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四章

内容摘要

真神提诉不法不义的祭司,强调他们与百姓因拜偶像、行宗教性淫乱,必被灭绝。

 

四章13

先知语言集成的四章,在本段用先知书经常出现的“法庭诉讼”用语(rīb-pattern)(十二2;赛一18,三13,四三26;弥六12)。耶和华担任了检察官,指控以色列的背弃契约的罪过及定下神审判的裁决。

 

经文

4:1以色列人哪,你们当听耶和华的话。耶和华与这地的居民争辩,因这地上无诚实,无良善,无人认识神。2但起假誓,不践前言,杀害,偷盗,奸淫,行强暴,杀人流血,接连不断。3因此,这地悲哀,其上的民、田野的兽、空中的鸟必都衰微,海中的鱼也必消灭。

 

四章1

  “以色列啊,你们要听耶和华我们的神,是独一的主…”是以色列信仰上的金科玉律(申六4-9)。选民应当听“耶和华的话”;他要与以色列地的居民“争辩”(十二2;耶廿五31,二29;赛一18,三13),来控诉、检察以色列民的不是。

“这地上”的“地”,在神与选民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一2)。依据神人契约,耶和华赐这属于他的迦南产业地予百姓(二8-10,九2,十三6)。这地居民却违反了崇奉独一真神所需的伦理道德要求。

“诚实”(ˊemet)即“信实”的应诺(二2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相互信赖依靠(参阅:出十八21;约一47;王上十6,廿二16),对神真诚事奉的品德(书廿四14;撒上十二24)。

“良善”(hesed),正译为“忠贞”、“仁德”,经常与“诚实”、“信实”合用来表示不渝的“慈爱”与“诚实”(创四七29;书二14;诗八五11)。它形容神对选民守约施慈爱的绝对可靠(出卅四6;撒下十五20;诗八九14)。

“认识是悟性心能的活动,以神权能慈爱的属性、历史作为及其旨意为体认目标(二20,五4,六3)。人对真神的本性、永能与其作为有所了悟、服膺于心,才成为一种属神的“知识”。四6两次出现了“对神的认识”。

1强调“不认识神”是以色列重大的缺失。百姓虽然例行献祭、守节期,但未真正认识神(六6)。虔诚的外表、供认(六3,八2),未配合对神的律法、作为及旨意的认识与执行(参阅:罗十12;耶七3-11;撒上十五2223;来四22)。

 

四章2

本节使用五个动词、受词刻划以色列人如何违反道德伦理规范,以及他们如何对抗神的律法要求。

(一)“起假誓”是真神所憎恶的虚谎(诗廿四4,一二十23;箴六17;弥三1;耶七48),有矢誓、咒诅、恶毒、定罪之意,涵有妄称神的名(出廿7),藉神的名行恶之意。

(二)“不践前言”,指对人无忠信、行欺(七3,十13,十一12,十二7,九2),应用于法庭(出廿16,廿三1-36-9)或买卖行为(申廿五13-16)。应译为“欺诈”、“诡诈”较妥,即为人巧妄、奸诈。

(三)“杀害”即“谋害生命”(六9;出廿一1214;申廿七24,十九11)。

(四)“偷盗”由财物的贪欲、窃取(出廿15),推广到对邻舍、别人人身自由、生命、婚姻的侵犯(出廿一16;耶七9)。

(五)“奸淫”即通奸、苟合、逆性交合(四1314,七4,二4,三1;出廿14;利廿10;耶七9)。

以上五种违反伦理道德,而且干犯包括第七、八、九、十诫的神之律法(出廿2-17;申五6-21)。以色列民应忠贞专一事奉神。罪恶致使他们违背契约、律法精神与原则,也败坏了社会和谐安宁,与个人的幸福。

 

四章3

人世伦常丧失,招致自然界的混乱、荒凉,是旧约圣经伦理观之一种看法(耶四23-28;赛廿四3-13)。神与人、人与人的关系正常、国中弓刀折断、争战止息,民与飞禽走兽立约、安舒过日(二18-20),都出自伦常道德律的维系。

“这地悲哀”(耶四28,十二4;摩五16),指拟人化的地面(参阅:创三17,五29),更指地上的居民为百姓之罪所受的咒诅、刑罚而哀号(耶四28,十二4;摩五16,八8)。这地的住民、田野的走兽、空中的飞鸟、水中的鱼都会“衰微”、“消灭”。

“衰微”原文意指生物的“枯萎”(赛十六8;珥一12),人的不生育(四10,九1214;耶十五9);“消灭”则指死亡(民廿26;赛五七1)。

因为神的刑罚、降灾祸予罪恶的全地,人与飞禽走兽会因而枯竭、衰亡。人们应了解这致使大地生机衰竭的灾祸,不论是旱灾、蝗灾、霉烂、地震等的自然灾祸(珥一17-20,二2-11;该一11,二17),亦是刀剑、毁灭(耶四6-8,六1-26-8),是人们违背神人的契约要求、社会道德行为所使然(参阅:赛廿四4-1316-20,卅三8-9)。

 

四章4节至10

本段4-10节重复上段的法庭用语“争辨”、“不认识”神、民之“罪恶满贯”等三个主要观念。

 

经文

4:4然而,人都不必争辨,也不必指责,因为这民与抗拒祭司的人一样。5你这祭司必日间跌倒;先知也必夜间与你一同跌倒;我必灭绝你的母亲。6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你既忘了你神的律法,我也必忘记你的儿女。7祭司越发增多,就越发得罪我;我必使他们的荣耀变为羞辱。8他们吃我民的赎罪祭,满心愿意我民犯罪。9将来民如何,祭司也必如何;我必因他们所行的惩罚他们,照他们所作的报应他们。10他们吃,却不得饱,行淫,而不得立后;因为他们离弃耶和华,不遵他的命。

 

四章4

因为何西阿先知宣告了神对百姓的审判与将临的刑罚(四1),人们不必与先知争辨、抗论。现在祭司被指控有罪。中文“抗拒祭司的人”文意不清,虽然马索略本作“你的百姓就像控诉祭司的人们”,正意应是“这民与被神指控的祭司一样。全文正译如下:

 

              啊!人们不必抗辨

              也不必指责,

              我(神)控诉你——祭司呀

 

原文的“啊”(ˊak)是每一新段落起头的“然而”、“当然”、“真的”等的惊叹或副词(十二9;赛十九11,卅六5,四五24;耶十19,十六19;诗七三1)。祭坛或圣所固有权益的祭司、先知,正如伯特利祭司亚玛谢抗拒阿摩司的事例(摩七10-17)一样,抗拒何西阿先知,真神因而控诉他们。原文祭司以单数代表集合名词,可能针对何西阿所在祭坛的供奉祭司。

 

四章5

神所控诉检举的祭司,必在光天化日下跌倒,而假先知必与你(祭司们)在夜间绊脚跌倒。本句用未来式说明触犯神律法的祭司与先知,必同以色列一块儿跌倒(五5,十四1)。

神既然要控诉祭司,当然也包括他的家属(五6;出廿5;书七2425;摩七17;耶廿二26)。正如阿摩司指责伯特利祭司亚玛谢时,提到他的“妻子”、“儿女”(摩七17)。何西阿提到祭司的母亲(“你的母亲”)(四5)、儿女(四6)。

 

四章6

本节强调人信仰上对神性、神旨、神的律法需要有“知识”。百姓效法讲律法的祭司(利十11;耶十八18;结七26;玛二7;代下十五3,十七7-9,十九8-11;尼八5-8)“弃绝知识”,因此要灭亡。至本节才指出四45神以你(祭司)为有罪的原因。

“灭亡”上接5节的“灭绝”。使祭司败亡的事现在正危害着百姓。在何西阿眼中,神称以色列百姓为“我的民”,并且施予怜悯(二2023,六11,十一7)。但是他们会因缺少“知识”而跌倒灭亡(四16)。

神的知识即是“神的律法”的认识(八2,十三4),以“认识神”(五4,六3)来概括。百姓不认识神以及他的律法及作为,导致干犯神的诫命、典章、律例,造成违背道德伦常之坏事。但是,教导律法的祭司,反而不将神与百姓的契约福祸关系(参阅:申卅15-20)清楚地传达给百姓(申卅一9-13)。

六节后半段指出神的公义报应。旧约的报复主义(retaliation),以“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创九6)、摩西律法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出廿一23-2536;利廿四18-21;申十九21)的典型句子为代表,阐明人与人、神与人之间的相等对应关系上。凡尊重神的,神必尊重他,藐视神、弃绝神的,必被神藐视、弃绝(撒上二30)。经上曰:“慈爱的人,你以慈爱待他,完全的人,你以完全待他,清洁的人,你以清洁待他,乖僻的人,你以弯曲待他”(诗十八25-26)。

何西阿提出:神的祭司既然“忘记”律法,神必“忘记”(咒诅的弃绝)他们的儿女。神与祭司的关系,维系在因对神的认识而产生敬神守命的敬畏,反之,则招祸(书七25)。

 

四章7

祭司的数目越多(八11,十1),就越加犯罪违背神。这里的“祭司”由上两节的第二人称,转成第三人称复数。本来拥有的“荣耀”(有多元意义之一的“贵重”、“尊荣”之意),现在却变成“羞辱”。

祭司对“犯的罪”,包括干犯违背神命、缺欠神的荣耀要求、曲解谬讲神言神旨、硬心顽梗、不洁净、无知愚顽等(民五2;耶四22,五21,卅三8;摩六1;哈二6-19)。祭司不敬神守命,未尽教导百姓认识神向善的本份,他们“亏欠”了神的荣耀(参阅:箴八36,十九2;赛六五20;伯五24),所以他们的数目越多,就越造成“不认识”、“行恶”的机会(参阅:申八13,卅二15)。

 

四章8

上半句“吃我民的(赎)罪(祭)”,有如下涵义:

(一)“吃”原意指“喉”、“餍食”、“无限量之口”(箴廿七7;弥七1;赛五14,廿九8),也指“靠……吃(食物)”“依……生存”;

(二)“罪”有时是“赎罪祭”的代称,祭司在献祭上“吃我民的罪”,即吃赎罪祭司的部分(出廿九26-34;利八31-32)。

本节指祭司靠着百姓的犯罪(八11-13,九9,十5-6,十三12)而过活。祭坛增加、百姓献的礼物、牛犊就增加,祭司就越饱足。然而,祭坛却充满了背约干法的百姓(八1-3),他们行恶、拜偶像(九10)。祭坛上的献祭就成为神眼中的可憎之物(八5-611-13,十1-20)。

本节下半句说明祭司本应教导百姓认识神的律法,反而喜欢在献祭礼仪上多得利益。百姓实行神所弃绝的祭祀,祭司靠民而饱食,百姓与祭司所犯的罪,就显得越深重。

 

四章9

神弃绝恶民罪祭司的结果。这句谚语式的表达“有其民必有其祭司”,一如四章1节的法庭“控诉”用语,神就必检举、报应罪恶昭彰的百姓与祭司。如与810节连用,最后第二半句的“他们”是指“祭司”,而最后一句不定称中的“他们”,是“民”与“祭司”的合称。以上任何一种指称,或指祭司或指民皆可以。

 

四章10

上接第8节,“祭司”的“吃”与“行淫”,也指称他们不但吃祭肉,且与庙妓苟合。如前所述,百姓行宗教祭典的性结合(hieros gamos),以达到大地民间的丰收富足(与四13-14所述有关)。然而,祭司吃而不饱足,行淫而不立后。此种咒诅可与四章3节人民、走兽、飞禽、水族衰微、消灭比较(参阅:出一12的人口之“蔓延”、“增多”)。祭司离弃真神、随从邪淫,极其严厉的审判必临到(参阅:赛五8-10;摩四1-2,七1-9)。

 

四章11节至14

11节的起句与14节结尾均以精简的格谚句子表达。中间句子说明“淫心”的因由与后果。

12节下半句与7810节连贯了祭司为中心的主题。

 

经文

4:11奸淫和酒,并新酒,夺去人的心。12我的民求问木偶,以为木杖能指示他们;因为他们的淫心使他们失迷,他们就行淫离弃神,不守约束,13在各山顶,各高冈的橡树、杨树、栗树之下,献祭烧香,因为树影美好。所以,你们的儿女淫乱,你们的新妇(或作儿妇下同)行淫。14你们的女儿淫乱,你们的新妇行淫,我却不惩罚她们,因为你们自己离群与娼妓同居,与妓女一同献祭。这无知的民必致倾倒。

 

四章11

奸淫与酒夺去纯洁安静的“心”——希伯来人理念中的“情感”、“理智”的活动中心(箴四23)。“奸淫”一方面指性的放纵、奸淫苟合(参阅:林前六9-10),一方面指放纵于世界与其中的情欲(约壹二15-16)、追求名利权势、贪婪(西三5-6)等的偶像来代替专一事奉敬拜真神。

酒(tirosh)指发酵的新酒(七14,九2,十四7;创廿七2837;民十八12;申十二17,十四23,赛廿四7,卅六17;珥二24;该一11)。酒使人乱性受害(箴廿1,廿三29-35),何西阿书七章14节与本节使用的葡萄酒(tirosh),指人们在葡萄园与榨酒处欢乐歌唱,纵酒大醉,以致酩酊淫佚(参阅:耶十三12-15“酒坛”的原文 nebel与撒上廿五章325的拿八,或其原义是“愚顽” nabal是同字根的谐音衍义)。再者,百姓不祈求真神,反而失去理智地向巴力偶像祈求丰收富足。

 

四章12

    百姓“求问木偶”是一种卜签及求其解说的方法。“求问”的对象本来是神的言语(士一1;撒下二1)。用“木”(eds)树造成的偶像(耶十3;赛四四13-17;哈二1819),是迦南地祭坛旁的“亚舍录”(Asherah)女神图像(申十六2122;士六25-27),或是让人求问的“树神”(参阅:创十二6,士四5,九37;申十一30;撒下五2324)。

“木杖”丢掷掉落的方向,指示“神明”从何处来临、或事物应行的方向,例如巴比伦王站在岔路口占卜,摇签求问攻打耶路撒冷的去向(结廿一2122)。“求问”应有一明确的敬拜对象(参阅:王下一16)。然而“我的民”(神的百姓)却向“他们的木偶”求答案,向“他们的木柱”求指示去路。这如同上一节不“真诚”地从“内心”求问神,而向“巴力”祈求,是一种“反讽”。

12节下半句解释了11节与12节上半句的迷惑、失落的原因。“淫心”(四11,五4)使他们如羊只迷失(参阅:出廿三40,如醉酒的人不能自制(耶十三12-14;赛廿八7)。这种以别神代替真神(王下一16),就陷入“淫心——淫念——淫行”(五4;诗十六4)、“沉睡的灵”(赛廿九10)、“乖谬的灵”(赛十九14),或“生发错误的心”(帖后二11)。以色列误认巴力是神,就纵欲行外邦宗教上、道德行为上的邪淫,严重地离弃神背叛了神(二15,九112;参阅:王下八2022;出六7,十八10),不受神律法与他们自己的宗教的约束。

 

四章13

“山顶”或“高冈”为祭坛之所在,中译为“邱坛”(high places)(王上十五14;王下十八4;代下十五17,卅二12)。旧约圣经中“山”与“冈”两者互用的有31次。“冈”指较低的山,出现60次中,先知书占了39次。“山顶”或“高冈”是向巴力献祭的邱坛地方,坛边有西顿(黎巴嫩)人“亚舍录”(Asheroth)女神的图腾木偶,并行邪淫(王上十四1523;王下十七10),以及求签问卜的柱像(massēboth)。

此外,以色列还事奉摩押人的“基抹”(Cemoshu耶四八71346)、亚们人的“玛勒堪”(或作“米勒公”Milcom原意“他们的王”番一5)——即接受婴儿、孩童焚烧的“摩洛”(Moloch王上十一4-7;王下廿三13;利十八21,廿2-5)。

“各青翠树下”(申十二2;王上十四23;王下十七8-10;耶二20)出现于旧约圣经有10次左右,概括了青翠树荫与外邦祭坛的柱像、木偶、神雕。在这地方,百姓向偶像“献祭”“烧香”。

在茂盛的“橡树”(ˊaron)、丰腴巴珊地(摩四1;诗廿二12)的“巴珊像树”(赛二13;结廿七6;亚十一20、“杨树”(labenah创卅37,是白杨树的一种)、“栗树”)(ˊalaah英文terebinth——学名是palaestina,与杨树长于深荫处)的这些树木下,祭司主持巴力献祭的祭典(十一2;摩四45)。

“树荫”之所以美好,因为㈠它供给凉快的阴影给向巴力烧香献祭、享用祭典后的筵席;㈡它是宗教“性结合”祭典的地方(耶二20)。这种“性”的祭典,与多子多孙、土地丰收有关。

 

四章14

百姓(你们)的“女儿”、“媳妇”(中文的“你们”)离群与庙妓(原文的“圣女”)一同献祭行淫。

“离群”指离开熙攘的庙会,或作等候男人,以便“走到旁边”的树荫下作“宗教祭祀性质的性结合”。

“她们”这些庙媳虽暂不受惩罚。然而,到神讨伐的日子,行邪淫的百姓要倾倒灭亡(此一“倾倒”动词用法,参阅:箴十810)。教导律法与神旨意作为的祭司们,却带头向巴力、亚舍勒献祭、允许庙妓畅行,陷民于罪,则要受更重的刑罚。

 

四章1519

本段插入的“犹大”与前后经节似成句,但如与一7,三5,六11连贯,意味着何西阿书的作者、编者倾向南朝犹大,排斥北国以色列。先知先以北国,再以南朝为传达神审判的对象(五1012-14,六4),同时认为它俩应一同接受神的信息(二2)。第1718两节在原文及翻译上有晦涩不清处。除此,本段有宗教上的邪淫为神刑罚的主题思想(四4-1011-14)。

 

经文

4:15以色列啊,你虽然行淫,犹大却不可犯罪。不要往吉甲去,不要上到伯亚文,也不要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16以色列倔强,犹如倔强的母牛;现在耶和华要放他们,如同放羊羔在宽阔之地。17以法莲亲近偶像,任凭他吧!18他们所喝的已经发酸,他们时常行淫,他们的官长最爱羞耻的事。19风把他们裹在翅膀里;他们因所献的祭必致蒙羞。

 

四章15

南北王国分裂时期,南朝犹大国的人们,以耶路撒冷圣殿为中心,不甚可能往访北国伯特利、吉甲、别是巴的祭坛。阿摩司五章5节甚至警告以色列不要往这些祭坛去。

继上两段的深重警告,何西阿先知再次呼唤:“以色列啊!你不可再让自己犯罪累累!”他接着说:“犹大,不要前往吉甲,也不要到伯亚文去!不要指着永生的耶和华起誓说:只要耶和华真神活着……!”(参阅:申十20;得三13;王上十七117,十八10;赛六五16;耶四12;但十二7)。

事实上,以色列已被淫乱攫住(四19),先知提醒犹大不可步其后尘。“吉甲”不是以色列民过约但河后立十二石为记、割礼的耶利哥东边那地方(书四19-24,五2-9)。此地在以法莲境内,示罗之东南海诸岛里伯特利之此7里,是扫罗、撒母耳(撒上七16,十8,十三1-18)以利亚、以得沙先知(王下二1,四38)活动的地方。先知眼中它是邪恶之地(九15,十二11)。

“伯特利”(五8,十5,十二5),原为雅各梦见天梯,称为“天之门”、“神之殿”的地方(创廿八1-17),何西阿书称为“伯亚文”(“伯”即“伯特”,殿,“亚文”ˊawonVCB 罪孽)称之(五8,十5)。此地方因耶罗波安第一世的王家祭坛(王上十二28-32;摩七13),对抗耶路撒冷圣殿,使民陷于拜偶像,故为历史家诟病定罪(王下十三6,十五1828,十四24,十七21-22)。先知呼吁百姓不要“上”标高2400尺的伯特利。

“指着永生神起誓”是一种“天神活着…(若违约背信,就”天打五雷轰“)的誓语。在伯特利或吉甲,百姓妄称耶和华的名起假誓(出廿7;申五11;耶四2,五2,七10),崇拜巴力,行淫。

 

四章16

本节语意上不与四章15节连接。此间必有假想中的百姓对先知的警告,作了反应。他们听了何西阿劝阻不可往祭坛的话,仍坚持站在祭司那一边,要继续祭拜巴力。所以,先知反讽的说,就让神任凭他们姿意行罢!如耶利米以“不惯负轭的牛犊”形容以法莲(耶卅一18),何西阿称以色列为朽木不可雕、无知的民(四614),他们是不顺服主人(神)引导的“倔强母牛”,“任性”地走向牛主人指引的相反方向。

本节最后一句宜用疑问句表达:“他们能如羊羔被放牧于宽广牧场上吗?”,较合题旨。

 

四章17

本书首次使用的“以法莲”即“以色列”的别称(五356911-14)。以法莲是约瑟的次子,得雅各之宠而后来居上(创四八14-20),为北方十支派之一,但以其地缘“以法莲山地”著称,与玛拿西地合为北国中枢之地。

以色列“亲爱”偶像,即与偶像“结盟”(参阅:创十四13)。“偶像”指不能说、不能看、不能动的死石木像(诗一一五4-8;赛四十19-20,四四9-20;耶十1-10),亦指牛犊像(八45,十三2,十四2)、亚舍录(四11)或“他拉弗”(teraphim)神像(三4)。他们既不能如驯服的羊羔,就“任凭”他们罢!(参阅:神任凭世人行恶,罗一24-32)。

 

四章18

“所喝的发酸”可译为他们“与酒醉者混为一体”,希腊文七十士译本旧约圣经(代号LXX),作“他们坐下,狂饮其酒”。他们“所喝的麦酒一过”(完毕),就必行淫。中文的“时常”应译为习惯性的“必”。下半句“他们的官长最爱羞耻的事”,原文没“的官长”一词。

 

四章19

风把行邪淫的人卷在它的翅膀里,任意吹去(参阅:撒下廿二11;诗十八10,一O3)。“风”的原文一指自然界空气中的风,亦指“灵”。邪淫的灵(心性、心理倾向)攫住这些行淫的人(四2,五4),以致他们在神的律法与知识上迷失。神任凭偶像、醉酒、淫荡如大风吹散他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