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人于神前往往自以为义,不承认他的罪过,是以必先塞住他的口,使他皆服罪于主前,无可推诿,自必需要基督的救恩了。保罗在此以“不虔不义”四字,表明世人的罪相(18节)。因世人所行诸罪,无非是对于神不虔,对于人不义,举世滔滔,醉生梦死的景状无非是不虔不义四字的显象。即十诫上下两半所禁诸罪,亦无非概括于此四字之内而已。按保罗在本书内论及人的罪,共分四等,一即罪行——指罪孽的行事。二即罪心——罪行是由于罪心。三即罪性——罪心是原于罪性。四即罪身——罪性乃是根本于罪身。人几时将罪身灭绝(6:6),几时即为得胜信徒了。
一、异邦人的罪(1:18-32)
(一)人的罪相(19-23节)神的震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是言世人犯罪,皆是自作孽不可逭的。
1.不识真神之罪(19-20节) 尝见世之不识真神者,自恃其才智优长,学识高远,而思想谬误,惯行不义阻挡真理,即凭其理想,妄言宇宙间无真宰。然而宇宙真宰,未尝不显有表征,不待人之承认与否,而其为神的确据,却彰彰在人心目,是人无可推诿的。
(1)返观内心可知(19节) 以人之心内,确有知神之灵知灵觉,于冥冥中总觉有一位祸福我之真宰。且人之性灵中亦显有神的肖像。如观铭于良心的法律,亦可知神性的公义、圣洁、良善、信实、仁爱等,是以人无可推诿。
(2)俯仰万物可知(20节) 因为“自从造天地以来,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虽是眼不能见,但藉着所造之物就可以晓得”,所以凡留意观察宇内造物,未有不显见上主之智慧、之权能、之仁爱、之善善、之惟一、之无量者。其不知者,皆是闭目不视,甘于不知,如何能推诿无由而识神呢?
2.拜偶像之罪(21-23节) 不识有神,罪固不可。 即识有神,而竟不以神为神,甘于离弃真神,崇拜偶像,是虽自以为智,适成为愚了。此等人的犯罪,据本处所论有两方面:
(1)昧良自欺 如言“虽然知道神,却不当作神荣耀他……自以为聪明,反成了愚拙。”以致“他们的思念变为虚妄,无知的心就昏暗了。”似此昧良自欺,不但一己陷于虚妄,且必导人人于黑暗之域,其信仰心的暗昧腐败,何堪言状呢?
(2)亵慢上主拜偶像者,其亵慢上主之罪有三:
(甲)以无像之神为有像 宇宙真宰,原无像可象,无论为他造何像,皆是亵慢藐视他。
(乙)以无形之神肖人形为无量荣耀的上帝,造作人像,则是以人拟上帝,人见此人像,必觉其有人性人事,亦即疑上帝或有人种种的不善了。
(丙)以至高之神比物类 为上帝作人像已大不可。何况以飞禽走兽昆虫等物,形容唯一至高尊荣的上帝,乌呼可。
(二)神的任凭(24-32节) 人既故意违背上帝,甘于昧良自欺,敬事偶像,自难免于刑。但上帝所施之刑,非必特意降罚,仅任凭之,其结果也就不堪设想了。
1.第一任凭(24-25节)(罪关于身) 本处一连三次,论及神任凭他们,系以人有身、魂、灵,三成分次第言之。第一任凭,乃沦有关于身之诸罪;第二任凭,是论有关于魂之诸罪;第三任凭,则论有关于灵之诸罪;是一步深一步,表现世人愈趋愈下的景状。此24、25节,即首先言及任凭他们逞着情欲,陷于不洁,以玷辱其身,此亦崇奉邪像不敬真宰的结果(25节)。因为人既弃真神而不拜,自无圣洁的仪型可取法,其性欲自必,荡佚法外,漫无节制了。
2.第二任凭(26-27节)(罪关于魂) 此二节所有之罪,较以上所言更加深重,不但玷辱人的身体,亦污秽人的心性。此等污秽罪恶,我们信徒连提亦不可,方合圣徒体统(28-32节)。或有称此等非常的罪恶,为所多玛人的罪恶者。以禽兽亦无如此的行为,可见世人的心性败坏,所行种种的罪恶污秽,实较禽兽更甚。似此亦难弃上帝坠落的结果。
3.第三任凭(28-32节)(罪关于灵) 按此第三任凭,所犯诸罪,多属灵性方面,共计之有22种。据华北神学院长赫士君之罗马释义,将此22种罪恶分为四类。(1)指心内充满的欲念 即不义、邪恶、贪婪、恶毒等事。(2)扰害他人的行事 如嫉妒、凶杀、争竞、诡诈、毒恨等事。(3)指惯作伎俩陷害人之罪 如谗毁、背后说人、怨恨神等等。(4)指自大之罪 如侮慢人、狂傲、自夸、捏造恶事,终则诚中形外,而行种种逆亲、背约等事。似此诸罪,虽非必人人皆有,然背逆神的人群中,却是无一不有。或谓有某传道士,在非洲讲道,一日述及本处之诸罪,黑人忽彼此相怒日,谁将我们中的隐罪告诉宣道士呢? 可知诸如此类的罪,亦是背弃神的社会中最普通之事。看提后3:1-5,所论诸罪与此所差无几。以本处所论,是在古昔不识真神的异邦人所行。提后3章所论,乃是末世背逆神的教徒所行。总之莫非远离真神的结果而己。
此可见上帝任凭的危险,假若宇宙无真宰相维持,万物的纷乱,社会的沦丧,必不堪设想,譬如放风筝的,若是风的线索一断,即不知将飘荡至何地步了。可见宗教与道德的关系,何其重要,人如离弃上主,即是与道德的本源断绝其道德心,焉有不愈趋愈下之理呢?
二、犹太人之罪(2章)
或有以耶稣所言上圣殿祈祷的税吏,并法利赛人,表明此处所论犹太异邦之罪者。以异邦人虽有罪,未尝不直认其罪,而犹太人则自以为义,藐视他人,正是法利赛人的心理。保罗于上章即已详论异邦之罪,是显而易见的。于本章则论自以为义的犹太人,各种假冒自欺的罪,是决不能推诿的。
(一)犹太人难逃上帝之讯鞫(1-16节) 犹太人乃自以为义,共拟异邦人为有罪。殊不知犹太人与异邦皆在上帝讯鞫之下。异邦人之罪固不可掩饰,犹太人的罪,亦难逃上帝之洞鉴。于本章首16节,所载上帝审判之法律,计有三种:一即善恶是非之律,二即不成文的良心中的法律,三即基督的恩律。
1.依照是非之道德律(1-10节)
(1)准乎神的真理不免于罪(1-5节) 神之审判,悉照真理(2节),不待证明,人所共知。伪善之犹太人,虽共拟异邦人为有罪,自以为是神的选民,亚伯拉罕的子孙,有盟亦难免神的判断。因为神是以真理判断人,决不能瞻循情面,而有所姑息啊。
(2)按着人的行为不免于罪(6-10节)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自然的结果。普世之人,不问尊卑贵贱,智愚文野,皆将立于神的台前,共受神的讯鞫,各依所行而受报(9节)。凡恒心行善,寻求尊贵荣耀,与不朽之福者,即报之以永生。有结党不从真理,反从不义者,即报之以永怒。患难困苦,惟加于一切作恶之人,并无犹太异邦之分。尊贵平安,惟赐与一切为善之人,亦无犹太异邦之别。因为神必依各人的行为,报应各人。
2.依照铭于心中之天然律(11-15节) 铭于心中的天然律,或为良心中的法律。神的判断是一秉大公的,人所得律法的光照既不同,其所受的审判亦不等。凡有律法犯了罪的,自必按律法受审判,没有律法犯了罪的,亦必不按律法受灭亡。不过无律法的异邦人,其心灵中未尝不铭刻不成文的法律,凡一切未明真理,未得真光的化外人,虽不能与有律法的人一同按照律法受审判,却亦必按照铭刻于心的法律,即良心与是非心的功用,以及天然的知识受审判。惟有律法者,即使不按着良心中的法律受审,亦必依照是非的法律而定罪。如此说来,有律法的犹太人,不更是难逃神的判断吗?
3.依照福音的自由律(16节) 此福音的自由律,或称为属灵的法律,或称为基督的法律(雅1:25,2:12;林前9:21)。以是非的法律言,人固不能免于罪。以铭于良心中不成文的法律言,亦无人能免于罪。幸依基督福音的恩律,信徒可以免罪而称义。无奈犹太人竟否认钉十字架的主,厌弃基督的福音,如何能逃神的判断,得免于刑呢?
(二)犹太确有显然的罪过(17-24节)
1.犹太人的长处 犹太人每存骄矜自满的心,但其长处愈多,其罪亦愈显。
(1)可夸之处 (甲)为主之选民(为犹太人)(乙)有律法可恃(17节)(丙)有上主可靠(17节)(丁)知神旨当遵(18节)(戊)明是非之别(18节)
(2)自美之称 (甲)为瞽者之相(19节)(乙)为暗中之光(19节)(丙)为愚者之师(20节)(丁)为小儿之傅(20节)(戊)为理律之模范(20节)
2.犹太人的罪过 犹太人即有种种可夸之处,如果有名无实,是为伪善之徒,究何所长于异邦人呢?故保罗在此处设五种问题,使其反省,并借此表明他们的罪相。而且申明割礼的精义,正不得徒恃外貌以自夸。
(1)责人而不责己(21-24节) (甲)尔训他人而不自训乎(21节)(乙)尔言勿窃而竟自窃乎(21节)(丙)尔言勿淫而自行淫乎(22节)(丁)尔恶偶像而窃庙中物乎(22节)(戊)尔以律夸口而自犯律乎(23-24节)
(2)行割礼的仪文而忽割礼的实际(25-29节) (甲)割礼在守律而不在外礼(25-26节)(乙)割礼在心灵而不在肉体(28-29节)(丙)割礼从神受而非从人受(29节)
执是以言,犹太人固有所长更有所短,因为有长处,不能保守并利用他的长处,倒反以此自诩,有名无实,而徒然自夸。即不能盖其所能,以为瞽者之相、暗中之光、愚者之师,小儿之傅,以为真理律法的模范。复不能自责自勉,戒人勿窃而竟自窃,责人勿淫而竟自淫,仅能行割礼的仪文,而未行割礼的精义。似此假善自欺的犹太人,固不免于罪;我今日教中之宣教师,其伪善自欺,训人而不训己的景象,较比犹太人之自欺,或更有甚焉者。吾人焉得不以犹太人为前鉴,而深自反省呢?
三、普世人之罪(3:1-20)
以上即言异邦人之罪,复言犹太人之罪,此则将犹太异邦合而言之,显明举世滔滔,无不沉溺于罪,以塞天下万人之口,使其皆服于主前。而且反复辩论引经证明,以为普世人皆在罪中的表征。犹太异邦即咸在罪中,无由自拔,即显出救恩的急需来了。
(一)不肯认罪者之辩难(18节)
1.言受割礼的犹太人果有何长呢(1-2节) 犹太人即与。异邦人同在上主震怒之下,而被定罪,究竟犹太人何所长于异邦人呢?身受割礼,到底有何利益呢?殊不知犹太人得为神的圣民,为亚拉伯罕的子孙,原受上帝特别的待遇,其最大利益即神将圣言交托他们。此圣言即旧约的圣经,其最要者即摩西的法律(于徒7章38节明言此法律为神的圣言)。以及关于基督救恩的盟约、礼仪、应许等等(罗9:4)。福音亦称为神的圣言(彼前4:11,来5:12)。或谓犹太人即看守基督教的藏书楼者,所得神圣言的训教,真理的栽培,实为外邦人所未有的良机,其行事为人,竞无所长于外邦人,不更当受上主的忿怒吗?
2.言是否以人的不信废掉神的信呢(3-4节) 以色列人既以不信而被弃,未能在他们身上应验上帝的圣言所要成功的,这不是因人的不信,也就废掉了神的信吗?不是的,神的信决不能废掉。而且到了时候,神必要聚集雅各全族归向基督(赛49:5)。神的话必要成就,究未尝以人的不信,废了神的信。不如说“神是真实的,人都是虚谎的”,无论上流人,下流人,皆是空幻的(诗62:9)。惟耶和华的话是纯净的,如同银子在炉中炼过七次(诗12:6)。
3.言神义既以人罪而彰罚罪何故呢(5-8节) 反对者日,“我们的不义若显出神的义来,我们可以怎么说呢?神降怒,是他不义吗?……若神的真实,因我的虚谎越发显出他的荣耀,为什么我还受审判,好像罪人呢?”为此说者,是不知上主的公义与荣耀,固然因为人的罪恶众多越发彰显,却究非言人作恶有何利益。不过因为人的罪恶显多,神的恩典也更显多。所“作恶以成善”之言,乃是那些毁谤我们的人,所说谤渎的话。我们于此所当注意的,即神能借用万事成功他的荣耀,甚至连人咒诅的话,也能变成他的赞美。但这并不在于人一方面,乃全由上主美妙的旨意啊。
如此说来,人无论怎样辩驳,断难于神前推诿无罪,那些在神前强嘴的,不过越发显出他的无知罢了。
(二)普世人罪恶之现象(9-18节) 以上即言世无完人,不论犹太异邦,都在罪恶之下,“没有义人,连一个也没有”(9-10)。此一言足以表明世界所有人类的真相。因自元祖方命,开厥罪源,此后子孙绳绳,无不同具此罪恶的性根,未几即滋蔓长发,有如荆棘丛生遍野了。保罗于本处,亦将人的罪分为三类而言:
1.言人心中之罪(11-12节) 人的罪非出偶然,非出外铄,乃发源于人的罪心,论世人的罪首论罪心,也是适合自然之序。保罗在此,明言世人所以犯罪,探其有罪的根源,即在心中不明真理,不识正路,心中又无神,此即世人犯罪惟一的原因。
2.言人口舌之罪(13-14节) 耶稣尝说:“恶人从他心里所存的恶就发出恶来”,因为诚于中者必形于外。似此“喉咙是敞开的坟墓,他们用舌头弄诡诈,嘴唇里有虺蛇的毒气,满口是咒骂苦毒”的景状,如何能逃出上主的审断呢?经言“凡人所说的闲话……必要句句供出来。因为要凭你的话定你为义;也要凭你的话定你有罪”(太12:35-36),“白圭之地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谅哉斯言。
3.言人行为之罪(15-16节) 如言“他们杀人流血的脚飞跑,所经过的路,便行残害暴虐的事。”似此恶劣的行为,也是这罪恶世界到处显见的景象。可叹上帝所造完美的世界,遍处所充满的,莫非是罪孽苦毒而已。
总言世人所以如此犯罪,其唯一的原因,全在不识正路,不怕上帝之故(17-18节)。人既不识上帝,何事不可为,何罪不能犯呢?统观此数节所论,不啻将人的罪相描绘而出。论世人的喉、舌、唇、口、目、足等等无一不成犯罪的器具了,呜呼痛哉。
(三)律法关于罪之效用(19-20节) 如此说来,律法究有何用呢?按此处所论,其最大显然的功用有二:
1.使人承认上帝审判的公义(19节) 律法足以“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审判之下”。因为准乎律法,足以显明神的审判是公义的,人的罪刑是应当的,叫人在神面前闭口无言。如此可见异邦人有罪,固难逃上帝公义的审判;而以律法为护符的犹太人,亦难免上帝的讯鞫,因为神赐律法的本意,原是为塞住各人的I:I,好令人都服罪于神前,承认上帝审判的公义而无可辩驳。
2.使人觉悟基督救恩的需要(20节) 律法最大的效用,是为令人知罪。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律法一来,足以表显无一人因行律法,在神前得称为义。而且更将人的罪能显出,此即使人觉悟基督救恩需要的预备。以知罪的心,即是需要基督救恩的心。靠律法既不能称义,惟叫人知罪,而有罪犯法的罪人,只得伏在神的恩座下,觉悟自己依靠律法的不足,非有律法以外的能力,是无得救希望的。
由此可见,罗马书一至三章,所以先痛言犹太异邦举世的罪恶,乃以觉悟罪恶,为得福音救恩的初步。假若无罪,即无须基督的救恩了。保罗于本书欲详论基督的救恩,即先表显世人的罪恶,是适合宣道自然的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