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内容纲要
【保罗在巡抚非斯都前的见证】
一、非斯都接任巡抚,犹太人向他控告保罗(1~3节)
二、非斯都叫他们下该撒利亚去告他(4~5节)
三、非斯都在该撒利亚听审案件:
1.非斯都坐堂,提审保罗(6节)
2.犹太人控告保罗许多重大的事(7节)
3.保罗分诉说自己是无辜的(8节)
4.保罗为避免在耶路撒冷受审,上告于该撒(9~12节)
四、亚基帕王来访,非斯都向他提说保罗的案件(13~21节)
五、亚基帕王想要亲自听保罗的辩论,因此两人会审保罗(22~23节)
六、非斯都向亚基帕王宣称保罗原无罪,但因他上告于该撒,只好预备将他解去罗马(24~27节)
贰、逐节详解
【徒廿五1】“非斯都到了任,过了三天,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
〔原文字义〕“非斯都”节日的。
〔文意批注〕“非斯都到了任,”非斯都(Festus)于主后60年接续腓力斯担任犹太地的巡抚(徒廿四27),两年后死于任内;他的为人虽然没有像腓力斯那样败坏,但仍免不了官场‘迎合民意居先,主持正义押后’的心态(参9节),所以保罗在他的监管下并没有得到更好的待遇。
“过了三天,”表示他丝毫不敢怠慢,急于谋求解决前任巡抚所留下来的种族动乱问题(参徒廿四27)。
“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该撒利亚’是犹太巡抚驻节所在地;‘耶路撒冷’是犹太人历代首府,一切有关犹太人的动乱,常发源于此地。
非斯都上耶城的目的,一面是为了巡视并了解当地的情况,寻求安抚,思图解决乱源;另一面也可会晤犹太人的领袖,拉拢交情,争取他们的合作。
〔话中之光〕(一)“过了三天,”信徒在世为人,应当勤奋作工;懒惰成性的人,在主手中一无用处。
(二)“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俗语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我们作事,应当掌握问题根源所在,谋求解决之道。
【徒廿五2】“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向他控告保罗,”
〔文意批注〕“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祭司长’其原文古抄本有的是单数,指大祭司,但大多数抄本是复数,指众祭司长(参15节原文);‘犹太人的首领’即指犹太公会中的撒都该人。这些人是犹太公会的领袖人物。他们趁着罗马巡抚新官上任,以为这是比较好商量的良机,所以重提对保罗的控告,盼望一举解决他们的心愿。
〔话中之光〕犹太教人士对保罗的恨恶,经过了两年的时光,仍旧没有减退。这个情形说出:宗教异己者之间的排挤和斗争,只会越演越烈,根本不可能‘和平共存’的。
【徒廿五3】“又央告他,求他的情,将保罗提到耶路撒冷来,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
〔文意批注〕“求他的情,”意即求他赐惠。
“他们要在路上埋伏杀害他,”‘他们’应不是指公会的领袖要亲自动手杀害保罗,而是指串通那些偏激狂热的犹太人(徒廿三12~15)去执行此事。
〔话中之光〕(一)犹太教领袖为了一心一意消除异己,不惜低声下气,向属世的政权求情,这正是宗教利用政治的一幅图画。
(二)凡热衷于维护宗教的仪文规条,而忽略了属灵的实际的人,就会以‘害人’取代‘救人’,以‘假冒为善’取代‘真心向善’。
(三)宗教人士常以外表合法作为掩护,企图遂行其内心非法的目的,这比世俗的人更为可怕!
(四)我们基督徒若是只注重教义的争辩,而忽略灵命的更新与变化,也难免重蹈犹太教徒的覆辙,例如:(1)能说不能行(太廿三3);(2)教人舍弃世上的虚荣,却在教内争权夺利(太廿三6);(3)热心传福音叫人信教,却使他作地狱之子(太廿三15);等等。
【徒廿五4】“非斯都却回答说:‘保罗押在该撒利亚,我自己快要往那里去。’”
〔背景批注〕若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将一个罗马公民交给犹太公会处理。
〔话中之光〕(一)王的心在耶和华的手中,好像陇沟的水,随意流转(箴廿一1);若没有神的允许,人的计谋都不能得逞。
(二)在位的人(例如长老等)处理事务,要坚守原则,而不可一味地迁就人情。
【徒廿五5】“又说:‘你们中间有权势的人与我一同下去,那人若有甚么不是,就可以告他。’”
〔原文字义〕“有权势的人”有才能的人,有能力的人;“不是”偏离,差错。
〔文意批注〕“那人若有甚么不是,就可以告他,”表示他办案的态度乃是秉公行事。
【徒廿五6】“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就下该撒利亚去;第二天坐堂,吩咐将保罗提上来。”
〔文意批注〕“非斯都在他们那里住了不过十天八天,”‘不过十天八天’表示他在耶路撒冷逗留不久。
“第二天坐堂,”‘第二天’表示他对这个案件的重视,立即着手处理;‘坐堂’表示正式审理案件,当庭所作的判决即为法庭正式的裁定。
【徒廿五7】“保罗来了,那些从耶路撒冷下来的犹太人周围站着,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都是不能证实的。”
〔文意批注〕“将许多重大的事控告他,”‘重大的事’是形容所控告的事若是属实,足以置对方于死地。犹太人知道,若是以宗教神学观点的歧异为理由来控告保罗,是不被罗马法庭接纳来定罪的,所以他们必定捏造一些破坏罗马法律、扰乱社会安宁,鼓动革命反叛该撒等政治上重大的罪名来指控他。
“都是不能证实的,”意即他们所作的控告,缺乏见证人或证据,或者证据薄弱,无法采信。
【徒廿五8】“保罗分诉说:‘无论犹太人的律法,或是圣殿,或是该撒,我都没有干犯。”
〔背景批注〕犹太人对保罗的控诉,主要有三:(1)干犯犹太人的律法,教训在外邦的犹太人离弃摩西,不要行割礼,也不要遵行条规(徒廿一21,28;廿三29);(2)污秽圣殿,带着外邦人进入内殿(徒廿一28;廿四6);(3)鼓动犹太人反叛罗马政权(徒廿四5)。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虽然没有遵行摩西律法的义务(加三13;五1),但并不反对律法(参太五17~19),因为律法引导人认识基督(加三24;西二16~17)。
(二)我们所信的真神,虽然不是住在人手所造的殿(徒十七24),但仍特别将圣城中神的殿分别出来,不容人任意践踏(启十一1~2)。
(三)基督徒尊重国家的法律和社会秩序(罗十三1~7),并且也为执政掌权者祷告(提前二2)。
(四)基督平日应当有严紧的生活,才能坦然地说,无论对甚么,“我都没有干犯”;这样,我们若还受逼迫,乃是‘为义受逼迫’(太五10),也是‘因行善受苦’(彼前二20),这是可喜爱的,也是有福的。
【徒廿五9】“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问保罗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
〔文意批注〕“但非斯都要讨犹太人的喜欢,”注意,前后两任巡抚在处理保罗的案件,都存心‘讨犹太人的喜欢’(参徒廿四27)。
“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听我审断这事吗?”这是一句矛盾的话:若仍由非斯都审断案件,就没有上耶路撒冷去的必要,所以保罗听出了弦外之音――‘把我交给他们’(参11节)。
‘上耶路撒冷去’意即在犹太人的公会前接受审讯,虽然表面上仍由非斯都主持,但在那种环境气氛之下,他的审断很容易受犹太人领袖的影响,而和他们的意见妥协。
注意,非斯都这个问题,是蓄意当着犹太人的面提出的(参7节),可能只是为了向犹太人有所交代,他的内心不一定真的巴望保罗同意上耶路撒冷去(请参阅12节批注)。
〔话中之光〕(一)世人行事为人的原则是“讨…人的喜欢”,但基督的仆人却要讨神的喜欢(加一10;弗六6;西三22)。
(二)信徒绝不能玩弄政治手腕,也不应在恶势力的胁迫下寻求妥协之道。
(三)我们基督徒在世人中间,虽然应当驯良像鸽子,但也要灵巧像蛇(太十16);听人的话语不要只听表面,而要听出言外之意。
【徒廿五10】“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这也是你明明知道的。”
〔文意批注〕“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该撒’是罗马皇帝的称号;巡抚乃是皇帝的代表,获皇帝授权审理司法案件。‘该撒的堂’就是罗马帝国的法庭,根据罗马法律审案。
“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换句话说,保罗拒绝到耶路撒冷受审,因为那里是较低级的法庭。
“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不义的事’是指违犯罗马法律的罪行。
〔话中之光〕(一)基督徒不欺负别人,但也不是任人欺负;我们应该善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来保护自己。
(二)大多数基督徒虽然不愿涉足政治圈内的事,但我们对于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也应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必要时才能取用来为我们效力。
【徒廿五11】“我若行了不义的事,犯了甚么该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辞。他们所告我的事若都不实,就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于该撒。’”
〔背景批注〕罗马公民享有公平受审的权利,若认为在省级法庭得不到公正的审断,任何人均可上诉到皇帝面前,受皇帝亲审,只有现场被捉拿的杀人犯或盗匪,才不得上诉。
〔文意批注〕“我要上告于该撒,”即要求在罗马帝国最高法庭受审;‘上诉该撒’(Caesaren Appello)是一句法律名词,罗马公民一呼叫此言,有关他的案件便须呈在该撒面前。
保罗坚持上诉于该撒的理由如下:(1)若被交给犹太公会审理案件,必然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参徒廿三2~3;廿四1);(2)在被带到耶路撒冷的路上,设有埋伏要杀害他的阴谋(参3节;徒廿三15);(3)前后两任巡抚,宁愿讨好犹太人,而欲牺牲保罗(参9节;徒廿四27);(4)或许因为他曾有过罗马官方秉公判案的经验(徒十八12~17),故相信在罗马受审可以得到公正的判断;(5)上诉也给他开了去罗马传道的门,得以实现他的心愿(徒十九21;罗一13~15;十五22),并成就主给他的应许(徒廿三11)。
〔话中之光〕(一)主借着保罗上告于该撒,而成就祂引导保罗到罗马的旨意,可见万事都在神的手中,为祂的旨意而效力,叫爱神的人得益处(罗八28)。
(二)保罗要“上告于该撒”,大概与主耶稣对他的启示(徒廿三11)有很大的关系。属天的启示,乃是基督徒行事为人的准则;我们应当小心,不要违背那从天上来的异象(徒廿六19)。
(三)保罗在这样长期受到掌权者的不公平对待之下,他并没有绝望的反应,却仍旧满了斗志。基督徒‘行善’,不可因不公正的际遇而丧志或灰心(加六9)。
【徒廿五12】“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就说:‘你既上告于该撒,可以往该撒那里去。’”
〔文意批注〕“非斯都和议会商量了,”‘议会’是由行政官员与法律专家为罗马巡抚所组成的咨询机关。
“可以往该撒那里去,”有解经家认为,保罗要求上告于该撒,正中了非斯都的下怀,因为:(1)非斯都为了安抚撒都该人,而问保罗愿不愿意在耶路撒冷受他审讯(参3,9节),其实他的内心另有顾虑(参20节);(2)他从文件中应当知道保罗被送到该撒利亚的原因(徒廿三25~30),所以若送保罗回耶路撒冷受审,极可能会再度惹出同类的意外事故;(3)保罗若真的去了耶路撒冷,他就得罪了法利赛人和基督徒;(4)保罗不去耶路撒冷,也可帮他保留作巡抚的尊严;(5)保罗上告该撒,等于帮助他甩开这一个烫手的山芋,而仍旧能与犹太人各界团体维持良好的关系。综上所述,准许保罗往该撒那里去,对非斯都有利无弊,何乐而不为?
【徒廿五13】“过了些日子,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问非斯都安。”
〔原文字义〕“亚基帕”由艰难而生的;“百尼基”引入胜利,得胜的。
〔文意批注〕“亚基帕王和百尼基氏来到该撒利亚,”‘亚基帕王’是亚基帕二世,是大希律的曾孙,在他父亲希律亚基帕一世(徒十二1,23)过世后,受罗马皇帝册封为加利利和庇哩亚的王,是希律王朝的最后一代王。‘百尼基氏’和前任巡抚腓力斯的妻子‘土西拉’,均为亚基帕王的姊妹。据说百尼基氏先嫁给叔叔,在丈夫死后回娘家与兄长同住,引起谣言,说他们两人有乱伦的暧昧关系。
“问非斯都安,”这是官场惯例,附近官员在新官上任时会前来向他礼貌地问候致意,互相结交、和好相处,这对彼此都有益处。
【徒廿五14】“在那里住了多日,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说:‘这里有一个人,是腓力斯留在监里的。”
〔背景批注〕亚基帕王是出名的犹太宗教问题专家。除了别的职权以外,亚基帕王有权委派犹太人的大祭司,负责保管大祭司一年一度在大赎罪日所穿的大礼服,因此,有时他被称为‘犹太教会的世俗首长’。
〔文意批注〕“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非斯都主动向亚基帕王诉说保罗的事,其动机至少有二:(1)他正苦于如何向皇帝陈奏保罗的案情(参26~27节);(2)亚基帕王是犹太宗教问题专家,可以在这方面提供帮助。
〔话中之光〕“非斯都将保罗的事告诉王,”对自己所不知道如何处理的事,应有求教于别人的虚心和勇气。
【徒廿五15】“我在耶路撒冷的时候,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求我定他的罪。”
〔文意批注〕“祭司长和犹太的长老将他的事禀报了我,”此处‘祭司长’和‘长老’均为复数词,指犹太公会的首领(参2节)。
【徒廿五16】“我对他们说,无论甚么人,被告还没有和原告对质,未得机会分诉所告他的事,就先定他的罪,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
〔文意批注〕“这不是罗马人的条例,”当时的罗马帝国已有很完善的法律制度,各级官员均须按条例审断。罗马的法律摘要(Digest)注明,必须经过被告的辩护程序之后,方可定案。
【徒廿五17】“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我就不延,第二天便坐堂,吩咐把那人提上来。”
〔文意批注〕“及至他们都来到这里,”犹太公会的首领们若不是与巡抚同行,便是和巡抚在同一天到达该撒利亚(参5~6节)。
【徒廿五18】“告他的人站着告他;所告的,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
〔文意批注〕“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巡抚非斯都再三声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25节;徒廿六31);这里是他第一次表明。
【徒廿五19】“不过是有几样辩论,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又为一个人名叫耶稣,是已经死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
〔文意批注〕“为他们自己敬鬼神的事,”‘敬鬼神的事’原文是‘迷信’或‘宗教信仰’(参徒十七22)。
〔话中之光〕(一)众人都说耶稣是已经死了,但“保罗却说祂是活着的”,这就是基督徒信仰的执着,叫我们不肯稍为附和一下众人的意见。我们的信仰若不是出于灵里的看见,就很难坚持下去。
(二)一个有启示的基督徒,人把他监禁起来,他还是不改变他的说词;人捏造许多罪名控告他,他还是坚持不变。我们若宝贵神的真理,我们也不怕任何试炼。
(三)我们所信的主耶稣“是活着的”,祂是又真又活的神(帖前一9),所以我们对祂应当存着活的信心。
(四)基督死了,又活了,为要作死人并活人的主(罗十四9)。我们若是真的看见了耶稣是活着的事实,我们的行事为人就会有极大的改变。
(五)基督不仅是那存活的,并且是直活到永永远远(启一18)。我们不单是‘因祂的生得救’(罗五10),并且‘因为祂长远活着’,替我们祈求,所以能拯救我们到底(来七25)。
(六)主的话说:‘因为我活着,你们也要活着’(约十四19)。我们向罪当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六11)。
【徒廿五20】“这些事当怎样究问,我心里作难,所以问他说:“你愿意上耶路撒冷去,在那里为这些事听审吗?””
〔文意批注〕“我心里作难,”意即不知如何处置,心里感到困惑。非斯都虽然知道保罗并没有触犯任何法例,应获释放,但犹太人坚持要定他的罪,使非斯都左右为难。
【徒廿五21】“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要听皇上审断,我就吩咐把他留下,等我解他到该撒那里去。’”
〔文意批注〕“但保罗求我留下他,”这里的字眼表示,保罗要求留在罗马政府的‘监管’下,直到往罗马受皇帝的审断。这话暗示保罗为了能脱离犹太人的魔掌,似乎寻求罗马政权的保护。
〔话中之光〕(一)信徒虽然不属于世界,但也靠世界里的制度存活,如同一般的公民,也靠警察等治安人员的保护,来免受盗贼匪类的侵害。
(二)为了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基督徒应该为万人并一切在位的恳求、祷告、代求、祝谢(提前二1~2)。
【徒廿五22】“亚基帕对非斯都说:‘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非斯都说:‘明天你可以听。’”
〔文意批注〕“我自己也愿听这人辩论,”亚基帕王与他的叔祖希律安提帕一样,很有兴趣查明传说中人物的究竟(路廿三8),想亲自听保罗的见证,这就给了机会能够首次应验主对亚拿尼亚说的话:‘他是我所拣选的器皿,要在…君王…面前,宣扬我的名’(徒九15)。
〔话中之光〕不要以为一切有权位的人都不喜欢听福音;主若赏给我们机会,也要有勇气向高官传福音,也许他们之中有些人像亚基帕王一样,乐意听我们讲话。
【徒廿五23】“第二天,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同着众千夫长和城里的尊贵人进了公厅。非斯都吩咐一声,就有人将保罗带进来。”
〔文意批注〕“亚基帕和百尼基大张威势而来,”‘大张威势’乃形容其行列的仪队编排和铺张,以显示威势。
“同着众千夫长,”当时在该撒利亚驻有五营军队,故共有五名千夫长。
“进了公厅,”‘公厅’不是指审判的公堂(参6节),因为他们不是正式开庭审讯案件,只不过是为了评估案情以取得陈奏资料(参26~27节)而特地举行的听证会。它是一间当时适宜盛会的会客大厅,可供政要人物一同在场旁听。
〔话中之光〕世人讲究排场和铺张,但我们基督徒最重要的是要彰显基督(腓一20),显扬基督馨香之气(林后二14~15)。
【徒廿五24】“非斯都说:‘亚基帕王和在这里的诸位啊,你们看这人,就是一切犹太人,在耶路撒冷和这里,曾向我恳求、呼叫说:“不可容他再活着。””
〔文意批注〕“就是一切犹太人,”严格地说,向非斯都‘恳求’的只是犹太教的领袖,代表那天在圣殿中引起暴乱的群众(徒廿一27~30)说话,并非耶路撒冷城‘一切’犹太人。
〔话中之光〕(一)“你们看这人,”基督真正的仆人成了一台戏景,给众人观看(林前四9;来十33);世人也正在观看着我们,所以应当谨慎我们的言行,才能为基督作美好的见证。
(二)“你们看这人,”人们如何以这话说在即将钉十字架的主耶稣身上(约十九5),也同样说在保罗的身上,可见此时的保罗已经模成基督受苦的形像(罗八29;彼前二21),但愿我们也能如保罗一样:‘身上带着耶稣的印记’(加六17),这样,‘无论是生是死,总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显大’(腓一20)。
【徒廿五25】“但我查明他没有犯甚么该死的罪,并且他自己上告于皇帝,所以我定意把他解去。”
〔文意批注〕“但我查明他没有犯甚么该死的罪,”这是非斯都第二次宣称保罗并没有犯下违反罗马法律的罪行(参18节)。
【徒廿五26】“论到这人,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因此,我带他到你们面前,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为要在查问之后有所陈奏。”
〔背景批注〕按罗马的法律,凡是向该撒上诉的案件,各省级官员不但要将涉案之人送去罗马,并且也要附送一份关于该案及被告罪状的书面报告,此种文书称之为Litterae dimissoriae。
〔文意批注〕“我没有确实的事可以奏明主上,”‘主上’即皇帝(该撒);当时的皇帝是尼罗(主后54~68年)。
“也特意带他到你亚基帕王面前,”把保罗带到亚基帕王面前,除了满足此人的好奇心外,也希望听听他的意见;因为亚基帕王比较熟悉法利赛人与撒都该人间的不同看法,犹太教与基督教信仰的分歧点,以及犹太人的习俗、惯例等。
【徒廿五27】“据我看来,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
〔原文字义〕“指明”表示,指出,显明;“不合理”无理性的,没有灵性的。
叁、灵训要义
【从徒廿五章学习做人作事的道理】
一、正面的榜样:
1.‘到了任,过了三天,就…’(1节上)――勤于政事(工作)
2.‘就从该撒利亚上耶路撒冷去’(1节下)――抓住问题根源
3.‘央告他,求他的情,…却回答说…’(3~4节)――不向人情低头
4.‘无论…我都没有干犯’(8节)――不违犯公理和法律
5.‘我…没有行过甚么不义的事’(10节)――不作恶事
6.‘没有人可以把我交给他们,我要上告…’(11节)――懂得运用法律所赋与的权利
7.‘被告…未得机会分诉’,不能‘就定他的罪’(16节)――断事公正
8.‘我就不耽延,第二天便…’(17节)――不拖延误事
9.‘解送囚犯,不指明他的罪案,是不合理的’(27节)――遵照常理处事
二、反面的教训:
1.‘要讨犹太人的喜欢,就…’(9节)――看人情面
2.他‘并没有我所逆料的那等恶事’(18,10,25节),却仍不释放他――知法却不守法
3.‘大张威势而来’(23节)――讲求排场和铺张
【政教人物的嘴脸】
一、非斯都(政治人物):
1.外表勤政爱民,又秉公办事(1,4~5节)
2.实际敷衍塞责,全为保护自己(9,12,16,25~27节)
3.对属灵的事完全无知(19节)
二、祭司长和犹太人的首领(宗教人物):
1.为了排除异己,不择手段(2~3节)
2.以人多势众来制造声势(7节中‘周围站着’)
3.说谎话捏造事实(7节下‘许多重大的事…不能证实’)
三、亚基帕和百尼基氏(政教合一人物):
1.自以为关心宗教事物(22节‘我自己也愿听’)
2.实则为显示自己声势(23节‘大张威势’)
【保罗三不干犯(8节)】
一、不干犯犹太人的律法――遵守圣经
二、不干犯圣殿――遵守属灵的原则
三、不干犯该撒――遵守属世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