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
普世人的罪
羅3:9-20
引言:本段乃〝罪惡論〞的總結,將普世人置於審判台前
※ 分三段:一、起訴 9;二、罪狀 10/18;三、判決 19/20
一、起訴 9
1.起訴的標準:「我們比他們強嗎?」
※「比」乃相對,不準確(林後10:12)
2.起訴的查證:「已經證明」
※ 「證明」Proeitiametha(經查證起訴)
1. 起訴的對象:「猶太人和希利尼人(外邦人之代表)」比較:
猶太人的罪 |
外邦人 |
有上帝的律法卻不行 自高自大-自視聖人 藐視上帝的恩典 不穿禮服 內在的罪性 |
有上帝的顯示卻不信 自甘沉淪-自視”動物” 羞辱上帝的榮耀 赤身露體 外在的罪行 |
※「都在罪惡之下」
A.「罪惡」”Hamartia”:不中、不及
B. 「之下」”Hupo”hamartia: 在罪權下、 罪奴
二. 罪狀 10-18
「就如經上所記…」(詩14:1~3, 53:1~3,5:9,140:3,10:7,36:1,賽59:7~8)
「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
1. 信仰方面的罪(11)
A. 不認識上帝
B. 不渴慕上帝
2. 行為方面的罪(12)
「偏離正路….」 (賽53:6)
「沒有行善….」 (弗 2:10, 5:17)\
3. 言語方面的罪 (13-14)
A.污言 (太 12:34 可 7:15)
B.謊言
C.凶言
D.怨言
4. 害人方面的罪 (15-17)
5. 敵神方面的罪 (18)
三. 判決 19-20
1. 根據 律法上的話(19)
A.猷太人在〝成文法〞的律法下
B.外邦人在”良心法”的律法下
2. 對象「普世的人」(19)
「伏在上帝的審判之下」
※「伏…..下」hupodikos:服在〝判決〞有罪之下
3.開恩─今日仍是〝恩典時代〞
※〝律法〞的功用─非為〝是罪〞乃為〝治罪〞
A.使人〝自知有罪〞「因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
B.使人〝自知無力〞「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上帝面前稱義」20
C.使人〝信靠基督〞(加3:22-24)
結語:〝知罪〞→〝稱義〞(罪惡論→救贖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