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I 、序言
但以理书第 1 章记以色列沦陷在外邦国手上,那是神容许及管教的旨意,在第 2 章作者遂解释外邦国在神计划中的地位。此章有二个主要目的:( 1 )要外邦知道,世上诸国无论多强盛,终要归神国统治;( 2 )要以色列国知道,现今夸胜者虽是外邦人,但最终的胜利仍是属神的。
但 2 章在预言范畴中占颇重要的地位,因这章可说是“外邦人日期”(路 21:24 )的兴衰史(末段开始书内的亚兰文部分)。由内容看,本章是世界各国之兴替,最后演进至弥赛亚国度建立的预言史;虽是提纲挈要,却清晰地公诸于世。
II 、尼布甲尼撒的异梦
( 2:1-13 )
A 、解梦者的被召( 2:1-9 )
1 尼布甲尼撒在位第二年,他作了梦,心里烦乱,不能睡觉。 2 王吩咐人将术士、用法术的、行邪术的,和迦勒底人召来,要他们将王的梦告诉王。他们就来站在王前。 3 王对他们说:“我作了一梦,心里烦乱,要知道这是什么梦。” 4 迦勒底人用亚兰的言语对王说:“愿王万岁,请将那梦告诉仆人,仆人就可以讲解”。 5 王回答迦勒底人说:“梦我已经忘了(或作“我已定命”, 8 节同),你们若不将梦和梦的讲解告诉我,就必被凌迟,你们的房屋必成为粪堆。 6 你们若将梦和梦的讲解告诉我,就必从这里得赠品,和赏赐,并大尊荣。现在你们要将梦和梦的讲解告诉我”。 7 他们第二次对王说:“请王将梦告诉仆人,仆人就可以讲解”。 8 王回答说:“我准知道你们是故意迟延,因为你们知道那梦我已经忘了。 9 你们若不将梦告诉我,只有一法待你们,因为你们预备谎言乱语向我说,要等候时势改变,现在你们要将梦告诉我,因我知道你们能将梦的讲解告诉我。”
1. 王的烦乱( 2:1 )
但二章的事迹发生在尼布甲尼撒在位第二年,尼布甲尼撒之父尼布波拉撒于主前 605 年 8 月 15 日驾崩,(注 1 )尼布甲尼撒当时与埃及在迦基米施交战,闻讯后即兼程回国,路经耶京,将首批掳民带走。他于是年 9 月 7 日( 605B.C. )即位,(注 2 )当时是在位第二年,即是主前 604-603 年,究竟此年(在位第二年)是但以理与众友受训的那一年?学者们的意见有三:( 1 )这是受训的第一年,即主前 603 年;(注 3 )( 2 )这是受训第二年,即主前 604-603 年;(注 4 )( 3 )这是第三年,即主前 603-602 年。(注 5 )笔者以第三见解为准,兹以表代释如下:(注 6 )
“尼”非正式在位 |
“尼”正式在位 (第一年) |
“尼”正式在位 (第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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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5-4/604 |
4/604-3/603 |
4/603-3/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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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年受训 |
第二年受训 |
第三年受训 |
(“尼”王在位第二年是从主前 603 年 4 月至 602 年 3 月止,故 2:1 所发生的事迹便当处在这年当中。)
某些日子,巴比伦王作了些梦(“梦”为复数字,指同梦多次,或同梦每次增添资料),(注 7 )使他“烦乱不安”(自身式动词,意:“自己精神打击自己”),显然这些梦具有特殊景象,叫他“不能睡觉”(直意:睡觉离开他)。
2. 王的吩咐( 2:2-9 )
王立即召唤国中四等智慧人(参 2:27 )到他跟前解梦,他们是: (1) “术士”; (2) “用法术的”(参 1:18-20 ); (3) “行邪术的”( mekashshepim 字根“切割”,指行邪术者将其邪物切成一块块;“七十士译本”作 pharmakoi ,英文药剂师 pharmacist 由此字演变出),是用道具法器行邪术之人(参出 22:18 ;申 18:10 ;赛 47:9 );(注 8 ) (4) “迦勒底人”━━此词在本书中有双重用途,一是指迦勒底种族的人,也是指观天兆的人,是星相家。(注) 9 这些人在国中皆“有学有术”之人,是教育界及宗教界的代表。前朝君王的梦他们必成功地随意解说,现今他们同被召来,要故技重施( 2:2, 3 )。
“迦勒底人”代表全队向王征询梦的内容,他们用亚兰文查询梦的究竟,于是下文遂开始书内第一大段用亚兰文写成的叙事( 2:4-7:28 )。迦勒底人满以为如以前般,只要王述说他的梦,他们就能讲解,怎知王竟说他“忘了”( 2:5a ),这样解释梦意就变成一件绝不可能的事。
2:5a 可译作“此事(这吩咐)从我而出,确定不移”,“确定不移”( 'azda' )是名词,“七十士译本”及“拉丁通俗本”皆译作“忘记”,只有少数现代译本如 KJV ,意译本随这意译出,而大部分译本(如 NASB, NIV, NKJV, GNB, JPS ,现代,文理,吕振中,思高等)皆将之译作“决定不改”,经学家方面,绝多学者接受大部分译本的译法(如 Keil; E.J. Young; Leupold; Culver; Whitcomb; Montgomery; Pentecost; R.A. Anderson; L.Wood ;唐佑之等),只有少数赞成用“忘记”。(注 10 )忘记梦境本是人之常情,若王故意忘记自己之梦,又以死刑作恐吓,虽他拥有无上独权,但仍似乎不近“治理的人情”,这样日后他的治理便会叫人天天忧心惶恐不安,此不负责任之治理法亦不合巴王平日的生活槲记;再且,此举是一种太明显清除先朝元老的致命手腕,在巴国列王纪内仍缺乏历史支持。
此外,王又竟警告,若梦不得解释,他们就要受“凌迟酷刑”( haddamin tit`abedun 意“肢解”,参耶 52:1-11 ),房屋充公,或铲平如粪堆( 2:5b ),但若能释明,赠品、赏赐及大尊荣必会随之而来( 2:6b )。
学者意图解释,为何尼布甲尼撒会发出如此不公平与不可能的吩咐,及后果如此残酷的警告?主要的解说有三: (1) 尼布甲尼撒是一位年青又精明的独裁君王,这些智慧人必是侍奉先朝的老人,于是他便抓一机会斩除他们,而选立自己的心腹军师内阁; (2) 可能巴王开始怀疑这些人解梦的本领; (3) 亦可能他得悉这等人只是滥竽充数,不事生产,贪图“皇家俸禄”的人,故乘机除掉之; (4) 最可能的原因乃是,据巴比伦风俗文化言,人若忘记了自己的梦,他的神就必大怒,降灾下来,(注 11 )所以王才要找人来替他“忆梦解梦”。
王的警告并非恐吓之言,他虽然精明,然手段残酷,不近常情(如将人放入火窑中,活喂饿狮等);他们早已知晓,故不敢乱猜,或随便发明一梦加以讲解,于是向王再求梦的内容( 2:7 ),王更强迫他们立即解梦,并警告不能随便乱来( 2:8, 9 )。
B 、解梦者的危机( 2:10-13 )
10 迦勒底人在王面前回答说:“世上没有人能将王所问的事说出来,因为没有君王、大臣、掌权的,向术士,或用法术的,或迦勒底人,问过这样的事。 11 王所问的事甚难,除了不与世人同居的神明,没有人在王面前能说出来”。 12 因此王气忿忿的大发烈怒,吩咐灭绝巴比伦所有的哲士。 13 于是命令发出,哲士将要见杀,人就寻找但以理和他的同伴,要杀他们。
“迦勒底人”见再求无望,于是向王提出上诉:除了智慧超人的神外( 2:10, 11 ),世上无人对王的梦可以解答。这个表面看来颇公允的回覆在暴君巴王面前一无所用,反燎起他的烈怒,要灭绝整个巴比伦城(非全国) 12 的哲士。圣经没说在王面前的智慧人是否当时被杀,但古国惯例,罪犯若是一大群时便集体受刑,这就解释但以理与三友仍有时间商议如何应付王之命令,他们今次虽是学员(第二年受训时),但因他们受训为哲士,故亦入被捕杀之范围内(可惜得很,一人大发烈怒叫但以理众人等三年的栽培付诸东流)。
III 、但以理应付危机
( 2:14-23 )
A 、但以理求王宽限( 2:14-16 )
14 王的护卫长亚略出来,要杀巴比伦的哲士,但以理就用婉言回答他, 15 向王的护卫长亚略说:“王的命令为何这样紧急呢?”亚略就将情节告诉但以理。 16 但以理遂进去求王宽限,就可以将梦的讲解告诉王。
一日,但以理突然见“护卫长”(原文字根“杀”,可译作“杀手长”、“刽子手”)亚略敲门要捕杀他,但以理镇静异常,一点也不惊惶,并“婉言”(原文是二个字 ‘eta ’〔字根意“辅导”,惯译成“智慧”或“聪敏”,“机智”〕及 te ’ em 〔字根意“囗味”〕,故“婉言”一词含有“聪慧”,急智与适当的言语之意)回答他,使他怒气顿消( 2:15 的“护卫长”与 2:14 的是不同字,这处可译作“大人”),但以理征询为何王的命令这样紧急。在此时本是杀气腾腾的亚略竟抽空将事的情节向但以理解说(一面因是神的恩典,二来也是但以理平日对人和善慈蔼的表现而导成的),并愿暂缓执行“捕杀令”,容让但以理到王面前求“宽限”,不知何解,王亦答应他所求。
B 、但以理求神启示( 2:17-23 )
17 但以理回到他的居所,将这事告诉他的同伴哈拿尼雅,米沙利,亚撒利雅, 18 要他们祈求天上的神施怜悯,将这奥秘的事指明,免得但以理和他的同伴,与巴比伦其余的哲士,一同灭亡。 19 这奥秘的事,就在夜间异象中,给但以理显明,但以理便称颂天上的神。 20 但以理说:“神的名是应当称颂的,从亘古直到永远,因为智慧能力都属乎他, 21 他改变时候、日期、废王、立王,将智慧赐与智慧人,将知识赐与聪明人, 22 他显明深奥隐秘的事,知道暗中所有的,光明也与他同居。 23 我列祖的神阿,我感谢你,赞美你,因你将智慧才能赐给我,允准我们所求的,把王的事给我们指明”。
1. 求( 2:17, 18 )
在回家路上,但以理思潮起伏,到底王所作的梦为何那样重要?神会帮助他(与众友)度过这危厄否?在家中(“宿舍”)他与众友及同侪召开祈祷大(“小”)会,求神将王的梦启示给但以理知晓,免得他与众友灭亡,如有些哲士惨遭杀害(参英译 2:18 可见已有哲士丧生)。(注 13 )
2. 答( 2:19 )
当夜(祈祷会之夜)神在异象中将答案显明给但以理,使他满口天上的神”(此词是被掳及归回时期称呼神的惯用名字,参拉 1:2 ; 6:10 ; 7:12, 21 ;尼 1:5 ; 2:4 )。
3. 颂( 2:20-23 )
从但以理的颂赞( 2:20a ,神的名代表神本身)可见他的“神观”异常“正统”,共分七点: (1) 神的永恒(从亘古到永远, 2:20a ); (2) 神的智能( 2:20b ); (3) 神的治权(改变历史:“时候日期”,操纵地权:“废王立王”, 2:21a ); (4) 神的厚恩(自由赐恩:“将智慧赐智慧人,知识赐聪明人”, 2:21b ); (5) 神的全知( 2:22 ); (6) 神的信实(立约的神, 2:23a ); (7) 神的殊恩(特别给个人, 2:23b )。
按内容言,此祷颂仿似诗类的文学(如诗 31:15 ; 75:6, 7 ; 103:1, 2 ; 113:1, 2 ;伯 12:12, 13, 16-22 等),故此段诗颂可称为“但以理之诗篇”。
IV 、但以理觐王解梦
( 2:24-45 )
A 、但以理见王( 2:24-30 )
24 于是但以理进去见亚略,就是王所派灭绝巴比伦哲士的,对他说:“不要灭绝巴比伦的哲士,求你领我到王面前,我要将梦的讲解告诉王”。
25 亚略就急忙将但以理领到王面前,对王说:“我在被掳的犹大人中遇见一人,他能将梦的讲解告诉王”。 26 王问称为伯提沙撒的但以理说:“你能将我所作的梦和梦的讲解告诉我么?” 27 但以理在王面前回答说:“王所问的那奥秘事,哲士、用法术的、术士、观兆的,都不能告诉王。 28 只有一位在天上的神,能显明奥秘的事,他已将日后必有的事指示尼布甲尼撒王。你的梦,和你在床上脑中的异象是这样。 29 王阿,你在床上想到后来的事,那显明奥秘事的主,把将来必有的事指示你。 30 至于那奥秘的事显明给我,并非因我的智慧胜过一切活人,乃为使王知道梦的讲解,和心里的思念”。
但以理向亚略表达他能讲解王的梦,并要他停止杀害城中的哲士( 2:24 ),可见但以理异常关心别人生命的价值。亚略将但以理带到王面前并领取找到但以理的功劳( 2:25 ),这可能是因他不知晓但以理早已见王( 2:16 ),或因他喜出望外致疏忽了或忘记了。(注 14 )在王面前,但以理先声明能解梦的不是人,而是天上的神( 2:25-28a ),他将该给的荣耀归与神,只有他才能显明“奥秘的事”(指梦的原委),这位天上的神(非巴比伦诸神)已将“日后必有的事”(此词在旧约中共出现 14 次,是旧约神学或末世论的特别用语,多指“外邦人的日期”〔路 21:24 〕,即从犹大国覆灭,外邦国统世至弥赛亚建立国度之时期)指示出来( 2:28b )。(注 15 )
但以理继续指出,王在床上所想的事(从下文看这必是有关他自己国家将来的国运)是正确的,因为那显明奥秘的(指神,中译“主”字是补字)早已指示他( 2:29 ),而现今神将这事转达但以理,要他转告王知晓( 2:30 )。
B 、但以理解梦( 2:31-45 )
1. 述王之梦( 2:31-35 )
31 “王阿,你梦见一个大像,这象甚高,极其光耀,站在你面前,形状甚是可怕, 32 这象的头是精金的,胸膛和膀臂是银的,肚腹和腰是铜的。 33 腿是铁的,脚是半铁半泥的。 34 你观看,见有一块非人手凿出来的石头,打在这象半铁半泥的脚上,把脚砸碎。 35 于是金、银、铜、铁、泥,都一同砸得粉碎。成如夏天禾场上的糠稗被风吹散,无处可寻,打碎这象的石头,变成一座大山,充满天下。”
但以理开始述说王之梦,原来是一座大人象,形状:高且光耀,样子可怕;材料:金头,银胸与膀臂,铜腰与肚腹,铁腿及半铁半泥的脚( 2:31-33 )。
此外,王又看见有一块异常巨大的石头,非人手凿出来的,突然间打在脚上(非其它部分) , 砸个粉碎( 2:34 ),结果整座大人象倒塌下来,一同摔碎,且一阵风吹来,散播遍处,无法可寻,但那块大石头却变成一座大山,充满全地( 2:35 )。
2. 详解梦兆( 2:36-45 )
36 “这就是那梦,我们在王面前要讲解那梦。 37 王阿,你是诸王之王,天上的神已将国度、权柄、能力、尊荣,都赐给你。 38 凡世人所住之地的走兽,并天空的飞鸟,他都交付你手,使你掌管这一切,你就是那金头, 39 在你以后必另兴一国,不及于你,又有第三国,就是铜的,必掌管天下, 40 第四国必坚壮如铁,铁能打克碎制百物,又能压碎一切,那国也必打碎守克压制列国。 41 你既见象的脚和脚指头,一半是窑匠的泥,一半是铁,那国将来也必分开,你既见铁与泥搀杂,那国也必有铁的力量。 42 那脚指头既是半铁半泥,那国也必半强半弱。 43 你既见铁与泥搀杂,那国民也必与各种人搀杂,却不能彼此相合,正如铁与泥不能相合一样。 44 当那列王在位的时候,天上的神必另立一国,永不败坏,也不归别国的人,却要打碎灭绝那一切国,这国必存到永远。 45 你既看见非人手凿出来的一块石头,从山而出,打碎金、银、铜、铁、泥,那就是至大的神把后来必有的事给王指明。这梦准是这样,这讲解也是确实的”。
但以理将梦境述说一遍后,他进而详解梦意( 2:36 的“我们”是指他与神):(注 16 )
a 、第一国( 2:36-38 )
他先指出尼布甲尼撒是诸王之王(参结 26:7 ),但其国度及治理之能力与尊荣却是从神而来(暗指非靠己力或巴国诸神)( 2:37, 38 ),尼布甲尼撒就比作金头。
b 、第二国( 2:39a )
其后又有一国出现,下文( 2:39b )第三国是铜的部分,故这国必是银的那部。在历史上言,随着巴比伦大帝国的是玛代波斯国,故此象的银胸与膀臂,便指这两国。
c 、第三国(三 39b )
第三国以铜为表征,这国能掌管天下( 2:39 ),即是制服玛代波斯国,历史上这是希腊国。
d 、第四国(三 40-43 )
第四国坚壮如铁(腿的部位),又如铁般打碎克制列国,但这国将来要分裂,如脚与脚趾的分开。第四国有强的一面,亦有弱的一面,如铁与泥之分( 2:41 );再且,脚趾部分所代表的国乃铁泥搀杂,半强半弱( 2:42 )。这铁泥搀杂的情况亦预告将来这国的百姓必人种搀和,及这国后来所分出的小国在政治性的联婚上必定失败(参但 11:7, 17 ),如铁与泥般不能混合在一起( 2:43 )。
e 、第五国( 2:44, 45 )
在这第四国的末期时(脚趾时期),亦是“列王在位的时候”,神再兴起另一国,这国之特征有四: (1) 永不败坏; (2) 不归属别国的人; (3) 打碎灭绝上述各国; (4) 存到永远( 2:44 )。这国如何打碎灭绝一切的国,下文自有交代,原来这国就是那块非人手凿出来的巨石( 2:45a ,参 2:34, 35 ),现今成为那真正打碎克制列国的国。
但以理在结束其梦的解释时,他再次证实这梦与讲解同是出自至大的神,也是神把“后来必有的事”(与上文“日后必有的事”为同义词, 2:28 )启示给王及但以理的,故极其可靠( 2:45b )。
在历史上言,金头国就是巴比伦大帝国,国寿共六十六年( 605-539B.C. ,若从主前 626 年建国年开始算,那就有八十七年);据考古学家兼经学家 Boutflower 考究,巴比伦国神米罗达( Marduk )亦称为金神,而国中宫殿庙宇皆用黄金铺砌,金碧辉煌,希腊史家希罗多德( Herodotus )于巴比伦亡后九十年着史记时,赞叹巴比伦国黄金之多是世界之冠。(注 17 )巴比伦在主前 539 年被新兴的玛代与波斯联盟推翻,故此银胸与银臂分别代表玛代波斯国,共历二百零八年( 539-331B.C. )。他们在主前 550 年联成一国,由两国中的大国波斯统管,这二而一之国以银作币值为名,凡纳税进贡交课皆以银为单位(参拉 4:13 )。
第三国是“铜腰国”,指希腊,希腊人炼铜术驰名于世,由铜造出甚多家用器皿,他们战争的武器亦多以铜器补充铁器。(注 18 )当时亚力山大大帝南征北伐,战无不克,统一世界,南至埃及,东至印度,西至欧洲(“掌管天下”, 2:39 )共 268 年( 331-63B.C. )。希腊帝国自亚力山大殁后,便遭手下四大将军瓜分(参 7:6 ),至西流古王朝时为罗马庞比( Pompeii )大帝倾覆,巴勒斯坦地亦归罗马版图,埃及在主前 31 年于 Actium 之役为罗马所败,现今亦成罗马一部分。第四国铁腿国亦是罗马,罗马兵器用纯铁炼成,故刚硬无匹。(注 19 )罗马初期雄霸四方(“打碎克制百物”, 2:40 ),但在后期时(即“脚趾时期”)国家因荒淫逸乐过甚,如半铁半泥般的情况,至主后 364 年便分裂成东西罗马帝国,如两脚之分,东以君士坦丁堡为首都,西以罗马为京城。西方的国民搀杂本土人,却不能和平相处,常有内哄及“各自为战”(象今日欧洲,本是罗马帝国“脚趾时代”,但彼此互不信任,剑拔弩张相待)。主后 476 年,东西两部分正式宣布决裂(分裂后却无十王出现,(注 20 )因从脚至脚趾时期当中有一段颇漫长的时隔)。
第五国是预言中的国,这国出自一座大山(巴比伦神 Marduk 亦被喻称为“大山”)。(注 21 )巴比伦与亚述学者 Morris Jastrow 谓巴比伦人认为神出自大山,如山之高大永恒,他们又认为全地如一座大山,名 E-Kur ,意“山之屋”( mountain house )(注 22 ),故第五国源自大山而后来轰碎所有以前的国度,这借喻是很贴切的。(注 23 )这国并非属灵的国(指主第一次来临时要建立的国),如多名学者所倡导,因为若将第五国变成属灵的国,那末前四国就没有理由解作地上的国。这“石头国”的出现是当“脚趾国”列王在位(同盟)时(脚趾有十,即十王出现,亦即十国联盟时)(参 7:23, 24 ;启 17:12 ),因这联盟是在敌基督统领下,所以神的选民备受迫害(参 7:25 ),致神插手拦阻,将之“打碎灭绝”,建立弥赛亚国,存到永远(参 7:26, 27 ;诗 2:6-9 )。
各学者对但 2 章四国采不同的解释立场,主要有三:
(1) 以本书为玛喀比时代作品的学者视但书的预言非真预言,只是历史披上预言衣服,故四国分别是:巴比伦,玛代,波斯及希腊(如 H.L. Willet; J. Montgomery; R.H. Chales; N. Porteous; H.H. Rowley ;罗马不算在内,因罗马是属预言部分出现的国),这立场不能被接受,不只因这解释抹杀了但以理的预言成分,再者历史事实也不吻合(如将玛代及波斯分为二国,希腊要有十王同时在位,而第五国明显是神的国;照 2:44 看它必打碎希腊,但历史上又无此事等);
(2) 或指尼布甲尼撒的三个后来继承人:以未米罗达( Amel Marduk 或 Evil-merodach )、尼里格里撒( Neriglissar 或 Nergal-sharezer ,尼甲沙利筛,参耶卅九 3 )、尼邦拉达斯( Nabonidus )(如 P.R. Davis );
(3) 保守派学者及犹太传统虽在预言细节上的解释大不相同,但“四国是谁”皆统一同意,即巴比伦、玛代波斯、希腊、罗马,这亦是约瑟夫、伪经文献(如 4 Ezra 12:10-12,80-120 A.D.; Assumption of Moses 8-9, 7-30 A.D.; 2 Baruch 39:3-4, 70A.D. )及初期教父(如 Hippolytus ;优西比乌〔 Eusebius 〕)等之主张。(注 24 )
四国在历史剧场与演员方面的动向是由东而西,(注 25 )在价值的表达由贵重(金)至卑微(泥土);在能力的表达亦由最大更迭至最弱(比重是:金 19.3 ;银 10.5 ;铜 8.5 ;铁 7.6 ;泥 1.9 );(注 26 )在国家神明表达上,那国胜利,就是那国之神最配执掌王权。(注 27 )
第五国出自山,山含有金、银、铜、铁、泥,故是全有,其国度是完全的及永远的。主张第五国是将来弥赛亚的国度(非指今日的教会),在基督第二次再临时才实现的基本理由有七(注 28 ):
(1) 全段五国的形容皆涉及各自的政治特征;
(2) 第四国被歼灭是突然的、审判的、激烈的(参路 19:11-27 );
(3) 第五国的胜利是完全的,配合别处的经文(如启 19:20 );
(4) 教会没有“征服”世界,也不能“征服”世界,将来亦不能(参太 13:24-30, 36-43 ; 24:9-12 );
(5) 第五国在外邦国度完结后才出现,非与之同时;
(6)主在世时没有十强国同时出现;
(7)主第一次来临所扮演的角色不是砸碎列邦的石头,而是代罪的羔羊。
V 、解梦后的结果( 2:46-49 )
46 当时尼布甲尼撒王俯伏在地,向但以理下拜,并且吩咐人给他奉上供物和香品。 47 王对但以理说:“你既能显明这奥秘的事,你们的神诚然是万神之神,万王之主,又是显明奥秘事的。” 48 于是王高抬但以理,赏赐他许多上等礼物,派他管理巴比伦全省,又立他为总理,掌管巴比伦的一切哲士。 49 但以理求王,王就派沙得拉、米煞、亚伯尼歌,管理巴比伦省的事务,只是但以理常在朝中侍立。
A 、尼布甲尼撒的俯伏( 2:46-47 )
但以理的解梦令尼布甲尼撒极其满意,使他向一个被掳之人俯伏下拜(昨日他岂不是下令杀灭所有哲士么?)此举令批判学家认为作者又弄出错误,那有一个暴君向一位微臣及“小学生”致礼的?但尼布甲尼撒认定但以理必是一位神明的化身,因“下拜”( segid )是专用词,指向神明的敬拜,(注 29 )所以才屈身敬拜一位神的地上代表人,他又令人奉给但以理“供物”( minhah ,意“礼物”或“素祭品”,此处该指礼物,如 2:28 及“香品”, nihohin ,即薰香之物,如香炉)为礼拜之用,又称但以理的神是万神之神,万王之主。但以理能使一外邦王称颂神,可见他的见证多么成功。
B 、但以理的高升( 2:48, 49 )
早在 2:6 中,王已应许礼物及尊荣给能解梦的人,现今但以理除了承受礼品外,还被擢升为巴比伦全省的总管。巴比伦被分为数个省分,各有一总督(参 3:2 )管理。这是一个极崇高的职分,连王城所在地也归给一个未满二十岁的青年人治理之,而且他又成为各哲士的总理。但以理没有忘记他的三挚友,他要求这三人都能获得一官半职,结果他们终于成为他的助手,而但以理本身的职权所在地是在“王的门”,大概指在王宫内办公。(注 30 )
此章说明但以理与三友的立志( 1:8 )为神而活,终蒙神特别赐恩,亦为后来选民蒙王室之恩准归回铺路,因但以理在归回这事上必鼎力呼吁,恳求帝王,叫选民获准。(注 31 )
书目注明:
(注 1 ) Leon J.Wood, A Commentary on Daniel, Zondervan, 1973, p.25.
(注 2 ) D.J. Wiseman, Chronicles of the Chaldean Kings, London: British Museum, 1956, p.25.
(注 3 )唐佑之着“永恒”,浸信会出版部 1978 年版第 30 页。
(注 4 ) L.J. Wood, pp.49-50.
(注 5 ) G.L. Archer, "Daniel", Expositor's Bible Commentary, ed. F. Gaebelein, Vol.7, Zondervan, 1985, p.42.
(注 6 ) J.C. Whitcomb, The Book of Daniel, mimeographed class syllabus, Grace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0 O , 1978-1979, p.5.
(注 7 ) L.J. Wood, p.50.
(注 8 ) R.D. Culver, "Daniel," Wycliffe Bible Commentary, ed. C.F. Pfeiffer, E.F. Harrison, Moody, 1962, p.778.
(注 9 ) J.F. Walvoord, Daniel: Key to Prophetic Revelation, Moody, 1971, p.48.
(注 10 ) J.F. Walvoord, p.49 倾向“忘记”; E.H. Merrill, A 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Old Testament, Craig Press, 1966 O , 1974, p.308; C.L. Feinberg, A Commentary on Daniel, B.M.H. Books, 1981 O , 1984, p.30.
(注 11 ) J.G. Baldwin, "Daniel," Tyndale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IVP, 1978, p.88.
(注 12 ) 如 J.F. Walvoord, p.53.
(注 13 ) 固然不少学者否认有人丧命,如上引书第 55 页。
(注 14 ) G.L. Archer, p.44, C.L. Fineberg, p.34 表同感。
(注 15 ) 详研此词的神学意义,参 J.F. Walvoord, pp.56-61.
(注 16 ) L.J. Wood, p.67.
(注 17 ) Charles Boutflower, In and Around the Book of Daniel, Kregal, 1923 O , 1977, pp.34,25-26.
(注 18 ) 同上书第 29-30 页。
(注 19 ) 同上书第 31-32 页。
(注 20 ) E.J. Young, "Daniel," New Bible Commentary, rev. ed. D. Guthrie, J. Motyer, A. Stibbs, D. Wiseman, Eerdmans, 1970 O , 1976, p.696.
(注 21 ) C. Boutflower, p.45.
(注 22 ) B.K. Waltke, 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 mimeographed class syllabus, Dallas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2; G.L. Archer, p.49.
(注 23 ) R.E. Showers, The Most High God, NJ:Friends of Israel Gospel Ministry Inc., 1982, p.21.
(注 24 ) James Rosscup, Exposition of Daniel, mimeographed syllabus, Talbot Theological Seminary, 1970, p.12.
(注 25 ) R.D. Culver, p.780.
(注 26 ) E.W. Bullinger, ed, Companion Bible, Bagster, 1969, p.1182.
(注 27 ) R.E. Showers, p.25.
(注 28 ) R.D. Culver, pp.781,791; J.D. Pentecost, "Daniel," Bible Knowledge Commentary: Old Testament, ed. J.F. Walvoord, R. Zuck, Victor Books, 1985, pp.1336-1337.
(注 29 ) L.J. Wood, p.74.
(注 30 ) 同上书第 77 页。
(注 31 ) J.D. Pentecost, p.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