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 |
作書者:使徒保羅(加1:1)
受書者:加拉太的各教會(加1:2)
加拉太『是在小亞細亞中部,是保羅第一次出門傳道的區域。加拉太實在的境界不詳,它或許是包括了以哥念、路司得、特庇及彼西底的安提阿。讀行傳13與14章所記載保羅在那裏的工作,可以作研讀本書信的預備。』(聖經手冊744頁)
加拉太人是屬於『高盧族的支系』。為人性情活潑,好奇易惑,又重於感情,易於衝動,以致時常極易改變,乏恒久性。這些特性從他們先敬拜保羅而後又用石頭打他的事上也充分表現出來(徒14:13-19)。這些特性似也影響到某些加拉太信徒對信仰的態度。(參本書1:6.3:1.5:7)
作書時地:
『保羅在主後45年至48年之間建立了這些教會,以後在主後50年第二次出門傳道,並主後54年第三次出門傳道時,他曾一再的訪問了那些教會(參徒16:6.18:23)。按照一些普遍公認的意見,本書信的著作時期約在主後57年,即他第三次出門傳道的末期。那時他還在以弗所或馬其頓或哥林多,是在他未寫羅馬書以前不久所寫的。這乃是在他建立了那些教會之後10年至12年的事,在這期間他曾兩次訪問了他們。有些人以為更可能的是保羅第一次剛從加拉太回到安提阿,在主後49年寫的。其時在主後50年耶路撒冷會議之前,因為他們曾發出了一封信,說明割禮是不必須的,並且這封信要很快的送到加拉太省的眾教會(徒15:1-16:4)。倘若加拉太書是在那時以後寫的,保羅就似乎要提及那封耶路撒冷的信才對。但『由頭一次』(4:13英文),這種說法就暗示著以後繼續的訪問,因此一切的推測猜度都是未必準確的。』(聖經手冊775頁)。
的確,根據加4:13『你們知道我頭一次傳福音給你們』的說法看來,保羅寫此書信時至少已經二次訪問過加拉太教會。我們單單根據徒16:6和徒18:23的記載,就可証明保羅寫此書信時(可能在哥林多,參徒20:1-3),至少已有二次去過加拉太教會。如果加拉太教會是保羅第一次出門佈道時建立的(徒13-14章),那就至少有三次以上去過那裏。因此看來本書信寫作的年代還是以前者普遍公認的意見為正確,即約寫於主後57年末。至於寫作的地點有人認為可能是以弗所或馬其頓或哥林多,但我們更有理由相信是在哥林多。(參徒20:1-3上.林後7:5-16.9:1-5.13:1)。
懷愛倫指出:『保羅留在哥林多的時候,他聽到一些事使他為某幾處已經成立的教會深為擔憂。耶路撒冷的信徒中興起了一些假師傅。他們的影響使加拉太一帶的信徒很快發生了分裂、異端和放縱情慾的事。這些假師傅竟將猶太人的遺傳和福音的真理混淆起來,他們不顧耶路撒冷的會議所作出的決定,而硬要外邦信徒遵守儀文的律法。
當時的情形非常嚴重。那已經侵入信徒之中的邪惡影響險些要很快地敗壞加拉太一帶的教會。
保羅看到他過去所忠心授以福音原則的人如此公然叛道,就不禁心如刀割,深為不安。他立時寫信給那受了迷惑的信徒,將他們所接受的假道完全揭穿,並非常嚴厲地責備那些偏離信仰的人。』(使徒言行錄36章318頁)
這樣看來,保羅第三次出門佈道末期,共寫了四封書信.即先在以弗所寫了哥林多前書,後在馬其頓寫了哥林多後書,以後又在哥林多三個月期間先後寫了加拉太書和羅馬書,而且二封書信的主題思想也是相同的,都是論證上帝的福音!
本書背景與大意:
保羅過去在加拉太的佈道救靈工作,曾獲得非常成功,以致許多加拉太人都極其熱心地悔改歸主(加4:13-15)。但後來保羅離開加拉太後,卻有一班自命虔誠的猶太割禮派教師從耶路撒冷來到了當地(1:7.4:17.6:12),堅持主張外邦人若不接受割禮,和遵守摩西律法,就不能作基督徒,也不能得救(參徒15:15)。他們為了推廣他們的異端,甚至對保羅的使徒的職分和所傳的福音也進行了抵毀。他們妄論保羅的地位不如耶路撒冷的使徒,污蔑保羅所傳的福音也是從別的使徒領受來的,並摻進了自己的私意(1:1,11,12),以致此時有不少加拉太信徒都受到了這班猶太假教師的誘惑,而接受了割禮派的異端,偏離了福音的原則。(1:6,7.
4:10,11,21.5:2-4)。故此保羅特寫這此書信,以為自己所傳的純正福音真理進行辯證,並對割禮派的異端進行駁斥,以期能將加拉太信徒從危險的異端誘惑中挽救過來。
本書大題:使徒保羅為福音所作的辯證。
本書鑰節:加1:6-7,11-12. 2:15-21.
本書分段:
(一)書信的開端(自稱、稱呼、祝福與頌讚) 加1:1-5
(二)斥責加拉太信徒受人誘惑,偏離了基督的福音(顯明保羅寫此書信的原因) 加1:6-10
(三)辯證福音的來源(保羅所傳的福音,非出於人,乃出於主的啟示) 加1:11-2:31
一.福音出於主啟示的申明 1:11-12
二.福音出於主啟示的證據 1:13-2:14
1.以自己的轉變為證(證明所信所傳的是出於主的啟示) 1:13-17
2.以事實的經過為證(證明所信所傳的非出於人的教
導) 1:18-24
3.提述自己所傳福音曾得到耶路撒冷教會領袖的承認(
未免強提多受割禮,向保羅和巴拿巴用右手行相交之
禮) 2:1-10
4.提述自己曾在安提阿,根據福音真理的原則,反對彼
得一時的軟弱與錯誤。 2:11-31
(四)辯證福音的內容: 加3:10-4:31
一.以加拉太信徒的經驗為證 3:1-5
二.以聖經的教訓(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應許)為證 3:6-14
(關於以信為本不以行律法為本的問題,參附詮一)
三.以人所立的文約的永久性為喻(說明上帝預先和亞伯拉罕所立的恩典的約及其應許,即包含因信稱義和因信成義的應許,不能被那430年以後的律法廢掉,叫應許歸於虛空)。 3:15-22
(註:上帝最初和亞當夏娃,以及後來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都是屬於救恩的約,也即後來主耶穌用自己的寶血所正式立定的新約。至於舊約卻是指屬肉體的以色列人在西乃山和上帝所立的約。可參看懷愛倫著先祖與先知32章354到358頁中對新約和舊約的精確解釋,並參看來8:8-13。至於所謂『律法(包括摩西儀文律法)..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加3:19),也可參看先祖與先知32章346-348頁中的美好解釋。其中提到:『亞當和夏娃在受造的時候,就已明白上帝的律法,他們也熟悉律法對他們的條款,律法的訓辭已寫在他們心上。』『如果人遵守了上帝的律法,就是亞當墮落之後上帝所賜給他的,也是挪亞所保持,亞伯拉罕所遵守的律法,他們就不需要割禮的儀式了。如果亞伯拉罕的子孫一直遵守了以割禮為記號的約,他們就不至於被引誘陷入拜偶像的罪中,也沒有在埃及過奴役生活的必要了。他們就必從心裏遵守上帝的律法,上帝也就不必在西乃山頒佈律法,或把它刻在石版了。如果百姓實行了十條誡命的原則,也就不需要把附加的指示賜給摩西了。..』有人誤以為律法是在人犯罪墮落才有的,這種看法是違背聖經教訓的。可詳參本書末附題三。)
四.以福音與律法(此處的律法既指獻祭、割禮、守節等儀文律法,也指十誡道德律法)的關係為證 3:23-29
(參附詮二:關於舊約和新約的問題。所謂舊約時代或新約時代都是要因信稱義,靠恩得救的,也都是要靠救恩守律法的)
五.以孩童奴僕的受轄制及以兒子的權利為喻(靠律法稱義者是孩童是奴僕,因信稱義靠恩守律者為上帝的兒子) 4:1-11
(關於加拉太人謹守日子月份節期年份問題,參附詮三)
六.愛心的勸勉(承上啟下的勸勉) 4:12-20
七.夏甲(舊約)生子為奴,撒拉(新約)生子承受產業的比喻 4:21-23
(以上可參看:先祖與先知第32章律法與諸約。346-354頁講到兩種律法,即上帝的道德律法和摩西的儀文律法,354-358頁講到兩種約,即新約和舊約。也可參看下面在附詮三以後的附題一:救恩和律法的關係。附題二:聖經中的兩種律法。附題三:上帝的誡命。)
(五)警戒與勸告: 加5:1-6:10
一.警戒(不可受割禮,靠律法稱義) 5:1-12
二.勸告(當靠聖靈行事,以致能守全仁愛的律法) 5:13-25
三.進一步的重要勸告 6:1-10節
(六)結語(最後的勸勉與祝福) 加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