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
以上既已详论称义的要道,但吾人仅赖基督而称义,不过在神前站在不被定罪的地步上,尚未成为有活泼生命的高尚信徒。以称义乃关乎免除罪恶,而成圣乃关乎胜过罪恶;称义乃在于基督代赎之功,而成圣乃根本于基督复活的生命;称义乃救赎的窄门,而成圣乃救赎的狭路;称义是成圣的伊始,而成圣乃称义的终极;称义的始基,在于基督已为我而死;成圣的全工,在于基督今为我而生;人既已称义,即立于得救之地;人必须成圣,始全其得救之工;故保罗于详论称义之道以后,即再论成圣之功。兹先于本章论及成圣之源此本源即全在信徒,因与基督同死、同葬、同复活,而有一个丰盛的生命。
一、洗礼之表明(1-4节)
信徒称义,既全在信心,而不在守律,“这样……我们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显多吗?断乎不可!”因为“我们在罪上死了的人岂可仍在罪中活着呢?”须知信徒在罪上死,在义上活的景状,正可以洗礼表明之。
(一)表明归入主死(3节) 如言:“岂不知我们这受洗归人基督耶稣的人,是受洗归人他的死吗?”按“归人”二字,即与基督联合,与基督的死有分,亦即旧人归到基督的死里面。基督的死,原是为除罪而死,凡归人基督死的,即是在于基督的死,将罪消除了。“归入”死,亦即进到主的权柄能力中,而为其死的大能所荫庇保护之意。我们在此所当注意者,即此洗礼所表明的,不是指外面的礼仪,乃是指心灵的实效。因为人若仅行洗礼的仪文,皆是徒然无功效的。
(二)表明与主同葬(4节) 基督为我们担罪的肉身,不但是为罪而死,且是葬于墓中,表明在耶稣身上,已经将我们的罪身埋葬,永不再见了。所以凡受洗归入基督的信徒,不但与基督同死,且与基督同葬,自此以后,他的旧人,他的负罪之身即被葬于墓中,神再不看他为罪人了。而且人若一死,即变为可坏之物,非将他葬于墓中不可。信徒对于旧人亦然,当以之为不洁臭腐之物,是决不可不将他埋没的。此即大赎罪日归与阿撒泻勒的羔羊所表明的。即将羊放于旷野,这羊即担负我们的罪,带到无人之地了(利16:20-22)。
诗曰:
(一)我切愿与主同埋葬 我切愿与主同埋葬
在我主负罪而死的墓中 将罪身与主同埋葬
(二)我定要与主同埋葬 我定要与主同埋葬
在我主消灭死权的墓中 将旧人与主同埋葬
(三)我已经与主同埋葬 我已经与主同埋葬
在我主永远得胜的墓中 将自我与主同埋葬
(三)表明与主同活(4节) 如保罗说“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因为基督既已将罪身埋没,与世绝离,是其对于罪恶所作消极之功,已经完毕。则又从死复活,将担罪之肉身,变为荣耀之灵体,使我们借着洗礼浸在他的生命里,与他一同从死里复活。自今而后,死的权柄即不能再管辖我们;主复活的生命、生活能力与荣耀,即表显在我们的生命生活中了。同葬埋是指消极方面,将旧人罪身从此埋没;复活是指积极方面,得有耶稣从死里复活的新生命新能力。
今日各公会所行的水礼,或洗或浸,仪文虽异,用意无殊,莫非皆是借此表明我们的旧人,归人基督之死,并与基督一同埋没,且“以天父之荣”,得有分于基督由死复生的新生命。质而言之,水礼的要义,即表明我们与基督同死、同葬。自今以后,我之为我,乃一复生之新我,迥非往日的旧我所可同语的了。
二、实际的联合(5-11节)
基督的履历,不但是为我们而历,也是同我们而历。假若信徒未能与基督有实际上的联合,而与基督有共同的经历,基督虽然为我们死而复生,也是与我们无涉的。
(一)在基督的死而死 按上段所言,信徒固然是应当浸在基督里面,而有分于基督死—— 葬——复活的功能。但还必须人人与主有实际的联合,方能在各人身上生发效力呢。本处所说之罪身——旧人——或罪奴,皆是指着罪中之旧我,这个旧我,非一时死绝的。所可幸者,即灭此旧人,不是凭我个人的力量,其中的秘决,即是在基督的死而死。非在基督的死里,无人能死。
1.与主同钉(6节) 基督被钉于苦架,不但是“为我们”或“替我们死”,而且也是在我们,并“同”我们死。当他在十字架上时,我们也是在他里面,与他一同被钉的。不但这样,凡真与基督联合的信徒,亦莫不是凭着信心,在今日将旧我与基督一同钉在十字架上。正如保罗说:“因为知道我们的旧人和他同钉十字架。”即当在我们的生命里,与基督的死联合;这是显明了“死的形状”,叫人看见你,就知道你是“身上常带着耶稣的死”(林后4:10)。
2.灭绝罪身(6节) 既将旧人和主同钉,即“使罪身灭绝,叫我们不再作罪的奴仆。因为已死的人是脱离了罪。”(7节)“凡属基督耶稣的人,是已经把肉体连肉体的邪情私欲同钉在十字架上了”(加5:24)。
3.向罪而死(10节) 耶稣受死之原因,照圣经所言:其一,即为罪而死——为代赎人罪而死。其二,是向罪而死,即向罪言为已死。人既已死,他的身体即再不会犯罪了。正如保罗所说:“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论,我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加6:14,l7)其意:即言我的心,对于世界,对于罪恶,是已死的,不论何等罪孽的诱惑势力,绝不动心,毫无关涉,因为是已经向罪死了。这三样也是有自然的次序,果能与主同钉,自然即将罪身灭绝,罪身既已灭绝,就是向罪死了。
(二)在基督的活而活 以上所言,在于基督的死而死,是指旧人旧性,或日罪身肉欲,与基督一同钉于十字架。本段言在基督的活而活,是说我们的新人新生命,与基督一同复活。正如保罗所言:“我已经与基督同钉十字架,现在活着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里面活着”(加2:20)。本处所言,乃新生命进步的经过,即“与基督一同活过来的人”;次步的经过,即“与基督一同活过来”(弗2:5-10)。
1.与主同活(8节) 即在基督之活而活。“在他复活的形状上与他联合”,不但有了基督的生命作了一个重生得救的人;也是有了基督复活的生命,是显有“复活的形状”并能力与荣耀,而有活跃的属天的表象。
2.永不再死(9节) 既已得此新生命,即是入了永生界,永不再死了,以在基督“为罪而死,只此一次。”“一次”二字,有完结之意,即言罪刑既已完结,此外还有何可死之故呢?既已得救,亦即永远得救了。
3.向神而生(10节) 此言我们的新生活与旧生活是迥然有别的。此新生活是属天的生活,属神的生活,不但有属天的思想,属天的气象,而且有属天的行事,是活在神前,是向着神为着神而活的。即生活的动向是对着神;目的是对着神;凡事是向神负责,是为神而活的。故此我们在于神前,“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11节)。
要而言之,本处所言。即信徒新生命的表现。即成圣的本源,是极奥妙亦极明显的事实。 首段所讲是水礼的表明,次段所言是实际的联合。非有此联合,不能为有丰盛生命的基督徒,不能为成圣的基督徒。假若基督徒未有此经历,既未在基督之死而死,又未在基督之活而活,就是未有分于基督进步的救恩。以基督的救恩是根本于他的“生”与“死”,亦是进步于他的“生”与“死”的功能,所以此处所论与基督同生同死的话,固然是最奥妙的,却也是各个信徒必须经验的。未知读经诸君,果有此经验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