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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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项律法(二—~二五)

1.为谋杀悬案赎罪(二一1~9)

  罪行一旦发生,犯人逃跑以后,那地所有的人就同有责任。若有人被杀……田野,却不知道杀人者在哪里,最近之城邑的长老必须作出赎罪。他们要牵一只母牛犊到流水未曾耕种的山谷去,在那里把它宰杀。他们在母牛犊以上洗手,声明他们在这罪上是无辜的,求神不要使流血的罪仅在他们身上。即使个人的罪不能被查明,他们仍要处理团体的罪;那地必须从血的污秽得洁净。这成为最近之城的责任。

  有人称第1至9节为“神为他儿子而作的大审判”。在基督之死上,以色列有着流血的罪,必须以公义的方法来洁净罪。

2.战争中的女战俘(二一10~14)

  以色列人容许去娶争战时掳来美貌的女子,但她必须经过礼仪上的洁净和隔离(但这段经文不能用于迦南地的女子)。这种婚姻属于试验性质,若他后来不喜悦这女子,可以由她随意出去。然而,他不可为钱卖她,也不可当婢女待她。

3.长子的权利(二一15~17)

  所恶之妻所生的若是长子,他的长子权利也不能被剥夺。这段经文不能证明神曾允许重婚。只是他在多重婚姻的情况下,也要维护长子的名分。有时候神按着他的主权,把家中头生儿子的地位取消,以祝福年幼的儿子——如雅各和以扫,以法莲和玛拿西。然而,这是基于神选择性之拣选的例外情况,而不是这里所说明的规则。

4.顽固与悖逆之子(二一18~21)

  一个顽梗悖逆的儿子若由城中的长老证明为有罪的话,就要用石头打死。试把这规定与路加福音第十五章浪子回头被接纳的事作一比较。

5.被悬挂之囚犯的尸首(二一22,23)

  这里谈到公开处死罪犯和公开展示其尸首(挂在树上,即绞架;参新英语圣经)。在执行死刑同一日要将尸首埋葬,理由是要尊重那块土地,因为它是上帝的土地。本段明确地指向基督。虽然他本身是无罪的,但却被挂在木头上。他承担了我们应受的咒诅。他的尸首不许留在十字架上过夜(参看约一九31)。

  祝福、赞美、荣耀,
  归与在十字架上受苦的主;
  他以自己生命的价值来换取我们的生命;
  羔羊配受赞美,因他为我们被杀!

  荣誉、威严、权力,
  归与那因儿子权利被立为王的主;
  天上地下一切权威都要赞扬他;
  羔羊配受赞美,因他为我们被杀。

  ~蒙歌密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