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18:20】“因为无论在那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
﹝文意批注﹞“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这里的‘两三个人’也不是指教会全体,乃是指教会里面的一部分信徒;‘奉我的名聚会’原文是‘被聚集在我的名里’,意即他们的聚会不是由自己来发起,乃是被圣灵感动,离开个人的看法和立场,拒绝天然的‘己’,单纯地归属并联结于主的名里。
“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这里是强调主的‘同在’,有祂同在,两三个人便足够;没有祂同在,一千、一万个人也不够。
15至20节这一段话给我们看见,两三个人的原则,就是教会的原则。
只要有两三个人同心合意在主的名里聚集在一起,就能够代表教会执行属天的权柄;他们的见证就是教会的见证,他们的断案就是教会的断案,并且他们所说所作的,神也亲自印证并促成。
不过,‘同心合意’和‘被聚集在主的名里’,必须不是外面的形式,而须有属灵的实际,才能发生功效。
﹝话中之光﹞(一)两三个人奉主的名聚会,主就同在;可见信徒在聚会中蒙恩,比单独个人蒙恩更明显。
(二)在正常的聚会中,主不能不显明祂的自己,以祂的同在来引导、光照和启示。
(三)主的同在最宝贵。
主的同在,乃是教会有属灵权柄的根据。
【太18:21】“那时彼得进前来,对耶稣说:‘主阿,我弟兄得罪我,我当饶恕他几次呢?
到七次可以么?
’”
﹝背景批注﹞按犹太拉比的传统说法,饶恕弟兄最高可达四次。
﹝文意批注﹞“我当饶恕他几次呢?”
‘饶恕’原文意思是‘不留住’、‘让它去’,也就是把被得罪的事忘掉的意思。
饶恕人而记得饶恕‘几次’,这表示他并没有忘记被得罪过多少次,所以不能算是饶恕。
﹝话中之光﹞(一)神赦免了我们的罪,就不再记念我们从前所犯的罪愆(参来8:12;来10:17)。
我们饶恕别人,也不该再记念他们的过错。
(二)我们被弟兄得罪时,一方面要为对方着想,盼望能使他归正;另一方面在我们自己心里,不应当有不平、怀怨、受伤的感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