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3 拿伯拒絕出售,因為那是神賜給他的產業(利二五23~28;民三六7,8)。
二一10 關於“匪徒”的意思和特征,參看士師記十九章22節的腳註。耶洗別要確保殺拿伯的程序在技術上是合乎律法的(申一七5,6)。
二一13 他的兩個兒子也要被殺,這樣他便沒有繼承人了(王下九26)。
二一19 “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所指的是城外。拿伯在耶斯列城外被處死(13節),而亞哈的血灑在撒瑪利亞城外,有野狗來舔(二二38;那“池”位於城外)。
二一22 關於“耶羅波安”的懲罰,參看第十四章11節;關於“巴沙”的懲罰,參看第十六章4節。
二一23 一群群流浪在野外的狗是吃腐肉的動物。關於這預言的應驗,參看列王紀下九章35至37節。
二一27 “緩緩而行”。即悲傷地行。亞哈的悔改並沒有行動來配合(如把拿伯的葡萄園歸還其家人,或拆除巴力的祭壇),不能證明那是真心的悔改。
二一29 刑罰沒有完全降在亞哈身上(19節);有部分是降在約蘭身上(王下九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