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
照以上数章所论保罗对于称义之道既详切明言,我们当不至心中有所怀疑。我们所当特别注意者,即在得救的进程中,不仅称义为已足,称义不过是得救的初步。更宜在生命路程上,努力前进,直至得胜地步。据保罗在罗马书所论,此路程共分四步,或说是三步。
一、称义
凡在主内信徒,必是已经“因信称义”的信徒(3:22,25-31,4:3-5,5:l-2),使徒保罗论及称义之道,申论最多的,即是因信“称义”。其所以称义,唯在“因信”,此因信称义,即救恩的基石,救恩的门路。
(一)称义的要义称义之道所括要义,其最要者:
1.免除人的罪 如言“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4:7-8)“神设立耶稣作挽回祭……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好在今时显明他的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3:25-26),“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神的义。”(林后5:21)人的罪债已偿,罪案已消(太18:23-27)。账已结清,往日过恶,一概涂抹(赛23:23)。使我们于神前,变如雪白(赛1:18)。
2.承受主之义 人得称为义,一方面固赖基督所付的重价,消除诸罪;一方面亦赖基督的义行,完全律法,而承受基督的义。如此神非但不以人为有罪,且视人为义,就像人亲身遵行律法无异。是称义的人,乃因基督的救赎而除罪;并因基督的义行而称义。即我们的债,归到基督的账上;基督的义归到我们的帐上;正如阿尼西母所欠腓利门的债,皆归于保罗的账上似的(门17-18)。此归账之义,亦称义之要道。
3.得与神复和 称义者,不但罪蒙赦宥,且恢复其未犯罪时之原有地位。譬如有犯法而被囚的人,满期出狱,罪固已蒙赦宥,然其可耻辱的恶名,终觉不能除去,乃因其已失去原来称义的地位。我们因基督得称为义则不然,非但种种罪孽尽行取消,且得复回本来地位,有如浪子回头,罪得赦免,且恢复其原来为儿子的身分与地位无异(路15:22,24)。
(二)称义之实验 人如何得于神前称为义呢?这实在是一种特殊的恩典:
1.白白称义 人得称为义,不付任何代价,只因信心,白白接受。“如今却蒙神的恩,因基督耶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我们得称为义惟赖耶稣基督,在我们罪人方面,绝无可称为义与神复和的原理,何幸我们得和耶稣交换地位(代替之义即换地位),我的罪归到耶稣身上,耶稣的义归到我身上(林后5:21)。因此我们称义绝不靠自己有何功德,全因耶稣的救赎,赖神恩白白称义(罗3:24)。不但罪蒙赦宥;且身穿基督的义袍,这是多荣幸啊!
2.完全称义 神因耶稣的代赎赦免我们的罪,洗除我们的污秽,不是赦一半,留一半,轻罪洗掉了,重罪还洗不掉,外面的罪消除,心灵中的罪还未消除。乃是不论轻的重的里里外外都洗白净了,“你们的罪虽像朱红,必变成雪白。”(赛1:18)“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l:9)正如浪子回家,所有身穿污秽衣服,皆完全脱去了。
3.永远称义 称义亦是永定之事,既已称义,决然不能再失去称义的地位,以基督救我们,必救到底。以称义之地位言:因既已称义,则永于神前为义人,决不致有半途而废,或与主有断绝关系之虞;但以称义者之品格而论,或不无罪罪之时,宜时至神前求赦,并至铜盆内洗脚,可永保称义赦罪之平安。此称义地位,即在基督里的地位。在亚当里人皆有罪;在基督里,信之者皆得称为义,亦确于神前为义。
二、算义
“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罗4:3)此以信算义果何意呢?
(一)以信算为义 乃言我虽无义,却有信。神即以我的“信”,“算”为我的“义”。是不但因信称义,而且亦因信算为义,即以我之“信”,“算”为我之义(罗4:3-11)。信心之父亚伯拉罕,所以得称为义,正是以其信神,神即以他的信算为他的义(创15:6)。是言以“信”算为义;非以“行”成为义。于罗马书4章,全是论亚伯拉罕因信算义的证据并经过。这算为义的意义,有如一个学生要升大学,须有高中毕业的资格,如无高中毕业,亦可以高中毕业的同等学历,“算”为高中毕业的资格。感谢神,我虽无称义的资格,却是有信;神即以我的信,“算”为我的义,即算为我称义的资格。
(二)以基督的义算为我的义 我虽无义,基督却有完全法律的义。我今在基督里,正是与基督交换了地位,我的罪归到基督身上,基督的义,归到我身上,神即于基督内,视我为义。或以基督的代替,而称我为义;亦或因准乎律法,而视我为义;因为基督已经完全了律法。我既在基督里因信接纳了基督的义,神亦不能不以基督的义,“算”为我的义,基督之义,亦即我之义了。
以上所言因信称义,与以信算义,还是同等地位:以信“算”义,重在神以我之“信”,“算”为我之义,因信“称”义重在我以信接纳基督之义。我之信所以算为义,亦是以信而接纳基督,非在基督里,决无称义之可言。
三、成义
我们在基督里称为义,是以基督的代替所成之功。算为义,是以信算义,神以我之信,算为我之义,这是“在乎恩,不在乎功”。这“称义”“算义”,在神方面是“由于恩”;在基督方面,是“因基督的救赎”“凭着耶稣的血”;在我们信徒方面,是“藉着信”;神恩与主功,既是永远可凭,完全可靠的,我们因信而称义、算义,当然也是完全可凭可靠的。神决不能称不义的人,算不义的人为义。所以圣经亦明言我这因信称义的人,亦在神前“成为义”。
(一)在基督方面 信徒之所以“成为义”,是因基督的“顺从”,“因一人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基督的顺从,有两方面:一则完全了律法的义,甘心在律法下遵守了全律法;二则自己卑微顺服至死(腓2:8),而作了赎罪祭,并挽回祭,将人的罪皆消除,而与神复和;人在神前,即“成为义”了。因为我不但把罪消除;且是有基督的义,归到我身上;当然我在神前,即成为义了。
(二)在信徒方面 信徒之所以“成为义”,亦因个人的奉献,“献上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或作罪的奴仆,以致于死;或作顺命的奴仆,以致成义。”(罗6:16)此言信徒不但有成义的地位与生命,也是有了成义的生活,如雅各说:“人称义是因着行为,不是单因着信。”(雅2:21-24)以行为为信心的表征,有了信心亦必然有行为,否则他的信心是死的。如果信徒肯献身、肯顺服,让主在我心中,在我身上,作成他的工,终必“至于成义”。
四、义为王
“罪作王叫人死;照样,恩典也藉着义作王,叫人因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永生”(罗5:21)。“义作王”的生活,即信徒在基督里所到最高尚的地步:
(一)义作王即基督作王 义即基督的名称,“他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23:6)。故义作王,即耶稣在我们的人生里作王,如果耶稣在我们的人生里作了王,是何等荣美的人生呢?大卫王原是耶稣的预表,以色列民族,到大卫作王时,则扫罗家(扫罗代表自我)国内一切的本地人,如亚摩利人等(代表肉体的情欲等);并四围的列国皆胜过了。即把自我、肉体并肉体的情欲嗜欲以及世界等,皆钉十字架了(加2:20,5:24,6:l4—15)。
(二)义作王即生命为王 “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何况那些受鸿恩又蒙所赐之义的,岂不更要因耶稣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吗?”(罗5:17)此生命为王,即义的生命作了王。人的失败,全是因为体作王,或是未被灵化的魂作王,是不能不失败的。如果义在生命中为王,凡不义的事,是生命中所不容的,在他的人生里,自无任何不义的思想动作之发生,他的人生,自然即显为圣洁公义的人生了。
(三)义为王即基督人为王 按中国字,“义”字是羊、我二字合成的,若按灵意说,即上帝的羔羊,与我同化;亦即保罗所说:“我活着就是基督。”此活着即基督之我,即“不再是我”,乃是一个基督人了。此基督人的人生,亦即表现基督,或代表基督的人生,当然这就是基督徒的胜利人生。在基督徒的胜利人生里,一则表现了神的义:在基督的救恩,而使信徒得“称为义”,并“成为义”,终则“义作王”,“好在今时显明神为义,使人知道他自己为义,也称信耶稣的人为义”(3:25)。二则表现基督的义:神为人预备了称义的救法正是显明神为义,耶稣生在律法之下,并在十字架上为赎人罪,舍命流血,亦是表现了主耶稣义中之义了。三则因此使罪人得称为义,且成为义,终则义为王,胜过肉体罪欲而度得胜的人生。义既作了王,即再无失败,犯罪即不可能了。义作王即信徒的胜利人生,经验完全救法的人生,几时义作王,亦即主耶稣在我们的生命中为王,即是主对于我满意的人生。义不作王,即我的人生,尚未被主占有;尚未让主在我心中的宝座上,在我的生命生活中掌权;即不能叫主得荣,叫主满意。几时义作了王,主救我的目的即成功了。
总言之,从义的方面论,主的救恩如何使人称为义、算为义、成为义,并义作王,即是表现了主的完全救法。亦是显明了神的义,主的义,并称义信徒之所以为义;律法之义成全了,救世之恩义即彰显了。奇妙啊!主“耶和华我们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