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争(五1-13)
(一)
自从所罗巴伯的日子到现在为止,我们见到归回的以色列民,遭遇到的困难,都是来自社体以外的人。现在我们发现来自内部的一种新的威胁。它潜在的危险,比其他一切更大,因为它打击回归者最可贵的东西,就是他们的团结。
第五章里的事迹,会令读经的人惊异,因为这些不幸的事,紧跟在第四章同心协力合建城墙的图画后面。但是我们不应当大感惊异。在希伯来叙述中,常常用鲜明的对比,以缓和所陈述的话。我们的作者,为着避免给人一种印象,在同心协力建造城墙中,社体中样样事都是一片美好光明。事实上恰巧相反,内中有很深的问题。要决定其特色,我们必须记得,在开始就注意到时间的尺度。尼希米在这里反省他作犹大省长十二年的经历(14节)。我们不太清楚这里所说的,是否在修造城墙期间发生,其实修造城墙只是用了很短的时间(六15)。十六节并不一定有此意思。诸如此类问题,在尼希米的任期中,有时严重,有时轻微。在尼希米的大会中,也曾提出(7节),可能在建城墙的时期,可能在以后的时期。不过几乎肯定,在建城的时期,这类的故事,多多少少,也曾发生,因此作者放在此处。以斯拉四章,也用此种时间的尺度。
这巿屈苦衷,并非琐屑小事,在一节中已经指出。‘大大呼号’表示心中有极大痛苦。尤有进者,在以斯拉记,尼希米记中,只在此处妇女出来说话。这事实本身足以表示事情的迫切性。当时妇女在家里(可能是一个很大的家庭),起码要供应他们生活所需。他们的丈夫(特别是在建造城墙期间)长期不在家,很难知道家中经济的困难。(我们不禁想到现在男人的妻子,在长期产业工人的争论中经常担当的角色。)这里所说不仅是妇女单独的抗议,主要是贫富之间的分裂不和。
(二)
在讲究兄弟之情的社体里,甚么地方出了毛病?在犹大,大多数人在家庭预算中,没有余裕以作不时之需。也没有福利国家所给予的福利保障。如果有年头收成不好,就会有人挨饿。在无可奈何时,必须采用一些方法。家产可以作为抵押,以待情况转机。他们可以用房子、田地,甚至子女(富人总有办法得到他们做奴仆)作抵押品。这制度并不直接违反以色列的律法。至少能帮助不幸的人,度过难关。律法帮助阻止滥用这种制度,它涉及很大范围。借钱不可取利(申廿三19-20)。隔了一段时间,要豁免所借的钱,释放奴婢(申十五1以下),并且嘱咐施舍助人(申十五10,13-14)。
诸如此类的事,以色列的律法号召人心。枯燥的规条指出它们后面的原则:‘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申十五4)。不可坚持自己的主权,致令人受苦,或贫穷得无地可容(申廿四10-13)。总之,一切有关经济关系的行动,都以爱为准绳(参照利十九18)。因此,兄弟之情的理想,并非只是空话。这是受律法的支持,如果严格执行,必能创造一个与众不同的社会。这几乎与以爱为本的耶稣教训没有两样。有甚么社会是凭着爱心行事呢?在诸如买卖的事情上──我们的行为多半影响我们从未见过的人──我们是否以爱,作为我们的动机?
(三)
可悲的是,要超越自然的家庭关系去爱,一般总是力不从心,律法的感染力相对少了。尼希米不是第一个发现这种情况的人,他很失望。在第三世纪以前,先知以赛亚已经指出相同的问题(赛五8)。当豁免年被人忽视,当债主不顾穷人的苦况,穷人很快丧失一切翻身的指望。(他们的土地已作抵押品,没有资源可供恢复经济之用。)债主甚至毋需收取利息,已足以严重打击贫民,就这样在法律范围之内,施行他们杀人的贪念。很可能在本章里没有收取利息的事。尼希米在七节里的话,可以是‘你们把沉重的担子……’(10节也是这样。)
尼希米的时代,一切理想主义及新的机会,都未能免除这种弊端。此时出现一种比较富裕的阶级,大概与另外一种大的弊端有关,是以斯拉记九至十章所针对的。那就是说,以色列民不但与外邦人通婚,并且藉此谋利。根据‘以钱滚钱’的原则,即使解除这种婚姻关系,先前获取的权益,亦不致于丧失。
尼希米听到了百姓的呼怨,非常发怒(6节),他招聚大会,揭发这种情况,并想制止这种情况再行发生(7节)。这是人按着地位所有的自然权柄──更可以说是 神所给的权柄。这大会包括有地位的和被剥削的人。这招聚本身就是兄弟之情理想的胜利,因此比采用普通律法的程序更为有效,况且在法庭上总是有利于有钱的人。在他向有钱的人说话的时候,他提到赎回‘卖于外邦的犹太人’(8节)。他提的原因,不很清楚。可能在先前从巴比伦回归的人,在某一阶段,这社体里有人被卖给非犹太人作为奴隶,到以后这社体能够赎回他们,重获自由。尼希米指出讽刺性的对比──一面是犹太人理想主义的胜利,一面却是当前犹太人剥削自己弟兄的处境。在八节,重复用‘卖’字,说明此点。尼希米在斥责的最后的话里,使我们看见从‘各国’赎回的犹太人,有些实际上已经首先被犹太人出卖。对在场所有明白忠于耶和华意义的人,揭发像这样可厌的事,令有罪的无法脱罪作出辩护。
真挚的爱(五14-19)
(一)
尼希米既然曝露了那些弊端,并且导致他们对罪的羞耻感,接着是他个人的诉求(9-11节)。他开始指出, 神的百姓堕落在不公不义之中,有损 神本身在列邦眼中的形像。这并非一种设想,外边的人对犹大的 神的看法,视犹大的景况而定。这是属于古代的心理状态。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必有一位强有力的 神;一个衰弱的国家,他们的 神必然柔弱无能。在以西结书里,我们看见 神一再说,祂没有对以色列民这样做,是‘为我名的缘故……在列国人眼前’(结二十9,22)。对于回归国土的以色列民来说,特别有意义,因为古列王复原以色列民,主要的是恢复他们所信的 神和重建祂的圣殿(拉一2-4)。
尼希米提到影响 神的声誉,其途径可能为下列二者之一。其一,如果被掳的不服从 神, 神要责罚他们,因此削弱祂子民的地位。(这是结二十章后面的思想。)其二,更属可能,尼希米指出这社体的素质,反映 神的素质。以色列民之内的兄弟之情,是一种展览品,是将来人类社会的范本。列邦当注视以色列,并视以色列为和谐、兴盛、满足、有组织的百姓,而并非为少数人谋求权益扩张的群体。以色列对列邦是一种彻底的挑战──它是一个爱的样本。
爱在行动中发挥一种不平常的力量。那些整个人生经验、只是由种种原则塑成的人,会受到爱的震荡。教会的存在,就是要彰显这样的爱,使世界受到震荡,相信这一位爱的 神。可惜很多时候,教会所表显的,只是一般世界的观点,‘人人为己’。(新闻界总爱插手一些教会人士行差踏错的故事!为诸如此类的事幸灾乐祸,这是属灵的争战,第四章已提过。)耶稣叫教会相爱(约十五12),不只是为教会的益处,或因为爱是一件好事,而是教会相爱向世界显示 神是怎样的一位 神。
尼希米的话发生了功效,大家忏悔,并立誓归还所欠(12节)。尼希米自己也不隐瞒他也借钱给人的事实(10节)。此处每件事皆讲究动机,不论如何,我们毋需过于褒扬他。因此我们看见他所讲的道获得支持,是藉实际行动,并且付上很大的代价。(‘百分之一’,11节,指利息。以前也曾说过,稍作修改,可作‘担子’。)这次大会以‘誓愿’(13节)结束。尼希米‘抖着胸前的衣襟’,等于抖空口袋,表明失去一切所有。如果百姓破坏他们所立的誓──一切专为自己──尼希米求 神施行审判,他们所有一切,变成乌有。(参阅该一9-11有相同的思想。)百姓们接受了这些条件──总是含蓄在与 神立约的关系中(参阅出廿四7-8),表示百姓接受,如果他们破坏所立的约,愿意受死。这显示以色列民非常认真地再一次把自己交托给 神。
(二)
本章最后几节,为行动的主文以后的附录。它们显示尼希米,在其他事上对于以色列民的忠心。他告诉我们,他在任的时候,他没有吃省长的俸禄(14节),因为这是从人民头上所取的税;他拒绝剥削百姓(15节),与他前任的省长们相反(指所罗巴伯以后的省长们,没有提到个人);他没有置买田地(16节),或许在当时官僚中很少见的,把他全部精力,利用其地位,致力于百姓的福利。
显然这种诚实的治事策略,令尼希米付上很大的代价。十七至十八节里,我们看见他在款待的事上,每天需要付很大的支出,一部分是由于作为省长,外交上所需,一部分只是出于他的慷慨。他这样做的动机是(甲)敬畏 神(15节),这意思只是说,他所行的是与敬拜 神的人相称;(乙)怜悯百姓的痛苦(18节)。他告诉我们的动机,可能和使徒保罗一样,他一面坚持他有权支取他工作的报酬(林前九8以下),一面放弃用这权柄(林前九15),免得他的动机受到怀疑。
这一段结束的话(19节)反映同样精神。在祷告中,他向 神──不是向人──表明他的洁白率真。这要见证他完全真诚。在人面前,或许要装得一本正经,但在 神面前则不然。求 神施恩,主要并非要求酬报,乃是着重地表明他善良的动机和坚固的信心。这一段话,说明对 神是位公正审判者的信念,祂必恩待真诚追求祂旨意的人。凡是不遵照 神旨意、横行不法的,必然遭殃(六14)。──《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