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讲 |
因信都成了神的儿子
(三15~29)
今天晚上,仍然是在加拉太书第三章下半来看一些话,我们盼望主藉着圣灵在这一段话里,澄清一些非常重要的问题。上面说到,从信主的人的经历来看,人得着主的生命、接受主的圣灵,完全是因着信心接上神的应许。
神的应许不能更改
从十五节开始,圣灵用保罗按着人的常话来说明一件事,就是说明神的应许不能更改。因为神把应许给人的时候,祂乃是用立约的形式作成的。既然这是一个立约的事实,所以那约的内容和效力是不能更改的。虽然在那文约完成以前,插进来一些好像是不协调的事,但只是“好像”而已,事实上并不是不协调的,也不影响那文约的准确和效用。
十五节说,“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不能废弃或加增。”人尚且是这样,神当然就更是了。所以就说到,“应许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这个应许是从亚伯拉罕开始接受的,那是什么应许呢?那应许乃是说,信叫人成为义。这就是说到“亚伯拉罕信神,神就称他为义”。他信什么呢?当然是信神所应许的。在历史上,亚伯拉罕那一次的相信是相信什么?相信神应许他的子孙好像地上的沙和天上的星那样多。因着亚伯拉罕这样相信神的应许,就引出一个结果,神就以这个是亚伯拉罕的义。
那一个子孙
现在又回到亚伯拉罕的历史上去,当时神所应许的乃是给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的,这里面就很有意思。按着一般的观念,所说的亚伯拉罕的子孙,就是以色列人。但是在这里,圣灵给我们看见,这里所说的子孙并不是指着以色列人,乃是说到一个人。并且藉着这一个人,带出许多的子孙来。子孙是许多,但却是由一个人而来。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在这里说,“所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说的。神并不是说众子孙,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16节)是指着给指定的那一个人,所以说,“不是指着许多人,乃是说你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
我们读创世记的时候,曾经提出过这一点。当时提到那一点,只是来印证这里所说的话,没有说到这一件事情在救恩的真理里的关键性。我们都知道,神这一个应许是给那一个子孙,乃是在亚伯拉罕献以撒以后,神在天上呼叫说,“亚伯拉罕、亚伯拉罕,我知道你是顺从我的,你不要下手害这个童子。因为你听从了我的话,我就叫你的子孙多起来,也叫你的子孙得着仇敌的城门。”当说到“子孙得着仇敌的城门”的时候,就和前一句所说的不一样。我们看见前一句说的子孙是多数的,但是说到得着仇敌的城门的时候,这个子孙是单数的,圣灵就让保罗从神说的话里,接受了这个启示。他说,“神不是说众子孙,乃是说那一个子孙,指着一个人,就是基督。”
感谢主,我们读到这一段话,我们就看到一个非常明确的事。神的应许,是给亚伯拉罕和那一个子孙──基督的。所以直接来说,神那个应许不是给以色列人,乃是直接指着基督来说的。因此,我们就要留意一件事,神选召亚伯拉罕的时候说,“地上万国都必因你的后裔得福”,那是指着以色列人吗?当然跟以色列人有关,因为神的启示是给以色列人先接受的。应许是他们先接受的,律法是他们先接受的,福音也是从犹太人开始的,所以应许是和他们有关系的。但是那最中心的关系,就不是指着所有的犹太人,乃是指着基督。
神的信实与律法
我们感谢主,神的话给我们看到一件事,就是神给人的应许,藉着亚伯拉罕来接受,又在基督的身上来成全。我们先掌握住这一点,因为我们不掌握住这一点,下文我们就读不下去。现在我们就进到下文去,神应许给亚伯拉罕和基督,乃是在律法传出以前,律法是在神的应许给人以后。人就发觉一个问题,是不是因为事情有了变化,所以神后来把律法赐下来,去改变先前给人的应许?圣灵藉着保罗说,“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17节)这里牵涉了好些问题。头一个是神的信实的问题,神的应许如果可以废掉,那神就不是一位信实的神,所以以后所传的律法,不能把先前给的应许废掉。这是头一件事。
第二件事乃是律法的功用,或者说是律法的内容,并没有给人一个应许说,他们可以用着这一些来代替神的应许,因为在底下说,“承受产业,若本乎律法,就不本乎应许。”(18节)但在律法里,有没有承受应许的内容呢?我们读过出埃及记,我们也读过利未记,虽然我们最近没有读申命记,但是申命记的内容就是出埃及记和利未记的浓缩。也许我们的印象犹新,在整个律法里,没有一点是给人这样的领会,“你守律法你就承受产业”。律法跟承受产业没有直接的关系,的确是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律法对承受产业,却有另外的一种关系。律法跟承受产业有什么关系呢?律法所显出的功用,乃是维持人继续享受应许。
弟兄姊妹你留意这里,承受应许不是根据律法,但是律法却决定人能否继续的承受应许。所以从承受应许这一个事实来看,律法并没有给人什么,所以圣灵在这里说,律法不能代替应许,现在我们就可以看清楚了。
四百三十年
但在这里有一个历史的事实,带给我们一点难处。历史上一直说到耶和华神给亚伯拉罕和他子孙的应许,等到传律法的时候,这里就说了一句话,就是十七节,“神预先所立的约,不能被那四百三十年以后的律法废掉,叫应许归于虚空。”这四百三十年正是以色列人进了埃及所经过的日子的总数,但是神给亚伯拉罕应许的时候,却是在以色列人到埃及以前很久很久,至少有一百多年。神给人的那个应许,究竟是在什么时候给的呢?是在亚伯拉罕的日子给的呢?还是在雅各进了埃及以后给的?如果说是在亚伯拉罕的日子给的,时间不对。如果说是雅各进埃及的时候给的,历史的事实又不对。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弟兄姊妹们,这的确是非常叫人困扰的事。但是感谢神,我们多读神的话,我们就看到一个事实。什么事实呢?乃是自从亚伯拉罕接受应许开始,亚伯拉罕和他的后代,就一直活在应许里面,一直在应许的盼望里度过他们的年日,一直到他们进埃及的时候,他们还是在这个应许的盼望里。不仅是进埃及的时候在这个盼望里,连在埃及那四百三十年也是活在这个应许的盼望里。所以我们留意这一件事,以色列人在埃及,正好是四百三十年,这在出埃及记里就看到了。在出埃及记十二章,以色列人出埃及的那个晚上,圣灵就作了这样的记录,“以色列人在埃及正满了四百三十年的那日”,他们就离开埃及。因此非常清楚,这四百三十年,乃是指着以色列人在埃及生活的那些年日。但是问题在这里,为什么是说这一段是在埃及的事实呢?为什么不从亚伯拉罕那时开始计算日子呢?弟兄姊妹们,这就是神话语里要我们留意的地方。我们都清楚知道,在迦南地,亚伯拉罕、以撒、雅各,和他的子孙,都是自由人,自由人当然在承受神的应许上面没有难处。但是他们进到埃及以后,他们不再是自由人,虽然开头的那一段,约瑟还在的时候,他们还受到一点尊重。但是有一个事实已经出现,这些以色列人并不是活在应许里面,乃是活在埃及。他们生活的地位改变了,之后连生活的身份都改变了,他们不再是自由人,他们成了奴隶。
现在圣灵就特别指着这四百三十年,说出虽然他们在埃及这四百三十年是奴隶的身份,他们不再活在神的应许地上,但是并没有改变他们承受应许的这一个事实。他们仍然是在神的应许底下蒙记念,四百三十年仍然是活在神应许的记念底下。一直等到他们出埃及,到了西乃山,传了律法,我们才看见,他们整个生活的依据产生了变化。在律法传下来以前,他们是活在应许里,律法传下来以后,他们就活在律法里。他们活在应许里的时候,神一直用祂的信实来记念祂的子民。但等到律法传下来以后,神就根据律法来要求祂的子民,这是外面的情形所发生的变化。但圣灵在这里说,虽然律法改变了以色列人生活的方式,或者说,改变了他们生活的要求的根据,但是这一个变化,并没有改变神的应许,因为律法并没有把神的应许废掉。
律法的功用
在这里我们就要注意一件事,先来注意这一点,那应许到了传律法的时候,还没有完成。因为那一个应许是给亚伯拉罕和他那个子孙,而传律法的时候,那一个子孙还没有来到。所以在那个子孙还没有来到以前,神的应许是继续发生功效,也等候应验。虽然在这个应许还没有应验以前,神传下了律法,但这个律法却不能把神的应许废掉。因为神是信实的神,祂不能改变祂的应许,祂只能成就祂的应许。所以圣灵在这里说得非常清楚,“四百三十年以后传的律法,不能废除应许,叫应许归于虚空。”我们感谢神!
为什么这样说呢?还有一件事,因为亚伯拉罕承受产业是因着应许,不是凭着律法。所以亚伯拉罕承受应许这一件事,律法不能动它一分毫。话虽是这样讲,但在人的心思里就发生难处。既然神是凭着祂的信实来作成祂的应许,传律法有什么意思?那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神既然应许了,神一定成就,有律法,神要成就,没有律法,神也是要成就。这样传律法作什么呢?传律法就说出了神对人有要求,应许是说出神对人没有要求,只是施恩。现在神藉着律法对人有要求,这样律法跟神的应许是不是有矛盾呢?并且为什么要传下律法呢?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传下律法根本就是没有作用的。
我们就要来接触这个问题。在没有接触这个问题以前,我们先要来总结一下那应许的中心内容,然后我们才能更清楚的看见律法的功用。从上文我们一直看下来,应许的中心内容乃是基督,基督作为应许的内容,包含了两个事实,第一、基督乃是神所指定的后裔,一切的应许不仅是要显出这个指定的后裔,同时也是作成在这个后裔身上。第二点、那应许的中心内容既是基督,所以第二个事实,就是基督也就成了人承受产业的根据。有了基督,承受产业就有了根据;没有基督,承受产业就没有根据,因为神的应许是给亚伯拉罕和他那特定的子孙。我们抓牢了这一点,我们就来看律法的功用。
十九节就提起,既然人承受应许不是根据律法,传律法有什么作用?神这样作是不是多此一举呢?不是的。为什么不是呢?我们先来把律法主要的功能点出来,然后才看这里的详细内容。律法的内容,或是说律法的功用,头一点乃是显露出人的本相。第二点乃是引进基督。这样,我们就看到跟上文所提的应许的中心内容的关系。律法的功用乃是引进基督,在引进基督以前,律法就先显露人的本相。我们看到这一点以后,再看下文就清楚了。那么人家就要问,这样律法有什么功用?律法传下来,又不能给人什么,那不是多余的吗?
圣灵在这里说“不是”,“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为什么是为着过犯添上的呢?这就是我刚才说的,为了显露人的本相。我们留意,在西乃山传律法的时候,以色列人听见神要把律法传下来,他们的反应是怎样?我想弟兄姊妹还很清楚的记得,他们起初是非常干脆的答应神,“凡神所吩咐我们的,我们一定遵守。”弟兄姊妹们,你注意一个“凡”字和“一定”,这两个是什么意思?“凡”就是包括了神一切的要求,“一定”就是保证我们向神的要求的反应。当时以色列人的反应就是这样,“神啊,祢尽管说吧,祢要求我们什么,祢就说吧!只要祢能说出来,我们就一定跟上来。”这就是当时以色列人的反应,以色列人这样的反应不是只有一次,是接连两、三次。
当时以色列人的反应,更是反应出以色列人的本相。人不认识自己,人不知道自己是谁,人也非常的信任自己,以为没有什么事情是人不能作的,人凭着自己就可以解决一切的问题。这是人的本相,以色列人是如此,我们也是一样。碰上这样的人,你告诉他说,“接受神的儿子,你就得着神的应许。”人的反应是什么呢?人的反应就说,“我自己能作,为什么要接受神的儿子?我没有神的儿子也能解决问题。”这就是人的本相。人不认识自己,所以神把律法传下来,摆出了神对人的要求。结果人就发觉了难处,我们都跟不上来,我们都没有办法跟随,律法成了我们的重担,我们一点办法都没有。
律法引出神的儿子
到了这个时候,人才知道自己没有路走,人认识了既然在神面前没有路走,是不是就等于说完全没有路呢?不是的,还是有路。那路是什么呢?那路就是基督,那路就是神的儿子。弟兄姊妹们,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我们不得不回到申命记十八章里去,摩西在那里对以色列人说,“神要在弟兄中间,兴起一位先知像我,人若不听从那先知,这人就要从民中剪除。”弟兄姊妹,你留意这里的话,摩西当时这样的宣告,已经说出了一个事实,从正面来看,假如有一个人,他能完全的遵守律法,他还是不能在神那里得着什么,因为神要作的那件事是这样,祂兴起的那一个人要比律法更大。人就算完全的听从律法,而不听他,那个人还是不能活。这是从正面看。
从反面来看,就是当人在律法底下来活的时候,他们就发觉,“我们跟不上律法,我们都落在律法的定罪里,我们还有没有路呢?”神所应许的那一位显出来了,祂就说了一些话,“你们相信我,就不至灭亡,反得永生。”事情既然是这样发生了,人接受这一位神所兴起的,或者不接受这一位神所兴起的,就决定了他在神面前有没有路。如果不接受这一位神兴起的,一定就是没有路,如果他要有路回到神面前去,他就必须要接受这一位。
弟兄姊妹们,你看到了,从正面看,或者是从反面看,律法都是带进神所指定的那一个子孙,就是基督。我们感谢赞美主,在这里就很清楚说到神所传下的律法,它的功能乃是要显露人的本相,乃是叫人知道自己是活在罪恶过犯当中,叫人知道他没有办法能拯救自己,他只有来到神的儿子面前,接受祂作拯救。我们感谢主!
我们还要注意一些事,“律法原是为过犯添上的,等候那蒙应许的子孙来到。并且律法是藉着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19节)我们先弄清楚这里的历史事实。这个天使是谁?这个中保是谁?我们一看见中保,就会想到基督。但在这里说的偏偏就不是,如果我们用这个观念来读这里,我们就弄迷糊了。律法传下来,“是藉着天使经过中保之手设立的。”这个“天使”,如果我们不把那“天”字加上去,而把一个“者”字加在后面,我们就看到一件事,“是藉着‘使者’经过中保之手设立的。”这个使者是谁?我们读希伯来书就看到了,这个使者就是神的儿子。希伯来书第三章第一节,“同蒙天召的圣洁弟兄啊,你们应当思想我们所认为使者、为大祭司的耶稣。”这里你也看到,我们的主来到人中间,祂是受差遣的,祂是使者。神差遣基督把律法传下来,但律法是藉着摩西带到人当中,这是当时的历史,说明这个中保乃是摩西。
现在我们来注意,这里说“中保不是为一面作的。”(20节)他是为两方面作的。在立约的两方面,中保是站在当中,作介绍人,作证人。所以就说到摩西在当时接受律法的时候,他是站在中保的地位,把神和人两方面连接起来。在这里特别指出一件事,虽然中保是为两面作的,但“神却是一位”。这样我们就看到,这一位神,和承受律法的人,是在两面,摩西却在当中。摩西把神的要求带到人那里,摩西也把人的答应带到神那里。有一个事实,在神那一方面没有更改,但在人这方面就有更改了。人所答应的没有兑现。所以回到开头那个意思,律法就是为过犯添上的,说明人在神的面前毫无指望;说明人在神的面前凭着自己没有路。因为当时的中保是摩西,所立的约是两方面都要遵守。在神那一方面,神没有难处;但在人这方面就产生了难处。人这方面产生难处,就显露了人的过犯,律法就见证人的不是。
人的思想就是这样跑的,你这样一说的时候,他马上就跑到另外一个思想里去。“啊!我知道了!律法是跟神作对的,律法是阻挡人不能得着神的应许的。”人就转到这方面去想,但是圣灵在这里说了一句话,这句话在罗马书里出现了很多遍,都是非常明确的打断人无知的想法。“断乎不是”(21节),没有这样的事。为什么没有这样的事?这就来到一个本质的问题。如果律法能叫人称义,人就可以因着律法称义。但事实上,律法没有应许给人称义,它只是指出一条路给人看,“你走上去吧!你完完全全的走得出来,你在神面前就是对的。”但是它却没有给人保证,你一定能走到神所要的标准里。
律法是训蒙的师傅
律法从来就没有应许人什么。那为什么要有律法?感谢主,律法是神传出来的话,也是组成圣经的主要部份,所以就引出第二十二节,“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众人都知道自己是活在罪里,他们没有办法,就被催迫到神儿子的面前来,去相信接受神的儿子,叫应许的内容让那些信的人得着。这就很清楚归纳出律法的功用。律法乃是引进基督的,从神那一方面来说是引进基督,从人这方面来说是把人催迫到基督那里去。律法的功用不是叫人在神面前蒙悦纳,乃是指导人如何去寻求神。
所以从二十三节开始,说到信的真理还未显明以前,人在律法底下受看守,一直在律法里来发现自己的缺欠,一直在律法的底下看见人的愚昧,一直在律法的底下看不见出路,也看不见前途。一直等到神的儿子耶稣基督来到,祂一来,那蒙恩得救的真理就显出来,人就接受主耶稣基督作救主,得救的事就完成了,称义的事也成全了,这就是律法的功用。
律法不是没有功用,不过律法的功用不是给人得生命,律法的功用是催迫人去寻找生命。所以说,“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是教导我们最开始学习的老师。我看中文这个“训蒙的师傅”,实在是翻得太好了,如果你能领会这个意思,训蒙的意思是说,一个人从完全不懂到开始学习。开始教导他去认识事物的那一个老师,就是训蒙的师傅,就是你进幼儿园头一个教你的老师。如果你不念幼儿园,一上学就进小学,教一年级的那个老师,就是你训蒙的师傅。弟兄姊妹现在懂啦,律法就是最先教导我们去寻找神救恩的老师,一直把我们领到基督的面前。
因信都成了神的儿子
但是这个因信得救的真理显明了,就不再需要律法来教导,你直接去把这一位叫你因信称义的根源承接过来就是。律法的功用既然是把人带到神儿子的面前,现在你就直接在神儿子那里接受就好。你接受了神的儿子,就带出一个这样的变化,你们“都是神的儿子”(26节),你们都成了神的儿子,你们接受主的时候,就成了神的儿子。你们信主以后受浸,受浸就是见证你归入神的儿子,成了神的儿子,你也属于神的儿子。你就看见了,你整个人就成了神的儿子,你表明出来就是神的儿子。
既然是如此,那你原来作人的关系就不再存在了。你是犹太人也好,是外邦人也好,是世俗人也好,为奴的也好,是男的也好,女的也好,你们“在基督里都成为一了”(28节),都是一了,再也没有分别了,因为“都是披戴基督”(27节),都是穿上基督,都是在基督里。所以在神的面前,神所看见的就是那一位基督。我们都是在基督里,我们进入基督里乃是因着很简单的相信、接受了那应许。
要留意了,这句话很重要,就是末了的一节,“你们既属乎基督,就是亚伯拉罕的后裔”(29节),先不理会底下的那一句。现在回到十六节,“应许的原是向亚伯拉罕和他的子孙说的”,那子孙是指定的一个子孙。如果我们没有忘记这个事实,到了二十九节那里说的是什么?我们因信进到基督里,我们都在基督耶稣里成为一,不管是有多少人,都是在基督里。基督就是那一个指定的子孙,你们在基督里,就成了亚伯拉罕的子孙。既然是亚伯拉罕给指定的子孙,弟兄姊妹注意这里,不是一般的子孙,是那一个被指定的子孙,这样你就“照着应许承受产业”(29节)。
弟兄姊妹看到,神话语的奥妙在这里,我们怎么能承受产业呢?我们乃是在基督里承受产业。我们怎么能在基督里呢?乃是因信接受那应许,我们就进到基督里。一进到基督里,我们就成了与基督联合的人,我们就成了神的儿子。因此神当年应许亚伯拉罕和给指定的子孙所接受的,如今就成全在我们的身上。啊!弟兄姊妹们,你看这是何等宝贝的一件事!我们在神面前蒙恩,我们在神面前承受应许,不是律法给我们的,乃是我们因信接受应许。因信进入基督里,我们就成了指定的子孙。我们在基督里,我们也就是取得了接受应许的资格。我们感谢主!保罗在启示里,很明确的从历史、从实际、从真理来把人在神面前蒙拯救的整个事实说得清清楚楚。我们感谢主!
我们不知道当时的加拉太人看到保罗这一封书信,他们能不能从人的愚昧的心思里转过来?但是我们今天读到这一段话的时候,我们实在不得不敬拜赞美我们的神,因为我们今天在神面前蒙恩,固然是因信称义,或者说是因信蒙恩的这个应许造成的。并且我们也看见,我们蒙恩乃是在亚伯拉罕的日子,神已经作了定规,藉着亚伯拉罕和那一个指定的子孙,叫我们今天在这一位指定的子孙里,也成了指定的子孙,神所有的应许都是我们的享用。我们感谢神,这实在是奇妙的恩典,也实在是说出这不改变的应许成了恩典,成就在我们的身上。我们把荣耀归给主。── 王国显《得着儿子的名分──加拉太书读经札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