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
耶和华说:“他们一切的恶事都在吉甲,我在那里憎恶他们”(9:15)。究竟以法莲在吉甲有什么恶事呢?何以他们的恶事都在吉甲呢?吉甲本是选民除掉罪孽之地,是他们要进迦南时,第二次行割礼之地。在这除罪之地,又何以成了他们终犯罪之地呢?按以色列人在吉甲曾犯两样大罪;第一,即在吉甲立王(撒上11:14-15),不以神为王,要立人为王,就是政治的淫乱,这是罪中之大罪,因为人占了神的地位,侵了神的权柄,夺了神的荣耀(撒上12:12,17-18)。第二,即在吉甲敬拜偶像(4:15,12:11)。敬拜偶像,是不以耶和华为神,而去敬拜邪神,就是宗教的淫乱。人犯罪的根源,就是自己立王及拜偶像。信徒失败的原因,即在心里有了“扫罗王”,不以神为王,这是罪中之罪,也是把主钉在十字架上的罪。“吉甲”教利亚文与“各各他”一词相同。
一、拜偶像是吉甲著名之罪(4:15;12:11;摩4:4,5:5)
二、拜偶像为根本的罪(启17:5)
三、拜偶像即总括一切的罪
终而言之,在本书内所言以法莲的淫乱,就是在吉甲的丑行。本书内所论以色列民一切的罪种种强项悖逆的邪行,无非以吉甲拜偶像行淫为因素。这也正是历代信徒在神面前失败的原因,可一言以蔽之,即:“他们一切的恶事都在吉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