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段
 第六段

以色列的罪惡(6-16)

「因為以色列人三番四次的犯罪。」很明顯的,這句話向這個國家敲起了喪鐘,現在先知陳述神另一部分(北方)選民的罪惡和判決。阿摩司曾經柔和地向他的聽眾展示別國的罪惡,現在要他們看見並意識到他們自己的罪。

先知開始把苦口婆心的「三番四次」用在以色列身上(6-8)。但下面他講得更詳細,因為他現轉向他佈道的主要目標。所列出的罪名,藉著簡單地複述神在以色列身上的恩典,對比以色列的作為,顯出他們忘恩負義,行事愚昧(9-12)。耶和華曾經在以色列人未進入應許之地前毀滅了當地的居民亞摩利人,儘管他們當時是穩定的和強盛的,神還是要把他們連根除掉。而在這之前,祂先把祂的百姓從埃及為奴之地領出來,安然經過曠野那許多年的試探。接著祂賜給以色列國兩種特殊的人:拿細耳人,那些在眾人面前發誓歸耶和華的人;先知,那些藉以傳達神的話的人。但是就是這兩種人,現在也都犯了罪,從神恩典中墮落,以致被廢棄。拿細耳人因為他們起了一種很特別的誓,在他們脫俗的日子不可飲酒(見民六1-3),只能飲水,現在卻喝起酒來;而先知則被禁止以神的名講話,被囑咐不要說預言。

因此,神的審判需要而且必然臨到以色列。當審判來臨時,以他們最飛快的腿,也不能逃脫;最強壯的勇士,在審判的面前,也將軟弱無力。藉著這樣一些活動(13-16),阿摩司描述了以色列人的審判來臨時的情況;看起來既是可怖的,又是沒有人能逃脫的;而且也沒有悔改的呼喚發出,先知也沒有提及任何的希望。審判的不可避免和嚴肅性,要求我們回頭去考察以色列的罪惡(6-8)

. 濫用法律。「他們為銀子賣了義人,為一雙鞋子賣了窮人。」初讀這些話,好像是指普通的剝削正直的窮人;但是細讀之下,發現它們有更特別的含意。在上下文中的義人,原是一個法庭上被告的人,將要被宣判無辜,或者「不被定罪」;法庭的判決被顛倒了,銀子改變了人的手,有錢的人藉著賄賂法官,就能把無辜者判罪。而且所花費的極少;代價是「一雙鞋」(或者涼鞋)。在希伯來原文中,這個詞是一成語,指著某種便宜的東西。這樣,只是用了很少的幾文錢,有錢的人就能按照他們的意思改變法庭的判決。

. 虐待窮人。在以色列中的富人和有權勢的人「踐踏窮人的頭進入地上的塵灰中」(7)。剝削窮人的動機,就像濫用律法一樣,都是為了個人謀私利。富的還希望更富,有權勢的希望增加勢力,其結果必然造成把保護社會貧困和軟弱者的正常規範全都棄絕了。為了步向更富裕和更有權勢,窮人和無勢力的人就被踩踏在腳下了。

. 宗教的破產。「父子與同一個女子行淫」,這不是指一般的荒淫無恥,也不是指某種亂倫,而是指與崇拜巴力相聯繫的淫亂活動。何西阿先知對此曾經極其憎惡。為了追隨外邦人的信仰,他們在廟中當妓女,嚴重地背棄了他們古代對真神的信仰。而且由於荒淫無恥,他們在壇的旁邊飲酒;他們已經離開安靜敬拜神的古代傳統,而接受酒精的麻醉,去敬拜偶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