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1 犹太人抱怨他们的债务,典当和纳税。6 尼希米指责高利贷者,要他们发誓归还。14 他不拿俸禄,宽厚待人。
1 百姓和他们的妻大大呼号,埋怨他们的弟兄犹大人。
不知本章所描写的一些事件发生在什么时候。它们不都发生在修造城墙期间,因为第14节所记录的是尼希米当省长十二年末的事。最多只能确定第1-13节发生在修筑城墙期间。修筑城墙的无偿劳动的确会使许多人失去正常的生计。但另一方面,这项工程很快完成了,不会导致本章所描述的严重经济困境。本文并没有暗示困境与修造城墙的工程有关。哀怨的根源要深得多,而且已发展很久了,到修造城墙的时候形成了危机(见《先知与君王》第646页)。在第14-19节,尼希米记录了他当犹大省长期间的个人行为(见王下12:3-14)。
呼号出于极深的悲痛。发出哀怨的是百姓中的穷人,被指控的他们富裕的弟兄(见王下24:14)。
2 有的说:“我们和儿女人口众多,要去得粮食度命”;
发出哀怨的,首先的家庭人口多的人。多子多孙带所来的,并不是东方人一般所认为的福气,而是重担和深深的困惑。
3 有的说:“我们典了田地、葡萄园、房屋,要得粮食充饥”;
得粮食。七十士译本为“给我们粮食”。他们所要的,不是白白的赠予,而是希望改变导致他们困境的经济格局。
充饥。一些人要求救济,因为已经过去的饥荒迫使他们典了自己的田地、葡萄园和房子。哀怨的人属于住在城外,曾经拥有很多产业的人。这种情形类似于赛5:8的描述。土地落入富人手中非不是一件新鲜事。
4 有的说:“我们已经指着田地、葡萄园,借了钱给王纳税。
和波斯的其他省份一样,犹大每年都要纳税,部分是金钱,部分是实物。在正常的年代,这个负担似乎并不沉重,但是在贫乏的年代里,收税者的出现往往带来很大的不幸。为了缴税,他们欠下了债务,又无法偿还。
5 我们的身体与我们弟兄的身体一样;我们的儿女与他们的儿女一般。现在我们将要使儿女作人的仆婢,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我们并无力拯救,因为我们的田地、葡萄园已经归了别人。”
我们的身体。这些穷人和他们富有的弟兄一样都是人,有着同样的生活需求。他们的儿女和富人的儿女一样,都是父母所珍爱的。
一些人抱怨家庭人口太多,无法供应他们粮食;另一些人因为饥荒而典当了自己的财产;还有一些人为了缴纳税金不得不去借钱;第四种人落入放高利贷者的手中。他们所遭受的不是外国暴君的压迫,而是同胞的勒索。
我们的女儿已有为婢的。关于父母出售女儿的合法权利,见出21:7。许多回归者摆脱了巴比伦的囚掳,却落入了兄弟的奴役。后者似乎比前者更难忍受。在巴比伦,家庭尚能保持完整,现在儿女却要从父母手中夺走,成为同族犹太同族的奴隶。
6 我听见他们呼号说这些话,便甚发怒。
除了牟取利息以外,表面上似乎没有违犯律法的条文(第11节)。百姓所抱怨的也不是这些。出售女儿是依据出21:7。男仆的服役期限于六年(见出2:2注释),如果禧年在第六年结束以前开始,他们就自动得到自由(利25:10;见申15:12注释)。土地也是可以“出售”(租赁)的(利25:14-16),但不是永久性的(利25:10,13)。然而富人即使不是在字句上,也是在精神上违背了律法。在经济困难的时候,富人有责任帮助贫穷的弟兄,而不应压迫他们(利25:14,17)。尼希米,他的亲戚和随从都是尽量这样做的(尼5:10,15)。可是富人们却乘人之危,牺牲同胞的利益。富有同情心和正义感的尼希米发现这些丧尽天良,肆无忌惮牟取暴利的人,很自然会义愤填膺,怒火满腔。
7 我心里筹划,就斥责贵胄和官长说:“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于是我招聚大会攻击他们。
你们各人向弟兄取利。律法禁止向希伯来人牟利,但是准许从外邦人取利(申23:19,20;见出22:25;利25:35注释)。
我招聚大会。尼希米的责备显然没有什么效果。贵族们没有保证要改变他们的做法。他只好把这件事情向百姓公开,不是依据司法的权限,而是一旦贵族们受到行政首长的公开斥责,就会羞于或害怕继续压迫人。
8 我对他们说:“我们尽力赎回我们弟兄,就是卖与外邦的犹大人;你们还要卖弟兄,使我们赎回来吗?”他们就静默不语,无话可答。
“我们”可能指最近回来的人,不是早年回来的人。或指尼希米和他的亲属,而不是富裕的压迫者。指尼希米等人的可能性大一些。他的话的暗示他和具有同心的人赎回了被外邦人奴役的犹太人,给他们自由。他尽自己的财力这样做。
9 我又说:“你们所行的不善!你们行事不当敬畏我们的上帝吗?不然,难免我们的仇敌外邦人毁谤我们。
尼希米认为仅仅使贵族们静默不语,感到羞耻还是不够的。他还必须说服他们改变自己的做法。
10 我和我的弟兄与仆人也将银钱粮食借给百姓;我们大家都当免去利息。
律法要求富人借银钱粮食给穷人(申15:7-11),但不可放高利贷(见出22:25注释)。尼希米遵守了这些规定,现在呼吁别人也这样做。借贷是一种美德,但富人向穷人放高利贷则是罪恶的(见尼5:11注释)。
11 如今我劝你们将他们的田地、葡萄园、橄榄园、房屋,并向他们所取的银钱、粮食、新酒,和油,百分之一的利息都归还他们。”
归还。尼希米斥责了压榨的行为,说明了相关的原则以后,强烈呼吁采取行动。他要求持有穷兄弟所抵押土地的人,尽快归还原主(见《先知与君王》第650页)。
百分之一。百分之一的利息是可能的,如同西塞罗时代罗马人的百一息,要理解为按月支付的。与古代东方的惯例相比,每月百分之一算不上高利息。在巴比伦和亚述,银子的利率通常是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粮食是三分之一。来自美索不达米亚泰勒哈拉夫(Tell Halaf)的公元前七世纪文献表明,那个地区银子的年利率是百分之五十,粮食是百分之百。埃及在托勒密时代(公元前最后三个世纪)是百分之十二至二十四。我们只有那段时期的这类方面记录。但犹大的穷人仍不堪利息的重负,尽管与其他国家的利率相比,百分之十二的年利率不能算高的。
12 众人说:“我们必归还,不再向他们索要,必照你的话行。”我就召了祭司来,叫众人起誓,必照着所应许的而行。
我们必归还。尼希米雄辩的呼吁,他对摩西律法原则的重申,以及他自己的榜样,获得了大家的认同。贵族们不仅都同意豁免已收的利息,今后不再收利息,并依照律法借钱物给他们的穷弟兄,而且愿意归还所收的土地和房屋。这是一笔不小的价值。按照律法的规定,他们是可以保留到禧年的。
起誓。见拉10:5注释。贵族们答应以后,尼希米召集了祭司,并要求债权人发誓:信守他们的承诺。尼希米要祭司们参加,一方面是为了增强起誓的严肃性,就像在上帝面前发誓一样,一方面是为了在必要时证明这个誓约的合法有效性。
13 我也抖着胸前的衣襟,说:“凡不成就这应许的,愿上帝照样抖他离开家产和他劳碌得来的,直到抖空了。”会众都说:“阿们!”又赞美耶和华。百姓就照着所应许的去行。
“衣襟”有时可以装东西。该词只在这里和赛49:22里出现。为了强调承诺的约束力,尼希米做了一个象征性的动作。他先收拢外衣,好象在里面装东西,然后再抖搂出来,发出第13节的咒诅。在古代的国家中,受咒诅的事物是最可怕的。申28:16-44的咒诅也是这样表达的,为了给想要冒犯律法的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刻在亚述和波斯国王墓口的咒诅,是为了吓走将来的盗墓者。古代的契约也以咒诅来保护,避免违犯。尼希米的咒诅是不寻常的,但其目的很清楚。
14 自从我奉派作犹大地的省长,就是从亚达薛西王二十年直到三十二年,共十二年之久,我与我弟兄都没有吃省长的俸禄。
我奉派。尼希米在这里首次说明他是以犹大省长的身份回来重建耶路撒冷城墙的。正式任命可能要稍晚一些。他的十二年省长任期始于亚达薛西第二十年尼散月(尼2:1),即公元前444年4月2日。结束于亚达薛西第三十二年。按照尼希米的年历(见本书109页),可能始于433年9月25日,终于公元前432年10月13日。然后又被召回到亚达薛西的宫廷(尼13:6)。他可能在这段时期写下了尼5:14-19,也许还有第1-13节和本书其他章节。
省长的俸禄。他在任职期间,没有向百姓收取作为省长所应享有的正常工资。他还得为自己支付个人的开销。“弟兄”指他的所有工作人员和家里的人。
15 在我以前的省长加重百姓的担子,每日索要粮食和酒,并银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们的仆人也辖制百姓;但我因敬畏上帝不这样行。
以前的省长。以前的省长,我们只知道有所罗巴伯。不知以斯拉有没有被任命为省长,或是否担任特别专员。尼希米所指的可能是从所罗巴伯到以斯拉之间五六十年间在犹大省长。
加重百姓的担子。原文的语气较强。有“压迫”之意
每日。有译本为“而后”。大多数注释者认为这是指尼希米的官府每日开销四十舍客勒(按轻舍客勒计算,就是
仆人也辖制。东方官府的家臣和低级官员一般都会利用职权向谋求官方优惠的人勒索高额的费用。特别是在古代,太监和其他内臣往往是专横跋扈的。薛西斯手下的哈曼,提庇留手下的塞扬努斯,革老丢手下的那西塞斯,都是典型的例子。
16 并且我恒心修造城墙,并没有置买田地;我的仆人也都聚集在那里做工。
我恒心。尼希没有压迫百姓,生活费用自负。他和他所供养的仆人还不倦地修建城墙。尼4:10,13,15,17描述了尼希米和他仆人的劳动。
并没有置买田地。尼希米没有像贵族们那样靠追债而攫取土地(第3,11节),他在当省长期间也没有积攒任何财富。他任职十二年,非但没有发财,反而更穷了。他担负这些责任,意味着个人的牺牲。
17 除了从四围外邦中来的犹大人以外,有犹大平民和官长一百五十人在我席上吃饭。
尼希米所做的还不止这一切。他不仅要负担个人的生活开支,还要表现人们对于省长所期望的好客。他每天要供养150名住在耶路撒冷的家长(见尼11:1)。除了这些常客以外,尼希米还招待了从犹大的乡镇和周围国家因事来到耶路撒冷的犹太人。尼希米以这种方式在耶路撒冷生活了十二年。他一定是一个相当富有的人。在尼普尔发掘的“穆拉舒儿子们”的商务文件,证实一些住在巴比伦的犹太人已变得非常富裕。
18 每日预备一只公牛,六只肥羊,又预备些飞禽;每十日一次,多预备各样的酒。虽然如此,我并不要省长的俸禄,因为百姓服役甚重。
飞禽。虽然《旧约》从未明确地提到家鸡,但它们当时在巴勒斯坦的存在,已为1932年在泰勒拿什比(Tell en-Nasbeh)所发现的雅撒尼亚印章所证实。印章的画面是一只斗鸡。埃及最早提到家鸡,是公元前十五世纪的图特摩斯三世时代。那是从叙利亚(亚兰)引进尼罗河国家的。鸽子和鹅可能也包括在“飞禽”的范围内。
省长的俸禄。见第14节注释。
19 我的上帝啊,求你记念我为这百姓所行的一切事,施恩与我。
尼希米最后献上了赋有他自己特色的祈祷(见尼6:14;13: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