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 他必死亡」
在各先知書中, 屢次說到以色列家被擄是由於歷代所積的罪惡。所以那些被擄的人, 忽視他們自己的罪比先祖更深, 企圖把被擄的責任放在先祖身上。
本章的要點, 就是說明神按每日每人自己的行為審判他, 一個人現在的情形才能決定他與神的關係(過去的義或惡不再被紀念,21-24) 。以西結在本章中極其懇切的要求惡人悔改(30-32) 。
解讀:
十八章 猶大的百姓認為他們受懲罰是因為祖先犯的罪而不是他們自己犯的罪。他們這樣想是因為十誡的教誨(參出20:5)。以西結教導他們說,耶路撒冷的毀滅與前幾代人屬靈上的腐敗有關,但這種觀點,在以色列人的社會生活中導致了宿命論和不負責任。因為百姓誤解了舊約法律,於是以西結便給了他們一項神的新政策。神要分別審判每一個人。雖然我們經常因我們周圍的人犯罪而受牽連,但神不會因為別人犯罪來懲罰我們,而我們也不能用他們的罪來為自己的罪開脫。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向神負責。另外,有些猶大百姓使用神的祝福作為他們不順從的藉口。他們認為,因為他們有公義的祖先(18:5-9),所以他們就能存活。但神告訴他們這不可能,他們是公義祖先的邪惡子孫,所以他們必定滅亡(18:10-13),但如果誰轉向了神,誰便得以存活(18:14-18)。
18:8節 摩西的律法對取利是有規定的(參出22:25;未25:36;申23:19-20)。這是防止神的百姓侵佔同胞和百姓的利益。
18:12節 "將當頭還給人"說的是,貸方要讓借方夜間使用他作抵押的斗篷,使借方夜間可以用斗篷禦寒(參出22:26和申24:10-13中的這條律法)。
18:23節 神是愛人的神,但也是公義的神。神完全的愛使神對那些認罪並回頭的人施憐憫,但神不會放過存心犯罪的人。惡人的肉體和靈體都會死亡。但神並不想看到他們死亡,神所希望的是他們能回頭歸向神得永生。同樣,我們也不應該在非信徒倒霉的時候高興。相反,我們應該全力幫他們建立信心。
18:25節 對懲罰有一種幼稚的說法:"這不公平!"實際上神是公平的,是人違反了規定。神不會以我們的公平觀為準,相反我們應該以神的為準。我們不要花時間在神的律法上找漏洞,而要按神的標準生活。
18:30-32節 對於總是犯罪的問題,以西結的結論是:每個人的人生都是可能改變的。這靠的是神在我們裡面作工,而不是我們可以憑自己做到的事情。這是聖靈的工作(參詩51:10-12)。如果我們放棄罪惡和對抗來轉向神的話,神就會給我們一個新的方向,新的愛和改變生命的新能力。我們可以以信心為開始,相信神改變我們內心和意念的能力。然後在神的掌握中度過每一天(參弗4: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