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段 |
因淫亂而離婚(二2-15)
前面是滿有希望的話(一章十至二章一節),現在是一段關於離婚的信息。
這段經文是用詩的形式寫成的,與前面的散文不同。我們必須從兩個方面來解釋這段經文:首先從何西阿和他的家庭,但這一個層次只是為第二個層次做準備的;第二個層次是比喻神和以色列人的關係。它又是一篇演詞,一篇關於訴訟的特別演詞,用於法庭上對被告的控訴。
在第一個層次裏,我們注意到何西阿和他的孩子在法庭上;當時先知的妻子歌蔑也在場。何西阿提出訴訟的目的,是希望與他的妻子離婚。「她不是我的妻子,我不是她的丈夫。」(2節)起訴的原因是因為妻子的行為。她曾經多次不忠心,與別人犯了姦淫。(無論這種不法的行為是屬於私通,或者是歌蔑一再瘋狂地崇拜偶像,我們不能肯定。後者可能性似乎大些,它能夠帶出這比喻的意思。)整個的情景是一場悲劇:做丈夫的和三個孩子由於歌蔑的行為,被迫要按照法律的要求,把案件提到法庭上。但是從第二個層次來看,這不是一個悲劇,因為何西阿的家庭生活只是一個比喻,表明神與以色列人的關係。
在神的法庭上,以色列是被告,神則扮演雙重角色:控方和法官。在法庭上以色列人的罪狀被宣判:他們對神不貞潔,因此婚約不能再延續,神必須與以色列離婚。縱然在這種悲傷的情景下,神仍然留有一線希望給以色列人。按照律法,犯姦淫者是必須處以死刑的(申廿二22)。但這裏無論從那個層次去解釋,都沒有執行死刑。不論何西阿採取甚麼行動,他仍然愛他的妻子,正如神仍然愛以色列人,但是律法規定,祂不得不尋求離婚。
在離婚的過程中,作了三點判決,每一點都用「因此」勾引出來(參6,9,13節)。判決首先是對歌蔑,然後是以色列人:
一. 第一點判決基於女方別有他愛;她的話被提到法庭上來:「我要隨從所愛的。」(5節)她一心要在錯誤的道路上走下去,相信她「所愛的」會給她富足。所以判決書寫道:她將被迫繼續在她選擇的道路上墮落下去,一直到痛苦的結局。
二. 第二點判決是講到做妻子的疏忽。她不知道是她的丈夫提供她的生活所需,她真是愚昧極了。同樣,以色列也忽略了神提供他們的「五穀、新酒、和油」(8節)。這三樣東西,是神的愛的記號,清楚地寫在神與他們所立的約中(參申七13)。在審判的時候,這種忽略是要被判處以「奪回」所有的供應(9節);惟有神收回了生活物質的供應,以色列人才會悔改並認識神。
三. 第三點判決是他們的善忘(13節)。因為偏行己路,歌蔑把何西阿忘記;同樣,由於追隨外邦的神,以色列忘記他們的神。這不是指一般的忘記,它是忘記了忠心於對方的契約。這約被忘記了,使得他們與外邦的神私通。但是隨在第三點判決之後(14-15節),何西阿立刻宣講神的應許。以色列將要被領到曠野,在那裏被試驗,然後他們要會學習信靠神,最後是進入神應許之地。亞割谷在過去曾經是一個「苦難谷」(見書七22-26),如今變成「希望谷」。
犯姦淫的人並不是真的忘記他們已經結婚;他們是忘記他們的婚約和他所許諾忠誠的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