关。因此,那与他人无关,或不必顾虑他人,而只拘束自己的律法,我们就说那是管束良心的律法。例如,上帝不但要求人保守心意清洁,贞坚,不涉淫邪,而且禁止一切**的言语与外表的淫行。纵使世上没有其他的人存在,这律法还是常常压在我们的良心上。所以,凡犯不贞洁之罪的,不只是给弟兄以坏榜样,同时也是叫良心在神面前负罪。然而那些本身不关重要的事物却无须受此支配,倘若它们稍微冒犯别人,我们就应当约束不行,不过要有自由的良心。所以保罗提到那祭偶像的食品说:“若有人对你们说,这是献过祭的物,就要为那告诉你们的人,并为良心的缘故不吃。我说的良心,不是你的,乃是他的”(林前10:28,29)。一个信徒,倘若事先已被警告,却仍然吃这种食品,就算犯了罪。人因为弟兄的缘故节制自己是必要的,因为是上帝所命令的,然而他并没有终止他的良心的自由。现在我们明白了,这一条律法虽是约束我们的外表行为,却仍叫良心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