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课 |
與雅各書比較
雅各書和加拉太書都是在主后45 年左右寫成的,屬于最早完成的兩卷新約書信。透過這兩卷書信的比較,我們可以了解初期教會所面對的問題,反省一下這些問題有沒有在今日的教會出現。另一方面,加拉太書和雅各書之間似乎存在著解決不了的矛盾,雅各書明明指出,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單因著信。可是,加拉太書卻一再強調人是因信而稱義的。
要解決加拉太書和雅各書看似矛盾的地方,我們必須了解這兩卷書信的寫作背景,和不同的對象。
加拉太書的作者和雅各書的作者有著很不一樣的經歷,加拉太書的作者保羅,是曾經一度逼迫教會的人。在保羅信主初期,不少信徒都很懼怕他,不相信他已蒙恩得救。特別在猶太信徒中,更有人懷疑保羅的使徒職份和所傳講的福音。所以,在加拉太書,我們看到保羅一再為他的職份和所傳的福音辯謢。可是,雅各書的作者就完全沒有這個需要,雅各是主耶穌的弟弟,他是在主復活以后不久信主的,后來更成為了耶路撒冷教會的柱石,是主要的教會領袖之一,備受信徒的敬重,所說的話也就有一定的份量了。不過,兩位作者背景的不同,並不是兩卷書的信息各有不同的原因。倒是書信的對象,最終造成了加拉太書和雅各書之間存在的分別。
加拉太書是寫給加拉太省的外邦信徒的。這些外邦信徒所組成的教會,是保羅在第一次旅行佈道的時候所建立的。保羅到達他們中間之前,他們所過的是外邦人的生活方式。等到保羅將因信稱義的福音傳給他們,他們就信了主,生命得著了聖靈的改變和更新。可是,在保羅離去后不久,加拉太教會就受到猶太假師傅的攪擾。這些猶太信徒認為,人的得救除了要信基督以外,還要遵守摩西律法和接受割禮。惟有這些行為上的配合,人才能夠成為亞伯拉罕的后裔,可以領受神對以色列人的的應許。
對這些猶太信徒來說,保羅所傳的福音顯然是殘缺的,當中漏掉了行律法、受割禮的要求。加拉太書,就是保羅為要駁斥猶太派信徒的錯誤而寫的。在純正的福音面臨挑戰的情況下,在人要在福音的真理以外加上其他行為的要求下,保羅要強調的,自然是因信稱義的獨特性了。因此,在加拉太書,我們看到保羅一而再的聲明,人稱義,是因著信,絕不是靠行律法或者是守割禮。人的行為,在得救的事上,是毫無功效的,唯有信靠基督,才能夠使人稱義。為了要突出”因信稱義”的真理,保羅在加拉太書用了不少筆墨去否定行律法和受割禮的意義,書信中提到信徒行為的經文也比較少。驟眼看來,保羅的加拉太書似乎也就不注重信徒在行為方面的表現了。事實上,保羅在加拉太書第5、第6 章都有提過信徒應有的行為。不過,整體來說,加拉太書始終是較著重因信稱義這個教義的探討,著重邏輯上的推理和分析;語氣也相當嚴厲、激昂。
雅各書的對象跟加拉太書的很不一樣。雅各書的對象,在信主之前,就行了割禮,對律法也很熟悉,不會有加拉太信徒的問題,反而是因信稱義的真理令一些人太得意了,以為只要說是相信了耶穌,就可以在生活上隨隨便便的過活,根本不明白“信”的本質。雅各書反映出當時在所謂的信徒中間,出現了重富輕貧,欺壓孤寡的做法,又有人在言語上不檢點、還有嫉妒紛爭等等的事情發生。另外呢,也有些信徒處于試煉當中,面臨放棄為主作見證的負擔。為了勉勵那些受試煉的信徒,忍耐下去;更為了提醒當時一些所謂相信了耶穌基督的人,信心在實踐方面的重要性,雅各就寫下了雅各書這卷書信了。
總的來說,雅各書是從生活方面講論因信稱義之道,加拉太書,則是以教義方面討論稱義之道。加拉太書講到信心的功效,雅各書則講到信心的實踐。加拉太書目的是要指出,人稱義是因著信,而雅各書則要說明因信稱義的信,是怎樣的一種信。所以兩卷書所講的,實際上是同一個真理的兩個方面,並沒有衝突。將兩卷書擺在一起讀,可以使人對因信稱義的真理,有更完整的認識。
今天我們在教會講道的時候,要就著弟兄姊妹的需要來傳講聖經的真理。如果會眾對得救的方法不清楚,就要和他們看加拉太書,讓他們了解人是因信稱義的,不是靠善行,功德或者是其他人為的功勞和行為。如果會眾對得救之途徑是清楚的,已經接受了基督作為個人的救主,卻沒有重生得救的表現,生活方式和沒有信主的人毫無分別,那雅各書的訊息就很適切了,作為傳道的人,也就不妨多講雅各書的訊息。不過,無論如何,加拉太書和雅各書就好像一個銅錢的兩面,兩卷書信所論到的真理都是同等重要,相輔相成的。作為傳講主道的人,我們應該在適當的時候將兩方面的信息都傳講。加拉太書有好些教訓,是與雅各書類似的。在教義方面,兩卷書都有提到在主裡的自由,遵守律法的全面性,以及引用亞伯拉罕的信心作為例子。生活方面,兩卷書都提到屬靈的良善和愛人如己,要使弟兄回轉,也有論到肉體的爭鬥和“種與收”的比喻。留意這些相似的部份,可以讓我們看到這兩卷書信並非對立,進一步看出聖經真理的完整和一致。
加拉太書和雅各書都有提及律法,特別是律法的整體性。兩卷書信都指出,如果要守律法的話,就必須守全部的律法。加拉太書5:3 節說,“我再指著凡受割體的人確定的說,他是欠著行全律法的信”。意思為是要信徒曉得,要靠行律法稱義是多麼的不可能。要守律法就必須守全部的律法。正如雅各書2:10 也說了:“因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條上跌倒,他就是犯了眾條”。試問誰有能力去守全部的律法呢?想要靠守律法稱義,是絕對不可能的。唯有靠著耶穌基督,信徒才得以被稱為義。這一點是加拉太書特別強調的。雅各書,雖然沒有特別側重講因信稱義的教訓,卻也間接提過信徒在基督裡是自由的人。
雅各書1:25 提到使人自由的律法,這裡的律法並不是指舊約的律法禮儀,乃是指著基督的律法、聖經的真理和原則而說的。而雅各書說,這個律法是使人自由的。意思也就是說,信徒不再是昔日的猶太人,用一種奴隸的心情去死守律法的規條,想要靠律法稱義,乃是甘心樂意的去遵守神的律法,按著神的心意而行。換句話說,信徒是已經得著在基督裡自由的新生命,可以自發的按著神的旨意行,再不是拘拘謹謹地墨守成規了。而這個自由的新生命,也是加拉太書有提到的。加拉太書2:4 提到信徒在基督裡的自由,5:1 節則提到基督釋放了信徒,叫信徒得以自由。
加拉太書和雅各書除了提及守全律法的困難和在主裡的自由之外,還有三方面的共通點,那就是,兩卷書信都引用了猶太人的祖先亞伯拉罕的信心作為例證,來支持他們的論點,顯示出亞伯拉罕的信心,是保羅和雅各都認為值得信徒學效的。不過,保羅套用亞伯拉罕的例子,是用來證明得救是因著信心,不是因著行為。而雅各提到亞伯拉罕的時候,則是強調他獻以撒這件事,指出真正的信心一定有行為的表現,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不能叫人稱義。加拉太書和雅各書從不同的角度來引用同一個人物,是因為他們的目的各有不同,兩處的例證實在並沒有互相矛盾的地方。亞伯拉罕固然是因著信進入與神和好的關係中,被神稱義;可是,他這份信心,也必然帶來順服的行為。今日我們作信徒的,當然要明白我們之所以被稱為義,純粹是神的恩典,我們是因著信就得以稱義;可是,我們也別忘了,信心不是掛在咀邊的,應該有相應的行為表現。讓我們都懷著感恩的心,做一個蒙神眷愛的,有好行為作見證的基督徒,叫人看見我們的好行為,就將榮耀歸給我們在天上的父!兩卷書信實在沒有“信心與行為”的衝突,它們都要求信徒明白教義,同時也要求信徒實踐真理。首先,這兩卷書信都提到信徒行事為人的一個大原則,就是要愛人如己。加拉太書5:14 節說:“因為全律法都已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在這節經文的上下文,保羅鼓勵信徒要用愛心互相服事,不可將在主裡的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翻到雅各書2:8節,我們會看到很類似的一節經文:‘經上記著說:“要愛人如己”。’而在鼓勵信徒要愛人如己的上下文,雅各也一樣有提及使人自由的律法,間接提醒信徒他們在基督裡的自由。
除了鼓勵信徒要愛人如己之外,加拉太書和雅各書都勸勉信徒要培養屬靈的品格。加拉太書5 章22節鼓勵信徒要追求: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和節制;而雅各書3:17 則勸導信徒要追求:清潔、和平、溫良、柔順、滿有憐憫、多結善果、沒有偏見、和沒有假冒。祇要將兩處的經文放在一起來作個比較,你就會看到兩卷書信對信徒追求屬靈品格的教導,是十分相似的,甚至在所用的字眼上,也有些是一樣的。可見,在兩位作者的觀念中,聖靈的果子都是寶貴的,凡是屬主的兒女,都要積極追求。我們不要以為信徒”因信稱義”,就可以不注重生活的表現。加拉太書那麼強調因信稱義的真理,不也像雅各書一樣要求信徒在行為上有所表現嗎?信徒實在沒有推卸責任的藉口了!
加拉太書和雅各書,除了在積極方面教導信徒努力實踐之外,在消極方面的勸勉也是很接近的。在加拉太書5 章17 至21,保羅提到情慾的罪,集中包括了姦淫、污穢、邪蕩、拜偶像、邪術、仇恨、爭競、惡恨、惱怒、結黨、紛爭、異端和嫉妒、醉酒、茗宴等。經文指出,習慣性地行這些事的人,是不能承受神的因的。而雅各書,3:14-16 節也同樣指出苦毒的嫉妒,紛爭,都是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鬼魔的,信徒不可去行,雅各書所列舉出來的,屬肉體的罪,雖然不及加拉太書那麼詳盡,但基本的勸勉教訓卻是相同的,都是要勸勉信徒不要沾染情慾,乃要更多的親近主,在生活行為上榮耀祂。
加拉太書和雅各書在主題上是各有不同的。前者著重講因信稱義,講信心的功效。后者則注重講信心的本質,指出信心會帶來的行為的表現。縱然是這樣,兩卷書信在教義以致信徒生活方面的教訓,都是很多相同點的。綜合來說,加拉太書和雅各書的作者雖然不同,兩卷書信的真理卻不但沒有衝突,反而是相輔相承,互相補足的,都是出于神的啟示,是絕對的真理,信徒應該把兩卷書信好好的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