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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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與離異(10-16)

在古代以色列,離婚是允許的,但只能在特殊的情況之下進行(見申廿四1-4),而且再婚也是可能的。但是制定的律法要嚴格控制離婚的事。相反地,他們對婚姻高度尊重,視它為立約的一種。立約這同一個詞也被用在描寫以色列人的信仰和國家的憲法方面。就像信心的盟約在以色列民族生活的中心所佔的位置那樣,同樣婚姻的盟約也處於社會生活的中心位置上。

在瑪拉基時代,婚姻的神聖看來已經受到侵蝕,因此造成離異和重婚的事情大量增加。離婚很可能在猶太人中普遍起來,以便男子可以與當地的婦女再婚。這帶來兩方面的結果:一方面,社會的結構被破壞了,單身的離婚婦女數目大量增加;另一方面,再婚是爭吵和麻煩的根源,相信那些與猶太人再結婚的,是一些外邦的婦女。在這樣的情況下,以色列古時候的宗教傳統逐漸消失掉了。

離婚的事增加了,這是一種信號,表示不忠誠的情況在人類關係中普遍增加。另外,與一個不同信仰的人再婚,不但標誌著那些離婚的人在宗教信仰方面的衰落,也危害以色列宗教前途的「死亡之吻」。那些能夠這樣迅速地拋棄婚姻誓約的人,也同樣會迅速地拋棄與神所立的約:兩者都是不忠誠的行為(13-14)

因此,先知說:「休妻的……都是我所恨惡的……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16)他不是一個立法者,在他的社會中草擬新例,使離婚不合法和不可能。他是一位先知,清楚地表示,當離婚已變成在一個萎竭的社會中的家常便飯時,神是多麼的不悅。離婚多是悲傷的,代表著破碎的關係,但當它被視為平常時,事情就更加可悲了。所以神宣告說「我恨惡休妻」。

在這個爭辯的結束時,先知提醒以色列人:「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16)。這個命令是向所有輕視離婚的人而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