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18:16】“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
﹝原文字义﹞“定准”站住,立定,有份量。
﹝文意批注﹞“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两三个人’是作见证的原则(参申19:15)。
﹝话中之光﹞(一)若单独一个人的力量,不足以挽回犯错的弟兄,就要借重两三个人的‘见证’,目的仍是要让他知错。
(二)“句句都可定准,”表示见证人的话必须有份量;可见当你要找人帮助去改正别人时,应当选定属灵生命较有长进的圣徒。
【太18:17】“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文意批注﹞“就告诉教会,”表示这‘教会’是能听人诉说的,故不是指抽象的宇宙教会,也不是指教堂建筑物,乃是指一个地方上信众的总合,就是地方教会。
“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外邦人’即外国人;‘税吏’是一般犹太人所看不起的人,将他们与罪人同列(参十一19)。
‘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意即不再和他交通来往,但不一定把他赶出教会,须视他所犯的罪是否合乎革除的原则(参林前5:11-13)而定;若他只是因意志刚强,不肯服下来而已,便冷漠对待他,而不可将他开革。
﹝话中之光﹞(一)教会是信徒之间出事时的最后挽回机会,如果教会全体的力量仍不能帮助犯错的弟兄,那么他必定是堕落到完全属肉体的地步。
在这种情形之下,就须要断绝和他交往,一面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14),一面免使教会的见证受到亏损。
(二)使人失去在教会中的交通乃是一件大事,所以握有教会治理权柄的人应当慎重其事,尽力作使人和好的工作,非到必要,不轻易行使权柄。
(三)凡在教会中缺少‘挽回弟兄的灵’的,不配谈开革弟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