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本段内容请读者要注意辨别】
 附录3【本段内容请读者要注意辨别】

查案審判解釋綱要

 

     但以理書七章隨著四獸、十角和小角的離道叛教、迫害聖徒之後,在天上出現了審判的景象。(但7:9-14)。這次審判,我們稱之為查案審判。

 

一,查案審判的時間

     (一)發生在基督復臨前:查案審判結束後基督才復臨。(但7:9-14. 啟14:6. 22:11-12)。

     (二)在小角掌權迫害聖民1260年之後。(但7:24-26)。

     (三)從公元1844年開始。(但8:14至九章)。

     (四)何時結束?挪亞曾傳警告120 年之久。第一位天使警告會傳多久?

 

二,查案審判的地點

     在天上至聖所中,上帝寶座的所在。(但7:9. 8:14)。

 

三,查案審判的場面

(但7:9-10,13-14)

     (一)坐在寶座上的天父上帝是主審者。(但7:9-10)

       (1) 被稱為『亙古常在者』:列國有興有衰,小角也有終局,唯上帝永存不變。

       (2) 『衣服潔白如雪,頭髮如純淨的羊毛。』顯示了上帝的聖潔和榮光。

       (3) 『寶座乃火焰,其輪乃烈火,從他面前有火像河發出。』顯示上帝賣座的威榮,對不前悔改的罪人,乃是忿怒與毀滅的烈火,對義人則是光明與榮耀的象征。

     (二)侍立在寶座左右的千千萬萬天使為陪審員和見証人。(但7:10. 啟16:5-6. 太18:10)。

     (三)基督也被領到父上帝面前參加審判,審判結束後得了權柄,榮耀,國度,準備復臨。(但7:13-14)。 基督既是審判者(約5:19-23,27,29,30);又是我們的大祭司和中保(來4:14-16. 7:25. 9:14-15. 約一21-2. 提前2:4-6)。 繼續在『兩職之間籌定和平。』(亞6:13)。

 

四,查案審判的對象和任務

     (一)這次查案審判的對象主要是歷代以來直到末時的上帝家裏的人,即教會的信徒;先審查歷代以來已死的信徒,最後審查活著的信徒。(彼前4:17-18)。 至於對罪人的定罪審判,則是在千禧年中進行。(林前6:1-3.太5:22. 啟20:4-6)。

     (二)這次審判的任務,主要是決定得救的人選和他們各自的獎賞。

     因教會裏的信徒並不是都能得救的。『凡稱呼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太7:21-23)。 『蒙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太22:14)。 『人若不重生,就不能見上帝的國。』(約3:3)。 不結果子,不住在主裏的『枝子』也都要枯乾,被剪去,丟在火裏。(約15:2-8)。  義人離義行惡,也必滅亡。(結18:24.林前9:27. 提前6:11,12,19)。

     至於得救的人中,各人的獎賞也有大有小。(可12:41-44.路19:15-19. 腓3:13,14.提後4:7-8)

  (三)這次審判也要順帶決定活著的惡人在四風、七碗中的初步刑罰,和主復臨時的毀滅。(但7:11,26.啟16:1-21.17:1,16.19:19-21. 賽66:15,16. 帖後1:7-9.2:8)。

 

五,查案審判的根據(案卷)

(但:10. 伯:23)

     經上說:『上帝審判人,不必使人到祂面前,再三鑑察。』(伯34:23)。 因上帝對各人一生的思念言行,都完全瞭如指掌,且又有天使詳盡地記錄在天上的『案卷』中。審判時即以此為根據。(但7:10)。

     (一)案卷(原文為多數)的種類:

       (1) 『生命冊』,又稱『羔羊生命冊』。凡真正信而悔改,求告主名,得蒙主恩拯救的人,也即被聖靈重生的人,名字才被記錄在此冊上(腓1:3.路10:19,20)。假先知,假牧人,拜獸的人,名字都不得錄在冊上。(結13:9,10.啟13:8. 17:8)。名錄在冊上的人仍有可能因犯罪,不肯悔改而被除名。(出32:32-33. 詩69:28.啟3:5)。唯有靠主得勝者,才不被除名。(啟3:5)。生命冊上無名的人,將被扔入火湖裏。(啟20:15)。唯有名錄在冊上的入才能得蒙拯救(但12:1),進入聖城(啟21:27.賽4:3-4)。

       (2) 善行『記念冊』:(瑪3:16-18.詩56:8. 尼13:14)

       (3) 罪錯記錄冊:(傳12:14.太12:36-37. 5:21-22,27-30.林前4-5)。若侮改認罪,必蒙赦免(約一2:1-2.1:9)。若不認罪悔改,他以前所行的義也不被記急,卻要因他的罪滅亡。(結18:24)。

     (二)審查的過程:看來先查生命冊,若生命冊上無名者,即被棄絕。有名者,再查他的罪錯記錄冊,若查到有至死不悔改的罪,即被從生命冊上除名。唯有至終信而悔改,求告主名,靠主得勝的入,也即不斷因信稱義,不斷因信成義的入,他的名字才被永遠留在生命冊上。(啟3:5)。 主還要根據他善行紀念冊上的記錄,根據他愛主愛人的心,予以獎賞。

 

六,查案審判的標準

     上帝的律法(十條誡命及其愛上帝愛人的兩大總綱):傳12:13-14. 雅2:8-12. 太5:21-32. 19:17-19.路10:25-26.

 

七,怎樣為此次查案審判作準備?

     從總的方面來說,要解決好三個問題:

     (一)立即信而悔改,求告主名,得蒙主恩拯救。(可1:15.徒2:38-39.羅10:13)。也就是要立即求得聖靈的重生,獲得屬靈新生命(約3:1-15),使自己的名字錄在生命冊上。(路10:19,20. 啟20:15. 21:27)。

     (二)不斷靠主恩肋,作成得救的工夫,也即不斷使自己的屬靈生命健康成長,長大成人,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使自己的名字在生命冊上不再被塗抹。(腓2:12-13.弗4:13. 啟3:5)

       (1) 不斷禱告,讀經,靈修,默想。(猶20,21)

       (2) 不斷靠救恩守律法,也即不斷靠主寶血赦罪稱義,靠主聖靈成聖成義,(約一3:4. 羅7:7,14,18,24-25. 8:7-9,4)

       (3) 不斷服務,行善,傳道救靈。(雅4:17. 結33:7-9)

       (4) 凡事感恩,靠主常樂。(帖前5:16-18.腓4:4-7)

    (三) 不斷靠主恩助,為主盡到服務行善,傳道救靈的本分。(太20:28.林前15:58)

 

另一種回答,從審判的標準來說:

     (一)必須不斷遵守上帝的律法(十誡和兩綱),離罪成聖,聖而又聖。

       (1) 上帝的誡命每一條都要遵守。(雅2:8-12. 太19:17-19. 出20:3-17)

       (2) 不但要遵守十誡的條文,而且還要遵守兩大總綱精神。(路10:25-28. 太22:37-40. 羅13:8-10.加5:14)

      (3) 不但要遵守十誡的字句,而且要遵守它們的屬靈精意。(太5:21-32.賽58:13-14)

  (二)必須不斷信靠主的救恩,全守上帝的律法,也即不斷信靠主的寶血,洗淨自己一切違背律法的罪,並不斷信靠主的靈,恩助自己全守律法而成聖。(羅10:13.太26:41.路21:36.弗6:18. 帖前5:17) (若要更詳細明白本預言請參看路光『聖道專題研究』第五部分預言的信息中第三題,或路光『但以理研究與默想』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