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1~7 人 若 想 要 得 监 督 的 职 分: 关 于 作 监 督 或 牧 师 的 重 要 资 格 的 论 述, 参 “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 一 文。
专题论文68:监督的道德要求
提 前3:1~2 “ ‘ 人 若 想 要 得 监 督 的 职 分, 就 是 羡 慕 善 工。’ 这 话 是 可 信 的。 作 监 督 的, 必 须 无 可 指 责, 只 作 一 个 妇 人 的 丈 夫, 有 节 制、 自 守、 端 正, 乐 意 接 待 远 人, 善 于 教 导。 ”
人 若 想 作 “ 监 督 ” (希 腊 文 episkopos, 肩 负 牧 养 责 任 的 人, 或 牧 师), 他 就 是 在 羡 慕 一 个 极 为 重 要 的 职 分 (提 前 3:1); 然 而, 这 种 心 愿 必 须 得 到 神 话 语 的 印 证 (提 前 3:1~10;4:12) 和 教 会 的 认 同 (提 前 3:10), 因 为 神 已 经 为 教 会 设 立 了 选 立 监 督 的 明 确 标 准。 若 有 人 说 神 呼 召 他 作 牧 师, 教 会 的 众 肢 体 就 当 按 照 提 摩 太 前 书 3:1~13; 4:12;提 多 书 1:5~9 中 所 定 的 圣 经 原 则 试 验 他 (参 “ 事 奉 的 恩 赐 ” 一 文)。 教 会 切 不 可 单 凭 一 个 人 的 热 心、 学 识、 负 担 或 因 为 他 自 称 得 了 异 象 或 呼 召 就 允 许 他 参 与 事 奉 的 圣 工。 今 日 教 会 无 权 降 低 神 借 着 圣 灵 所 设 立 的 标 准。 教 会 为 着 神 的 名、 神 的 国 和 监 督 职 分 的 崇 高 威 信, 必 须 绝 对 遵 守 圣 经 的 要 求。
1. 对 监 督 的 要 求 主 要 在 于 道 德 和 灵 性 两 方 面。 那 些 羡 慕 在 教 会 中 作 领 袖 的 人 当 具 备 久 经 考 验 的 品 格, 这 比 个 性、 讲 道 恩 赐、 管 理 才 能 或 学 术 成 就 都 重 要 得 多, 而 这 一 切 要 求 的 关 键 就 在 于 他 行 事 为 人 应 当 有 敬 虔 的 智 慧、 正 确 的 选 择 和 个 人 的 圣 洁 等 恒 久 而 美 好 的 品 行。 一 个 渴 慕 监 督 职 分 的 人, 他 的 属 灵 经 历 也 “ 要 先 受 试 验 ” (比 较 提 前 3:10)。 由 此 可 见, 圣 灵 为 监 督 候 选 人 设 定 了 极 高 的 标 准, 他 必 须 是 一 位 对 耶 稣 基 督 和 他 的 公 义 法 则 忠 心 耿 耿, 并 且 在 信 心、 真 理、 诚 实 和 清 洁 上 都 可 作 众 人 典 范 的 信 徒。 换 句 话 说, 他 的 品 格 和 人 生 必 须 是 基 督 在 马 太 福 音 25:21 中 所 作 教 训 的 写 照。 人 若 “ 在 不 多 的 事 上 有 忠 心 ”, 神 就 会 派 他 管 理 “ 许 多 事”。
2. 基 督 徒 领 袖 必 须 “ 作 信 徒 的 榜 样 ” (提 前 4:12;比 较 彼 前5:3), 也 就 是 说, 他 们 的 信 仰 生 活 和 坚 定 不 移 的 信 心 应 当 值 得 众 人 效 法, 这 一 点 尤 为 重 要。
(1) 监 督 在 面 临 试 探 时 应 当 持 守 敬 虔、 信 实 和 清 洁 的 心, 并 且 应 该 一 直 忠 于 并 热 爱 基 督 和 福 音, 从 而 作 信 徒 最 佳 美 的 榜 样 (提 前 4:12,15)。
(2) 神 子 民 不 但 要 从 神 的 话 语 中, 还 必 须 从 那 些 遵 守 使 徒 要 求 的 牧 者 身 上 学 习 基 督 徒 的 伦 理 和 真 正 的 敬 虔。 那 些 实 实 在 在 活 出 信 心 之 道 的 牧 者 在 神 为 信 徒 设 立 领 袖 的 大 计 中 至 关 重 要 。 教 会 应 当 设 立 那 些 敬 虔、 无 可 指 责、 并 且 众 人 都 乐 意 效 法 的 人 为 领 袖; 若 离 弃 这 个 原 则, 就 是 无 视 圣 经 的 明 确 教 训。 教 会 牧 者 必 须 对 基 督 笃 信 不 疑、 配 作 信 徒 的 表 率 (比 较 林 前 11:1; 腓 3:17;帖 前1:6;帖 后 3:7,9;提 后1:13)。
3. 圣 灵 把 信 徒 在 家 庭、 婚 姻 和 家 庭 关 系 中 的 表 率 作 用 视 为 最 重 要 的 事 (提 前 3:2,4~5;多 1:6)。 监 督 特 别 要 在 对 妻 子 和 儿 女 的 忠 心 方 面 为 神 家 的 人 作 榜 样。 他 若 在 这 个 领 域 失 败, “ 焉 能 照 管 神 的 教 会 呢? ” (提 前 3:5)。 他 必 须 “ 只 作 一 个 妇 人 的 丈 夫 ” (提 前 3:2)。 这 节 经 文 有 力 地 维 护 了 一 条 重 要 原 则, 即 监 督 职 分 的 候 选 人 必 须 在 节 操 上 始 终 忠 于 自 己 的 妻 子。 “ 一 个 妇 人 的 丈 夫 ”, 希 腊 文 (mias gunaikos, 属 格) 直 译 为 “ 一 妇 之 夫 ”, 意 即 一 个 忠 于 妻 子 的 丈 夫; 这 意 味 着 候 选 人 必 须 在 这 个 最 为 重 要 的 方 面 有 忠 心 的 凭 据。 任 何 羡 慕 在 教 会 中 作 领 袖、 作 榜 样 的 人 都 必 须 始 终 保 守 自 己 对 妻 子 和 家 庭 的 忠 贞。
4. 因 此, 教 会 中 那 些 犯 了 大 罪 或 在 贞 德 上 有 过 犯 的 人 就 失 去 了 作 牧 师 或 当 地 教 会 高 层 领 袖 的 资 格 (比 较 提 前 3:8~12)。 这 样 的 人 虽 然 仍 能 蒙 神 丰 盛 的 赦 免 和 恩 典, 但 他 们 却 不 能 再 作 完 全 持 守 信 心、 爱 心、 清 洁 和 纯 正 教 训 的 典 范 (提 前 4:11~16; 多1:9)。 神 在 旧 约 圣 经 中 已 经 清 楚 地 说 明, 神 百 姓 的 领 袖 必 须 持 守 高 尚 的 道 德 和 圣 经 中 的 属 灵 标 准; 若 他 们 不 如 此 行, 神 就 会 兴 起 别 的 人 取 代 他 们 (参 创 49:4 注;利 10:2 注;21:7,17 注;民20:12 注;撒 上2:23 注;耶 23:14 注;29:23 注)。
5. 提 摩 太 前 书 3:2,7 又 进 一 步 阐 明 了 这 一 原 则, 就 是 监 督 若 离 弃 他 对 神 和 神 话 语 的 忠 心, 不 忠 于 他 的 妻 子 和 家 庭, 他 的 职 分 就 必 须 被 撤 去, 他 也 不 再 是 “ 无 可 指 责 ” 的。 论 到 神 子 民 中 犯 奸 淫 的 人, 神 有 话 说: “ 他 的 羞 耻 不 得 涂 抹 ” (箴 6:33;参 箴 6:32~33 注)。
6. 这 并 不 是 说 神 或 教 会 不 饶 恕 那 犯 罪 的 人; 无 论 他 犯 了 提 摩 太 前 书 3:1~13 中 所 列 出 的 哪 一 条 罪, 只 要 他 真 诚 地 认 罪 悔 改, 神 就 会 真 正 地 赦 免 他。 我 们 应 当 明 白, 这 人 可 以 蒙 神 怜 悯 和 饶 恕, 恢 复 他 与 神、 与 教 会 的 关 系; 但 是, 圣 灵 所 强 调 的 是, 有 的 罪 极 其 严 重, 以 至 于 罪 人 即 使 蒙 了 赦 免, 那 罪 仍 会 给 他 留 下 终 生 的 羞 耻 和 惭 愧 (指 责) (比 较 撒 下 12:9~14)。
7. 那 么 大 卫 王 如 何 呢? 尽 管 他 犯 了 奸 淫 和 杀 人 的 罪, 但 他 仍 作 以 色 列 王 (撒 下 11:1~21;12:9~15); 有 人 就 以 此 作 为 一 个 凭 据, 认 为 人 即 使 违 反 了 本 文 前 面 所 讨 论 的 要 求 仍 可 继 续 作 监 督。 然 而, 这 样 的 比 较 从 几 个 方 面 看 都 是 不 正 确 的。
(1) 旧 约 关 系 下 的 以 色 列 君 王 与 新 约 关 系 下 耶 稣 基 督 教 会 的 属 灵 监 督 是 截 然 不 同 的 两 种 职 分。 神 不 仅 允 许 大 卫, 还 允 许 许 多 非 常 败 坏 的 人 留 任 以 色 列 的 君 王, 而 人 若 要 在 耶 稣 基 督 的 宝 血 所 赎 买 来 的 教 会 中 作 领 袖, 就 必 须 符 合 更 高 的 属 灵 标 准。
(2) 根 据 神 的 启 示 和 新 约 圣 经 的 要 求, 大 卫 的 确 没 有 资 格 作 新 约 教 会 的 监 督。 他 妻 妾 众 多, 对 婚 姻 不 忠, 完 全 没 有 管 理 好 自 己 的 家, 又 行 残 暴, 杀 人 流 血, 实 在 与 监 督 的 标 准 相 距 甚 远。 我 们 还 当 注 意, 因 着 大 卫 的 罪, 他 一 直 在 神 的 惩 罚 中 度 过 了 余 生 的 惨 淡 光 阴 (参 撒 下12:9~12 注)。
8. 今 天 的 教 会 切 不 可 离 弃 神 借 着 使 徒 起 初 的 启 示 为 监 督 设 定 的 公 义 要 求; 相 反, 教 会 应 当 以 最 高 的 标 准 来 要 求 他 们 的 领 袖, 敦 促 他 们 要 圣 洁, 恒 心 遵 守 神 和 神 的 道, 并 敬 虔 度 日。 他 们 “ 在 言 语、 行 为、 爱 心、 信 心、 清 洁 上, 都 作 信 徒 的 榜 样 ” (提 前 4:12) 的 同 时, 教 会 应 当 切 切 地 为 他 们 祷 告, 并 且 不 断 地 勉 励 和 扶 持 他 们。
3:2
必 须 无 可 指 责: 监 督 候 选 人 必 须 是 “ 无 可 指 责 ” 的 (希 腊 文 anepilemptos, 直 译 是 “ 不 要 给 人 把 柄 ” 的 意 思), 也 就 是 说, 他 在 婚 姻、 家 庭、 社 交 和 工 作 方 面 的 品 行 都 应 当 无 可 指 责。 人 若 被 确 证 有 不 检 点 之 处 或 其 它 恶 行, 就 不 可 作 监 督。 而 且, 作 监 督 的 人 切 不 可 因 习 惯 性 或 偶 然 性 的 大 罪 或 败 坏 行 为 受 玷 污, 必 须 保 守 清 洁 的 信 仰 生 活, 在 教 会 内 外 有 好 名 声 (参7 节 注), 可 以 作 众 人 的 榜 样 (参 4:12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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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因 酒 滋 事: 这 句 话 (希 腊 文 me paroinon, 是 由me, 意 为 “ 不 ” 和 paroinos, 意 为 “ 用 酒 或 近 酒” 二 词 复 合 构 成 的) 直 译 为 “ 不 沾 染、 就 近、 或 饮 用 酒 ”, 即 “ 不 与 酒 为 伍 ”。 圣 经 在 这 里 要 求 监 督 不 要 饮 酒, 也 不 要 就 近 酒。 换 句 话 说, 他 不 应 该 喝 致 醉 的 酒 或 被 酒 所 诱 惑, 也 不 应 该 “ 和 酒 醉 的 人 一 同 吃 喝 ” (太 24:29)。
1. 禁 戒 致 醉 酒 类 是 旧 约 中 君 王 与 审 判 官 的 准 则 (箴 31:4~7), 也 是 凡 追 求 向 神 完 全 奉 献 之 人 的 准 则 (利 10:8~11;民 6:1~5; 士 13:4~7;撒 上 1:14~15;耶 35:2~6;参 箴 23:31 注; 参 “ 旧 约 中 的 酒 ” 一 文)。
2. 那 些 管 理 基 督 教 会 的 人 当 然 不 能 降 低 标 准; 况 且 教 会 里 所 有 的 信 徒 都 被 称 作 祭 司 与 君 王 (彼 前 2:9; 启 1:6), 所 以 更 应 该 按 照 神 最 高 的 标 准 来 生 活 (约 2:3 注; 弗 5:18 注; 帖 前 5:6 注; 多 2:2 注; 参 “ 新 约 时 代 的 酒 ” 一 文)。
3:4
好 好 管 理 自 己 的 家: 监 督 候 选 人 的 一 个 重 要 资 格 就 是 他 对 婚 姻 和 家 庭 关 系 的 忠 心。 详 参 “监 督 的 道 德 要 求 ” 一 文。
3:7
必 须……有 好 名 声: 监 督 与 监 督 候 选 人 必 须 在 两 种 群 体 中 都 “ 有 好 名 声”:
1. 教 内, 即 教 会 内 众 信 徒 当 中 (1~6 节)。
2. 教 外, 即 教 会 以 外 的 人 当 中 (7 节)。 无 论 过 去 还 是 现 在, 都 应 当 有 与 基 督 福 音 相 称 的 公 义 生 活 和 好 名 声。
3:8 执 事: 执 事 (希 腊 文 diakonos) 意 思 是 “ 仆 人”。 使 徒 行 传 6:1~6 曾 提 及 执 事 在 新 约 教 会 中 的 职 任 之 一 就 是 协 助 管 理 教 会 的 物 质 与 临 时 事 务, 让 牧 师 能 专 心 投 入 祈 祷 传 道 的 事 工 (徒 6:2)。 对 执 事 和 牧 者 的 属 灵 要 求 大 致 是 相 同 的 (比 较 1~7 节 与 8~13 节; 参 徒 6:3)。
3:8 不 好 喝 酒: 关 于 这 个 要 求, 请 注 意 以 下 几 点 (比 较 3 节 注)。
1. 若 说 使 徒 保 罗 此 言 并 不 反 对 适 当 饮 用 任 何 酒 类, 从 道 义 上 是 不 可 思 议 的, 因 那 时 很 多 的 酒 都 是 有 危 害 性 的 调 和 酒 (比 较 箴 23:29~35)。
2. 有 人 解 释 说 保 罗 的 说 法 指 执 事 绝 不 能 是 惯 常 醉 酒 的, 因 此 暗 示 可 适 度 饮 用 致 醉 性 饮 品。 但 保 罗 曾 指 出 醉 酒 是 严 重 的 罪, 以 至 于 使 人 不 能 承 受 神 的 国 (林 前 6:10)。 所 以, 若 说 保 罗 在 为 执 事 设 立 极 高 标 准 的 同 时 (比 较 2 节), 又 指 出 执 事 只 要 不 是 惯 常 醉 酒 者 (即 不 信 主 的 人) 即 可, 这 实 在 很 荒 唐。 可 见, 这 里 保 罗 所 指 的 “酒 ” 肯 定 不 是 致 醉 性 酒 类。
3. 保 罗 极 有 可 能 不 是 在 宽 容 适 度 饮 用 致 醉 性 饮 品 的 作 法, 而 是 在 警 告 众 牧 者 不 可 随 从 外 邦 恶 习, 哪 怕 是 合 法、 未 经 发 酵 的 酒 类, 也 不 可 贪 恋 滥 用 (参 “ 新 约 时 代 的 酒 ” 一 文)。 在 当 时 的 外 邦 社 会, 喝 非 致 醉 性 酒 上 瘾 以 及 贪 食 的 邪 恶 风 气 均 已 经 非 常 盛 行 (参 普 林 尼 (Pliny) 的 Natural History 一 书 ,14.28.139)。 保 罗 强 调 在 我 们 生 活 的 每 一 方 面, 甚 至 一 些 好 的 事 情 上 都 需 要 节 制; 注 意 箴 言 25:27 指 出: “吃 蜜 过 多, 是 不 好 的 ”。
4. 不 单 使 徒 保 罗 这 样 劝 戒, 犹 太 文 学 也 记 载 了 对 滥 用 未 经 发 酵 的 甜 葡 萄 汁 的 警 告。 这 类 作 品 论 及 一 种 葡 萄 饮 品 (tirosh), 它 “ 泛 指 一 切 甜 葡 萄 汁, 绝 不 包 括 任 何 酿 制 的 酒” (Tosef., Ned. IV.3)。 “ 人 若 饮 用 合 宜, 便 得 尊 位;……若 饮 用 过 量, 则 引 致 贫 穷 ” (Yoma 76); “ 人 若 嗜 饮 之, 则 必 致 贫 穷 ” (犹 太 百 科 全 书12.533; 参 “新 约 时 代 的 酒 ” 一 文)。
3:15
教 会, 真 理 的 柱 石 和 根 基: 教 会 必 须 是 福 音 真 理 的 根 基。 教 会 应 当 接 受 和 服 从 真 理 (太 13:23), 把 它 藏 在 心 里 (诗 119:11), 以 它 为 生 命 之 道 并 表 明 出 来 (腓 2:16), 辩 明 福 音 真 理 (腓 1:16), 并 且 靠 着 圣 灵 彰 显 真 理 的 大 能 (可16:15~20;徒1:8;4:29~33;6:8), 这 样, 她 就 持 守 并 保 全 了 基 督 和 使 徒 所 启 示 的 真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