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
经文:腓3:1-11
腓立比书3章的主要信息,是警告信徒防备割礼派异端。保罗在本章中并非只从消极方面驳斥割礼派的道理,而是讲述自己的经验,说明他如何认识基督耶稣才是至宝,而丢弃了先前所热心的律法主义。所以本章的目的虽然是要提醒信徒防备割礼派的诱惑,但它的重点却是勉励信徒追求更多认识基督。保罗因为对基督的认识、态度的改变,使他的人生充满了意义和价值。
一、在基督外(3:1-6)
1、不纯的信仰(3:1-3)
腓立比教会也存在一些犹太派基督徒的搅扰,他们认为外邦人信了耶稣基督之后,还必须接受割礼才能得救,这与保罗所传因信称义的福音全然相悖,虽然他们也自称是基督徒,但保罗看他们是基督福音的敌人。在加拉太书中,保罗说他们将福音更改了,是应当被咒诅的(加1:6-8)。故保罗劝告腓立比教会对这种人要防之又防,他一连用了三个防备来提醒他们。
(1)是犬类
在圣经中,犹太人以他们的血统自傲,卑视别的种族,称呼外邦人是“狗”。保罗在这里反讥那些注重血统的犹太教律法主义者为狗。
(2)是作恶的
这些人为了要传扬他们虚假的教训,就以信徒、使徒自称,进入基督徒中。其实,他们作工的结果只会是恶的。主耶稣对这种人也是深恶痛绝的,称他们是“粉饰的坟墓”(太23:27)。
(3)是妄自行割的
保罗称他们为妄自行割的。保罗以此讥讽那些强调割礼才得救的人。保罗戏谑他们所传的不过是割切肉身而已,有如外邦人事奉假神时自伤己身(参王上18:28)。
更进一步说,主张割礼的人,是“把自己割绝”在基督救恩之外(加5:1-12)。割礼所代表的,是律法奴役的轭,是要靠律法称义,与因信称义相对,是否定耶稣基督在十字架上流血赎罪的功效。
总之,这些极端犹太化的信徒还没有真正得到基督,他们还在基督之外,他们所作的一切也是毫无价值的。
2、虚空的地位(3:4-6)
保罗在此罗列自己的身份和成就,并不是为了自我吹嘘,恰恰相反,他的意思是他虽然有这么不平凡的履历、成就、声誊,但还是不能靠此获取救恩,这些身份和成就在基督之外都是没有价值的。
(1)第八天受割礼
证明他的双亲“遵守律法的规定”(利12:3),以及他真正为“纯犹太人”。他不是归信的外族人,长大后才受割礼;他也不是以实玛利人,据约瑟夫记载,这族人年满十三岁才能受割礼(创17:25)。他一生下来便是血统纯正的犹太人,并在先祖信仰的熏陶下成长。因此他讲话有权威,无人可挑战;那些可能快到腓立比教会的仇敌,主要的教条便是割礼的需要,他们在他面前无话可说。保罗把割礼放在他履历表的头一条,来抗衡这种错误的观念,证明他对此仪式真正含义的解说,是有耳皆需听的。
(2)以色列族
保罗接着提出他有利的地位,即隶属以色列族。“以色列”是上帝赐给犹太人的祖宗雅各的名字(创32:28);这名字成了犹太人作为上帝与它立约的民族的尊称,亦为犹太人特别的记号及荣衔。保罗既属“以色列民族”,这就表示他的父母本身也是上帝与之立约的那个原来的民族的后代,而不是从另一个民族归附犹太教的。
(3)便雅悯支派
在神拣选之子民的国中,他声称属于特定的一族,便雅悯支派。这一支派虽然小(“小便雅悯”,诗68:27),却受人崇敬,它高超的地位有几项理由:
便雅悯是以色列众子中唯一在应许地出生的一个,而且是由雅各所宠爱的妻子拉结所生的(创35:16-20)。王国分裂后,便雅悯支派的部份成员跟犹大支派一起保持对大卫家效忠(王上12:21;代下11:1、12),其后又成为被掳后归回圣地重建圣殿的核心份子(拉4:1)。末底改,那鼓励以斯帖冒死进谒亚哈随鲁王(斯4:14),以致全国的犹太人得以逃离浩劫的民族英雄,是便雅悯支派的人(斯2:5)。圣城耶路撒冷及圣殿都是座落于划归便雅悯支派的地界之内(士1:21)。便雅悯支派曾抗拒异教文化的侵蚀而保持纯净。虽然这支派的历史并非毫无污点──它的成员曾因穷凶极恶的罪行而使全支派招致上帝的审判(士19:22-26,20:35),曾(在以色列长老的教唆下)强抢别一支派的女子为妻(士21章),又曾凌辱上帝所立的君王大卫(撒下16:5-13)。但大抵是上述的正面因素(部份或全部),使保罗仍然能以属于便雅悯支派为荣。他的辩证法似乎是这样:倘若做以色列人可使人得救的话,那么保罗作为便雅悯支派的以色列人,亦即最真真正正的以色列人,便最有资格得救了。
(4)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
希伯来人所生的希伯来人,意思正如摩法特的翻译:“希伯来人的儿子,父母皆是希伯来人”,这话显然包括“有纯正的希伯来人血统”(当圣,参现中)之意,但它的意思可能并不以此为止。因为在新约的用法里,“犹太人”与“希腊人”相对(例如:罗1:16),“希伯来人”则与“讲希腊话的犹太人”相对(徒6:1);前者是种族与宗教上的对比,后者则意味着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分别。“讲希腊话的犹太人”的生活方式是受外族人的风俗习惯影响的,但“希伯来人”通常用亚兰语彼此交谈,并且参加以希伯来语崇拜的会堂,他们持守犹太人的传统文化,拒绝希腊同化的影响力。
由此可见,保罗称自己为“希伯来人”(参林后11:22),表示他从小所受的教养是用本族的母语。能说古代传下的语言(希伯来文和亚兰文),正是忠于传统文化的不易标记。
(5)法利赛人
“法利赛人”一字的意思是“分别出来的人”;至少对他们自己来说,这名字强调他们是和所有足以使他们(不论在礼仪上或道德上)成为不洁的事物分开的。在新约时代的犹太教派中,他们是犹太教的清教徒,尤以严守摩西律法见称(特别是有关饮食及十一奉献的条例:参太23:23;路11:42)。
按使徒行传的记载,保罗是“法利赛人的子孙”(徒23:6),曾在当日首屈一指的法利赛派教师迦玛列(参徒5:34)的门下受教(徒22:3),并且“从幼年”开始就“按着我们祖宗最严格的教派,过着法利赛人的生活”(徒26:4、5)。可见对保罗来说,作法利赛人是一项荣誉;他现在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在遵守律法的事上,他持守了正统信仰中最严谨的学派所定的标准。
3、狂热的宗教(3:6)
(1)“就热心说,我是逼迫教会的”:
旧约的非尼哈(民25:7-13;诗106:30-31)以利亚(王上19:10、14),都是为上帝的荣耀或律法大发热心的表表者。本句的“热诚”就是用了这旧约的意思;但由于归主前的保罗虽然“对上帝有热心,但不是按着真见识”(罗10:2),他的热心使他成为教会的逼害者。他的热心就是他逼迫教会的原因,而他逼迫教会的行动就是他的热心的明证(加1:13-14)。保罗提到自己的往事,是要表明他在犹太教中的成就(参加1:13-14)。但更为可能的,他是以自己为实物教材,现身说法地向人举荐上帝在耶稣基督里救赎罪人的奇异恩典(提前1:15-16;参弗2:7)。
(2)“就律法的义说,我是无可指摘的”
此处“律法上的义”首先指律法所显明,所要求的正当的行为;但法利赛人最关注的问题就是如何在上帝面前得称为义,对他们来说称义的根据就是行为,因此“律法上的义”的完满意思就是:律法所要求的,人可赖以在上帝面前称义的正当的行为,这不仅包括遵守律法中礼仪方面的规条,也包括遵行其中道德伦理方面的教训。在这方面,保罗声称他作为法利赛人时自觉是“无可指摘”的。这话大抵不是仅指他外面的行为,在人眼中无可指摘,而是说他晓得律法所要求的是什么,并且照他所知道的遵行了它的要求。他这话的用意是要指出,“如果遵守摩西法律就算是义的话”(现中),他便有完全的资格使他可以得救。
但这一切的行为,在神面前不过如亚当,夏娃“拿无花果树的叶子为自己编作裙子”(创3:7),并不足以遮羞蔽体。在神的面光之中,人只能羞愧的承认:“我们都像不洁净的人,所有的义都像污秽的衣服;我们都像叶子渐渐枯干,我们的罪孽好像风把我们吹去”(赛64:6)人无论如何努力,无论如何想要讨神的喜悦,都不能成功:“原来床榻短,使人不能舒身;被窝窄,使人不能遮体”(赛28:20),正是人本宗教,不能使人得安息的情形。
二、在基督里(3:7-11)——满有至宝
保罗将自己的身世、显赫的地位与基督作一比较,他认定这些从前对自己有益的,因着他认识了耶稣,就成为在损的,因基督才是他的至宝,其它的事都是有损的。正如卢益思(C.S. Lewis, 1898-1963)所说的:“没有人知道自己有多坏,直到他想要为善的时候。”那时,他才发现自己所作的,是完全无用的。得着耶稣就得着了万有。那么如何才能得到这个至宝呢?
1、认识基督(3:7-8)
要得宝,先要认宝。不知它是宝贝,当然就不会去得。对于耶稣也是如此,我们先要认识耶稣,才知他是可爱的,他就是宝贝。认识耶稣不单是客观上的了解,还需要主观上的体验、经历并与主建立一种关系。
“因基督”意即因基督的事实,因保罗透过与主相遇的经历而认识到基督是弥赛亚、主和上帝的儿子。保罗对基督的这种新认识和经历,使他的人生观起了最基本的改变(参林后5:17),基督取代了律法的地位成为他生命的中心和意义;因此,他从前引以为夸耀的那些宗教因素,不但完全失去价值(不再是些“益处”),而且成为一种“亏损”,一种拦阻人成为基督徒的负累。
2、丢弃万事(3:8)
保罗在这里说,他不仅将从前那些以为可仗恃,可倚靠,可夸口的宗教行为当作有损;更进一步说,把一切的事物都当作有损的,因为他知道基督是最好的,最完美,最伟大的目标。正如耶稣的比喻:“天国好像宝贝藏在地里,人遇见了,就把它藏起来,欢欢喜喜的去变卖一切所有的,买这块地。”(太13:44)
人决定放弃“一切所有的”,而换取他所发现的宝贝,是经过衡量价值的选择。
如果有人不为什么,忽然“丢弃万事看作粪土”,那是价值观念的混乱;但是为了“得着基督”而丢弃,就是有高的理想,是真智慧了。
其次,保罗说他丢弃万事,这并不是要离群索居,而是对世上的一切不再留恋,将从前认为对自己有好处的物质名利看成粪土,不值钱的东西,粪土原指食物中吃剩的骨头垃圾之类物。
保罗所说的他丢弃万事从某种意义上看是要人更积极地活在人群当中。
3、得着基督(3:9)
我们若得着基督就得着一切。。
然而,我们是怎样得着基督的呢?
(1)并非“因律法而得的义”,即并非指人靠自己努力遵行律法而达致的义。
在律法之下,人尽量求能遵行律法,以得神的喜悦为努力的目标。但是“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就是犯了众条(雅2:10-11)。
其次,遵行律法不仅在字句,更在于精义。
再者,律法的功能,只证明人不能守律法。
(2)乃是“因信基督而得的义”
保罗强调,义是神在基督里的礼物,赐给每个信徒。传递神之义的媒介,是信心。透过信心,在基督里,并且按照信心,即,根据人对福音信息的响应。神首先主动在基督里预备得救的义;人的信心,乃是存感恩的态度承认神的预备,并且接受它。
这义不但使我们“认识基督”,更要“晓得他复活的大能”。这里指的不是主耶稣从死里复活的大能;因为这种能力只有在主的身上才能彰显。我们永远也没有资格经历这种大能;这里的“大能”乃是指我们在生活中靠主胜过罪恶捆绑的能力。基督若没有复活,我们就仍在罪里(林前15:17);但基督复活了,就能帮助我们脱离罪恶的势力。
4、效法基督(3:10下-11)
这“一同”,就是“团契”(Koinonia),也是“有分”的意思。
基督的受苦与受死是过去的事,我们怎能够和他“一同”呢?这是灵里的联合,是如主同样的遵行神的旨意,也同样受苦。
保罗不仅要与主同受苦,而且还要效法他的死,这是什么意思呢?即保罗追求与基督联合不但在他的苦难上有份,甚至到了为他受死的地步。
另外,效法基督的死,是参照罗马书8:29和腓立比书3:21的说明。它包括罗马书六章的教导和经验,那里以基督的死和复活,作为他子民同样经历的代表。他为罪而死,并且向罪死,因此我们在他里面也同样向老我的权势死,向新的生命活。
“或者我也得以从死里复活”,“从死里复活”这个重点,清楚表明保罗所指的是将来的复活,而不是指在现今的经历中显出基督的复活生命的大能,完全胜过罪恶。
“或者我也得以从死里复活”,保罗此刻用“或者”这讲法,可说包含救恩真理的两方面:一方面强调上帝全能的恩典,引致他用确信的讲法(如罗8:30、35),另一方面指出人的责任,以致有不肯定的情形(参林前9:27)。反映了他的谦卑态度:他认定救恩从开始到完成都是上帝的恩典,因此他不敢以上帝的怜悯为理所当然的事,好像是他应份得到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