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祭司不守神道 (二1-9)
祭司第二樣毛病就是不守神的道。人一旦對神的愛有所
懷疑,人就容易不遵守神的道。
(i) 他們有神的誡命 (v.1)
「眾祭司阿,這誡命是傳給你們的」,神再次將誡命給
祭司,再次把祂的心意傳給他們。他們不守神的命令,不是
他們沒有或不知道。神從前怎樣把誡命傳給他們,現在神再
次向他們傳遞,叫他們再沒有藉口。
(ii). 不守誡命受罰 (v.1-2)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也不放在心上,將
榮耀歸與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
為咒詛; 因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
這是神提出的警告,若不守祂的誡命就必受罰。
怎樣算是不守神的誡命呢?
「你們若不聽從」,不守神的誡命首先是不聽。不想聽,
不願聽,不肯聽。原來當人對神的愛有懷疑時,人就不要聽
神的話,連事奉神的祭司也不例外。
「也不放在心上」,不守神的誡命另一情形就是不放在
心上。那就是說,人聽是聽見,但沒有把所聽見的放在心上。
為什麼人不把神的道放在心上?因為不把神的道看為重要,
不把神的道看為真,看為實在。既不把神的道看為重要,自
然就不會放在心上。人不把神的道看為重要,是因為人對神
的愛起了懷疑。既懷疑神是否愛他們,就自然不大關心祂的
話。
「將榮耀歸與我的名」,不守神的誡命也表現在沒有將
榮耀歸與神的名。所謂沒有將榮耀歸與神的名,就是沒有榮
耀神的名。那就是說,在生活上沒有榮耀神,神在他們身上
沒有得著榮耀。更有甚者就是根本沒有心要榮耀神,沒有想
過要榮耀神。人若沒有想過要榮耀神,自然就不會想到要遵
守神的道,這樣,神就不會從他們身上得榮耀了。
「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使你們的福分,變為咒詛;因
你們不把誡命放在心上,我已經咒詛你們了」(v.2),人若不
遵守神的誡命,神宣佈祂必施行懲罰,神要使咒詛臨到人。
當咒詛臨到人時,他們的福分也會成為咒詛,因為們擁有的
不再是福分而是咒詛。同時,神更清楚的指明,祂事實上已
經咒詛他們了,因為他們確實的沒有把神的話放在心上。
(iii). 不守誡命的刑罰 (v.3)
祭司不守神的誡命,他們要受的責罰是可怕的。
甲. 禍延後代(v.3)。「我必斥責你們的種子」,神的責罰
會臨到祭司們的後代身上。「種子」很明顯是指祭司們的後
代,祭司們的子孫,那就是說,祭司們的後裔會因此受連累。
為什麼後代會受連累呢?那是因為他們本來受的福現在竟變
成災禍,大人在災禍中,小孩自然也會在其中。另一方面,
大人犯罪,小孩子看在眼裡,很自然的就會效法。當他們照
樣犯罪時,他們就會受到懲罰,被神斥責。
我們真是要小心,在孩子們面前要有好見證,不然,他
們會學我們的壞榜樣,受神懲罰。
乙. 被棄如糞(v.3)。「又把你們犧牲的糞,抹在你們的臉
上; 你們要與糞一同除掉」,祭司們要被神廢棄。祭司們的
身份本來是極其高貴,被猶太人尊重的,但是他們將要被棄
掉。犧牲的糞抹在臉上,是何等的不潔,何等的不雅。當祭
司們犯罪不聽神話的時候,他們就是這樣被看為不潔淨,不
雅,污穢骯髒,被棄掉。他們不是被人棄掉,乃是被神棄掉,
而被神丟棄是最大的懲罰和羞辱。能怪誰呢?他們本來應該
比別人更聖潔,因為他們最懂神的律法,但自己卻帶頭不潔,
豈不應受這麼嚴厲的懲罰!
(iv). 神要守約 (v.4-7)
「你們就知道我傳這誡命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
可以常存; 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的」(v.4),這是神向祭司們
傳出誡命,發出如此嚴厲的警告的原因。原來神如此做,是
為要保持祂與利未人所立的約,使這約長存,使他們能享受
他們應得的福份。
在這裡我們看見,原來神有時發出嚴厲的話,不是要嚇
唬人,也不是祂喜歡懲罰人,乃是希望人聽話,能得到神所
賜的福。
那麼神所立的約是什麼呢?
甲. 神所立的約(v.5)。「我曾與他立生命和平安的約; 我將
這兩樣賜給他,使他存敬畏的心,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
這就是神與利未人所立的約,是賜他們生命和平安的約。
「生命」就是使他們可以存活; 「平安」就是使他們活得好,
活得順利。神什麼時候與利未人立這約呢?很可能就是巴蘭
咒詛以色列人事件時立的(民數記廿五12),那時非尼哈滿有
神的悲憤,把拜假神而行邪淫的男女剌殺,神就與他們立這
約。神要利未人都有這樣的心,因而蒙生命平安的福。由此
可見神將誡命給人,不是要轄制人,乃是要人活得更好,更
有福。
乙.要人敬畏神(v.5-6)。「他就敬畏我,懼怕我的名」(v.5),
神給人誡命,是要人敬畏祂。當人敬畏神,就不敢隨便生活,
更不敢放縱自己,這樣就必蒙神賜福。然則敬畏神有什麼具
体的表現呢?
「真實的律法在他口中,他嘴裡沒有不義的話」(v.6),
敬畏神的一個表現是人所講的話。人的話多少表明他內心的
情況,所謂有諸內必形於外,就是這個道理。從正面來說,
敬畏神的人口中談論的是神的律法,而且是真實的,純正的,
他以這樣的律法來教導人。從反面來說,他口中沒有不義的
話,那就是說,沒有虛假的話從他口中而出,皆因他敬畏神,
怕神。
丙.要人與神同行 (v.6)。「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
多人回頭離開罪孽」,這又是神賜利未人誡命的另一原因。
原來神希望人與祂同行。人怎能與神同行呢?
一方面來說,與神同行就是心裡平安和正直。平安就是
和平,人心裡充滿了平安,和平,這些是神的性情,神的本
質。人若說他是敬畏神的,是與主同行的,那麼他的內心應
該是充滿平和,溫柔像主一樣(參馬太福音十一29)。喜歡鬥
爭的人不是與主同行。同時,這人心裡也是正直的。正直就
是正的,直的,沒有彎曲的。換言之這就是誠實,真誠。這
也是主的性情,唯這樣的性情才能與主同行,也才是真真正
正的敬畏祂。虛假,虛偽在主的國裡都是無份的。
另一方面說,與神同行是與神同心,使人離開罪惡。神
不願意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離開惡道。同行必須
同心,與神同行必須與神同心,故真敬畏祂的,必願意領人
離罪歸向神。
丁.要他們幫助人 (v.7)。「祭司的嘴裡,當存知識,人也
當由他口中尋求律法,因為他是萬軍之耶和華的使者」,這
也是神與利未人立約的心意,希望他們能幫助人,特別是在
神話語上的幫助,靈性上的幫助。
「知識」一字從上下文看,當然是指有關神話語的知識。
作為祭司的,他的話應該充滿神話語的知識,他的言談應該
讓人看出他對神的話是有認識的。
「尋求律法」,作為祭司的,還應該時刻都能用神的話
語教導人。當人來向他求教時,能隨時為人解答。因為他們
是被神分別為聖的人,是專為這事而設的。用通俗的話來說,
這是他們的專業。既是他們的專業,自然就當在這方面有他
們的專業知識,並且能隨時解答人這方面的問題,提供幫助。
這是神與利未人立約的初衷,現在神希望他們能夠持守。
(v).人不守約 (v.8-9)
「你們卻偏離正道,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神與人
立約,可惜人不守約。祭司,利未人怎樣不守約呢?
甲. 使人跌倒。「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就是絆跌人,
特別是在神的話語上被絆跌。那就是說,使人對神的話起懷
疑,起問號,使人不敢再信神的話。神原本的心意是要他們
在律法上幫助人,那知他們不但不能用神的話語扶持人,反
而使人在神的話語上跌倒。
為什麼會這樣呢?是神的話沒有用麼?是神的話不好麼?
「你們卻偏離正道」,這是答案!原來是祭司們自己偏
離神的正道,自己不行神的道。自己不照神的話行,怎能用
神的話去幫助別人呢!作為祭司的,事奉神的,自己不行神
的道,嘴裡卻叫人行神的道,看在人的眼裡,人不跌倒才怪
呢!
從前的祭司在這方面犯錯,今天事奉神的人,傳道人可
不能重蹈覆轍!
乙.離棄神的約。「你們廢棄我與利未所立的約; 這是萬軍
之耶和華說的」(v.8)。祭司們不守約,他們廢棄了神與他們
所立的約。「廢棄」不但是指離開,更是指破壞,毀壞。
「離開」是個人的行為,影響自己; 但「破壞」則影響別人,
別人想要守也不能,因被破壞了,變了樣了。祭司們不但自
己離開神的道,不守神的道,他們更破壞了神的道,破壞綱
紀,使別人欲守無從。
「所以我使你們被眾人藐視,看為下賤,因你們不守我
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v.9)。這是離棄神的結果。離
棄神的結果就是被人藐視,是被輕視,被輕看,被放棄。
「看為下賤」就是低微,低下,輕賤。祭司被人看不起,
失去了本來很崇高的地位。
「因你們不守我的道,竟在律法上瞻徇情面」,這是祭
司們落得如此收場的原因。他們有神的道,知道神的道,卻
不去遵守,隨己意行事。正因不守神的道,不把神的道放在
眼內,他們就在「律法上瞻徇情面」,任意操弄律法,執法
因人而異,因人而更改。他們看人的情面重過律法,結果就
引來上述的羞辱。人放棄神,結果必被放棄。人輕視神也必
被輕視,這是必然的因果關係。
神本來希望人得生命和平安,但卻遭祭司們破壞了,使
別人也得不到,這是何等嚴重的罪,怪不得神要嚴厲地懲罰
了。
B. 百姓犯罪 (二10-17)
從第十節起,先知的話語轉向「猶大人」,就是指向一
般百姓,指責一般百姓也犯罪。在這裡我們看見,祭司犯罪
的結果,不但引來自己受虧損,更會引至百姓也犯罪。因為
他們在百姓面前立下了壞榜樣,也可以說是他們使百姓失去
了標準,沒有了尺寸。祭司在宗教信仰上失去見證,自然也
影響百姓在生活上失敗,成為百姓犯罪的藉口。
a. 詭詐 (v.10)
「我們豈不都是一位父麼?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我
們各人怎麼以詭詐待弟兄,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
這是百姓常犯的罪 - 詭詐。詭詐就是不忠實,不誠實,用不
正當的手段對待人。
「以詭詐待弟兄」,就是以詭詐對自己人。以詭詐對外
人已不好,以詭詐對自己人,對自己親人更是豈有此理。因
我們是同有一位父,也許是指肉身的父,就是同出於一族系,
同一血源。既有那麼親密的關係,為什麼要欺騙對方呢?
「豈不是一位神所造的麼?」,先知在這裡的意思是要
指出,即使不是同一位父,沒有親戚關係,也不應該以詭詐
手段對待,因為人都是同一位神造的,都是源於神的。既是
源出於同一的神,其實就是同源,有血源關係。無論有無親
戚關係,我們既是同出於一,屬於一,就不應該用詭詐手段
對待。
「背棄了神與我們列祖所立的約呢?」,先知在這裡指
出,原來以詭詐待弟兄是背棄了神與列祖從前所立的約。雅
各本來是詭詐的,一再的以詭詐手段欺騙哥哥和父親,聖經
明明的將他的詭詐行為記下來,而且他後來也被他岳父以詭
詐對待,在岳父手下受盡苦頭作為報應。因此,當他們從埃
及出來,神就藉摩西將律法賜給他們,成為他們當守的約,
不准他們以詭詐待人。例如:如果他們以詭詐手段騙了人的
財物或其他東西,他們就是犯了罪,要歸還所騙的,並要加
上五分之一作為罰金(利未記六1-5)。不但如此,就是連那些
在家中作奴婢的,主人也不可以用詭詐方法欺騙他們(出埃及
記廿一8)。既然連奴婢也不能欺騙,因此,神責問他們怎可
以用詭詐對待弟兄呢?人若以詭詐對待人,就是犯了罪了。
當人心中沒有神,對神的慈愛起了懷疑,又加上看見宗教領
袖也不遵行神的道,一般百姓就會容易犯這毛病了。
b. 娶外邦女子 (v.11)
「猶大人行事詭詐,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
件可憎的事;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娶事奉
外邦神的女子為妻」(v.11),這是百姓犯的第二件錯事,與
不信神的人通婚。
「猶大人行事詭詐」,這是一件在神眼中看為詭詐的事。
大概是他們用各種各樣的謊言來辯解,各種各樣的手法來達
到目的。神說這是詭詐的。
「並且在以色列和耶路撒冷中,行一件可憎的事」,這
件事在神看來是可憎的。不但是手段可憎,更是事件的本身
可憎。他們娶外邦女子為妻是在耶路撒冷,就是聖殿的所在
地。尼希米記給我們看見,作這樣事的有些是祭司帶頭(參尼
希米記十三23-31),這是多麼的可憎呢!
「因為猶大人褻瀆耶和華所喜愛的聖潔」,這件事神看
為是褻瀆的,是褻瀆了祂的聖潔。原來與拜偶像的外邦人結
婚是褻瀆神的,可並不是普通不同種族人結合那麼簡單而已。
這種結合是褻瀆的,因為是褻瀆了神的聖潔。神是聖潔的,
忌邪的,而拜偶像卻是在宗教上,信仰上犯了淫亂。拜偶像
是叫人離開神,跟從魔鬼和跟從牠的污穢之靈,因此,對屬
神的人來說,這是褻瀆了神的聖潔,行了不聖潔的事。
「凡行這事的,無論何人,就是獻供物給萬軍之耶和華,
耶和華也必從雅各的帳棚中剪除他」,這是娶外邦女子的結
果,就是至終被剪除,就是與神再沒有分。他們的供物也幫
不了忙,因為神根本就不會喜悅,祂不會受賄賂。供物不被
收納就是與神沒有分,沒有關連。但更重的是,他們要被剪
除,被除去,從雅各的帳棚中,就是雅各的家中,也就是神
的家中被除去,在神家中再也無關無分。從此神家中一切的
好處都與他無關無尤,他怨不得誰,因為是他自絕於神的家
門之外。c. 欺負妻子 (v.13-16)
當人對神的愛起懷疑時,人在生活上就會接二連三的出
現問題。這幾節經文讓我們看見,猶大人在婚姻上也出現問
題。
(i). 在壇前哭泣(v.13) 「你們又行了一件這樣的事,使前妻嘆息哭泣的眼淚,
遮蓋耶和華的壇,以至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
你們手中收納」(v.13)。原文是「你們將眼淚,哭泣和嘆息
遮蓋耶和華的壇」,沒有前妻或妻子的字眼。中文聖經譯作
「使前妻嘆息哭泣的眼淚,遮蓋耶和華的壇」,是有道理的。
因為「嘆息」,「哭泣」,「哀嘆」等表現在婦女身上較普
遍。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猶大人所犯的錯就是使妻子時常哭
泣,流淚,嘆息。她們去那裡哭泣呢?原來她們跑到神的壇
那裡向神哭訴。
「前妻」,她們為什麼哭泣?中譯作「前妻」,可見這
些妻子是被人休了。休妻在當時的社會是件嚴重的事,被休
的女子會被人看不起,人必以為她們犯了什麼大罪。她們這
樣被丈夫遺棄,這樣含冤莫白,怎不常嘆息呢!
也許他們不是休妻,但很有可能是他們虐妻,以強暴待
妻子(v.16),以詭詐的手段待妻。因為她們被丈夫虐待,又
被詭詐的手段欺騙,受盡委屈,只好到神的壇那裡去哭訴。
「以致耶和華不再看顧那供物,也不樂意從你們手中收
納」(v.13),他們這樣待妻子,神看見了,祂實在看不過去,
因此不收納他們的祭物。這就是可惡的地方,他們一方面還
時常到神的面前獻祭,還常有宗教行為,外表上還常常到神
面前,裝成很屬靈的樣子,誰知在家中卻虐待妻子,甚至休
掉妻子。這樣的獻祭,這樣的事奉神怎會悅納呢?可今天就
有人這樣的陽奉陰違,想矇神騙人!
(ii).不認罪 (v.14)
先知指出了猶大人的錯誤,可是,他們的老問題又出現,
正如在本書常出現的一樣:他們不承認。
「你們還說,這是為什麼呢?」(v.14),他們還表現得
好像不知情,不知神為什麼不收納他們的供物。
人最可怕的就是,犯了罪不肯認罪。人犯了罪還裝作不
知情,裝無辜。
(iii).指正錯誤 (v.14-16)
因為他們不承認,神只好具体的把們的錯誤指證出來。
甲.以詭詐待妻(v.14)。「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
妻中間作見證」,意思是他們結婚時神是見證人,神見證他
們在幼年時的婚盟。
「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你卻以詭詐待她」,
這是他們犯錯的地方,以詭詐待妻子。妻子是他們的「配偶」,
是同伴,是結連在一起的同伴。「盟約的妻」,是立約的,
有誓約的。昔日結婚時是信誓旦旦的,是願意永遠遵守的。
盟約也含有經過揀選的意思,那就是說,當時他們結婚
不是勉強的,不是被逼的。乃是自己揀選,自己喜愛的。
「你卻以詭詐待她」,可現在卻以詭詐待她,欺騙她。
從前甜言蜜語,說什麼海枯石爛,山盟海誓,現在都拋諸腦
後,惡待妻子。「詭詐」其實也指「不忠」,就是在妻子以
外別有所愛,偷偷摸摸的想向妻子隱瞞。這種欺騙行為是神
所憎惡的。
乙.違背神旨(v.15).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
不是單造一人麼?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
裔」,這是神造人的心意,或更清楚的說,這是神為人設立
婚姻的原意。神希望人的婚姻是一男一女,一夫一妻的。
「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呂振中牧師說這節文殘缺
不全,怪不得各種譯本的譯法都不同。
King James Version: And did not he make one? Yet had
he the residue of the spirit. And wherefore one? That
he might seek a godly seed. Therefore take heed to
your spirit, and let none deal treacherously against
the wife of his youth.
New King James Version : But did He not made them one?
Having a remnant of the Spirit? And why one? He seeks
godly offspring.
Revised Standard Version : Has not the one God made
and sustained for us the Spirit of life? And what does
he desire? Godly offspring.
NIV : Has not the Lord made them one? In flesh and
spirit they are his. And why one ? Because he was
seeking godly offspring.
因為經文殘缺以致各種翻譯都不同,但是有幾樣重要的事
我們是可以肯定的:
第一,這都是和創世記神創造亞當和夏娃有關。
第二,都是指向「一」(one)。無論是「一人」或「一体」,
都是亞當和夏娃二人成為一有關。
第三,「靈」都是神的,或說是從神來的,屬神的。
從這些肯定的事上,我們看得出,神造人時是一男一女,
他們是從神的靈而有的,神要他們成為一。這是經文的中心意
思,更是神創造人的原本心意。再看經文的上下文,我們更可
以肯定這點。
神的靈既然只造一男和一女,(神的靈絕對有能力可以為亞
當造幾個妻子),並要他們成為一体,這是神造人的心意,是祂
的旨意。因此,人若不這樣做就是違背神的旨意。
神為什麼要一男一女成為一体,組成一個家呢?目的就是
要人有敬虔的後裔。那就是說,人必須尊重神所設的婚姻制度,
一男一女成為一体,相親相愛,這樣人的後裔才會學到敬虔。
人若隨便結婚,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違反神的婚姻原意,這
樣的家庭必不能和諧,這家中的孩子看在眼內,就很難敬畏和敬
愛神,因為他們看不到好的榜樣。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
(v.15),神在此作出警告,要人小心他們的婚姻。
「謹守你們的心」,怎樣小心自己的婚姻呢?從謹守人的心
做起。要把守自己的心,守住心防。因為人一切的行為都是由心
發出。
「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同時,人要小心,或說要
下定決心,誠實的對妻子,不用詭詐的手段欺負她,因為她是你
幼年所娶的。那就是說她從年輕就跟從了你,把青春都交付了你。
她把最寶貴的年日交付了你,現在她年紀漸大,色相漸衰,怎可
以欺負她呢!這是神所厭惡的,是違反神心意的。
休妻。「耶和華以色列的神說,休妻的事,和以強暴待妻的
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神在此也指出,他們的問題就是休妻。
這是神所恨惡的,討厭的。人有時為所欲為,是因為人忘記了什
麼是神所恨惡的。
虐妻。「和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我所恨惡的」,神也提出
警告,以強暴待妻子的人是神所恨惡的。神不但恨惡這樣的事,
祂也恨惡行這樣事的人。
「以強暴待妻」固然是指打罵妻子,用暴力對待她。這節經
文其實含有「以暴力為衣」,或「以暴力作衣服遮掩自己」。那
就是說,作丈夫的常常好動武,像人每天穿衣服一樣,成為慣常。
神恨惡這樣兇暴的人。
「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不可行詭詐,這是萬軍之耶和華說
的」(v.16),像上文一樣,神再以守住自己的心來警告猶大人,
不要用不忠來欺騙妻子,連有這樣的存心也不可以。
d. 顛倒是非 (v.17)
神在此再指證猶大人的另一樣罪,就是喜歡顛倒是非。他們
用似是而非的話來使神生厭,也用這樣的話作為他們犯罪的藉口。
「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他
呢?」(v.17)。他們顛倒是非,是從他們的話語上看得出來。
「你們用言語煩瑣耶和華」就是說明他們的話使耶和華神感到煩
瑣,就是感到厭倦,疲倦。實在的,當我們聽那些似是而非,顛
倒是非的話時,真是會疲倦,厭煩的。猶大人就是用這樣的話使
神厭煩。
「你們還說,我們在何事上煩瑣祂呢?」,又再一次他們不
認自己的錯誤,他們否認曾使神煩瑣,他們推說不知在何事上使
神煩瑣。人的毛病就是犯了錯而不知自己已犯錯,不肯認錯,推
三推四。
「因為你們說,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
們。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這就是他們的話,他們在顛
倒是非。
他們有兩句顛倒是非的話。
「凡行惡的,耶和華眼看為善,並且祂喜悅他們」,他們認
為人行惡,作壞事,不但不會惹怒神,反而神看為是善的,且喜
歡他們這樣作。他們把神的性情顛倒了,把神惡惡好善的屬性完
全的顛倒過來。
「或說,公義的神在那裡呢?」這是他們第二句顛倒是非的
話。他們認為公義的神不存在,那位主持公義的神已不知去了那
裡,祂不理世上的事。
猶大人這樣說,是助長自己犯罪的膽量,是他們可以隨便休
妻,以暴力待妻子的藉口。他們或許看見有人行惡而未受罰,沒
有得到應得的報應。那是事實,因為神不是對每一個作惡的人都
立即施罰,但這並不等於神就不理,更不等於神是喜歡人犯罪作
惡,更不等於神已不存在而人可以隨便作惡。
無論是祭司也好,是平民也好,他們犯罪,而且屢勸不聽,
良心好像喪盡,皆因對神的慈愛起了懷疑,對神的愛不明白所致。
今天若有基督徒落在這種光景,在罪中越陷越深,多半也是
因為這個原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