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 |
定罪
2.定罪(1:18~3:20):
罗1:18~3:20接续1:16-17的福音主旨,说明福音的必要性,人必须因信称义的原因是:人有罪。
因世人都犯罪,神的忿怒和神的审判(1:18、2:5、3:19)必临到罪人,「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3:10)」,也说明了神定世人有罪的正当性。
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人若没有罪,神就不需要称人为义,人也不必「因信以致于信」被称义,这提供了人必须称义及神要称人为义的背景。
人有罪,罪在何处?保罗在本段经文中,就是要指出?普世人都有罪,连自以为义的以色列人也不例外;?他们被定罪的原因,及?被定罪的结果。
第二讲第一节 外邦人被定罪
2.1.外邦人被定罪(1:18-32):
2.1.1.不虔不义惹神忿怒(1:18-23):
保罗说到福音的首要重点就是「神的忿怒」。因为16-17节所说,人要称义必须「因信以致于信」的福音信息己经启示出来。而1 8节就接续说,这是因为(「原来」)神对人的罪恶,所显出来的忿怒,除了因信以外,人在神面前是不可能得著称义的地位。所以,人若不及时在世时悔改因信称义,就难免落入神的忿怒和审判中。
1.神的忿怒是怎样的忿怒?(l:18a)
a.神的忿怒是义怒,是崇高纯洁,不像人的忿怒搀杂而且扭曲:
(1)人类的忿怒有二种层次,一是较低层次,就是没理性的怒气;另一种较高层次的,就是针对不公平、不道德、残忍败坏的世界所发出的义怒。这种怒气是人类善良、慈爱所不可或缺的。
(2)但即使人的忿怒是高层次、崇高而纯洁,不过这只是在人眼中,在那位真神的义怒面前,不过是搀杂而扭曲的人的怒气。搀杂人的罪恶,也扭曲了神的义怒的绝对。
(3)神的义怒,是绝对的崇高而纯洁,是完全善良,完全慈爱。
b.神的忿怒说明了福音的一体两面:
(1)神的义在福音中启示出来,而神的忿怒也在福音中启示出来。这福音的另一面就是告诉我们,基督为我们的罪钉死在十架重价,使我们可以免去神的忿怒。神称人为义,是奠基基督被钉十架、复活、升天,与再来的信仰内涵上。如此人因着基督而有得称义的地位。
(2)所以,神的怜悯和神的审判是不可分的。神所赐给我们的赦免,在人的一面是「因信称义」,不必付代价,但这不是说救恩的廉价、赦免的肤浅,因为在另一面,在神的忿怒的要求下,基督付了极重的代价-死在十架上。
c.神的忿怒是义怒,是福音的忿怒实质的内容,是指神的审判:
(1)神的忿怒「从天上显明」,不是指神在空中所显示的大灾难(参可13:24-25;启15:5-7),乃是指这义怒,是福音的忿怒实质的内容
(2)虽然有时以灾难的型式出现,但最终是指神的审判,这是件严肃而不可忽视的事。
2.神忿怒的对象(1:18b):
神的忿怒绝非不理性、不分青红皂白,无法控制的烈怒,慈爱圣洁的神发怒,必然有原因,且有对象。
a.不虔不义的人:
(1)不虔不义是指二种不同的罪吗?不是的,不虔不义是要用二种不同的重点,来形容人犯罪对神的冒犯。(下文用「行不义」即可证)。不虔指出:人所有的罪,都是对神的尊荣的一种攻击(参3:23);不义指出:人的罪干犯了神正义的法则。(参3:25)
(2)不虔不义的实质内容是哪些?若对照下文21~32节看,人的确犯了十诫,保罗列举了其中的大项:
l 第一诫:(21,25,28b)
l 第二诫:(23节)
l 第五诫:(30,「违背父母」)
l 第六诫:(29节:「凶杀」)
l 第九诫:(30节,谗毁,捏造恶事)
l 第十诫:(29节,贪婪)
b.不义的行动:
(1)人被定为不虔不义,是因他们不义的行动,这是对人的罪的基本性质,透彻的描述:罪就是「对真理的阻挡(压制)」。
(2)当然,这里的真理,应是指25节的「关于上帝的真理」-神是创造主,是审判的主,也是救赎的主-的基要真理。
(3)「压制」是「阻挡」最好的译法,保罗用此一加强语气来表明人心意欲的企图,就是想压制真理,将之埋藏而眼不见为净,或从记忆中抹去。但这种企图终究是不可能成功的。
「人所行的不义」指什么?并不全指人用不义来和神对抗,另一个更重要的意义是:「人在不义中」,即指罪人生活在不义中,且持续这种不义,而不悔改,企图与神对抗。
(4)神的忿怒,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提醒我们,神的忿怒是「向罪人」而发,而不是「向罪」而发,所以,当我们说「神恨恶罪,神爱罪人」时,要特别谨慎,神固然恨恶罪,神也爱世人,但那些不悔改的罪人,企图压制真理的罪人,神的忿怒就是向着他们。
2.1.2.拒绝神给人的启示--神忿怒的原因(1:19-23)
在1:19原文有一「因为」,中文和合本未译。这个字至少透露二点值得我们思想:
保罗要证明人确实有充足关于真理的知识,却企图压制真理的真实情况,绝非无的放矢。这也证明神的忿怒临及不虔不义的人是有理由的,神是公平美善的。
1.神的事情显在人心(l:19)
a.「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不是说人凭自己犯罪堕落的本性,能自己认识神。乃指神的事情,人应该能够理解认识的程度,人能够去经验的程度,神全主动启示给人知道。
这也表明,神有祂的奥秘性与隐藏性,人能知道的也有限度。虽然人知道认识神有限度,但神确实己经彰显祂的启示。
b.「在人心里」不是指「在他们里面」,否则神在人心中,人断无不能有21节的情形。也不单指「人的良心功能」,因为20节说神的启示是肉眼可以看见(中译「明明可知」),所以,「在人心里」依上下文更好的意思是指「在他们当中」,意指:神彰显祂的启示,在他们四围的一切,包括内在心灵和外在可见的一切创造。
c.最后保罗又重复了一次,「因为神己经给他们显明」,为的是清楚强调:神主动且借着祂的创造,刻意来向人启示祂自己。
2.神的永能神性明明可知(1:20):
a.保罗的目的:
由一开始的「因」(中文意思未译)即可知其用意,保罗的目的在将18-19及20-21节的关系标明,解释人如何能知道神。
b.神是不能看见的(invisible),却又是明明可见的(visible),矛盾吗?
保罗说神是不能看见的(invisible),却又是明明可见的(visible),这似乎是一件矛盾的事,而且关乎神的事,何事可见?何事不可见?究竟如何分清楚,这关系我们传福音时,人常问我们:「若是你的神是真实存在的神,请把祂拿出来给我看?」我们该如何清楚回答?
c.神看不见的属性:
圣经清楚明白说,从来没有人见过神(约1:18),因为神是灵(约4:24),神是看不见的(西1:15;提前1:17,来11:27;创32:30;出24:10-11,33:20-23,士6:22-23,13:20,赛6:5)。若是如此,我们确实无法把神拿出来(用世人的话)给人看,我们也没如此能力。
但保罗确知神虽不能见,并不表示祂不存在、不可知,所以,他提出一个认识神的明证。
d.神可看见的创造:
人如何能认知神的永能、神性?保罗说「那眼不能见的属性.....己明明可见」,我们眼睛能看见,是透过神的创造,因为神的属性在祂所创造中被人看见。
所以人能领悟神,神并不是单要求人用心想象,神也把自己透过祂的创造给人看见。
e.神的永能和神性:
神的属性人能看见的,保罗用「永能(永恒的能力)」和「神性」来强调神自己:
神的能力是永恒的:圣经几乎用能力来指神的名字(太26:64,可14:62),这是神的特性。保罗还特别说神是「永恒的」来强调祂的永存。
神的神性:指的是神的本性和诸般特质,强调「祂有神的本性和特质」,祂是神是毫无疑问的事,这都是人借着创造所能领悟的。
3.人用悟性可领会神:(1:20b)
神在大自然彰显自己,这是神真实的启示,人不但没有理由推诿这个事实,相反地,人还可以用悟性去确知祂的存在。保罗在此强调 神虽无法用肉眼看见,却可以用悟性去领悟。
有人以这节经文说:人单凭自然界创造就可以完全认识神(自然神论),不需神的话语(圣经启示),和基督道成肉身(基督启示),这是错误的。
4.人拒绝神的启示(1:21a)
a.「虽然」一词作为上下经文思想的连贯,清楚说明:人在神的创造中,对神的认识是有限度的,但却是足够去确知神的。但是人为何仍不认识神?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b.人在受造的世界中认识神,虽然人在这方面无法确定祂是谁,但是每天生活中却经历神,在祂掌管的自然界领受祂丰富的供应。虽然这认识是如此有限,人客观的意识中,己经认识神,这是事实。
c.人经历神的自我彰显,有认识神的基本意识,应该以祂为神来荣耀祂、感谢祂,可是人没有认明这真实的意义,也不这么作。
d.荣耀神,是人对神的荣耀的响应,更是在神面前承认自己的受造,谦卑信靠顺服的态度,承认祂是创造主及生命的主宰(参4:20,15:7)
e.荣耀此一动词在「罗」出现五次
(1)有三次是指上面的意义(1:21;15:6,9;人作主词,神作受词)
(2)荣耀第二个用法指保罗敬重他自己外邦人使徒的职份(11:13),强调福音使者的荣耀感。
(3)荣耀第三个用法指神赐人有份于祂的荣耀(8:30,神作主词,人作受词,参3:23,5:2,8:18,21)
f.人必须感谢神,是表明他们承认:所领受这一切美善丰盛事物的源头是神,人应向神的恩典献上感谢。
5.人在信仰上的失败(1:21b-23):
人知道神却不把神当神敬拜,就带出在信仰上的失败:
a.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1:21)
(1)「变为虚妄」原意是成为虚妄、变为无用。在新约只出现一次,但在旧约七十士译本却有重要的地位,在希伯来文用法指与拜偶像有关、是虚空无益的(参耶2:5)。虚妄的用意,在表明人否定神的思想,是与事实脱节的,也是受到鄙视的(参可7:21、路5:22,6:8,9:47)。
无知的心指人心智成为空洞,不能把所知道的事综合在一起,不能理出一个头绪。
(2)昏暗指黑暗就开始沉入他们的心。如同前面的虚妄。
人知道上帝,却故意不把上帝当上帝,他们的思想和推理就变成虚妄,因为他们否定了造物者,万物存在的来源跟根基,真理的根源,所以一切的推理与思想就变得没有意义。
b.自称为聪明,反成了愚拙(1:22)
人在信仰上的第二个失败,就是自以为聪明,自以为智慧。保罗不是指那些哲学之士,因为保罗说人自以为智慧的愚拙表现,就在23节的「拜偶像」,这是人的普通现象。
智慧与愚拙的对比,在林前1:21最为清楚(林前1:18-25全段主题都在谈智能与愚拙)。其重要要点如下:
(1)世人凭自己的智慧,不认识神,将十字架的道理,将钉十架的基督视为愚拙,神就灭绝那智慧人的智慧,废弃聪明人的聪明,将世人的智慧变为愚拙。所以人自称有智慧,反成愚拙,人的结局就是「灭亡」。
(2)神的智慧何在?神乐意用人以为愚拙的道理-耶稣基督钉十字架的救恩真理来拯救人,这就是 神的智慧。人以为愚拙,却是神的智慧,因为神的愚拙,也比人智慧,神的软弱,也比人强壮(一种形容的对比)。
(3)人得救的智慧何在?就是在「相信」-相信基督十架救恩真理。相信基督是神的能力,一切智能知识都在基督里藏着(西2:3,林前2:7)。这就是那些蒙召的人得救的智慧。
智慧与愚拙,不仅是讲人的理性智识,更是讲人的灵性和道德的问题,正如旧约的智慧文学中所强调的:「敬畏耶和华是智慧的开端,认识至圣者便是聪明」(箴9:10),因为神是一切智慧的源头(箴2:6,神赐人智能,知识、悟性由祂而来)
(4)相对的,愚拙的人「心里说,没有神」(诗14:1),人的愚拙就在远离神,以为没有神。如夏娃、亚当的犯罪(创3:6),及人盖巴别塔通天,宣扬自己(创11:4),都是自以为有智慧,自以为有能力,都是人的愚拙。
c.将不朽的神荣变为偶像(1:23)
(1)人将必朽坏的偶像样式(人、鸟、兽、虫),「交换」不朽坏之神的荣耀,在旧约经文中,常有这样的用法。
「如此他们将荣耀的主,换为吃草之牛的像」(诗106:20),指的就是在何烈山下,以色列人造金牛犊像来拜的事(出32章)。
「岂有一国换了他的神么?其实这不是神,但我的百姓,将他们的荣耀(以色列的荣耀,与神 的荣耀用法不同,实际意义却是相同的)换了那无益的神。」(耶2:11)。这是指以色列人离弃真 神,自拜偶像的二大罪恶(耶2:13)。
(2)神的「荣耀」在圣经以外希腊文用法,根本意思是「意见」,衍生意义则是「他人对某个人的看法」,所以有不同的翻译,如「名声」、「好名声」、「荣耀」。
但在圣经中「意见」的本意就消失了(因为用来翻译希伯来文),其新的诠释意义乃与「外在表现」有关,特别指神彰显出来的君尊(诗97:6、出40:35、赛6:3、40:5)。
(3)在本节较好的意义,则是连接上文19-20节所说「真神的自我彰显」的意义(神的自我启示为具有永能和神性的创造主)。
(4)「形状」指人、鸟、兽、虫固有的「样式」,「像」则是指人仿照这些形状而制造出来的「像」。
人将这些必朽坏的受造物,当成创造主的 神来看待,是人类普遍的现象。
希腊人、罗马人多神教-众神与人类一样,充满情欲、放荡、仇杀-以酷肖人的偶像取代神的荣耀。
埃及人、迦勒底人-以酷肖飞禽走兽偶像取代 神的荣耀。
中国人的佛道教及民间信仰-以忠义贞节之士,死后册封为各式神明,或以狗、树、石....为神,则是二者皆有。
(5)人拜偶像的根源何在?就在人犯罪后成为必朽坏(罗5:12),人成为自大、自私、无知。
人自以为可以决定谁是神和神是什么。
人向偶像献供与祈求,只是想要自己的企图、欲望得满足。
人不认识 神,不以真 神为 神,反倒拜那虚无偶像。
(6)现代人为自己塑造了更多有形无形的偶像。无论是什么,只要是取代神在人心中地位的,叫人为了追求这些而远离神,或叫人想脚踏二条船,无法以神为独一、绝对爱慕对象的,这都可视为偶像。
2.1.3.犯罪放纵遭神任凭(1:24-31):
1.神任凭人:
神的任凭在此段经文中出现三次(24,26,28节),显然保罗有意以重复来达到强调的目的。那么,我们应当思想,神的任凭有什么意义?保罗要强调什么?
a.神蓄意主动的作为:
人故意不认识神,神就采取一个对应的行动-任凭,作为人犯罪的惩罚,而且是最重的惩罚,保罗要说的是:神对人的犯罪,不是毫不介意,而是非常在意,祂一定会主动进行祂对罪的处置。
b.神撤回帮助的作为:
神惩罚的实质内容,就是神撤回祂对人的帮助。人犯罪,祂可以拯救医治,但是人故意不认识 神,神原本可以给人的帮助-妨止罪恶的扩大和解决-就被神所撤回。所以,任凭的意义在于人失去神的帮助。
c.神允许人意的作为:
允许人的意义,不是说神同意人犯罪或神使人犯罪,这与神善良的本性的真理是不调和的。神允许的意义乃在「神不干预」,即神给人绝对的自由选择,而人也选择了犯罪的意念。另一方面,我们也多少有些反面引申的认知:救恩的行动,就是神在人类历史中对人犯罪的干预。
d.神手未离弃的作为:
神任凭从某一个角度看,有「放弃」的意味(英文版AV.RV,圣灵均译为「give up」)。但神是永远放弃,人永远不可能改变?或是有限度的放弃,仍然不离弃人?究竟是终结性或是有限度?
罗8:32「舍」与此处「任凭」是同一动词,指神为了我们的缘故,将祂儿子「交」于死地。这也是说明了神虽然离弃祂儿子(参太27:46「耶稣在十字架上的祷告」:我的神,我的神,为什么离弃我?),但祂并未完全弃绝祂,祂以大能使耶稣基督从死里复活。
同样,神任凭人、容许人偏行己路,但神并完全弃绝人,祂也不会不管他们,仍旧关切人,神也并未和人划清界线。神击打人的目的乃在医治,在审判的另一端,仍有怜悯。这才是圣经罗马书一贯的信息(参罗4:25、6:17、8:32)。
e.神撤消限制的作为:
在徒17:30曾用同一字说明:「神并不监察」的意义。人既执意远离神、背弃神,神就让人照自己所决定的,去自取灭亡。神撤销了限制,人越自由,人就在犯罪的事上陷得越深。
f.神转身离开的作为:
徒7:42另译作神「转身离开,任凭他们事奉天象」(司提反为自己辩护时所指出:摩西时代以色列人拜金牛犊偶像的例子)。
这正提供我们明白:神不是消极地容让或撤回而己,祂虽接受了人背叛祂,不要祂管的事实,祂更刻意地、主动地作了裁判性的举动,就是「转身离弃」,任凭人,将人交付与他们所选择犯罪所带来种种的恶果。
若是我们明白「任凭」有「放手」的意味,我们就明白,人要的是什么,人自己并不明白。人故意要离弃背叛神,如浪子一样远离他的父亲,神也会「放手」。
但是人得了「罪中的自由」,只有在罪中越陷越深的结果。除非回到慈爱父 神的怀中,才能得到那真正在灵里的自由。
2.人放纵自己(1:24):
神任凭人,人落入了怎样的光景中呢?就是人被交付于罪,使内外全然污秽。
人内心的光景,就是落入了情欲放纵的生活中,人的心思意念中没有更高的标准,这就是人生命的特质和真实的光景。
人外在的行为,也是行污秽的事。那是人被放弃后,「被交付囚禁的牢狱,人无法挣脱的道德败坏与不洁净。」,「污秽的事」特别指性行为方面的淫乱行为。因为人拜偶像,是人败坏与淫乱生佸的起点,这是许多异教祭仪中常见的事。
保罗所指,当然不限于此,他指的是更多的污秽行为(1:28-31),人的身体原本是神所创造美好与荣耀的,但却因人内心与外在全然被罪所污秽,以致人的身体,在人类的眼光中被视为耻辱的。(参创2:25,3:7)
3.再述人类光景(1:25-27):
保罗在此又重述人类的光景(参前小段22-24节),我们可以由本节未译的一词看出。
本节有一个不好翻译的不定代名词(who),阳性,复数,若译出来,可译作「既然他们」或「他们实在的」(光景):他们确实they actrally。这是重述的小段论述,保罗并非毫无目的,乃在借着重复与扩充,达成充份解释的目的。
a.以虚谎代替了上帝的真实(1:25):
(1)这节重述了23节,上帝的荣耀在本节以「上帝的真实」重述,偶像在本节以「虚谎」重述。
保罗重述的目的,乃在说明「神的真实」是由祂自己和自我启示所构成的实存,而人手所造的偶像,并非真实,而是虚谎。这是真 神和偶像之间最大的差异和对比。
人既然不能认清真神、偶像之区别,具体的行为表现,就在人敬拜与事奉的对像。人宁愿去拜受造之物,正如申4:16-19所述,被勾引去拜偶像,却不甘愿去敬拜事奉创造万物的主宰,这说明人心远离 神必然的光景。
保罗对人类的这种光景,亏缺了对上帝的敬拜深表痛心,因此他以坚定强调的语气,再次向人类发出强烈的呼吁:「上帝是该受赞美直到永恒的,这是实实在在的」。
(2)由此,我们看出敬拜神是何等重要的事,至少,我们可以看出几方面的真理:
敬神如神在:神是真实的,敬拜的目的,在向世人宣告「上帝是真实的」,所以,敬拜神要确信神真实与我们同在,接受我们的敬拜,不可有口无心,必须以真实和心灵敬拜。
敬拜生活化:既然神真实同在,就不限于某一时间(周日)、某一地点(教堂),而是随时随在,也是随处随在,因此,我们敬拜祂,必然也是随时随地。不是只有周日才有敬拜的生活,而是天天敬拜祂,敬拜就是我们的生命与生活。
b.违反上帝创造自然的秩序:(以逆性代替上帝创造的本性)(1:26-27)
保罗在26-27两节说一个「可羞辱」的行为,响应24下半节所说的「玷辱自己的身体」,作一个具体的说明。
这个行为依现代的用语,就是「同性恋」。包括女人与女人、男人与男人的同性恋。保罗说:
(1)同性恋是羞耻的:
既然保罗本节在充份解释24节下半,因次我们可以给同性恋行为的本身,确定一个属神的价值观的判定,那就是同性恋是「污秽的事」,是一种带来羞耻的情欲。
(2)同性恋是违反上帝创造人的本性(秩序)。
(a)保罗用顺性和逆性来表明对神所创造的人在性功能上的对立。
「顺性」即指:「符合上帝创造人的意念」。
「逆性」即指:「违反上帝创造人的意念」。
「用处」则指「功能」,即上帝创造时安排的秩序。保罗在林前11:14亦用「顺性」一词在说明男人与女人在留长头发上的差异。
(b)为何人不按上帝创造时的秩序,享受神在婚姻制度下所给人身心灵的满足呢?保罗说了二方面的原因(其实是一体两面):
欲火攻心:这就是指「不满足」的欲望。彼此贪恋:这指「贪心」的欲念。
贪恋引诱人犯罪违反上帝的秩序,人犯罪则使人对欲望有更大的贪心和不满足。人在欲望罪恶的深海中,不会有满足的一天,人只是越陷越深,除非人能有罪的意识,并愿意靠神的拯救来脱离,靠神的力量去远离,否则人无意,也无力去抵挡。
保罗说同性恋是违反 神创造人赋予的本性,人又有何借口去违反,并将之合理化?人又如何能不尊重?除非人不信上帝,但这也不能改变上帝存在及上帝创造秩序的真实。
(3)同性恋应该受妄为的报应:
受到报应,是保罗强调罪所应有的刑罚。同性恋是罪恶的行为,亦应受到谴责。古希腊罗马社会不但以宽容态度面对鸡奸行为,甚至歌颂它,将其视为比异性爱情更高的趋势,这是基督信仰所憎恶,且必须挑战的行为(林前6:9、提前1:10、彼后2:6,犹7),甚至耶稣也论及这类行为(太10:14-15,11:23-24)。
保罗更强调,同性恋的行为必会有「罪有应得」的报应。究竟这报应指的是什么?是艾滋病,还是另有所指?其实,这报应可从二方面看:
( i)同性恋者无法脱离欲望的控制,情欲倒错的本身,就是对他们自身最大的刑罚:
因为他们若认知同性恋是违反上帝的创造秩序,不论从罪恶感或病态角度看,他们都有被拯救医治的机会,以致他们可以脱离这可耻的行为,他们既不以为可耻,自然就被这罪所辖制。
( ii)艾滋病既以同性恋者为最大带原及传染的高危险群,我们自然就明白这不正当的性行为本身,受到神的报应之一就是身体的受损。
虽然我们同情也医治艾滋病,但总不如「预防艾滋病产生」。
更何况,艾滋病的传染他人及祸及下一代的垂直感染,更是祸延他人及子孙的损人行为。
艾滋病如此害己害人的行为,既有如此可怕的后果,人何时才能醒悟过来?
《专题讨论:同性恋是罪─圣经中神的定罪与赦免》
4.各样的恶事(1:28-32):
在这段经文中,是由一连串的罪恶清单所组成,这是希腊罗马时代,斯多亚学派相当普遍的,包括罪恶及美德的清单。
圣经新约中类似的清单,可见于罗13:13、林前5:10-11、6:9-10、林后12:20、加5:19-21、弗4:31、5:3-5、西3:5,8、提前1:9-10、提后3:2-5、多l:3、彼前4:3,大多是保罗书信的用法。
有许多解经家尝试用各种方式将这类罪恶分组,但我们要注意的是,保罗对这些罪恶的评价与认定,这些是神任凭人的罪恶。
a.罪恶的态度:
(1)不认为尊重神是合宜的:
故意不认识神的故意原意是「试验」、「证实」,原来是试验钱币的真假,本文「故意不」加上一个否定词。则说明了人试过了神,知道祂是真的,却拒绝神、远离神。
「认识」神按上下文看,一定有比21节更加强烈的意义,不会是单指「不认识神」,而是拒绝去承认神。
人不愿意慎重地、认真地去思量神的事,人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人不尊重神,不看为合宜,这是人态度上冒犯神的罪。
(2)存邪僻的心:
即存着败坏的心。这一节在原文希腊文的运用上,像中文的「谐音字」的味道,就是把「不认识」和「败坏(邪僻)的」两字作对比,就是:人既然对神不屑一顾,人拒绝神,于是神也把人交付在败坏的光景中,神弃绝人。
败坏不是指罪恶行为,乃是指人的心思意念没有价值,无用于他们正当被造目的,可耻的,只配受排斥。
在其它的经文中,也有不同的译法(中文圣经多相近):林前9:27「弃绝」、林后13:5-7「弃绝」、提后3:8「废弃」、多1:16「废弃」、来6:8「废弃」。
人在神面前(正如神在人心中被人拒绝),「是通不过试验」、「丧失资格的」、「无法令人满意」、「无用的」、「恶名的」、「堕落的」。
(3)不合理的事:
即不正当的事。人的心拒绝神,也被神所弃绝,就像一栋废弃的古宅不使用成为废墟,充满了群居的蝙蝠、毒蛇各种令人厌恶的动物都聚集于此。
我们看今天的社会中,那些深夜仍旧笙歌的不正当场所,内中所充满的,就是各项的罪恶群聚。但真正的罪恶场所,就在人的心中。人心中所思想的,是如此不堪入目,而人却把这些不正当的事也行出来,这是如此可怕的景像,一切的原由,就在人的心中。
人故意拒绝神,却不知被神弃绝的后果是如此的可怕,人的心面对罪恶时,失去了拒绝的力量,己经败坏无用。
b.罪恶的清单(参创6:5):
(1)人内心充满(满溢)的四样恶事:
?不义:参罗1:18
?邪恶,或「毒恶」,新约中常用来说明恶
(i)灵界的「恶魔」(弗6:12)
(ii)与罪恶同意(徒3:26)
(iii)在人心中的「邪恶」(路11:39)
(iv)发自人内心的「邪恶」(可7:22)
(v)法利赛人陷害耶稣的「恶意」(太22:18)
(vi)「罪与邪恶」对比「纯洁真理」(林前5:8)
?贪婪:是一种「贪得无厌,罔顾别人权益,只求满足自己」的态度和行为。
新约有时指钱财上,也指其它方面(帖前2:5;路12:15)。也有一些指人是「贪婪者」。
?恶毒:新约另有10次出现
(i)生活中的「难处」(太6:34)。
(ii)五次「邪恶」之意:行邪术的西门欲以金钱换取借着按手授予圣灵的能力(徒8:22)。如? (vi)的比较。信徒脱去一切的「邪恶」(雅1:21)。在恶事上作婴孩(林前14:20)。不要用自由来掩饰邪恶(彼前2:16)。
(iii)四次明确恶毒之意,都出现在「罪恶清单」(如本节,弗4:31;西3:8;多3:3;彼前2:1)邪恶与恶毒在某些情况下意思相近(如?(iii)所述。)但恶毒用意较广泛,不仅指意图,有时也指外在实际的行为。邪恶则是指「意图」或「恶念」。
(2)满心(完全的充满,参徒2:13,被某些东西完全填塞住),是五样恶事:
?嫉妒
?凶杀:与嫉妒在原文是谐音的相关字,在意义上有逻辑关系:嫉妒是「谋杀」(思高译本)的动机。
?争竞:异教世界「斗争」的思想,渗入教会,破坏信徒的相交,导致教会的分裂(林前1:11;3:3),新约出现的另外8次,其中有6次与「嫉妒」紧连(争竞,罗13:13;竞争,腓1:15,思高;争斗,加5:20,中;纷争,林前3:3,林后12:20;争吵,提前6:4)。嫉妒是教会分裂的一个来源。
?诡诈:这字由二个字合成,「坏的」和「习惯、用法」。意思是把坏的因素放在某东西内。在此则显然有「内心有很邪恶的倾向,因为内心己经败坏」或可作「诈欺」。此外,也有以最坏的意思来解释每一件事的那种幸灾乐祸和「坏心眼」的意思。
?毒恨:指一种有心加害于人的恶意(吕译),恶毒的狡诈。
(3)十二项罪恶
?谗毁者:指在人耳边暗暗地附耳轻声细说。即是在人耳边说长道短的,搬弄是非的饶舌者。
?毁谤者:中文和合译本义作「背后说人的」,可以如此译。但是与谗毁者(特指私下的耳语)并列,较好的翻译是「公开的诋毁」。
私下的暗箭伤人和公开的毁谤何者伤害人?当然是前者杀伤力更大。因为公开的毁谤,仍有机会提出公开的辩护,暗箭伤人却是无法防御的。二者都伤害他人名誉。
?怨恨 神的:中文和合本下有小字,以被动式的,「被 神所憎恶的」来抒说明其原来型态是被动的,而采取主动的原因是:
(i)被动作「被 神所恨恶的」,是形容上文或下文,都不符合本段论恶行清单的「独立」单字的一项。(除7项、8项极明显外)
(ii)所以,以主动的「恨恶神」来表明人的罪,是较合适的用法。恨恶神是所有罪人共通的特性,但保罗特别将此单独使用,格外显出这罪的人。
?侮慢人的:无礼骄傲,盛气凌人,自恃自己优越的权势、财富、地位、比力、心智,其它方面才干,轻篾对待别人,毫无理性地以粗暴方式凌辱那些无力还击的人,因而冒犯神。
?狂傲的:高傲的、傲慢的。
?自夸的:企图以夸大主张来打动别人的人。此字用来形容那些吹牛的人、冒充内行的骗子、冒牌货,特别指那些否定神的人,他们心中那种「狂暴的自负与愚蠢的言语」(赛10:7-11所反映的),他们想藉自己无耻的大话和虚浮的行为,去打动别人,但却常蛊惑自己。
?捏造恶事的:这可能令人误会是假造事实中伤破坏别人名誉。事实上更好的译法是「制造恶事」,这个由二个词组合的字,要表明人「以新奇的方式,犯最古老的罪」。这种刻划深入的描写,正说明人类想出更多的行恶方法,搜寻更多恶事,去满足内心中找寻刺激的欲念。
?违背父母的:不仅是不孝顺,乃更指「忤逆」父母。对犹太人言,是一种特别可恶的罪行(参申21:18-21)。
?无知的:即指「冥顽不灵」的人,旧约背景中,说人的愚笨、愚昧无知、缺乏见识,都带着极明显地指出与道德和宗教上有关。(参诗92:6;53:1;箴6:12;10:1;赛59:7;或参可22)。
就本节而言,无知的人,当然包括那些因拒绝神(1:21;28),而不能明白神旨意的人(参罗3:11)。
?背约的:与「无知的」也有谐音关系。本字是说那些言而无信,不守信的人,或许,他们带有奸诈的意思,总之,他们是不可靠,不可信赖的人。
(11)无亲情的:有些译作「没有爱心」(现代中文译本)是不贴切的,爱心有另外的词,本文特别强调「亲情」,指没有天生温情的人。
主要是希罗时代盛行的风格,容许人把不想要的婴孩遗弃在外,甚至有杀婴的实际行为。他们将瘦弱、残障的婴孩溺毙杀害,却视为理所当然。
当然,不照顾年高或有需要的父母、亲人(参提前5:8),都是无亲情的表现。
(12)不怜悯人的:指无恻隐之心,没有同情心(参太18:21-34中那个被主人斥为恶仆的人)。
c.罪恶的至极:
究竟人最大的罪恶何在?
(1)人知罪行的审判及死亡的结局:
正如前面所说,人拥有对神的知识。同样,人也知道神对罪恶毫不妥协,更知道自己恶行的终极刑罚,就是死亡。
当然,前面所列的这些罪行,不单是指法律上的罪,有些充其量不过是违反社会道德标准,谈不上犯罪。所以,这是指在永生神面前,人不能符合神的义的标准。这就是罪行。
人自己知道这罪恶必然的刑罚,结局就是死亡。因为人也知道自己的罪恶无法逃避神公义的定夺判定。神最终的审判,人不能不清楚。
所以这里的「死亡」,不仅是指肉身的死亡,更是指「末世性的死亡」,即复活审判后,被拒在永生神的国之外(林前6:9-10;加5:19-21),这就是那些坚持行恶的人必须面对的。
(2)人不但自己行,还喜欢别人行:
有些人译作「他们不仅自己作这些事,而且还赞同作这事的人」。大部份对此半节经文的疑惑在:「赞同人的比作的人更坏?」,他们认为赞同人行恶的人,是刻意对罪恶形成有利的舆论,正反映出他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罪恶思想,比起那一时因情欲或冲动的人,更有罪、更坏。
这种说法固然有理,但保罗在此的原意不在此,他是指「不但....还...」的那种人。就是自己行恶,更是还要以舆论的形成,以鼓舞赞同那些和自己犯相同的罪恶的人,相互形成对罪的公开合理化,使他人不自觉或压抑自己的良知,而以罪恶为无罪(更是思想上的罪恶)。
现今鼓舞同性恋的人,不正是如此?
第二讲第二节 道德论者被定罪
2.2.道德论者被定罪(2:1-16):
从这章开始,保罗开始一个新的段落,是毫无疑问的。只是本段在何处结束、与第三章之间如何区分小段,则各有不同的分法。
保罗在本章一开始用了一个「所以」(和合本未译),来说明本段与上文之关系:就是有许多人自认为道德高超,不以为有罪,保罗因此用此词连接上文,使上文与本段产生关联,作为本段的背景。也说明上文所说的『罪』,不单外邦人有罪,那些自认道德高人一等的人(特别是犹太人也包括在内,v.17),这样的人更有罪。「所以」正是保罗指出那些道德论者的问题所在。
2.2.1.论断他人自己亦同(2:1-3):
1.论断者:
他们最大的特征,就是自命为世人的审判官,自认为是超越于世人之上,但保罗说:「无论是谁」,是官长、是道德家、是宗教领袖,都不可自视过高,因为我们所有的人,都是罪人,都将在上帝的审判之下,这是福音所给我们的启示。
2.论断者的问题:
a.论断的目的和方式:
是以一种「定罪」的方式论断别人(定别人的罪和建议别人是截然不同的)。想借着定罪他人,显出自身的清高。
b.论断人却和别人一样是犯罪者:
他们所行的却「和别人一样」,这当然不是限定在他们犯罪的行为和别人一样,而是要强调,没有一个人是完全没有罪行的。有罪的人,又凭什么定人的罪呢?这就成了他们的问题。
3.论断者的结局:
保罗特别再用「无可推诿」、「定自己的罪」、「上帝的审判」,来提醒我们留意他们的结局。
a.无可推诿:(参一20)
保罗要强调的是,这些人在内心中知道自己犯罪和别人一样,可是在外表上却表现出高人一等的态度。他们自定己罪和面对上帝的审判是没有任何可推卸之词。
b.自定己罪:
保罗说每当论断者「判决」别人有罪(定人有罪),他就是「定自己的罪」(定己有罪)。
c.上帝审判:
保罗最后将他自己前面所说的话,诉诸于上帝最后的审判。「上帝的审判是针对那些行这样事的人而公义宣告的」。
他把自己和所有人放在同等地位上,以自身的谦卑,提醒我们不要轻忽:上帝才是真正的审判者,真正拥有定罪的权柄(人没有审判定罪权),因祂是至高者。
4.论断者的警告:
保罗又回去二1原点的问题,就是担心这些论断者,自以为有逃脱上帝审判的豁免权。
当时许多犹太人确实有这种「以为」的思想,他们最大的自恃,就是以为他们是上帝的选民,是与上帝立约的团体,他们必不至遭受上帝的审判。
正如旧约先知警告以色列人,上帝要毁灭圣殿,要使他们亡国被掳,以色列人虽罪贯满盈,他们仍不相信,为什么?他们「以为」圣殿代表神自己的同在,神绝不会背约离弃他们。
a.不要自以为是:
自以为与众不同,自以为高人一等,要认清自己是同列于罪人之中,不要论断别人,定人的罪。
b.不要自以为可以逃脱上帝的审判:
要留意自己所行,甚过看他人所行。要留意自己眼中的梁木,不要挑人眼中的刺。
2.2.2.藐视神恩刚硬不改(2:4-5):
保罗说道德论者的第二个问题,就是自己内心的刚硬不悔改;自认为道德高人一等,甚至自觉不需要救恩。由此看,这些道德论者,不仅对人高傲-论断人,对神也甚高傲-藐视神。
1.藐视神恩:(2:4)
这些道德论者,保罗警告他们,自以为可以逃脱神的审判,有几个错误的地方:
a.对神态度的错误:
「藐视」指人在思想中看低了神(太6:24;林前11:22),不尊重神。也因此看轻了神丰盛的恩慈。
神的恩慈固然是神的本性(罗11:22;诗25:7,8;31:19;34:8;86:5;100:5;119:58;136:1;145:9,太11:30;路6:35;弗2:7;多3:4;彼前2:3)。也彰显祂的忍耐和宽容,来抑制祂的忿怒。
但千万不要误以为祂仁慈就不会惩罚任何人,以为犯罪能不受刑罚。或者像道德论者,甚至曲解「耶和华有怜悯、有恩典、不轻易发怒,且有丰盛的慈爱」(诗103:8;出34:5)等经文,不明白神恩慈真正的目的。
b.对神恩慈的错解:
(1)神恩慈的目的何在?
保罗说道德论者「不晓得」,其实是「故意拒绝承认」(不晓得的本意)。显然,他们的这种对神恩慈的无知,是该受责备的。
神的恩慈「是要」-表明了神的恩慈「想要并计划要」的目的。
神的恩慈的本意是要引领人悔改。犹太人误认为「悔改」是向着外邦人(异教徒)讲的。其实,他们不知道,「悔改」也适用在他们身上,以致他们不晓得神的恩慈在他们身上,不是让他们犯罪不受刑罚,乃是要他们「悔改」才能免去神的刑罚。
(2)「悔改」是什么?
悔改的本意在:对罪及对义的想法和态度完全改变,进而在生活方式上有所改变。
若从人生方向而言,就是离弃罪恶(世界),归向真神(永生)。也就是方向上的改变,人生方向180度的大转变,就是从面向灭亡的罪恶道路上向后转,归向真神,走永生的道路。向前走,走一条新的人生的路。
「悔改」在保罗的书信,特别在罗马书中并不多见,原因为何?
在新约中,悔改的名词出现22次,保罗书信只有4次。悔改的动词出现34次,保罗书信只有1次。保罗少用悔改,而多用信心。
有人认为,因为真正的信心,不只是指离弃一种罪恶的生活方式(参林前6:9-11所述);信心更深一层的意义,更在远离一种「好」的生活方式-正如保罗昔日以法利赛人身份所作,那种靠赖自己的遵行道德律法想成就神义(腓3:6)。
如此,「悔改」就不足以涵盖这两方面的意思,所以,保罗多谈信心,少用悔改。其实「悔改」既是一种思想及行为上的改变,当然也能包含离弃恶行及自己善行二种意思。
更好的解释是:保罗以悔改为信心的要素之一,当他说到信心时,都己包含悔改,所以他多用信心。
其实保罗用「信心」,是为了与犹太人的「悔改」的想法有所区别,犹太人常以律法的角度去解释悔改,以为行为改变就得着悔改。对保罗而言,救赎是借着信靠耶稣基督而来,不是犹太人的靠律法而来,为了避免犹太人误解,他因而多用信心,少用悔改。这就足以说明保罗的用法上的现象。
2.刚硬不改(2:5):
犹太人中道德论者,因为对神及神恩慈的错解,所以他们内心就呈现出一种刚硬不悔改的态度。
在本节一开始有一「可是」,表示他们的行径-刚硬不悔改,与神的恩慈的本意-领他们悔改,相互违背。
a.背逆神传统的警告:
刚硬不悔改,其原本的意思,就是「顽梗」、「硬着颈项」,这是旧约中神对以色列人的警告(申10:16;耶4:4;箴17:20;结3:7)。如今,延续到新约,这是保罗对以色列人背逆神的那种传统心态,一种严肃的警告。
b.功德库传统的警告:
(1)「积蓄忿怒」与耶稣所说的「积财在天」显然是相对的,保罗似乎有意再指出犹太人的问题,而这问题是什么呢?(参太6:19,20;路12:21;林后12:14;雅5:3;林前16:2;彼后3:7)。
(2)原来,犹太人对积财宝在天和积蓄忿怒有一传统的看法,就是:积财在天所得的利息,于今世就以功德和赏赐偿还,将来在永世里所得的,只有本金的归还。
(3)保罗想要警告他们,积蓄忿怒,则是将来本金和累积(以复利计算)的利息一并归还。他们不但不能得到预期的功德库的财宝,反而会受到忿怒库中的忿怒加倍的临到。
(4)保罗用更正面的肯动(v.3则是疑问句结束),作此警告的结束。
(5)神公义的审判、神的震怒,必在「末日」临到。神的恩慈在领人悔改,人刚硬不悔改,就为己积蓄忿怒,而人必须面对的就是神的另外一面:神的公义,神的震怒及神的审判。
(6)我们能逃避吗?我们是否像道德论者误以为「悔改」是外邦人的事,误解了神的恩慈?但愿我们每天过悔改的生活。
2.2.3.行善作恶各有报应(2:6-11):
1.报应的根据(2:6):
a.保罗说:「神必照每个人的行为报应他」。究竟圣经是否支持这种「报应」的说法呢?
(1)旧约的经文支持:诗62:12;箴24:12,传12:14;赛3:10-11,耶17:10;何12:2。神的审判是照人的行为,是圣经一贯的信息。
(2)新约的经文支持:太7:21,16:27,25:31-46;约5:28-29;林后5:10,11:15下;加6:7-9,弗6:8;西3:24-25;提后4:14;彼前1:17;启2:23,20:12-13,22:12。新约强调其重要性并不亚于旧约。
b.这报应的意义:
(1)审判的必然性:「神必」说明末日必然的审判,不要心存侥幸。
(2)审判的普世性:「每一个人」说明没有人可例外,不要自以为可以逃避。
(3)审判的标准:「各人的行为」,各人所作的,不要以为神不知道不追究。
(4)审判的结果:「报应」就是指人所作的,必然有「相对称」的报应。
而这些审判的特性,在接下来的7-10节中都一再说明证实。
c.保罗用排列的结构来说明:
1.神必照各人行为报应人(6)
2.行善者得赏赐(7)
3.行恶者遭报应(8)
3’行恶者遭报应(9)
2‘行善者得赏赐(10)
1’神不偏待人(=必照行为报应)(11)
这就是我们了解的:神必按公平审判报应人的基本原则。
2.报应的比较:(2:7-10)
a.行善者的报应:
保罗一开始说「凡」,指所有行善者,与第六节「各人」是相同的意思。
究竟在此所谓「行善」所指为何?指的是行律法吗?其实我们可以根据上下文来了解保罗所谓「行善」的内涵是:
(1)不犯罪得罪神:
上文1-5节讲人藐视神的恩慈,刚硬不悔改,为自己积蓄忿怒的罪,因此,保罗所提出的「行善」,必然不是指那些靠自己行律法或自以为义的行为,反而是「坚心寻求善」的人。
(2)寻求神的赏赐:
罪人追求自义,行善的人追求什么?追求属乎神的尊贵、荣耀和不朽。「寻求」是指人意志所决定的方向。
( i)荣耀:
荣耀是神要赐给那些属祂的人的恩典(如约17:24;罗8:18;林后4:17),是人只有在主里面才能得到的赏赐。所以,人寻求荣耀,不是像那些道德论者追求自夸自耀,或寻求从人来的荣耀,而是寻求从神而来的荣耀。这也证明这人的『行善』所追求的方向和动机及动力是正确的。
( ii)尊贵:
尊贵是指被神看重,或是在神的家中被看重,如提后2:20-21所说「贵重的器皿」,这种被 神所看重的尊贵,也是存 神而来的。
( iii)不朽:
不朽更清楚地说明,是指末世性的恩赐,特别犹太人相信是与神给蒙福之人复活生命息息相关的。正如林前15:50-54、彼前1:7所说,基督再临显现时,人必然可得着的。
(3)行善的坚忍:
保罗所说的「恒心」,是指在行善上的坚持、忍耐,特别指那种具有内在价值的、道德上的坚持。这些人不和那些作恶的人同流合污、或随从世上的价值观及潮流而随波逐流,这样的人是「择善固执」,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坚持者。
(4)行善的结局:
善是否有善报?善报又是什么?
既然保罗所定义的「行善」是指人追求属乎神的赏赐,而不是地上的物质,追求的是永恒的生命,而不是短暂的今生,那么行善的人,他们所能得着的是什么?他们能得着吗?保罗的答案是肯定的。
(a)永生:
神给人「永生」作为他们寻求 神的报应。「永生」的原意指「世代的生命」,这世代不是现今的世代,乃是将来的世代,神国度掌权为王的世代,永远常存的世代。
「永生」不是指我们的现今可存到永远,乃是指:有一个和现在不同的世代,和现在世代完全不同性质的生命在等待我们,作为我们行善的报应。永生就是人所寻求的「不朽」。
(b)尊贵荣耀:
人所寻求的,神给人作为回报,这是最好的礼物。
(c)平安:
保罗加上「平安」,特别是彰显神人和好,神悦纳人真心寻求神,神给人救恩是人与神和好,这是荣耀、尊贵、永生的前提。
这是人不曾想过,也未曾见过,是神恩上加恩的回报。
由此可见,保罗所说的「行善」,不是犹太人所说的律法,而是「追求神」-神的救恩及因救恩所给人的赏赐:荣耀、尊贵、永生。
b.行恶者的报应:
保罗以「惟有」作v.7「凡」的同位语,指「每一个」。
(1)究竟保罗所说的「作恶」是什么?
是我们一般所想的「犯罪行为」吗?保罗似乎没有那么定义,因为他并未列出一长串「罪行清单」(如1:28-30)。可见得这些道德论者的「作恶」是另外一种型态,就是「结党、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回应出1:18所说「行不义阻挡(压制)真理的人」。
所以保罗所谓的「行恶」内涵应该是:
(a)自私自利的「自我主义」:
关于「结党」的翻译,源自一个指「雇工」的名词,这名词的动词可得「作雇工」及「雇用政治游说者及党派精神」,所以,传统上也就以「结党的精神」来翻译此字。若是如此,则此就可解释作那些不顺从神的真理,耽溺于不义的人组成一个反对神的党派。
但是,这个字目前的释经学者却作另一种解释,就是解作「自私自利」,他们认为此字最初指「逐日计薪的雇工」,动词则是「为薪酬而工作」,则本节可译作「只为一己利益而工作,
对公益无贡献」。所以现代中文译本、新译本的中文圣经都己翻译作自私或自私自利。
「自私自利」是否是一个较好的翻译?至少,这是一个合乎圣经通俗翻译,意即:「自顾自己」或「自私自利」的作法。
圣经中有四处经文亦可作如此解:如腓1:17,2:3(结党),雅3:14、16(嫉妒、纷争)。
这翻译也符合和「不顺从真理」、「反顺从不义」背后潜藏的犯罪因素-自我中心主义。
(b)行不义阻挡真理:
参1:一18下之解释。
我们明白保罗指出道德论者的罪,并不全指外表行为的罪,更大的罪乃是人的自我--自私自利的自我主义,顺从不义压制真理。而这些都是潜藏在人的内心,不易为外人知的罪恶。
(2)行恶者的结局
(a) 永世忿怒恼恨
保罗说行恶者,会有忿怒恼恨「主动」临到他们(与永生「报应」中的永生是直接受格不同,忿怒恼恨是主格)。
忿怒恼恨都是指神的忿怒,恼恨是作为忿怒的加强语词。忿怒与永生是相对的,代表的是神审判后的烈怒。刑罚,说得具体些,就是永死-不是生命的结束,乃是生命永恒的刑罚痛苦,永生是得救恩者的结局,永刑则是不能得救者的结局。
(b) 今生患难和困苦
行恶者不但在永世中有报应,在今生中亦有神在末世中审判的宣告临到他们,就是「患难」和「困苦」。
患难和困苦,保罗在林后四8中曾用来形容自己所受的苦,却不被「困住」,「作难」却不失望。一般来说,患难指由外在环境造成的压力或困难。困苦则是指内心的痛苦。
行恶者的患难、困苦是什么呢?在旧约中有两处经文可能可提供我们了解:赛8:22指的「艰难、黑暗、痛苦」(或译作患难、困苦、和黑暗),保罗将旧约神审判以色列人的预告,化为普世受审判的景象。申28:53,参赛55:57:指「仇敌围困窘迫」,描写神末日的忿怒。
3.报应的公平(2:11)
2:5说,神的审判是公义的,作为v.1-4的结论,同样,保罗说「神不偏待人」,神的审判是公平的,来作v.6-11的结论。但似乎「先是犹太人,后是希利尼人」并未反映出公平?要如何解释呢?
a.救恩与审判的双重优先,说明了 神真正的公平:
保罗刻意将审判犹太人放在前面,说明了 神的公平,因为犹太人比外邦人在 神面前领受得更多:与神的关系上(摩3:2)、对神旨意认识上(罗3:2;2:20)、神向人传述救恩上(1:16;徒13:46)。所以领受得优先,受审判优先也就自然,这是神的公平原则,正如保罗所说,审判要从 神的家起首。
b.神不因与犹太人立约关系,改变审判标准,说明了神真正的公平:
(1)「不偏待人」,原意指在神那里并无「以貌取人」这回事,新约另三处经文是弗6:9,西
3:25,雅2:1)。因为上帝是审判者,绝不看情面。
(2)「以貌取人」按中东习俗,指「提起脸来」,就是在上者将那些向他俯首问安姿态的人,提起脸来表示接纳和欢迎。应用在此,保罗的意思应是说,在审判这事上,犹太人不能因他们是神的选民,与神有立约的关系,就可享特权或特殊待遇不受刑罚或从轻发落。神审判不因关系、权利、地位,乃是根据人实际的行为表现,这正是神审判的公平。
4.报应的矛盾?
保罗在这段经文提出,「照....行为报应......」(v.6),是否和第一章16-17「因信得救的福音真理相互矛盾」?特别第七节「行善者得永生」是否和「单凭信心,不靠行为」的得救原则相互矛盾(参加二15-16;罗三28-30)?
a.按行为审判的原则与因信称义、得救的原则并不相矛盾。
(1)因为保罗说明照福音的判决(2:1~3:20),没有一个人能达到那善行的标准,连犹太人也不例外,因此,保罗不但是在教导「靠行为称义得救」,反而是对犹太人「因行为称义」,那种自恃自满的教义提出警告。
(2)这消极面的指证,是为后续「没有义人,一个也没有」(3:9),及犹太人不义,埋下伏笔。
b.若没有一个义人,那应如何解释这段经文?
(1)最佳的解释,就是把此处的善行,解为信心表达的行为。就是把善行当作是信心的证据,在神公义审判时,作为呈堂的证据。而唯一能证明的就是我们的工作。
(2)这也是保罗和雅各布共同教导的真理:得救的信心必然产生的好行为。雅各布书2:18「我….借着我的行为,将我的信心指给你看。」。保罗的教导在加拉太书5:6「以…行动表现出来的信心」(现代中文译本)。
(3)所以,行为的好坏,是我们得救与否的证据,不是我们得救与否的条件,所以「按行为审判」与「因信称义、得救」无矛盾。
c.神公义的审判是基于我们的所作所为,是因为这段经文中指出的是:
(1)人的目标(我们所寻求的)、行为(我们所作的)、结局(我们的去处),所以寻求神(人生目标)、恒心行善(行为),神以永生报应他们(结局)。相反的,背逆神(人生目标)、不义压制真理(行为),忿怒恼恨是他们的报应(结局)。
(2)在马太福音登山宝训(5-7章)也有类似的用法,耶稣也提出人的两种志向(追求物质丰富或寻求神国)(太5:24-34),及两种行为(好、坏果子及是否遵行教训的两种根基)(太7:15-27),说明人生的两种结局(永生与灭亡)(太7:13-14)。
d.所以,按行为审判不是指人靠着自己的行为称义,赢得神救恩的条件。
善工与恶行二者都不可能赚得救恩。二者的差别在于:恶行说明人固执骄傲顽梗自义的证据,而善行则是人悔改谦卑、信心得救表现的明证。
e.保罗积极地指出这种信心的表现,乃是为后续指出基督徒重生称义的论述,先预下因信称义必要的伏笔。
f.基督徒是否在「按行为审判」之下,或是另依其它原则?
(1)在保罗的审判论述中,确实另提到「信徒受审判」(罗14:10,站神台前,林后5:10-按所行、或善或恶受报)的经文,特别这些经文不是提到「永生」-得救的问题,而是「受报」(得奖赏)-得赏的问题。(参林后3:11-15)。
(2)那么,基督徒适用哪种审判?是否有双重标准而不公平?其实,神公平公义「按行为审判」的原则,是同样公平地适用基督徒和外邦人及所有的人。基督徒与外邦人之差别在,基督徒己通过救恩审判,他们一生的行为见证他们的得救,在得救无问题的审判后,接着是「得赏」的问题,即是另一类的审判,所以,两类审判确有不同,基督徒同时要有二种判定:得救与得赏。
(3)基督徒按因信称义的救恩原则,称义得救,行为是他们的见证。基督徒也按行为的见证(信心的果子),按行为审判原则得赏。
g.保罗的目的:
(1)消极目的:保罗依神按行为公平公义的审判原则,否定犹太人因行为称义的教导,并提出警告。
(2)积极目的:藉强调神公平的审判,指出无人能到行为得救的真理,间接地衬托出信心、恩典的必要,乃是因为人犯罪的事实需要,只有恩典和信心是得救的途径,指出因信称义的出路。
(3)写作目的:在整体段落信息的需要上,为后段预留伏笔。
2.2.4.良心律法定罪尺度(2:12-16):
本段一开始以一个连接词「因为」开始,表示要作为v.1-11的结论:「神不偏待人」的证明,并加以引申,讨论「没有律法的人」和「有律法的人」若犯罪,虽是不同状况,但二者却有相同的公平审判尺度。
1.两种不同状况:(2:12)
a.没有律法者(不在律法下)犯罪,结局是灭亡,这是所有「凡」犯罪者共同的结局。但他们的审判并不是照着律法,至于如何审判?保罗将在下文说明。
b.有律法者(在律法下)犯罪,结局当然也是灭亡,他们的审判当然是按着神的律法审判。
2.一种共同尺度:神称义的基本要求(2:13)
a.行律法称义,是神审判的要求,符合者称义,不符合者不得称义。在这样的原则下,神的审判尺度己经非常显明,并不因有无律法而有所差异。
b.保罗把「行律法者」提出,是要与「听律法者」作一对比,反映一个真实的状况,即是「听而不遵行」律法的光景。听和行的对比,可以参考雅各布书1:22-23,25的经文。
c.听律法者,就指那些听见神律法教训,有神律法知识的犹太人,他们自以为拥有律法,或自以为是的认为他们己遵行神的律法,却仍然不能符合神审判的尺度。
d.圣经中对「听」的意义,也有较完全的观点:就是不留心、不遵行,只是听听而己(创3:17、出15:26、申4:30、书1:18、赛1:19、耶11:3、12:7、弥5:15)。
e.「称义」一词在此是「未来时态」,可见是在末日审判时, 神台前审判后,被 神称为义,而有称义的地位,被 神宣告无罪,在 神眼中看为义。
f.行律法者是谁?行律法者称义,是犹太拉比熟悉的真理,他们也自认为行律法,但保罗显然不这么认为,所刻意把犹太人限定在「听律法者」的范围中。行律法者是指基督徒吗?有些解经者是如此认为,但从上下文看来,「行律法者称义」并不特定指谁,而是保罗所提出的一个神公义审判的尺度,不论重生的基督徒,或是下文所提的「外邦人」,都可适用。
3.外邦人可否称义?(2:14)
这是人类普遍性的问题,例如:中国人中也常问,在没有耶稣福音时代的人中,道德高尚的孔子是否可以得救?保罗试图在神公平审判,相同审判尺度-行律法称义原则确立下,处理这个问题。他的答复是:
a.少数外邦人:
保罗所说的「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在原文中并非泛指所有外邦人都有能力行律法。因为「外邦人」前面并无冠词(the、a),所以不是指所有外邦人,或某个外邦人,而是指少数个别的外邦人。而且不是基督徒或犹太人(这些人可视为有律法的人)。
b.心中的律法-心的尺度
保罗在此提出了另一个大胆的说法,就是除了摩西的律法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型态的律法-心中的律法,是那些没有摩西律法者所拥有的律法。这律法的界定,保罗加以说明:
(1)本性:
保罗所讲的本性,在经文中是与「没有律法的外邦人」(上文),或是「行律法」(下文),相连结,是释经上一个难题,不同的解释大有人在。
若连结上文,则可指「本性是没有律法的外邦人」即「生为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赞成者包括Cranfield等人,支持的经文是罗2:27生来未受割礼的及弗2:3,生来是可怒之子。
若连结下文,则指人依自己内心中神所赋予人的「本性」(自然律法),行出符合神律法的要求,这似乎也符合下文的「自己的律法」,及「是非之心」。
(2)行律法上的事:
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能行律法上的事是真实或假设状况?
有人以本节开始的「若」说这是假设状况,不可能是真实,但事实上却不是如此,保罗书信「若」的用法,其它22处经文,多半是肯定的用法,亦就是指:「当有机会」、「一有机会」、「无论何时」,行律法上的事,是绝对真实的事。
Sttot即认为,虽然人堕落有犯罪状况,但也有人真实奉行十诫后六诫的行为(虽然他们没有十诫之律法):孝顺父母、尊重生命、忠于配偶、拾金不昧、诚实无伪、知足常乐。
(3)自己的律法:
外邦人没有律法,指的是他们没有摩西所提供给犹太人的律法。但是他们有「本性」提供的律法,所以虽然他们没有律法,仍能行律法上的事,因为对他们自己而言,「自己的律法」是神放在他们本性中,只不过不像摩西律法如此明文清楚。
c.律法的要求:(2:15)
律法的功用原指律法的工作(the work of the Law),更好的翻译是指「律法的要求」,顺着上文,则更清楚地指「律法要求的行为」。
(1)证显在他们心里:
「刻」有「证明、展示、显出」的,而且是一个说明现在的光景,而不是未来神审判时的情形。即是指现在律法的要求己在人心中的事实。
「刻在他们心里」有意与摩西律法「刻在石版上」(林后3:3)相对照,这提出一个很重要的真理:在外邦人的心中有刻在他们心上的神的要求。
由此我们也可引申出:外邦人无法逃避神的审判,因为神在他们心中深刻律法的要求,是明显的证明。
(2)良心的同证:
神的「律法的要求」在人心的另一个明证,就是人的良心(是非之心)。
保罗用希腊文「良心」并不是沿取斯多亚学派的解释意义,而是采取普通希腊文的意义:「与一己共有(分享)的知识」。多数指一个人与自身分担所犯过错的痛苦知识,简单地说,就是人犯错时,那种自觉「不安的良心」的「痛苦的感觉」。
良心虽然不是「本性」中那种刻在人心中的「律法的要求」,但是良心是一种内心的机制,告诉人所作的是否合乎律法的要求,并是否加以遵行。
所以,刻在人心中的「律法的要求」是一种道德准则的来源。而「良心」则是对人是否遵行达到要求的一种道德判断。良心与「本性」(自己的律法),同证神的要求在人心中,因此更加强了人无法逃避神审判,要在将来向神负责的事实。
有时我们会说某些人「良心被狗吃掉」或「没有良心」,这多少说明人心有良心的事实。但也反映出人「良心」没有一定标准的事实。因此,良心另外有功用,就是良心的交战。
d.良心的辩论
(1)有人以此良心的辩论,是发生在外邦人与其它外邦人彼此交往时,相互的控诉与辩论中,成为第三个见证彼此良心及律法之外的见证。但此种解释似乎较牵强。
(2)我们可以解释那是在同一个良心中,思想中不同的二部份,相互的作控诉与辩护的功用,这也合乎人心思意念常在二种声音中交战的真实状况。
(3)而且良心的两种功能:指控-或以为非;辩护-或以为是。都会在我们心中发挥,借着二种思想彼此间的较量,一来一往之间的交战,发挥良心的功能。
(4)在这种控诉与辩护的思想交战中,人更可以确定良心的存在,当人发现自己的罪恶,而在内心产生痛苦的感觉,并进而思想自己不能达到律法的要求时,思想己产生交战的作用,能否将生活转向符合神的要求,就看人心对神的顺服和委身了。
(5)但我们知道,绝大多数的人无力达到此要求,为何保罗还要提良心的交战功能呢?
(6)我们要知道保罗强调的角度,是由「审判」的角度看,而不是由「救赎」的角度看良心。
保罗要强调:良心的功能,在神创造人时,己放在人心中的这件事实,神将律法刻在人心上,表示我们人对律法有一定的认知,人在面对神审判的时候,是不能以没有律法为推诿之词的。
当然,良心不可能使人行神完全的要求,因为那是重生的基督徒,在神的爱和基督的拯救及圣灵能力中新造的人,才可能达到的。
(7)所以,我们因此明白神审判的公平及公义,向着没有律法的外邦人是一致的。他们虽没有摩西的律法,但有另一种律法,良心本性的律法,成为他们是否合乎神要求标准的依据。
e.人心的隐秘事:
保罗最后作了一个结论,也是外邦人能否得救的关键经文:这经文包含了三项重要的真理:
(1)神藉耶稣基督审判:
基督在神末世审判中的地位,在圣经中是明显的事实。耶稣自己己宣称父神将审判的事全交与祂(约5:22,27),祂也是审判之事的要角(太7:21;25:31)。
保罗也曾在雅典说:神定了审判的日子,又设立了审判官(徒17:31「设立的人」),这和彼得先前和哥尼流所说的一致(徒10:42「神所立定,要作审判活人死人的主」,参提后4:1)。
(2)神审判人内心隐秘事:(2:16)
「人是看外貌,耶和华是看内心」(撒上16:7),既己经向我们表明人和神看人观点的不同。所以神的审判和人的审判最大的差异就在「外表」与「内心」。
人只能看到人的外表,却不能看到人的内心。人心比万物都诡诈,坏到极处,谁能识透呢?(耶17:9)只有耶和华「鉴察人心,试验人肺腑的,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作事的结果报应他」(耶17:10;参诗139:1)。(参林后4:2;弗5:12,传12:14)。
耶稣也说法利赛人在人前自称为义,可是他们的心,神却知道,人看为尊贵,却是神看为所憎恶的(路16:15)。
所以,神审判人是看人内心,因为祂是创造者,被造的.....万物,在那与我们有关系的主眼前,都是赤露敞开的(来4:12-13)。
神审判的公平与公义再次显明是无庸置疑的。包括我们所疑惑的,那些没有律法的,没有福音的外邦人,神的审判都是公平的。他们能否得救,自有神在他们心中隐秘事上作定夺,也非人所能置喙,人当关心的是,在神审判台前,自己是否能站立得住。
(3)神审判根据福音的原则
保罗说神的审判照着他的福音,并不是强调他的福音与其它使徒福音有何不同,反而,他是要强调他福音的真实性(参提后2:8),与其它使徒的相同性(参林后4:3;帖前1:5,帖后2:14,「我们」的福音)。
福音的共通原则是什么?就是因信耶稣基督得救、称义(参3:22)。今天,所有在福音之下的人,都是根据这个原则受审判。
l 结论:
在整个:2:1-16节我们看见保罗确定了几项真理:
(1)神的审判是绝对公平、公义的。
论断人的必受审判,压制真理的必受审判。
有律法的(以色列人有摩西律法),按律法审判。
没有律法(摩西的律法),神创造时在人本性及良心中给人的律法(自己的律法),这成为神审判的依据。
人不可推诿神的审判。
(2)神审判的根据原则:
行律法称义的问题:保罗认为没有人能行律法称义(3:20)。
真正的称义在律法外,也就是福音内(1:17),最后审判的原则,也是根据福音判断,因信耶稣得救称义。
在福音之外,旧约的信徒可否称义?当然,根据来11章可见旧约有许多信徒得救,不过不是因律法或行为,仍旧是因信(11:2,及以下)。
在福音之外从未听闻福音者,神的原则是「人内心隐秘事」,根据人的内心光景公平审判,至于谁能通过,这是神的权柄,人无法了解。
第二讲第三节 犹太人被定罪
2.3.犹太人被定罪(2:17~3:8):
这段经文明显是向犹太人所说的(2:17),一直到3:8都是讲犹太人的问题。
其中包括四个段落:1.夸口律法(2:17-20);2.倒犯律法(2:21-24);3.表面功夫(2:25-29);4.强词夺理(3:1-8)。
保罗要强调,他们虽然有律法,有割礼,却不能使他们有特权免于神的审判。
2.3.1.夸口律法:(2:17-20)
保罗用八个动词来描述他们自负自恃的神态:
1.自称为犹太人:(2:17)
即以蒙拣选之民的尊名为骄傲,及民族优越感。
2.倚靠律法:(2:17)
倚靠律法,骄傲地以为可以免受审判,是犹太人自认为独有,与其它民族与众不同的优越感的根源。
犹太人严谨地追求神的律法,这是正确的,但问题在他们不凭信心,只凭行为(9:31-32),而且自满地认为神在西乃山所赐的律法,能使他们免于灾害,甚至免于神的审判。
3.指神夸口:(2:17)
指神夸口有正面、反面二种截然不同的意义,正面的意义是:
a.以神为荣:
这绝对是件好事,指神夸口乃是真心将荣耀归给神,真实谦卑地以神的良善与恩慈为夸耀。
正如保罗也常以神为荣,在基督里夸口(腓3:3),借着基督夸口(罗5:11),以基督十架为夸口(加6:14),盼望神的荣耀为夸口(罗5:2),在患难中夸口(罗5:3)-以此为神的管教的谦卑,而非功德的夸口(林后12:5,9,11:30)-在软弱中夸口。
对基督徒及使命身份为荣的夸口(罗15:17-18,林后7:4,14,8:24,9:2-3)这种专注于神,转眼不看自己的夸口,乃是尊神为大,敬拜神,以神和祂的拯救为夸口。
但犹太人的夸口却不是正面的,他们的夸口,有着极负面的态度。
b.自我中心:
把神的荣耀当成自抬身价的夸口,保罗在罗马书用了多次来指出犹太人的问题(2:23;3:27;4:2;5:2,3,11;15:17),在原意中带有轻蔑意味的含义,即是指犹太人在人际关系层面上,自吹自擂,也指在与神的关系上表现出傲慢自傲的态度。
在罗3:27的用法,是根据自己的行为夸口,而向神要索债权,宣称神亏负他的举动。在罗4:2也是类似的用法。所以,只要是拿人,以肉体为夸口的,都是不正当的(林前1:27,3:21,4:7,林后5:12下),因为那是人自我中心的属灵骄傲。
4.律法中受教训:(2:18)
他们在律法中接受了基要的事的教导。
5.晓得神的旨意:(2:18)
以色列人如何知道神的旨意呢?因为他们在律法中接受了基要的事的教导。神的旨意借着律法只向以色列人显明(参诗147:19-20),而且犹太人认识神的旨意,不仅是理论上的知识,更要承认神的旨意要求个人的顺服。他们不但要自己顺服,并有向外邦人教导的责任。
6.分别是非:(2:18)
这句话与腓1:10相似。又接在「晓得神的旨意」之后。
一般有三种解释:?辨别是非?喜爱美好的事(参腓1:10)?无关紧要的事。
第一是单独的译法,指的是道德上的鉴别力,能辨别事非。第二是另行的译法,在本节中,较看不出这种译法的意义。第三是连结上下文的译法,特别是指「基要的事」,指他们受了律法的教导,明白基要的事,能晓得神的旨意,相对的说,也能分辨哪些事是无关紧要的事。
这当中??的译法均可。但既然保罗是用不同的动词作区分,把它单独译成「分辨是非」并无不可。总之,强调以色列人自恃有道德上的判断力。
7.领路的光:(2:19)
犹太人自夸是给瞎子领路的,他们深信不疑,耶稣也明白他们的问题,太15:14耶稣就说:「他们是瞎眼领路的」,但他们若真是如此也好,问题是他们是「瞎子领瞎子」,结局的可怕就是「两个人都要掉在坑里」。
这真是给我们极大的提醒:我们是否明白永生的道路?是将人引入永生神的国度,或是领错路,令偏差,将人带向灭亡?犹太人本应是「光」,引领在黑暗罪恶中的人,归向真神,但他们失去了「光」的作用,自己也成了黑暗。主耶稣及祂真的仆人,才有领路的光、生命(赛42:16)。
8.模范老师:(2:20)
神拣选以色列人,要他们给外邦人作「榜样」(林前1:16),我们不要忘记这属灵的原则,也同样要用在我们身上,我们的生命要给外邦人、初信的及教会内的弟兄姐妹作榜样,我们如何,跟着我们的人也如何;怎样的传道人(牧人),牧养出怎样的羊群。
犹太人骄傲的认为外邦人都是「瞎子」、「笨人」、「小孩子」,不懂不明白神,但什么是真懂得神呢?单凭律法?知识?或自以为是?不是,只有真正的「真理」,生命的见证,才是真正的「生命榜样」。
2.3.2.倒犯律法(2:21-24):
犹太人的八个夸口,保罗用三个问题来反问他们。
1.表里合一的原则(2:21):
教导别人之先,要先要求自己,这是最重要的「表里合一」的原则。「刮别人胡子以前,要先看看自己的胡子刮干净没有?」。我们要明白,一个要教导人的,必须先在神前受教(赛50:4-5)。也要在人前活出他的教导。
2.表里合一的破坏(2:22-23):
整个问题就是犯律法(十诫),保罗引证的例子是:(1)偷窃--贪财;(2)奸淫--色,犹太人也「偷庙中之物」?徒19:37),保罗在误解后被证明「没有偷庙中之物」,可证明确实有少数犹太人偷窃,使犹太人留下恶名在外邦人中。
3.表里不一的伤害(2:24):
就是「神的名受亵渎」。犹太人行恶,说的与行的不符,作了一些连外邦人都不屑做,看不起的事,却仍满口神啊!真是不但在外邦人中使神的名受羞辱,也犯了「妄称神的名」、亵渎神(利19:12)。
犹太人真的如此恶劣邪恶吗?实际上那是少数人,保罗只是要引此为证说明一件事,就是那些人是外在真的犯罪,其它人不是不犯,乃是犯在心里。
另一方面,律法的要求,义的标准,就是「无可指摘」(腓3:6),保罗自称他正是如此,但他明白,这却不能使他得着「信基督的义」,律法上的要求,他本以为有益,现在因基督都当作有损的。因为真正的标准,不只是外在,更是「内在」,是以基督作标准。在这样的基础下,任何人都无法否认他内心所存在的偷窃贪念及思想意念上的淫乱。
2.3.3.表面功夫(2:25-29):
本段以「若」开始,表明保罗有一个假设,但因保罗用「现在假设」,表明这是一个真正可能发生的情况:
1.割礼的意义:
割礼是神与以色列民立约的记号(证据),始自亚伯拉罕时代(创17:10-11),而且第八日就要受割礼(参利12:3;路2:21,耶稣也行了割礼)。
这是一个永恒的约定,神作他们的神,神赐福他们,人只要「遵守」,神就赐福。
2.割礼的归算:(2:25-26)
怎样才算割礼?行律法-受割礼有益,未受割礼,也算受割礼。犯律法-受割礼也不算。
所以算不算,在乎「是否遵行律法」,保罗把割礼的精神及意义,确立得非常清楚。
问题在:?真得有外邦人能全守律法,审判犹太人吗?(犹太人都作不到,何况外邦人?) ?若是有,岂不是有人可以因行为称义?
当然,保罗知道有,就是基督徒,他们可守全律法-因信称义,这也就是保罗接续28节论证的原因。
3.割礼的真假:(2:27-29)
a.真割礼:
在乎灵不在乎律法及仪文,保罗有何根据?
耶4:4:割礼=将心里的污秽除掉(申10:16)。
耶9:25:心的割礼,那一切列国中未受心的割礼,也包括以色列人中未受心的割礼的人,神的刑罚将临到。
新约中,保罗也同时曾提及,西2:11、加6:15。
真以色列人是「作新造的人」,割礼无关紧要,重要的是,内心「受基督使我们脱去肉体情欲的割礼」,不是人手的(外在仪文的),乃是基督的(内心心灵的)。
b.新生命:
保罗强调,在乎「灵」,在乎「心」的意义为何?
罗7:6:提醒我们这是在圣灵之下的生活状态,是与旧约在仪文之下的生活状态不同。
旧约时代人在律法要求下,靠自己都无法行出律法,空有仪文,却无实际的生命。
新约时代却不同,人有灵-在圣灵里的新生命,这成为一种生命的动力及力量,帮助基督徒不必因为人的要求,作这作那,也不会感到受约束,更不会有无力感,而能真正活出律法的要求。
林后3:6:「字句叫人死,精意(圣灵)叫人活」,更说明律法的仪文,只能叫人死(没有生命的能力),只有圣灵才能叫人活(有生命的能力)。
c.神来的:
保罗说,有人可以行出律法,肯定他在v.25的假设,这样的人的生命,是从神来的生命,也得着神的「称赞」。
称赞是个双关语,「犹太人」(Juda犹大)的原意是「称赞」,所以这等人有从神来的「称赞」,表明神赞许他们是从神而来的「真犹太人」。
称赞不是从人来的,人来的称赞是由外表而来,真正的称赞,是从神看见我们的内心而来,这是我们追求的:得神的称赞,不求人的称赞。
2.3.4.强词夺理(3:1-8):
或许犹太人对保罗的话不服,彷佛他们一无是处,保罗要解开他们心中的话,一方面肯定他们,但一方面也指出他们的问题。他用自问自答的方式,用问答的题目,把人心的意念表明出来:
1.犹太人的长处:(3:1-2)
犹太人所受的割礼,不能算真割礼,那犹太人有何长处?保罗看为重要的是:神的圣言交托他们。(其它的在9:4-5)。
神借着「圣经」(此指旧约)-神的话启示犹太人认识祂,并遵行神的吩咐。保罗提醒犹太人,这是神最大的恩典,他们受了神这样的托付,自然是有责任遵行神的话,并宣扬神的话,让外邦人因他们的见证认识神。
2.犹太人的不信:(3:3)
犹太人因着不信的恶心,辜负了神托付,妨碍了什么?就人而言,是妨碍了外邦人信主的机会,不能认识神,但神的信实却不受人不信的妨碍,神的应许仍旧要兑现,因为神的公义,犹太人要负起他们拦阻人信主的刑罚和审判。
3.神的信实和公义:(3:4)
神的信实说明;人虽不信,但神信实,祂要使人因信称义的应许,不会因犹太人的不信,使神的计划落空,神的道不会落空,神的道也不会被捆绑。神的信实不会因人而废,人不信拒绝,神就兴起其它合用相信的人,这是神作事的原则。
神的信实,不但不容人废掉,更因祂的信实,反映出人的虚谎不实,即人表面上信从,内心却不信的可怜光景。这是神与人不同的极大对比。
神的信实使神在责备人时显公义,即祂所应许的,祂必成就,祂是全然的表里一致,所以祂责备人的时候,彰显祂的公义。
神的信实也禁得起人向祂的挑战,人议论神,这是何等不可思议的事,但人就是这样,背逆 神,但神却得胜,人的思想言论,无法向神挑战。
4.神的公义和审判:(3:5-8)
「人的常话」指的是有些人他们的说法,这说法是保罗所反对的,也是毁谤神的人说的,这是人的狡辩强词夺理,说明人心的诡诈。这样的说法,保罗以极为严厉的态度说,那些人居然说这是基督徒的教训,这使保罗严肃地说:这样的人有他们配得的结局,就是他们被定罪(审判的结果有罪),究竟什么说法,令神的仆人保罗如此严厉?
a.人的不义,可以彰显神的公义:
他们说,神的义的彰显,可以用人的不义衬托出来,彷佛若不是人不公义,就不能显出神的公义,好像人的不义,似乎有很大的功劳。这种似是而非的歪理,也引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神降怒,是祂不义,神应该赐福给不义却彰显神公义的人才是。
但神公义的彰显,不是因人的不义,是因着福音(1:17),也是藉耶稣显明(3:26),人的说法是强词夺理。神的公义是自显的,也是自存的,不须人的不义来加添光采,也不会因人的不义而增加,神的公义本来就存在,不须靠人作些什么。
b.人的虚谎,可以显出神的荣耀:
这说法与上面类似,为的是逃避神的审判。人应该逃避神的审判,但强词夺理不是正路,只有相信,因信称义才是正路,犹太人却舍了正路,选择了不信悖逆的路。却自以为「无罪」,因为犹太人以为人的罪(虚谎),显出神的荣耀(真实),所以人的罪也是一种加添神荣耀的功劳,所以人不应因罪受审判。
保罗反问:为何不说「人可以因恶成善」,保罗似乎是有些动怒了。对于这些强词夺理的人他们的说法,保罗相信至终他们会推理出这样的结论出来。所以保罗向他们这无理取闹的人提出反驳,说他们说的话,正如「因恶成善」一样的不合理,也充满了荒谬。这就是犹太人该被定罪的原因所在。
第二讲第四节 全人类被定罪
2.4.全人类被定罪(3:9-20)
保罗此段在为1:18~3:8作一结论:外邦人、道德论者、犹太人都被定罪,全世界人都被定罪,因为全人类「都在罪恶之下」。
2.4.1.人类都在罪权之下(3:9)
保罗把自己放回犹太人的行列中,他说「我们比他们强吗?」,「我们」是指「犹太人」,「他们」是指「外邦人」。犹太人不比外邦人强,这说法,要打破犹太人的问题:首先是自义,其次是自高,因为这是拦阻人相信 神的关键所在,非得除去这样的思想不可。
犹太人,特别是法利赛人中,普遍存在这种法利赛人的思想模式(参路18:9-14),这己是犹太人根深蒂固的想法,要打破是何等大而困难的一件事,但这是非破除不可的观念。
2.4.2.人达不到神的标准(3:10-12)
保罗引证圣经要证明全世人在罪恶之下。他引证的形式,如同犹太教师引用经文时用的「珠串」catena,把意思相同,但出处不同的经文如珠子串在一处,来强化论述的全面性。
引证的经文,包括诗14:1-3(1,2摘要,3节全引)、5:9(全引)、140:3(全引),10:7(摘要),赛59:7-8(摘要)、诗36:1(全引)。
保罗认为世人的光景:
1.没有义人(3:10)
没有义人,指没有人达到神的标准,在神眼中,没有人可称为义人(1:17)。
世上不乏性情良善、品得高尚,人看为完美的人,保罗就是其中之一,他自己也认为,就律法的义,是无可指摘(腓3:6),但在基督完美的标准下,他看见自己「在罪人中是个罪魁」(提前1:15),无法达到神的标准。
2.没有明白人(3:11)
心思不开窍(参路24:25,45,信息-信心标准、读经标准、等候圣灵),对神一无所知,对真理更是迟钝。
3.没有寻求神的人(3:11)
人生方向及渴慕对象的错误。
4.没有用的人(3:12)
人生毫无价值,没有意义,所作所有的都是虚无,因为偏离正路,如羊走迷(赛五十三6)。
5.没有行善的人(3:12)
人的行为不符神的要求。连一个也没有(2次,3:10,12):强调「没有例外」,包括保罗自己,及以色列中自以为例外的人。
2.4.3.人的内心全然败坏(3:13-18)
1.口舌的败坏(3:13-14)
a.人心中所充满的,口舌言语上就说出来,人的言语,反映他内心的光景。
b.敞开的坟墓:指口中所出的话,多是「叫人死」的话,叫人失去信心,失去志气的话语。另一方面,也是指污秽的言语。
c.舌头弄诡诈,指欺骗或一口两舌,不诚实、说谎的言语。
d.虺蛇的毒气:指伤害人的言语。
e.满口咒骂苦毒:指埋怨 神、埋怨人、指责怪罪人,伤害自己(苦毒的根源)的言语。
我们不可小看口舌的败坏,口舌的败坏,正是人类罪恶的渊薮,正是教会弟兄姐妹关系破坏的罪恶世界(参雅3:1-12)。
要如何对付这样的罪恶?(a)要叫口舌学习顺服神的功课(消极)。(b)要叫口舌充满赞美神的感恩(积极)。(c)要叫口舌多说造就人的好话(积极)。
2.行事的败坏(3:15-16)
a.杀人流血的喜爱:
为一己的私利,不惜伤害别人的生命(例:戴维害死拔示巴的先生),不尊重别人生命的可贵。不但作,且喜好作,脚如飞跑抢著作。
b.习惯残害暴虐:
用自己的强势权力,去欺凌那些弱小贫穷弱势的人,不尊重别人的尊严。不但作,且习以为常,凡他们所经过之处,都充满霸气,所遇周遭的人,都盛气凌人。
3.人生的迷失(3:17-18)
a.不知道与神和好的路:
神给人与祂和好的道路,就是藉耶稣基督,成就了罪得赦免的救赎大功,人心也才能得到真正的平安,但他们内心充满罪恶,不知道,也不能明白神的救恩。
b.不知道敬畏神的态度:
他们口舌、行事为人充满了罪恶,以致他们高傲到不怕神,也因此「杀人杀红了眼」,连神都不怕,不怕将来的审判,就算有神,他们也不把神放在眼里,更不敬畏祂。
2.4.4.人不能行律法称义(3:19-20)
1.这是全人类都必伏在神审判之下的原因
全人类都有神的律法,律法之下的犹太人,神给他们的旧约圣经作启示,道德论者或外邦人,神也给他们良心判定是非,如律法一般。所以律法清楚使人知罪(20b,7:7),使人无法辩解。
2.律法的积极功能有:
a.彰显神的完美德性。
b.叫人知道如何讨神喜悦。
c.维持社会秩序。
d. 叫人犯错时知罪不推卸责任。
e.作训蒙师傅将人引到基督面前(加3:24),使人因信称义。
f.分别为圣的圣洁生活。
g.蒙福的道路。
h.维持义的关系。
3.义的关系的维持
律法原先最重要的目的何在?就在维持义的关系。
a.律法赐下,是在维持义的关系,而不是因律法产生义的关系。
b.因为在摩西领受律法之先,亚伯拉罕就己经因信称义,直至摩西时代,亚伯拉罕以后的四百年间,人与神之间,都因信与神有着因信称义的关系里。所以,非因律法,乃因信,亚伯拉罕与神之间有义-「正当」的关系。
c.神赐下律法给摩西,重要的是用「爱神」,去维持因信称义的关系。(参申6:5、太22:37、可12:30、路10:27),是「尽心尽力尽意尽性爱神」。
d.但犹太人忘记律法的精神,渐渐以礼仪、规条等一条一条遵守,代替了爱神。塞缪尔时,「人自己作王」(撒上8:7)。扫罗、戴维、所罗门直至列王更迭,人渐离神。被掳后,犹太人形成了文士制度,以律法为中心,为了避免犯律法,就在律法上又加上了人的规条,不准作这,不准作那。
4.没有人能行律法称义:
a.律法既然不能产生义的关系,律法的目的也仅能维持义的关系,所以,谁能称义?只有因信,因爱神。行律法不能。
b.犹太人误解神赐律法的目的,又误解律法的精神,以致他们愈行律法就离神愈远,这真是极大的讽刺。
c.保罗给他们一个决定性的结论:没有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称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