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壹、内容纲要
【基督徒信心的察验之一:须有爱的行为】
一、爱是不按外貌待人(1~7节)
1.按外貌待人绝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1节)
2.重富轻贫乃是偏心待人(2~4节)
3.重富轻贫不符神对信和爱的原则(5~7节)
二、按外貌待人乃是犯法的行为(8~13节)
1.按外貌待人就违犯『要爱人如己』的至尊律法(8~9节)
2.若违犯一条律法,就是违犯全部律法(10~11节)
3.按外貌待人乃不怜悯人的行为,要受律法无怜悯的审判(12~13节)
三、若对弟兄缺乏爱的行为,这信心是死的(14~20节)
1.没有行为的信心不能救人(14节)
2.没有行为的信心不能助人(15~16节)
3.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17~20节)
四、真实的信心须与行为并行(21~26节)
1.亚伯拉罕的信心藉献以撒的行为得着成全(21~24节)
2.喇合的信心藉接待使者的行为得著称义(25节)
3.信心与行为有如身体与灵魂,相依并存(26节)
贰、逐节详解
【雅二1】「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
〔原文直译〕「…你们既有了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的信心…」
〔原文字义〕「信奉」信心,信服,信从;「荣耀」有荣光的,尊荣的;「按着外貌待人」偏心,以貌取人,差别待遇。
〔文意注解〕「我的弟兄们,你们信奉我们荣耀的主耶稣基督,」『我的弟兄们』指主内弟兄姊妹;『你们信奉…主耶稣』本句乃证明本书的受者为基督徒,并非指一般犹太人;『荣耀的主耶稣基督』此话暗示:(1)惟有主自己是荣耀的,此外没有任何人配得特殊尊荣的待遇;(2)我们所信的主既是荣耀的,我们信徒无论贫富,便都与主一同得着尊贵的身份。
「便不可按着外貌待人,」『便不可』意指下述按外貌待人的情形,与我们的信心彼此相左,因此绝不容许其存在;『按着外貌待人』原文是『接受脸孔或外表』的意思,意指根据其所显于外表的容貌或衣装而判定尊卑、贵贱,因而给予不同的待遇。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所信奉的,乃是荣耀的主自己,而不是一套神学教义。
(二)信主的人因着信心而应对人有崭新的看法和表现,待人不可随从前老旧的观念,并世俗的作法。
(三)真正的信心具有一种特质,就是必定会在我们日常生活、待人接物上,表现出与它相符合的行为来。
(四)在主耶稣基督荣耀里面,是没有阶级、背景、教育、文化与性别的差别。圣经不但主张自由、和平、平等与互助,同时也教训我们要怎样尊重人权(参加三28~29;罗一14)。
(五)教会应该是不会因社会地位而产生隔阂的地方;在教会中,以外表来分别人的属灵程度、对错、尊卑,这种行为表现与我们的信仰背道而驰,每个人都应当注意去对付。
(六)解经家伯迪克说:『按外貌待人是违反信仰的本质,换句话说,这种行径与我们所信的真理不符合。』
【雅二2】「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进你们的会堂去;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
〔原文直译〕「因为倘若有一个(手)戴金戒指、衣着光鲜的人,进到你们的会堂来,同时有一个衣衫破旧的穷人也进来;」
〔原文字义〕「进」进到,来到;「衣服」外衣,礼服;「会堂」聚集的地方;「肮脏」污秽的,垢污的,褴褛。
〔背景注解〕「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当时戴金戒指以炫耀财富是一种风尚,许多人在每根手指上都戴金戒指,甚至在同一指头上有复数的戒指,以示其财富过人。教父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eria)曾劝告基督徒不要随从这种陋习,若真想戴戒指,只能戴一只,且戴在『小指』上。
〔文意注解〕「若有一个人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若…』假设语气,带有举例说明按着外貌待人(参1节)的意思;『带着金戒指』古时常以一个人手上所戴金戒指的质量,来衡量他在社会上的地位;『华美衣服』指闪闪发亮的贵重衣服。综合而言,『带着金戒指,穿着华美衣服』显示其身份乃属富贵人家。
「进你们的会堂去,」『你们』指犹太人信徒;『你们的会堂』教会初期常借用犹太人的会堂聚会(参徒十八26;十九8)。
「又有一个穷人穿着肮脏衣服也进去,」『肮脏衣服』指没有经常换洗并擦亮的旧白袍;穿这样衣服的人,当时被人称作『衣衫褴褛的人』,视为贫贱人家。
〔话中之光〕(一)信仰无分贵贱,教会的门向着各等人敞开,无论甚么人都可以进来(参路十四23),一视同仁。
(二)外面的穿戴,不能代表人里面的品格;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撒上十六7)。
(三)教会中固然有穿着的自由,但只要整洁雅观即可,最好不要『过度』华美或污损,以免招致别人不良的观瞻。
【雅二3】「你们就看重那穿华美衣服的人,说:『请坐在这好位上。』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
〔原文直译〕「你们要是特别看待那穿华丽衣服的人,且对他说,…」
〔原文字义〕「看重」重看,注重,敬重,仰视;「好位」美好的,佳美的,舒适的。
〔文意注解〕「你们就看重那穿华美衣服的人,」『看重』按原文指用一种特别的眼光看待或注意地看(looked upon);『那穿华美衣服的人』不仅指其社会地位,此句应用在教会中,可以引伸来指那些具有属灵外表的人:(1)公认的教会中地位;(2)神学或圣经知识;(3)事奉的功绩和成效;(4)恩赐表现等。
「说请坐在这好位上,」『这好位』指会堂中离献祭处近旁的座位,被视为『上座』,相当于今日的特别包厢。
「又对那穷人说,你站在那里,或坐在我脚凳下边,」『那里』指离献祭处较远的地方;『脚凳』指一种矮石凳;『我脚凳』暗示这人不但有座位,而且座位旁边还有脚凳,可见其身份属中上阶层;『坐在脚凳下边』即席地而坐。对待穷人,或是叫他站在远处,或是叫他坐在地上,甚至脚凳都不让坐。
〔话中之光〕(一)聚会场所的招待人员,对于赴会的弟兄姊妹应当一视同仁,千万不可带着不同的眼光来对待人。
(二)理想的教会聚会场所,不宜有好坏座位的区别,应当一律规格化,不必为某些圣徒和贵宾特设『好位』。
(三)在一般信徒的观念中,对于聚会的座位不可有『这』、『那』和『上』、『下』的区别;依赴会的先后次序,先从最前面和最里面的座位坐起。
【雅二4】「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用恶意断定人吗?」
〔原文直译〕「你们自己里面岂不是有了差别待遇,而按不好的心思(或邪恶的意念)判断人吗?」
〔原文字义〕「偏心待人」有分别,差别待遇;「恶意」邪恶的意念,恶毒的意图;「断定」审判,判断。
〔文意注解〕「这岂不是你们偏心待人,」『偏心待人』指在教会中分门别类,对不同等级的人施予不同的待遇。
「用恶意断定人吗?」『恶意断定人』指将人区分成不同的等级,乃是出于邪恶的看法,其所以『恶』,理由如下:(1)歧视穷人,与神的心意完全相反(参5节);(2)奉承富人,与富人行为当得的报应不符(参6~7节);(3)重富轻贫,违反『要爱人如己』的至尊律法(参8节)。
〔话中之光〕(一)在神面前,人只有『信』与『不信』的区别,凡是信徒都一律平等,绝不容许我们对人有差别待遇。
(二)凡是和神的心意不同的,都是『偏心』,也都是『恶意』;我们对待别人,当以基督耶稣的心为心(腓二5)。
【雅二5】「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吗?」
〔原文直译〕「…神岂不是拣选了那些世上以为贫穷(却)在信心上富足的人,…」
〔原文字义〕「拣选」挑选;「在信上」在信心上,在信仰上;「承受」后嗣,继承人。
〔文意注解〕「我亲爱的弟兄们,请听,」『请听』意指下面所要讲的话相当重要,应当注意听清楚。
「神岂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世上的贫穷人』又可解作『没有得到世界的人』,他们虽得不到世界物质的享受,神却乐意让他们有机会在别的方面得着补偿。
「叫他们在信上富足,」『在信上富足』意指信心丰富的持有者,这是神对贫穷人今世的补偿;贫穷人虽然缺少物质方面的享受,却有可能藉着信心,得着属灵方面丰富的享受。
「并承受祂所应许给那些爱祂之人的国吗?」『祂所应许…的国』指神对贫穷人来世的补偿;『承受…国』意指将来在神的国里得着祂荣耀的奖赏(参帖前二12);『给那些爱祂之人』指爱神乃是得着神奖赏的条件。
注意,本节并不是说,所有世上的贫穷人都自动的在今世得着属灵丰富的享受,在来世得着神国度的享受;前者的享受乃以『信心』为前提,后者的享受则以『爱心』为前提。本节乃是说,神特别厚待贫穷人,使他们比一般富足人更容易信靠神并敬爱神,从而更有机会进入那更高一层的境界,诚可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话中之光〕(一)我们若按外貌待人,就是轻看神所重看的,不尊重神对人的心意。
(二)凡是在信上富足的人,就必然爱神又爱人,因为信心能使人生发爱心(参加五6)。
(三)信心能叫我们在世上过属灵富足的生活;爱心能叫我们在将来承受神的国。
【雅二6】「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吗?」
〔原文直译〕「…那些富足的人(复数词)岂不是欺压你们,并且他们还拉你们上法庭吗?」
〔原文字义〕「羞辱」轻慢,不尊重;「欺压」压迫,压制;「公堂」法庭,审判席。
〔文意注解〕「你们反倒羞辱贫穷人,」『反倒』意指他们之所为与神的拣选(参5节)正好颠倒、对立;『羞辱贫穷人』指轻视贫穷人。
「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那富足人』原文是复数词,故并不是指某一富人,但也不是指所有的富人,而是指一般富人惯常会有如下的表现;『欺压你们』指仗势欺人,不给人公平对待的机会。
「拉你们到公堂去吗?」『公堂』指法庭;全句指上法庭控告你们。这种诉诸法律的行为,照理不是基督徒所该作的(参林前六1~8),但事实是,当一个基督徒看重外面过于里面,物质过于灵性,字句过于精意(实际)时,便会找个歪理,堂而皇之控告弟兄。
〔话中之光〕(一)神是一位眷顾、保护与供养贫穷人的神(伯五15~16;六十九33;七十二12~13;诗一百十三7),我们信徒也应以天父的心为心,关顾贫穷人,尤其是对主内的贫穷信徒。
(二)自以为属灵富足的人,往往会不知不觉地轻看别的信徒,甚至剥夺了别人的尊严、权利和享受,这是一种变相的羞辱和欺压。
(三)基督徒无论甚么理由,都不可主动的控告别的信徒;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罗十二18)。
【雅二7】「他们不是亵渎你们所敬奉(所敬奉:或译被称)的尊名吗?」
〔原文直译〕「他们岂不也亵渎那被你们尊称的美名吗?」
〔原文字义〕「亵渎」毁谤,辱骂;「所敬奉的」所尊称的,被称为的;「尊名」美名,嘉名。
〔文意注解〕『他们』指富足人(参6节);『亵渎』有二意:(1)用言语毁谤;(2)用行为侮辱。此处若是指有财势的基督徒,则他们不看顾贫穷人(参15~16节;一27),便是羞辱了主的名。
注:许多解经家将6~7节的富足人,认定是指那些『偷着进来的假弟兄』(加二4),才会有这种『非基督徒』的行为表现。然而,我们放眼看今天的基督教世界,许多『真正的基督徒』也不知不觉地犯了这些错误,连带地使『基督』这名受人批评。
〔话中之光〕(一)凡不遵照主的教训,故意违背祂旨意的信徒,乃是亏缺了神的荣耀,羞辱了主尊名的人,所以我们在对待人的事上,应当小心谨慎,不可凭自己的喜好而行。
(二)基督徒每题到主的尊名,应当真诚且郑重,不可轻易、随便的称呼主名,以免外表像似高举主名,实则反倒羞辱主名。
【雅二8】「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
〔原文直译〕「的确,你们如果按照经上所记,要爱你的邻人如同爱你自己,确实地遵行这至尊的律法,你们就作对了!」
〔原文字义〕「人」邻人,邻舍;「全守」完成,成全,满足;「至尊的」君王的,和王有关的,最高的。
〔文意注解〕「经上记着说,要爱人如己,」『经上记着说』下面要爱人如己的话,引自《利未记》十九18;『人』原文是邻人或邻舍,可视为指神的子民或信徒,特别是指经常有来往接触的弟兄姊妹。
「你们若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才是好的,」『你们若全守』按原文的连接词含有『真正地遵守』或『确实地遵守』的意思;『这至尊的律法』按上下文看,显然是指要爱人如己的诫命,它包括并完全了一切的律法(加五14;罗十三8~10);『才是好的』意指『这就作得好』。
〔话中之光〕(一)『爱人如己』的诫命对我们基督徒而言,就是要我们『彼此相爱』(约十三34~35),因为弟兄姊妹是我们真正的『邻人』。
(二)『爱人如己』是最尊贵的律法,因为它是出自最高贵胸怀的最高贵表现,无论在神或在人看,都是值得尊敬的。
(三)凡我们为了爱神和爱人的缘故所作的一切事,都是最高尚的事,也都是上好的行为。
【雅二9】「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原文字义〕「按外貌待人」以容貌取人,依外观定取舍;「犯罪」未中目标,定为有罪;「犯法的」违犯者,干犯者。
〔文意注解〕「但你们若按外貌待人,」『但』字表明否定了前面所说『才是好的』(参8节),情况转变为『不好』了;『若按外貌待人』这是被认定为『不好』的理由;以貌取人的行为,就算不得『全守这至尊的律法』,所以不好。
「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犯罪』指偏离了神的心意,因而被认定有罪;『犯法』指逾越了神的界限,因而被判定违规失格。
〔话中之光〕(一)我们若不因对方是『人』而爱他,却受财富(参2~4节)和外貌所影响,便是犯罪,被律法定为犯法的。
(二)在教会中,任何的理由──肉身关系、衣着、国籍、种族、言语、地域、社会阶层──都不能使我们偏袒一方、而歧视另一方,因为这样作,乃是『犯罪』、又是『犯法』的。
【雅二10】「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
〔原文直译〕「…但是只要触犯了一条,他就等于触犯了整个律法。」
〔原文字义〕「遵守」保守,看守,防守;「全」全部,整体;「跌倒」失足,绊跌,犯错;「犯了」干犯了,触犯了。
〔文意注解〕「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因为』表明下面的话是解释『被律法定为犯法』(参9节)的理由;『全律法』意指全部的律法。
「只在一条上跌倒,」『一条』在此特指『要爱人如己』(参8节)那一条至尊的律法;『跌倒』指触犯条规;我们若按外貌待人(参9节),便是违犯了这一条要爱人如己的律法。
「他就是犯了众条,」这里是强调律法的『整体性』,只要违犯律法的一部分,便是违犯了律法的全部;律法有如环环相连的铁链,只要破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便是破坏了整条铁链;又如伤了一个人的任何肢体,便是伤了他的身体。
〔话中之光〕(一)事实上,旧约的律法无法『全守』,所以凡主张新约的信徒仍须遵守旧约律法者(例如『安息日会』),无异自投网罗,欠行全律法的债(加五3)。
(二)新约的信徒是在基督里成全律法的要求,凡事让基督的生命从我们身上活出来,这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加六2);所以遵守或不遵守外面的规条,都无关紧要,要紧的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
(三)有些自认为所见高人一等的传道人,将圣经的道理教训划分成『高品』和『低品』两类,无形中鼓励其追随者重视所谓『高品』的道理,而鄙视『低品』的,以致冒犯了神而不自知。
【雅二11】「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
〔原文直译〕「…你即便不犯奸淫,却杀了人,你还是犯法的。」
〔原文字义〕「奸淫」不合法的性行为;「成了」成为,是。
〔文意注解〕「原来那说不可奸淫的,也说不可杀人,」『原来那说…也说』指神自己;这里的含意是说神赐下全律法,律法全都属祂。违背任何神律法的,就是违背神;触犯神任何律法,都表示这人触犯了神──律法的创立者。
『不可奸淫』这是旧约十诫中的第七诫(出廿14;申五18),『奸淫』是指夫妇以外的性关系;『不可杀人』是第六诫(出廿13;申五17)。
「你就是不奸淫,却杀人,仍是成了犯律法的,」『奸淫』和『杀人』两条诫命相提并论,无所谓轻重,意指违犯其中任何一条,即违犯整个律法。
有的解经家认为雅各在此特别提到『却杀人』含意至深,因为主耶稣曾经说过,凡向弟兄动怒的即形同杀人,须受审判(参太五21~22),虽无杀人的事实,却有杀人的恨意;同理,我们若对人持有重此薄彼的偏袒态度,也可被视为违犯了『不可杀人』的精神。
【雅二12】「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
〔原文直译〕「你们既然将要(或『愿意』)怎样按自由的律法受审判,就该怎样说话和行事。」
〔原文字义〕「自由的」无约束的,脱离捆绑的。
〔文意注解〕「你们既然要按使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使人自由的律法』原文是『自由的律法』,意指律法的主要目的是将人引到基督那里(加三24),而基督却释放人、使人得以自由(加五1),故律法的本意不是要捆绑人,乃是要使人得以自由(参一25),因此称之为『自由的律法』;『受审判』指我们将来在基督台前的审判(林后五10)。
「就该照这律法说话行事,」『照这律法』原文虽没有『这律法』三个字,但含有这个意思,意指基督徒的说话和行事都该按照这『基督的律法』(林前九21;加六2)而行。
〔话中之光〕(一)新约的信徒得享基督里的自由(参路四18;约八32,36;罗八21;林后三17),但这自由并不容许我们放纵肉体的私欲(加五13),乃是可以自由让圣灵将基督的生命彰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上((罗八2~4;加五22~23)。
(二)基督徒将来也必要按各人本身所行的受审判(林后五10;彼前四17),因此我们今天说话和行事都要十分小心谨慎。
(三)重富轻贫的人,是按照他们心中的律法审判的结果说话行事,但我们今天怎样审判别人,将来也必怎样受审判。
(四)凡是基督徒必须在思想、言语、生活与行为上结出爱的果子来,因为我们都是在基督里面,受了祂自由律法所结的果子。
【雅二13】「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
〔原文直译〕「因为对不行怜悯的人,审判就没有怜悯;…」
〔原文字义〕「不」不行;「无怜悯」不仁慈的,不得怜恤;「夸胜」夸口,夸耀,战胜。
〔文意注解〕「因为那不怜悯人的,也要受无怜悯的审判,」本句话意指我们得神怜悯的先决条件,乃是对别人有怜悯心(参太五7;六14~15;七1~2;可十一25;路六37~38);对于那些不肯怜恤别人的人,神是不会施予怜恤的(参太十八32~34)。
「怜悯原是向审判夸胜,」『怜悯』是指在对方不配得的情况下,仍予同情体恤的一种心怀;『向审判夸胜』指面临审判时一种坦然无惧的自信心和态度。
〔话中之光〕(一)我们既然从神得着怜悯,就当在生活行为上,将这怜悯流露给周遭的人们,好让神的怜悯得着宣泄。
(二)如果我们盼望我们的恩主,在审判的日子以怜悯恩待我们过去一切的过错,那么我们就必须以怜悯的心,宽待我们的弟兄姊妹。
【雅二14】「我的弟兄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吗?」
〔原文直译〕「…难道这信心能救他吗?」
〔原文字义〕「益处」利益,好处。
〔文意注解〕「我的弟兄们,若有人说自己有信心,」『 有人』当然是指自认为是基督信徒的人;『若有人说』这是模拟反对者辩驳的话;『自己有信心』即自认为心里相信独一的真神(参19节)。
「却没有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信心能救他吗?」『行为』指与信心相称的行为;『有甚么益处呢?』这在希腊文的文法上,用很明显的是非题问话,表示答案肯定是『没有益处』;『这信心能救他吗?』与前句问话同理,表示答案肯定是『不能救他』。
『这信心能救他吗?』这里的『救』字根据上下文至少有两个意思:(1)得以免受无怜悯的审判(参13节);(2)蒙神称义,灵魂得救(参21~26节)。无论是那方面的得救,都需要带着行为的信心。
〔话中之光〕(一)我们的信心若没有行为左证,与己、与人都无益处;真正的信心,必然会表现于行为,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有名无实的信心。
(二)固然圣经说:『人心里相信,就可以称义;口里承认,就可以得救』(罗十10),但真正使人称义、得救的信心,必定会产生信而顺从的行为。
(三)圣经中至少有三种不能叫我们得救的信心:(1)鬼魔式的信心(参19节);(2)不能在心里生根的信心(太十三20~21);(3)崇拜神迹的信心(约二23~25)。
【雅二15】「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又缺了日用的饮食;」
〔原文字义〕「赤身露体」赤裸的,衣不蔽体;「缺了」缺乏;「日用的」每日的。
〔文意注解〕「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体,」『弟兄或是姐妹』指在身边常有接触来往的主内信徒,也就是『要爱人如己』的『人』──『邻人』;『赤身露体』形容衣不蔽体,不够御寒,并非真正完全裸身。
「又缺了日用的饮食,」指入不敷出,连基本三餐所需都成了问题。
〔话中之光〕(一)真正的信心,必定会使人生发爱心(加五6);真正的爱心,必定会爱那从神生的弟兄姊妹(约壹五1)。
(二)凡有世上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神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约壹三17)?
(三)有些基督徒按表面看,他们的爱心实在很大,热心捐助远方素不认识的穷苦人们,但对身边有需要的弟兄姊妹,却又似乎无动于衷,他们这种爱心,和圣经由近而远的先后次序背道而驰。
【雅二16】「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平平安安地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么益处呢?」
〔原文字义〕「去罢」走开,离去;「愿」该当(被动语态)。
〔文意注解〕「你们中间有人对他们说,」『你们中间』指教会里面。
「平平安安地去吧!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平平安安地去吧』是犹太人在道别时的习惯用语,但须出于真心,对人才有帮助(参可五34;路七50);『愿你们穿得暖、吃得饱』是表达祝福的话,暗示自己无意伸手援助,而把责任推给别人,受难者须自求多福;这两句话合起来意指『我关心你』,但仅空口说白话,嘴巴说说而已。
「却不给他们身体所需用的,这有甚么益处呢?」意指只有口惠,而无实际的帮助,不但对有需要的人毫无帮助,并且自己也不蒙主称许。
〔话中之光〕(一)真正的关心,一定要有实际的行动为左证;我们若真关心别人,便会尽力伸予援手,帮助对方解决困境。
(二)基督徒的言语──口里承认、祷告、分享见证、彼此劝勉──固然十分紧要,但若仅止于此,就变成『有口无心』或『言行不一』,这是主所定罪的(太廿三3)。
【雅二17】「这样,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原文直译〕「信心也是这样,若没有行为,它本身便是死的。」
〔文意注解〕「这样,」指正如15~16节所举的实例,光说好话,却无助人的行为,对人便无益处;同样的,光有信心,却无信心的行为,便是虚的。
「信心若没有行为就是死的,」『没有』的『有』字,在原文是个很有力量的动词,意思是『持有』,表示拥有权。行为隶属于信心,绝对为信心所拥有,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属品。
〔话中之光〕(一)信心是活的,是会表现于行动的;不然,就是死的信心,不是真实的信心。
(二)死的信心,其实就是没有信心;只在言语和舌头上,不在行为和诚实上(参15~16节;约壹三18),没有人可以藉它得救(参14节)。
(三)信心和行为,乃是一体的两面──行为是信心的证据,也是信心的果子。
【雅二18】「必有人说:『你有信心,我有行为;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
〔原文直译〕「但是有人或者会说,…」
〔原文字义〕「指给…看」显示,证明。
〔文意注解〕「必有人说,」这是一种古代犹太人和希腊人所经常采用的模拟辩论手法,假设有一个和自己不同意见的对手,说出其看法。
「你有信心,我有行为,」这里是将信心和行为分割,『你』强调有信心,『我』则强调有行为,各有所长,互不矛盾,故信心并不需要行为,行为也不需要信心;这种信心可以与行为分割的理论,表面看似乎符合使徒保罗『恩赐原有分别』的教训(林前十二4,9)──有一人蒙圣灵赐他信心,另有一人蒙圣灵赐他医病的恩赐(即行为)──其实这是误解了信心,真正的信心仍离不开行为,行为也离不开信心。
「你将你没有行为的信心指给我看,」『你』指认为信心并不需要行为的人;『没有行为的信心』指无法用行为以证明出来的信心;『指给我看』这是雅各对主张信心可以与行为分割之人的挑战,既然没有行为将信心表现出来,那么这种信心便是口说无凭,是虚假的。
「我便藉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我』指主张信心需有行为的雅各;『我的行为』指信心的行为;『指给你看』出于信心的行为,当然显示出信心来。
〔话中之光〕(一)行为和信心,互为表里,是一体的两面,决不能分开;基督徒的行为,必须是出于信心,而若真的有信心,也必会产生出行为来。
(二)有些人的行为,只注重外表和仪式,那是作给人看的行为,不是出于纯正的信心,故是虚伪的,是不健全的。
【雅二19】「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鬼魔也信,却是战惊。」
〔原文字义〕「不错」很好,诚然是对的;「鬼魔」鬼,邪神;「战惊」毛发直竖,毛骨悚然,不寒而栗。
〔文意注解〕「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错,」『神只有一位』这是一种纯正的信仰;『你信的不错』相信独一的真神,这是正确的。世界上除了基督教、天主教、犹太教、回教之外,还有一些不知名的宗教也相信独一的真神,但这样的信仰不够完全,还须认识并相信神在祂儿子耶稣基督里的救恩。
「鬼魔也信,却是战惊,」『鬼魔』指撒但手下的邪灵和污鬼;『鬼魔也信』指鬼魔也相信宇宙中只有一位真神,但牠们并不顺服神的权柄(参太八29;可一24;五7;路八28);『却是战惊』指对神畏惧,因为知道神的权能无限,并且知道神将会对牠们施行审判,但牠们仍旧不顺服神。
〔话中之光〕(一)信心不是头脑上的认知,也不是情感上的认同,必须是心灵的转变,且一定须附带产生与信心相称的行为,亦即对神的信靠、委身和顺服。
(二)我们真正的信心,不单是对神有一种畏惧的心,我们还须对神有顺服的行为。
【雅二20】「虚浮的人哪,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
〔原文字义〕「虚浮」空洞,虚无,不实在,愚昧,不足的,徒然的;「死的」无活力的,不生育的,荒芜的,没有效果的,无益的。
〔文意注解〕「虚浮的人哪,」指一知半解、自以为是、顽梗不化的愚昧人。
「你愿意知道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吗?」『你愿意知道』意指你真的不想(不渴望)知道吗?『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指脱离了行为的信心对于人是起不了作用的。
〔话中之光〕(一)宣称自己有信心,却显不出信心行为的人,乃是虚浮空洞的基督徒,如同行尸走肉,头脑空洞,生命空洞。
(二)信心可分为有效的信心和无效的信心两种;有效的信心必须是伴随着行为,无效的信心则没有行为表现。
【雅二21】「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岂不是因行为称义吗?」
〔原文字义〕「坛」祭坛,献祭的地方;「称义」定为公义,算为无罪。
〔文意注解〕「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我们的祖宗』即指犹太人的祖宗,犹太人以身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为荣(太三9;约八33);『亚伯拉罕把他儿子以撒献在坛上』他这个行为乃出于相信神必会叫以撒从死里复活(参来十一19;罗四17)。
「岂不是因行为称义吗?」亚伯拉罕因献以撒的行为而蒙神称许(创廿二16),称他为义;『称义』意指被神算为无罪,是个义人。
〔话中之光〕(一)我们对神的信心不是口里说说而已,必须信靠祂到一个地步,为着遵行神的话,牺牲一切也在所不惜。
(二)我们因着信心的缘故,向神所作的一切,都计在神的账上,并且神非常尊重这样的人。
【雅二22】「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
〔原文直译〕「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相辅并进(或『配合运作』)…」
〔原文字义〕「并行」一同作工,互相效力,配合运作;「成全」成熟,完备,圆满。
〔文意注解〕「可见信心是与他的行为并行,」『并行』意指相辅相成;信心与行为不能单独存在,必须彼此配合同工,相辅并进。
「而且信心因着行为才得成全,」『成全』意指使之全备;信心必须藉表现出其行为,才得算为完全,也才能达成其目的。
〔话中之光〕(一)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参17,20节),没有信心的行为也是死的(参来六1);信心与行为必须相依并存。
(二)真正的信心必定会结出好行为的果子,而好行为的果子必须是出自真正的信心;信心与行为不但是分不开的,而且是并行的。
(三)信心是行为的原动力,而行为是信心的产物,如此两者俱备的信心,才算真实且完备的信心。
(四)凡有信心的人,不能不在他的行为上表现出信心的果效来;任何缺乏行为表现的信心,不能视为成熟完备的信心。
【雅二23】「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他又得称为神的朋友。」
〔原文字义〕「应验」完成,满足,使其充满;「算为」计算,数算。
〔文意注解〕「这就应验经上所说,」下面的话引自《创世记》十五章六节。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意指神将亚伯拉罕的信,记在神的账上,认作(算作)他的义。
「他又得称为神的朋友,」『朋友』意指彼此可以倾心吐意;神作事不向亚伯拉罕隐瞒(创十八17~19),故圣经称亚伯拉罕为『神的朋友』(参代下二十7;赛四十一8)。
〔话中之光〕(一)对神有信心,乃是尊重神的表现;凡尊重神的,神也必尊重他。
(二)信而顺服的一次举动,使人得被神称为义;信而同心同行的持续行为,使人得称为神的朋友。
【雅二24】「这样看来,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
〔原文字义〕「这样看来」可见,你们看见;「单」仅仅,单独。
〔文意注解〕「这样看来,」『看来』在希腊文是指『使发现新事物的头脑有重要收获…表示领悟。』
「人称义是因着行为,」『行为』指从信心所发出来的行为。
「不是单因着信,」本句显示雅各并不反对『因信称义』的道理,在他看来,信心仍为被称义的主因,但这个被称义的信心,必须有行为表现。
〔问题改正〕「人称义是因着行为,」这和保罗所主张的『人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因着行为』(罗三28;四2~4)并不彼此冲突,互相矛盾,理由如下:
(1)保罗所强调的是蒙恩得救的称义,是地位上的称义;雅各所强调的则是得胜的称义,是经历上的称义。
(2)保罗所讲的是得救以前(或得救之时)的信心;雅各所讲的则是得救以后的信心。
(3)保罗所对付的是没有信心的行为;雅各所对付的则是没有行为的信心。
(4)保罗虽然强调我们得救是因着信,不是出于行为,但也承认救恩的目的乃是『为要叫我们行善,就是神所预备叫我们行的』(参弗二8~10),可见他也赞成信徒得救以后必须有好行为(参腓二13~14)。
〔话中之光〕(一)清楚领悟圣经的真理,使我们明白人称义和得救,都是因着信心。
(二)『不是单因着信』;我们的信心必须是真实的,且由正确的行为证明其能力和功效。
【雅二25】「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
〔原文字义〕「接待」收留在家,接受在屋内。
〔文意注解〕「妓女喇合接待使者,」指耶利哥城的妓女喇合,隐藏以色列两个探子的事(书二1~4;来十一31)。
「又放他们从别的路上出去,」指她用绳子将二人从城墙上缒下去,且指示他们往山上隐藏三天后才走的事(书二15~16)。
「不也是一样因行为称义吗?」指她全家获救的事(书六25),证明她善待以色列探子的行为乃出于信心(来十一31),故蒙神称义。
〔话中之光〕(一)亚伯拉罕(参21~23节)是高贵的王子(参创十七5~6;廿三6),喇合是低贱的妓女,但都因信心的行为称义,可见信心不论出身高或低,神对人称义的要求非常公平。
(二)亚伯拉罕是犹太人(参21节上),而喇合是外邦人,可见神不偏待人,只问我们有没有信心。
【雅二26】「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原文直译〕「正如身体没有灵是死的,照样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
〔原文字义〕「灵魂」灵,气息,呼吸。
〔文意注解〕「身体没有灵魂是死的,」指灵魂一旦离开了身体便是死人一个,身体就变成了尸体。
「信心没有行为也是死的,」指不能显出行为的信心乃是死的信心,这种信心在神面前没有价值。
〔话中之光〕(一)正如身体和灵魂不能分割,若将它们强行分离,便是死的尸体;同样,信心和行为也不能分割,信心若缺乏行为,便是死的信心。
(二)灵将生命给人(参创二7);行为将信心里那活的生命显明出来。
(三)凡是显不出信心之行为的基督徒,按名是活的,其实是死的(参启三1)。
参、灵训要义
【考验信心的三个标准】
一、不按外貌待人(1~8节)
二、遵守至尊律法的全部(9~13节)
三、将所信的全部实行出来(14~26节)
【不可按着外貌待人】
一、按着外貌待人不合信徒的身份(1节)
二、按着外貌待人的实例──重富轻贫(2~3节)
三、按着外貌待人乃出于偏心恶意(4节)
四、按着外貌待人不合神的心意(5节)
五、按着外貌待人是违反常理的(6~7节)
六、按着外貌待人罪恶的,也是不法的(8~11节)
七、按着外貌待人要受无怜悯的审判(12~13节)
八、按着外貌待人不是出于信心的行为(14~17节)
【按外貌待人的错误】
一、将自己当作审判官(4节)
二、显明里面的偏心与恶意(4节)
三、偏待穷人不符神拣选他们的心意(5节)
四、这是一种羞辱人的心态(6节上)
五、高抬富人是一种愚昧的行为(6节下~7节)
【律法的性质】
一、至尊的律法(8节)
二、完全的律法(9~11节)
三、自由的律法(12节上)
四、审判的律法(12节下~13节)
【真实的信心】
一、必须是叫人得益处的信心(14~16节)
二、必须是生命与平安的信心(17~20节)
三、必须是能使人称义的信心(21~25节)
四、必须是与行为并行的信心(22,26节)
【没有行为的信心】
一、是光『说』不练的信心(14节)
二、是不产生行动的信心(17节)
三、是『死』的信心(17,26节)
四、是不能表明出来的信心(18节)
五、是起不了作用的信心(20节)
【三种不同的信心】
一、有信心却没有行为(14~17节)──死的信
二、有行为却没有信心(18节上)──不信或假信
三、有信心也有行为(22节)──活的信或成全的信
【甚么是有益处的信心】
一、能供应人的信心(14~16节)
二、能结出果子的信心(19~20节)
三、能使人称义的信心(22~25节)
【信心的辨证】
一、一句宣告:没有行为的信心是死的(20节)
二、两个例证:亚伯拉罕和妓女喇合(21~25节)
三、一个结论:活的信心必须有行为(26节)
── 黄迦勒《圣经全卷逐节注释──雅各书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