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3:5】“那时,耶路撒冷和犹太全地,并约旦河一带地方的人,都出去到约翰那里,”
﹝文意批注﹞本节是概括性的讲法,指‘许多人’,而非‘所有的人’,但我们可以确定,约翰的传道,已经引起广大群众的注意,究其原因,想必是因为他有:
1.
神的话(路3:2)。
2.
划时代的信息(2节)。
3.
独特的风格和生活见证(4节)。
﹝话中之光﹞(一)约翰身在罕无人迹的旷野里传道,却能吸引人潮;作主工不在乎地点,而在乎工作是否出于主,出于主的就能吸引人。
(二)约翰所传的信息非常简单,所过的生活非常简陋,却能影响全犹太一带地方的人,这是因为他言行一致──所传的就是他所行、所经历的,所以他的信息是活的,是有能力的。
【太3:6】“承认他们的罪,在约旦河里受他的洗。”
﹝文意批注﹞“承认他们的罪,”就是承认他们心中离弃神的罪,人所有的罪行都是由于离弃了神。
“在约但河里受他的洗,”约翰的浸与基督徒奉主耶稣的名受浸不同,因为基督徒的受浸,是重在与基督的联合,包括消极方面的埋葬,即与基督同死,也包括积极方面的复活,即与基督同活(罗6:3-5)。
约翰的浸,则是领人相信那在他以后要来的那一位(参11节),仅重在消极方面的对付,藉浸入水中,将已往离弃神的罪行,作个结束,所以又称作‘悔改的浸’(徒19:3-4)。
‘悔改的浸’不是归入基督,乃是受浸者对自己看法的改变;人来受约翰的浸,是向他承认自己的罪,而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所以是借着受浸宣告自己只配死。
有些传道人以本节作为劝人要在‘公众面前认罪’的根据;但是,本节的受浸在当时既是个人的行为,可见认罪也应是个人的行为,因此我们不能同意上述‘公开认罪’的主张。
﹝话中之光﹞(一)那些悔改的人到约翰那里作两件事:一是‘承认自己的罪’,一是‘受他的浸’。
每一个真正悔改的人,都应该是知道自己是有罪的人,也知道自己必须置于死地。
(二)认罪在受浸之先;人若不承认自己有罪,自己该死,就表示他对自己的看法从来没有改变过,也就从来没有悔改过,而没有悔改的受浸,只是一种仪式,丝毫没有意义。
(三)我们必须恨恶自己,觉得自己在神面前‘无地自容’,所以才来要求受浸,好把自己埋在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