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章末段(二15-21),我们不清楚这是撮述保罗对彼得说的话,或是使徒已经转移了他的焦点,直接向加拉太人讲述。这似乎是保罗在安提阿的一篇讲章。但就算是一字不漏的引述,保罗在他的脑海里必了解加拉太人的需要,所以这段落是引到本书信中心信息的桥梁。在第三和第四章中,保罗必须说明他们是因信称义,才得称为亚伯拉罕的子孙,不是靠遵行律法。
从三章6节(或7节)至四章7节,是一段很长的教义争论。引言(三1-5或三1-6)和之后的部分(四8-20),似乎针对个人在加拉太的经验,虽然我们应当避免太刻意分别理智与经验之间的差异(例如三1-5不乏教义内容,而三26-29着重加拉太人在基督里的经历)。总结部分(四21-31)呼吁回到经文的教导里,虽然保罗在这里,与他在三章6至14节旧约的引文大异其趣。
3:1-4:31
三1-5 初步的呼吁 这段呼吁的强烈个人色彩,可反映于‘我只要问你们这一件’(2节)。保罗思想基督的死和加拉太人否定基督之死的价值(二21),引起保罗激烈又振振有词的一连串问题(1、2、3上、3下、4上、5节)。他两度称加拉太人‘无知’;他认为他们是受了迷惑,并且弃绝了圣灵。简言之,虽然基督耶稣被钉十字架的福音已活画在他们眼前,他们的经历将变为徒然(第4节的‘受苦’更广泛的意恩也许是‘经历’,所以其中暗指圣灵大能的显明)。
值得留意的,是保罗在这段经文中所作的对比。在第2节和5节,‘行律法’(直译:‘律法之工’)和‘听信福音’(直译:‘信心之听’)是对比。后者可以有好几个翻译,例如:‘从信而来的听见’、‘含有信的听见’,或更贴切的是‘产生信心的信息’(罗十17有同样的意思)。虽然这些翻译有不同的重点,却表达一个共同的中心思想:犹太人守律法的生活与相信福音信息有天渊之别。
保罗在第3节作了类似的比较:‘靠圣灵入门’对比‘靠肉身成全’(新国际译本:‘尝试用人的力量来达到目标’)。这样的翻译只捕捉了它的意思而缺少了‘肉体’与‘圣灵’的对比,这对比却是本书信常见的主题(参四23、29,五13、16-26,六8、12的注释)。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保罗开始将许多这样相对的字词组合起来。一面是律法的行为、肉体、奴隶、罪和死亡;一面是信心、圣灵、产业和应许、自由和儿子的身分、义和生命。第一类组合象征现今的邪恶世代(一4);第二类组合反映将来的新纪元,即在天上的耶路撒冷(四26)。
加来太人若听信犹太主义者的假福音,就等如背弃他们所亲身经历圣灵的大能和作为。他们必须明白此举乃是走回旧路。本应活出将来世代的儿女的形象,他们却归回现世的小学里(参四8-10)。
3:1-5
三6至四7 基本的论点 保罗从这里进入一个有层次的辩论焦点,集中在给亚伯拉罕的应许和颁布律法的新段落上。第6节可以看为引言的结束或关系的开始。无论如何,它是用来连接下面与加拉太人有关的重点:如何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而保罗的结论是,不能藉遵守律法,乃是藉着信心(三4-14);这又引到另一个问题:究竟律法有何功用(三15-25)? 3:6-4:7
三6-14 给亚伯拉罕的应许 创世记十五章6节是保罗的关键经文,在罗马书四章,这节经文再出现,用来阐释亚伯拉罕的重要性。理由很简单,假若亚伯拉罕是因信而被神称义,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也应该拥有同样的信心(参罗四11-12)。此外,保罗引用创世记另一节经文来说明亚伯拉罕对外邦人的重要性:‘万国必因你得福’(创十八18,二十二18;比较创十二3,二十六4,二十八14),仿彿保罗所提倡自由的福音,远在基督降生前已宣讲了。
辩明了神与亚伯拉罕的关系后(6-9节),使徒进入反面陈述(10-14节):称义来自信心而非律法,原因是律法不能称人为义。
3:6-14
第11-12节 第11-12节是论点的核心,更以哈巴谷书和利未记作双重援引:‘义人必因信得生’(哈二4)。这节的希腊文翻译也可作:‘因信称义的人必得生’。这节经文绝对是保罗神学的核心,就是从这节经文发挥出整卷罗马书的主题(罗一16-17)。
由于希伯来文最自然的译法是:‘义人必因“忠信”而得生’,有人遂认为保罗错解旧约,皆因旧约的意思似乎是叫人忠心遵守律法!但是哈巴谷书二章4节其实很明显是援引创世记十五章6节(两节经文的‘义’和‘信’都用相同的希伯来字根)。先知可能以亚伯拉罕的信心生平为着眼点,包括献以撒为祭,但先知必看亚伯拉罕的一生是以踏出信心的第一步开始的。虽然保罗并未在第三章发挥信心带来顺服的教导,从五章13节至六章10节(及罗六至八)可以看到,保罗认为顺服(忠信)的生活和使人称义的信心是不可分割的。保罗没有误用哈巴谷书;可以说,他因信称义的神学观点乃来自哈巴谷书对亚伯拉罕生平的独到见解。
保罗处理哈巴谷书二章4节与利未记十八章5节(‘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的关系也惹人诟病。保罗似乎把两节经文放在对立的位置上:‘律法原不本乎信’(直译:‘律法非由信而来’)。毫无疑问,保罗认为摩西的职事和福音有着根本的分别(参林后三6-18)。但这是否意味着他看律法是与信心背道而驰?从第三章整章的语境来看,尤其是21节,答案明显是否定的。这段经文的焦点是律法在得着亚伯拉罕的产业、称义和生命所扮演的角色。假若律法的目的真在于使人称义,它确是与信心大百抵触。换句话说,律法主义者才是令律法和应许产生矛盾的罪魁祸首,他们告诉外邦人(很可能引述利十八5),要得着亚伯拉罕的应许,他们必须先遵行律法。
无论如何,保罗就是利用这两节旧约经文(哈二4;利十八5)来证明守律法不能称义。他用另外两节圣经来佐证,分别在第10节和13节。前者来自申命记二十七章26节,定所有不能全守律法的人为有罪(换句话说,律法咒诅人,而非称人为义)。后者来自申命记二十一章23节,保罗用这节经文来作为预言基督背负咒诅的形式。我们毋须因为律法不能称人为义,反倒咒诅人而绝望。藉着死,基督把我们从咒诅中‘赎’出来;藉着圣灵,把亚伯拉罕的应许成就了(14节)。
3:11-12
三15-25 律法的功用 当保罗表达了对律法的消极看法之后,发觉应该解释律法是如何与神的旨意相辅相成的。究竟律法与亚伯拉罕的应许之间有甚么关系呢?他的回答着重于律法比应许的颁布较迟(15-18节),又比应许较早成就(19-25节)。
第一,使徒指出,神赐律法的约比亚伯拉罕应许之约的建立,迟了超过4个世纪。(‘约’通常是指‘遗命’,但七十士译本却用这字来作那个希伯来字的标准字词。保罗是否语带双关就不得而知了。)他的重点是清楚的:用后来的约来废掉前约是不可思议的。假如律法是应许以外另一条承受产业之路,这就等如后来之约废掉了前约。犹太主义者的教导实际上使这两个约产生不能协调的冲突(17节)。产业只可以从恩典而来,或者靠遵行律法而获取;而既然是先从前者来的,就不可能再来自后者(18节;参罗四5)。在辩证过程中,保罗提醒加拉太人,他们(甚至包括律法主义者)认同对亚伯拉罕子孙的应许是在基督里成全的(16节)。这点在接下来的辩证里非常重要。
第二,保罗强调律法是在应许成全之前出现,在某个程度上,是为应许的成就铺路(19-25节)。重点是摩西的律法扮演一个临时的角色。律法只是为一个时期的需要而已,直等到应许的子孙──基督──来临(19节)。当信心的实体在基督里出现后,律法的监管作用就消失了(25节)。与其说与应许冲突,不如说律法‘限制’罪恶的子民,管制他们作用像在罗马的世界中,(负责看管儿童的奴隶)负责管教在他以下的人(一词在24和25节出现,和合本译:‘师傅’)。换言之,摩西的律法是用来为亚伯拉罕的应许服务,预备律法以下的人有一天接受福音。这点在四章1至7节会有更详细的说明。
3:15-25
第19节 第19节从多方面描写律法的配角性质。第一,它是‘添上’的,意即它并非原约。第二,它是‘为过犯’而设的,意即它的目的是限制罪恶,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显明罪恶过犯(三19-20,四13-15,五13),甚至是使过犯增多(即五20,七下11之意)。第三,它是‘藉天使经中保之手设立的’,暗示它比不上亚伯拉罕之约(20节的准确意思不明,纵使很多释经家提出不同的诠释)。简言之,律法不能使人得生,也不能使人称义。律法不但没有否定应许的恩典本质,它更是神救赎计划中的重要元素,教导人向律法死(二19),以致能因信称义。 3:19
三26至四7 总结:儿子的名分 ‘儿子’(希腊文:huioi)是第26节的钥词,在本段之始已出现过。这是了解保罗思路的重要提示。我们也许会以为26至29节只是重复论点。但正如作曲家不会纯粹重复一段演奏来结束他乐章,保罗也不甘只谈论亚伯拉罕子孙的儿子名分。保罗跨前一步说:‘你们……都是神的儿子’(在四1-7,这点会详加发挥)。这章的其他重要主题也在此段出现:应许(14节)、产业(18节)和‘因信耶稣基督’(22节)。上个世纪一位释经家评论第29节时说:‘为了解释第7节的宣言,保罗足足用了他所有着作中最深、最广、最全面的22节辩证来详加发挥和阐释。’[C.J. Ellicott, A Critical and Grammatical Commentary on St. Paul's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J.W. Parker and Son, 1854) p.72]
另有两个要点,在这里第一次提出来。第一,在基督里的合一。福音将犹太人和外邦人(参弗二11-18)之间的阻隔拆除了,这是保罗的书信中背后所指导的思想。在第28节,保罗强而有力地引出真理,强调其他的分隔(奴隶/自由人,男人/女人)对我们在神面前的地位,丝毫没有影响。虽然本节常在建立基督教伦理时被滥用,我们不能忽视它的重要性。特别在现今的社会里,我们深感歧视──无论是出于种族、社会地位,或是性别──的祸害,故此我们当因这福音不偏待人而欢欣,也学习让这真理应用在我们的生活里,照亮这混乱的世界。
第二个要发挥的主题是与基督联合。此点其实在保罗强调信仰基督时已暗示了,但此时更以受洗归入基督和披载基督来大大加强(27节;参罗六1-4,十三14;弗四24;西三10),保罗更辅以在基督里成为一(28节)和属于基督(29节)作为佐证。这主题是保罗神学的中心思想,是保罗救赎论的基石。此时我们可以开始领会基督为何是亚伯拉罕子孙:我们得以成为亚伯拉罕的子孙,纯粹是因为我们和他那一位子孙合一。
骤眼看来,四章1至7节是新段落的开始。其实它是上述论证过程的总结。它包含一个说明律法之督导作用的例子。更重要的,是这段经文把我们带到儿子名分的高潮里。
从的形象(三24-25的原文字)转到‘师傅和管家’(四2;新国际译本:‘监护人和信托人’)的图画。这些人拥有实权,故就产业拥有权来说,家中的小主人实与奴仆无异。孩童要等候父亲所定的日期来到。以色列人是这段经文的主角(‘律法以下的人’,5节),但保罗在此亦引入一个新的字词 stoicheia(‘世俗小学’3节;参9节),藉这个新的字词,外邦人亦被纳入这段经文的范围内。保罗的论点似乎是,正如异教徒服于某种形式的仪文主义下,犹太人也是如此。(有学者却认为所指的是空中的邪恶势力;参西二18、20。)
无论如何,奴仆状态只维持到时候满足的日子:当神的儿子成为人,服于律法之下,使祂有权释放我们,祂就叫我们也成为众子(4-5节)。此时,圣灵出场了,之前已援引祂(三3;参三14和有关洗礼的经文:三27)。只是在此刻,圣灵正式和儿子名分的教义有连带关系了。我们既已领受神儿子的灵,内心就意识到神是我们的父,我们是祂的后嗣了。在罗马书八章14至17节和26至27节,保罗把这点发挥得淋漓尽致。 3:26-4:7
四8-31 进一步的呼吁 虽然严格的说,保罗现已总结了教义的争辩,他还想藉加拉太人的经验(8-20节)和律法的见证,来强化他的论点(21-23节)。 4:8-31
四8-20 加拉太人经历的印证 8至11节提醒加拉太人他们从前的异教生活。这段经文衔接下一段(12-20节),我们不要只看见它是一个插句而忽视它紧接一句有力的宣告(7节)。这一段经文指出一个可怕的事实,就是加拉太人尝过来世的滋味(4节),却又回到从前的奴隶生活里。保罗用‘认识神’来阐明那极大的对比:他们起初的行为可以归咎于他们不认识神,但这些旧行为在他们认识神之后就不能接受了。保罗又指出与其说他们是‘认识神’,不如说‘他们被神认识’,因为这个关系是神主动建立的。这个简短的段落在悲恐声中结束(11节),让我们联想到二章2节和三章4节,这也很自然的进入接下来比较个人化的部分。
12至20节不容易明白。加拉太人十分了解这段经文所指的是甚么,而我们却一无所知。此外,保罗的用词激烈和过分简略。
4:8-20
第16节 第16节似乎暗示,加拉太教会出现律法主义后,保罗曾和加拉太人接触。‘你们一点没有亏负我’(12节)可能指加拉太人对保罗说过的话。另外,从13至15节的生动描写,我们可看出保罗正回想加拉太人初信之时:‘那时,虽然我并非律法主义者,只是像你们一样,你们却一点没有亏待我,反倒殷切地接待我。’
虽然本段的细节已甚难追究,基本的用意是清楚的。加拉太人对保罗的态度起了变化。假若他们能回想与保罗昔日的情谊──他的疾病和他们乐意的款待──此刻就不会如此对待保罗。加拉太人现今的态度或多或少是由于有人要赢取他们的好感,同时要离间他们和保罗的关系(17节)。加拉太人应审视这等人的动机(这似乎是18节的意思,该节甚难解,可译成多个不同的意思)。
保罗语带伤感地结束本段落(19-20节)。他因加拉太人而感受到的激动,只有生产之苦可比拟。跟着以多个隐喻来表明他们的真实需要──基督在心里成形。换句话说,他们必须被模成基督的样式(罗八29)。他极之渴望与加拉太人面对面促膝谈心。保罗的牧者心赐在此表露无遗。
4:16
四21-31 律法书的印证 将这一段当作是另一个印证的援引──所以不是基本争论的部分──也许会让人觉得这段经文不重要。其实,有人感到第21节语带讽剌,保罗之后说的是反话。事实上,保罗要用夏甲和撒拉的故事来劝服加拉太人。况且,以实玛利和以撒之间的明显分别,将会因为保罗在罗马书里详细讲解他的教义而显得重要(九章,尤其是6-12节)。话说回来,这个创世记故事并非保罗对称义观念的基础,而有关的教义已于上一章彻底阐释了。也有可能是犹太主义者自己提出这故事的,而保罗只是被迫对它有所回应而已(然而,这个说法不能证实)。 4:21-31
第24节 第24节‘这都是比方’也是热烈讨论的经文。保罗用一词,所以直译是‘这些东西是用寓意的手法写成的’,或‘这些东西可以寓意地理解’。保罗当然不是采用由亚历山太的斐罗发扬的寓意手法,因它强烈地削弱(或否认)旧约叙述的历史,为的是建立复杂的哲学系统。既然今天‘寓意’(allegory)一词已成专用名词(希腊原文本非这么专门),我们应尽量避免用它来形容保罗这段经文的性质。
另一方面,保罗无疑看见并非我们一般所指一些经文‘历史意义’。据我们了解,创世记的作者没有意识要分别这两个约,也不是要试图挑拨犹太主义者和外邦人的关系。那么是否保罗误用了旧约?
要记着:在整个救赎历史中,我们可以看见每一件事都根据一定的模式出现。也许比较明显的模式是‘考验验出不顺服’,清楚地显明在亚当身上、以色列人在旷野的经历,最后才是耶稣胜过这些试探。主要的区分是自然与超自然,就是人类用自己的力量所能作成的,对比他们倚靠神的力量所成就的。这个原则在圣经历史中已经多次表明了,而以实玛利和以撒的故事就是一个特别有力的例子。神向来教导祂的百姓在救恩上倚靠祂,有甚么方式比带出这个原则和将之应用在加拉太的争论上更贴切呢?
有学者采用预表(typology)而非寓意来形容保罗的手法。他们认为历史不但没有因神学的缘故而减损其真实性,历史反倒蕴含着潜伏的神学思想,而且埋下后来事件的伏线,这些后来事件把有关的神学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亦有人认为,就算创世记的作者不像保罗般明白该段经文背后的意思。在背后感动作者的神,却非常清楚。这种解经法固然有被滥用的危险,但不能否定的,是一位全知的神(姑且不提祂的预知)绝对可以看到在历史事件中,当代人所看不到的深层含义。对保罗来说,创世记故事竟然和律法主义的问题如此多吻合,此现象当非偶然。这些吻合之处可用对比的形式胪列出来:夏甲/撒拉;奴隶/自由人;西乃山的约/(新)约;现今的耶路撒冷/在上的耶路撒冷;以实玛利/以撒;按血气而生(肉体)/从应许而生(圣灵);逼迫人的/被逼迫的;被遗弃的/后裔。
在这几个对比所产生的观念中,至少有两个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第一,从现今的耶路撒冷和在上的耶路撒冷之对比(25-26节),可清楚看见保罗的圣经历史观点,极富‘末世论’味道,意即基督的再来就会带进来世。这观念曾在一章4节出现,也是三章23至25节和四章4节‘成全’经文的理论基础(参林前十11)。
第二,第23和29节的肉体和应许/圣灵的对比(和合本译希腊文‘肉体’为‘血气’),在三章4节首先被带出来(参注释),可见这段是全书中最重要的段落,以同样的对比为开始和结束。这些字词与福音的末世性有显着的关系。肉体──按自己的能力而操作的堕落的人性──是今世非常显着的特性。相对地,圣灵掀开了将来世代的一幕,让基督徒甚至可以坐在天上(弗二6;腓三20;西三1-4)。此对比的重大道德含义将于五章13至16节得到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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