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義為先(三1-12)
公平(或公義)是維繫人類社會結構的原動力。在彌迦的時代,這個原動力己失去,隱藏在社會後的是不公義。先知宣講的主題,不單單指責以不擇手段奪取土地,還社會的不公義。
這一章是以三個例子去表達,每一個都以一個關鍵的詞──公義──聯繫(1,8,9節)。
一. 在法庭上缺乏公平(1-4節)。彌迦指責說作官的應當知道公平,並按照它的原則來實施(1節);但在實際上他們恨那些好的,愛那些惡的(2節)。在這暗喻中,彌迦形容法官的行為:他們是飢餓的屠夫,剝弱者的皮,吃他們的肉,打碎他們的骨頭,並且把他們分成多塊放進鍋中煮湯。故此先知宣告審判的話(4節),再一次地宣布,刑罰將針對所犯的罪,公平最終必須貫徹。當審判最後來到時,他們將要呼求神的憐憫,但神必不會答應,正如他們對待那些在法庭中呼求公平卻沒有得到回應的人一樣。不過在審判中,這裏卻不一樣:當法官拒絕去聆聽被壓迫者的呼求時,他們的行為是不公平的;但是當神拒絕他們的呼求時,祂卻是公平的。
二. 職業的先知中缺乏公平(5-8節)。彌迦也轉向先知們。人民曾經接近過先知,想藉他們聽見神的話語,但是這些先知好像法官那樣腐敗。那些付給先知酬金者,將要聽見從先知來的愉快的話:「平安了!」但是貧苦的人,不能滿足先知的貪婪慾望,必將遇到憤怒和遭難的話(5節)。
他的責備說得很清楚,他譴責他們濫用先知的職分,出賣神所賜的恩賜,去達到個人的目的。神的審判是要解除他們的先知恩賜。不再有夜間的異象、不再看見前途的占卜、不再有受尊敬的職務,而最終只有抱愧和蒙羞(6-7節)。
三. 官長缺乏公平(9-12節)。現在彌迦指責的範圍,深入到猶大官長的各方面。不公平在統治者之間,審判官之間,祭司之間,以及先知之間流行。官長「以人血」來建築(10節),他們的資金和勞力,都是從貧者和弱者之中搜刮來的。祭司好像是在事奉神,但是他們把自己的職業為一種待遇很好的職業,只教導那些付得起費用給他們的人。正如先知(5-8節)向有錢的人出售他們的服務,祭司也不顧這些存在的不公平,反而利用宗教取利。這些長官一直宣告:「耶和華不是在我們中間麼?」(11節下)。所以,彌迦再次宣告審判:耶路撒冷正如在她以前的撒瑪利亞(一6),將變成一堆廢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