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第六课

上一篇   下一篇

教导重点:                         

经文: 以斯拉记10:1-44 

金句: “现在当向耶和华你们列祖的神认罪…离绝这些国的民和外邦的女子。”(拉10:11) 

焦点:正确的悔改 

主旨:认罪是不够的──必须有相应的行动伴随,以表明真正地立刻罪。

定义:

认罪 = 同意神对我们的看法,我们所做的是有罪的。认罪是超越过感觉懊悔和不安的。

悔改 = 为自己犯罪而懊悔,改变思想,离开罪。

原则阐述:若要完全恢复与神的关系,相应的悔改的行动必须跟在认罪之后

原则解释:

在犯罪后要完全恢复与神的关系,需要:

一. 严格认罪

“我们在此地娶了外邦女子为妻,干犯了我们的神。”(10:2;见申7:1-4)

注意:认罪就是同意神对我们的看法,承认我们所做的是有罪的。

二. 真诚地渴望除去罪

“众民无不痛哭。”(10:1)

“众人都坐…因这事,就都战兢。”(10:9)

“我们必照着你的话行!”(10:12)

注意:百姓真正地希望恢复与神的正确关系。

三.具体的、恰当(相应)的悔改行动

“现在当与我们的神立约,休这一切的妻,离绝她们所生的。”(10:3)

“他们便应许必休他们的妻。”(10:19)

注意:只有与所犯的罪相应的悔改的行动才能补偿人的罪,因此在,也只在,这个特殊的情况下,恰当的行动是与人们的来自外邦的不信真神的女子离婚。根据种收的原则,罪的后果总是收获灾难的果实。

结论: 认罪(同意神的看法)是不够的;真正的认罪是以实际悔改的行动,就是具体的、相应罪的悔改行动来表明。(见代下7:14;徒26:20;路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