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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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約壹二:1-6

主題:住在主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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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所讀的這段經文是繼續接著前面所提到「行在光明中」的檢測,在二章1節首先說出使徒約翰寫信的心聲,他希望收信的人「不犯罪」,在此處的「不犯罪」應該解釋為「不習慣性的犯罪」、「不繼續不斷的犯罪」;也就是說當我們蒙了我們的中保耶穌基督為了我們的罪做了挽回祭,使我們可以「罪得赦免」!我們蒙恩的人切不可辜負主的恩典,一定要與罪完全的斷絕!正如羅馬書三章25-26節所說的,「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那麼「挽回祭」到底挽回了什麼呢?在羅馬書一章18節說:「原來神的憤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如此我們就看見,因著耶穌基督的救贖大功,祂為我們付了罪的代價,滿足了神對罪「公義刑罰」的要求,挽回了神的怒氣,使得我們可以不活在神的憤怒中!

接下去,使徒約翰進一步的說明除了「犯罪」、「在黑暗裡行」之外,神的兒女要以「遵守主的道」、「遵守主的誡命」的積極面來證明自己是「認識祂的」、是「愛神的」、是「有真理在心中的」、是「住在主裡面的」。在現代中文譯本中,約翰壹書二章5-6節翻譯的非常清晰:「但那遵守神的道的人,他對神的愛就達到完全。那說他有神的生命的,應該照耶穌基督的言行生活;這樣,我們才有把握說,我們有他的生命。」也就是說,當我們真的「住在主的裡面」,我們不但是擁有真理,更能夠活出真理來,也就是能夠遵守神的道、神的誡命,這也就證明我們是「有永生」的。

默想:我雖然信了主,但是我還會繼續不斷的、習慣性的犯罪嗎?我是否有珍惜基督耶穌成為我的中保,為我成就「挽回祭」的恩典呢?我對「神的真理」抱持著什麼樣的態度呢?我是否願意讓神的真理成為我行事為人的準則呢?我能不能想得起來,我曾經做過哪些事算得上是「遵行神的旨意」?

回應:親愛的主,我深深的感謝你為了我的罪作了「挽回祭」,讓我可以不再活在神的忿怒下,我祈求你幫助我不但能夠除去「習慣犯罪」的軟弱,更讓我可以「住在主的裡面」,靠主積極的遵行神的道,活出你的真理來,禱告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阿們。

背經:約壹二5-6                          禱讀:約壹二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