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上一篇   下一篇

【申十 1「“每逢七年末一年,你要施行豁免。」

    就是在第七年,见12节(见申三一10;耶卅四14)。这一节的吩咐是对出廿一2;利廿五3的补充。

    「施行豁免」“豁免”一词的意思就是暂时的解除,源于词根“使放下”、“使分离”。此词用来指土地,“只是第七年要叫地歇息”,就是解除耕种并使土地休耕(出廿三11)。此词也用来指耶洗别被她的太监扔下来(王下九33)。“豁免”指的是脱离债务和奴役,以及土地的休耕。

 

【申命记内的律法与较早时记载于出埃及记的法令,不是有某些地方冲突吗?比较出埃及记二十一26与申命记十五12-18;又比较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与申命记十五1-11。】

     在本书作者看来(根据作者所受在律法上的训练),这两组经文根本就没有冲突。出埃及记二十一26所记载,是主人将奴隶打致瞎了一只眼,主人必须释放这奴隶作为补偿。至于申命记十五12-18,则指出一个希伯来奴隶服侍主人满了六年,主人就必须使奴隶重获自由,并且为奴隶提供生活上的用品,使奴隶能自给自足。因此,出埃及记及申命记所提及的,是解放奴隶的两种情况,两者毫无冲突。

    出埃及记二十三10-11记载,土地被连续地耕种了六年,到了第七年就不可在其上耕耘种植,作为休耕地;在这块土地里,野生的植物,要留给穷人或野兽。申命记十五1-11的经文则与耕耘土地无关,所提及的是每逢到了第七年债主要豁免债项(semsttah)经文还有如下的应许:在以色列人攻占迦南后,若他们持守神的诫命(包括在摩西律法中安息年的规例,还有拥有土地者需遵守的其他条文),那么,以色列地中将不会有穷人。由此看来,出埃及记及申命记这两段经文之间,没有冲突存在。

    若读者有兴趣深入研究这问题,欲了解有某些学者所指称的摩西法典中的条文互相冲突,我推荐他参阅英国法律专家温夏洛的著述(Harold MWiener,“Essays on Pentateuchal Criticism”[1909]及“Pentateuchal Studies”[1912],cited in RKHarrisonOld Testament IntroductionP30);那些研究五经文件的批评家以上述两组经文作为证据,证明摩西五经乃由多个作者写成,但温夏洛的著述指出,根本没有证据去证明这两段经文是互相冲突的。在此值得一提的是(这个提议颇有启发作用),假如我们以同样方法来研究罕摩拉比法典(刻在一块闪长岩的石柱上,是公元前一七五O年左右刻成的,属?巴比伦所有),也会得到相似的结论。吉青(KitchenAncient OrientP134)曾作如下评论:

         因此,可以很容易地根据他们的内容形式,将社会性的律法及宗教上的条文收集起来,并经过摩西的修改,渐渐增加便组成了这几本书(即摩西五经)。同样,学者也可假设罕谟拉比法典的内容形式过程与此相近,首先有收集法律条文的过程,之后才把这些条文合并成所谓罕谟拉比「法典」。然而,这假设并未否定罕谟拉比作为其「法典」的「作者」的身份;罕谟拉比法典已为人所熟识,代表着罕谟拉比存活的时代……而且,罕谟拉比法典里也有明显是互相冲突的记载,「若与那些用作分析圣经的岐异经文相比,罕谟拉比法典中的冲突也不遑多让」(MGreenbergYehezkel KaufmannJubilee Volume,1960P.6)。话虽如此,罕谟拉比的名字仍然与他的法典连在一起,其冲突不会对这个历史事实有所影响。(同时参看KitchenAncient Orient p.148── 艾基斯《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十 2「豁免的定例乃是这样:凡债主要把所借给邻舍的豁免了;不可向邻舍和弟兄追讨,因为耶和华的豁免年已经宣告了。」

    「豁免的定例」直译为“豁免的事”。

    「凡债主要把所借」意思就是“凡用手借给别人东西的主人”。这是有关每个第七年债主如何对待无法还债之穷人的律例。

    「邻舍」此词也有“朋友”、“同伴”、“伙伴”的意思。其动词形式的意思是“合伙”。

    “追讨”的词根在阿拉伯语中的意思就是“猛烈地驱赶”。其含义显然就是不要再施加压力来收回债务(见出廿二25的注释)。

    「弟兄」不是亲兄弟,而是以色列的同胞。这样的称呼强调了以色列人之间的同胞之情(见申十七15;十九18,19;廿二14;廿三20,21;廿五3)。

    「耶和华的豁免」也就是说,为了尊重耶和华;因为债主所有财富和安康都出于祂,祂为全体百姓的益处而发布了如此仁慈的律例。                                  

 

【申十 3「若借给外邦人,你可以向他追讨;但借给你弟兄,无论是什么,你要松手豁免了。」

    「外邦人」就是既不信犹太教,也不是永久居民,而只是为贸易或其他目的而暂时居留的外籍人。这样的人没有义务遵守有关第七年的律例,因此也不必要放弃债主对他的权利(见利廿五17,2022)。

 

【申十 45「你若留意听从耶和华你上帝的话,谨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你这一切的命令,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为业的地上,耶和华必大大赐福与你。)」

    直译为“只是在你们中间必没有穷人”(见第11节注释)。本节中“穷人”一词的意思就是受虐待或压迫,无法自卫的人(见摩二6;五12)。

    「大大赐福与你」人若忠于上帝的吩咐必蒙上帝赐福,不致难堪贫穷,尽管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财富的平均分配。参基督教早期信徒的状况(徒四33,34)。

    「业」见申四21

    「留意听从」特别是关于怜悯困苦穷乏之人的吩咐。对上帝明确的旨意忠心的执行将带来上帝对他们的祝福。

    「这一切的命令」直译为“这个命令”(参申五31;八1)。

 

【申命记十五4有如下记载:「就必在你们中间没有穷人了」;申命记十五11则指出:「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这两节经文如何能和谐一致?】

     假若不理解申命记十五4的背景,这节经文的确与十一至十二节及日后以色列人的经历起了冲突。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被马利亚用极珍贵的香膏浇抹时,他脑海中浮现了这节经文(「原来那地的穷人永不断绝」),就说:「因为常有穷人与你们同在,只是你们不常有我。」(太二十六11)但当我们查考申命记十五4的上文下理时,就知道这节经文所提及的情况,只有在他们完全并恒久地顺服神时才会成就。

    KJV将第四及五节经文翻译成下列句子:「只要(save when)你小心地聆听耶和华所发的声音,持守这所有的诫命……在你们中间就没有穷人,因耶和华必在赐你为业的地上,大大赐福予你。」ASV则作出些少修改,译作:「虽然如此(Howbeit),在你们中间必没有穷人,(因为耶和华肯定会在那地上赐福子你)……只要你勤勉地聆听你神耶和华的声音,持定所有的诫命。KJV所用的“saVewhen”及ASV的“Howbeit”,都只是用不同方法来处理第四节开首的希伯来字'epes ki。字典的解释多赞同将此字译为「虽然如此」或「尽管」(KoehlerBaumgartnerLexiconp78); Browu-Driver-BriggsLexiconp.87)将第四节的开首译为“save that howbeit”(在修词学上,限定了接着的一句句子);Gesenius-Buhl Hebraischesund aramaisches Handworterbuch, p.60)则译作“nur,dass ,aber jedoch”(即是「只要」、「但是」、「无论如何」):ZorellFZorel and LSemkowskieddLexicon Hebraicum et Aarmicum Veteris TestamentiRome1940),ad Loc.)则译为“tantum(est and-notandum)quod,=ceterum,utique,sed”(意即「然而(要提出的是)=兼且=在任何情况下,但是」)。在上述一连串差不多是同义的用字当中,最适合的似乎是「无论如何」了,NASBNIV均采用此字眼,在第五节开首时都译为「只要你顺服地听从」。

    我们基于上述的研究而再作推论,便清楚地知道神并非在作出推测——无论以色列人如何毁坏自己的承诺(服从神的律法,并依照他们与神所立的约而以恩慈待同胞),在他们当中都没有穷人。第四节所说的是:完全而恒久地顺服神所设立的神圣标准,使以色列人的社会能够免除穷困。第五节更强调以色列人所要遵守的条件,就是完全而出于诚恳地顺服神。这节开首的字眼是raq'im「只要」,rag意即「只是」、「全然」及「肯定」;将上述字眼置于一句子的开首部份,也就是对刚才讲述了的情况加以规限(参看Brown Driver-BriggsLexicon,p.956b。译按:中文圣经将四及五节连在一起)。

         我们在十一节找到一个真正的预言:「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换言之,没有真正地期望以色列人会长期而恒久地持守圣经中的标准——圣洁、公平、为他人设想,爱弟兄。至于第四节所展望的「没有穷人的社会」,就只在理论上有可能了。── 艾基斯《旧约圣经难题汇编》

 

【申十 6「因为耶和华你的上帝必照他所应许你的赐福与你。你必借给许多国民,却不至向他们借贷;你必管辖许多国民,他们却不能管辖你。」

    「赐福与你」希伯来语的动词是过去式,“曾赐福与你”,强调以色列人若顺从,应许必然实现(见第14节;申十二7)。所应许的福气是如此的肯定,以至于摩西把它当作已经实现了的事情来述说。

    「借给」这个动词原意是“给一个当头”;采用的动词的使役形式,意思就是“使[他人]给当头”。这是一个关于物质和财政繁荣的应许。他们必“作首不作尾”(申廿八13)。如果以色列人借着遵守上帝明智的要求而成为了上帝合格的代表,他们就必会成为古代世界商业和政治上的大国。

    「不至……借贷」直译为“不给一个当头”。顺从上帝的训诲会防止他们被任何国家所奴役,因为欠债就意味着要冒被奴役的风险(箴廿二7)。

 

【申十 7「“在耶和华你上帝所赐你的地上,无论哪一座城里,你弟兄中若有一个穷人,你不可忍着心、攥着手不帮补你穷乏的弟兄。」

    「穷人」贫穷似乎总是存在的(申十五11;太廿六11);但我们可以做很多事情来减少贫穷,减轻随之而来的痛苦。只要人间存在着才能上的差异,就总会有人需要帮助。教会的成员可以对他们周围那些没他们那么幸运的人做更多的事情,其效果不亚于公众布道。

    「攥着手」这个动词也表示“收回”。就好象一个人把手放进口袋里,或背起手来,拒绝伸出手来做出好施舍的表示。在约壹三17中,使徒约翰批评说:“凡有世上有财物的,看见弟兄穷乏,却塞住怜恤的心,爱上帝的心怎能存在他里面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申十 8「总要向他松开手,照他所缺乏的借给他,补他的不足。」

    这是对慷慨精神的生动描绘。希伯来语是强调式的,“你要向他开开手”。参基督的话语(太五42;路六3034)。对于许多人来说,最难学的教训之一就是:自私自利乃是自毁前程。

    「补他的不足」所借出的应足以应急。对于真实的情况需要存怜悯的心(太十八33)。

 

【申十 9「你要谨慎,不可心里起恶念,说:‘第七年的豁免年快到了’,你便恶眼看你穷乏的弟兄,什么都不给他,以致他因你求告耶和华,罪便归于你了。」

    「恶眼」一个“恶”的、或自私的“眼”会影响整个人的品格(申廿八54,56;另见箴廿三6)。

    「罪便归于你了」直译为“罪便在你里面”(见申廿三22;廿四15)。

 

【申十 10「你总要给他,给他的时候心里不可愁烦;因耶和华你的上帝必在你这一切所行的,并你手里所办的事上,赐福与你。」

    「不可愁烦」直译为“不可做恶”。该动词也译为“愁闷”(撒上一8,)、“恶”(申廿八54,56)、“烧毁”(伯廿26)。使徒保罗在林后九7中谈到了同样的心态,说:“各人要随本心所酌定的。不要作难,不要勉强。”

  「一切」上帝注意人所作的一切;没有一件不被报偿的。我们在为上帝所做的一切事上都应“格外显出满足来”(林后八7,9)。

 

【申十 11「原来那地上的穷人永不断绝;所以我吩咐你说:‘总要向你地上困苦穷乏的弟兄松开手。’”」

   「松开手」希伯来语表示强调。原文的名词形式表示帐篷的“门口”(创十八1,2,10),私宅的“房门”(出十二22),帐幕的“门”(出卅八8),王宫的“宫门”(撒下十一9)。“松开手”所暗示的是分享个人家中的美物。

 

【申十 12「“你弟兄中,若有一个希伯来男人或希伯来女人被卖给你,服事你六年,到第七年就要任他自由出去。」

    「你弟兄中,若有」参出廿一26;耶卅四914。一个人可以自愿为奴,或因法庭的裁决被判为奴。无论怎样,沦为奴隶的以色列人应受到弟兄善待;而且如果没有被提前赎回的话,也要在第七年被释放。见出廿一20,26,27;利廿五39,有关主人对待奴隶的限制。

  「第七年」安息年影响到各行各业(利廿五2)。但奴隶得释放的第七年不应与作为安息年的第七年相混淆。奴隶得释放之年是在为奴的六年之后,这与安息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奴隶制是当时的社会制度。但上帝颁布了律例来保护奴隶如同自己的儿女,宗教团体中的弟兄,在一种以人人自由为目标的社会秩序中的公民。

 

【申十 13「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使他空手而去,」

    「空手」原文的词根时常表示“徒然”(利廿六16,20)。在这里指的是没有任何收益而付出的努力。将被释放的奴隶打发走,而又不给他足够的财产,使之足以作为一个独立、自由的社会成员而重新开始生活,就等于做一个徒然的姿态。他很可能会再度沦为奴隶。请看上帝对其忠诚儿女的应许(赛六五23;参创卅一42;出三21)。

 

【申十 14「要从你羊群、禾场、酒酢之中多多地给他;耶和华你的上帝怎样赐福与你,你也要照样给他。」

    「多多地给他」直译为“给项链,你要给他项链”。“给”字的原文指“骆驼项上的金链子”(士8:26)。东方的当地人仍将装饰性的链子戴在他们牲畜的颈项上。该词箴1:9;雅4:9;诗73:6中被译为“链”字。希伯来主人被吩咐要“装饰”,或装备一个奴隶,因他曾蒙受他主人的雇佣。

  「耶和华你的上帝怎样赐福与你」参申七13;十二15;十六17上帝怎样对他的赐福,主人也要慷慨对待已得自由的奴隶。

 

【申十 15「要纪念你在埃及地作过奴仆,耶和华你的上帝将你救赎;因此,我今日吩咐你这件事。」

    「奴仆」这是来自经验的有力论据,是慷慨精神最有力的动因(见申十六12;廿四18,22;参太十8;太十八2335)。圣经关于奴隶制的律例不但减轻了奴隶的命运,而且最终引导他们得到自由。任何以色列人都不得被永久当作奴隶。这些律例包括以下列的规定:

  (1)为奴的希伯来人不得被迫服侍超过六年,而应在第七年被释放。

  (2)主人粗野的待遇受到严厉谴责(利廿五3943)。

  (3)如果主人出于一时的冲动而使奴隶身受重伤,这个奴隶就应得获得自由(出廿一26)。

  (4)给予奴隶过分严重的惩罚会使主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出廿一20,21)。

  (5)在奴役期间,服役的工价应被宽大地给予,使奴隶有可能获得财富或足以自赎的财产(利廿五49)。

  这些原则的实施必将助于逐步消除奴隶不公平和不幸的境遇。事实上,希伯来“奴隶”与周边国家相比,根本不算奴隶。

 

【申十 16「他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是因他爱你和你的家,且因在你那里很好,」

    这里所提到的情形是,一个人与他的主人难舍难分,愿意留下来(见出廿一5的注释)。当他如此拒绝得自由时,就自愿选择了永远为奴。这种规定,如果遵照上帝所设立的律例而被履行的话(见第15节的注释),对于没有能力自主经营的人可以是一种福气。他们如此行便将自己永久置于善于替他们经营、善待奴隶之人的保护之下。要继续履行适用于暂时奴役的优惠条款。

  「他爱你」慷慨和体贴的待遇嬴得了人心。在奴役状态中,他已得到了相当的自由,足以令他满足。他之所以愿意留下的动机就是爱。

 

【申十 17「你就要拿锥子将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他便永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

         这里题到旧约作奴仆的规矩,所有要事奉主人的人,都要把他的耳朵在门上刺透。按着人看,这是残忍的事。但是主给我们看见,人要来事奉主,就应当这样作。意思乃是我们的耳朵要听主的话,等候主的差遣、命令。── 倪柝声

    「拿锥子」详见出廿一16。借着这个记号,那人便永远成为主人家顺命的仆人。

  「永」就是一辈子(见出廿一6的注释)。

  「婢女」这似乎与出廿一7相矛盾,即“婢女不可象男仆那样出去”。其实并不是说她不可出去,而是说她不应依据象男仆一样的理由释放。释放她的条件记载在出廿一811;参耶卅四9

 

【申十 18「你任他自由的时候,不可以为难事,因他服事你六年,较比雇工的工价多加一倍了。耶和华你的上帝就必在你所做的一切事上赐福与你。”」

    「不可以为难事」见第13,14节。

  「工价」雇工的工价是奴隶的两倍。

  「赐福与你」上帝随时都愿意将丰盛的福气赐予人类,但是祂只能赐福给那些充分感激祂的爱,以至于爱祂并且顺从祂的人(约一四19;约十四15;十五10)。如果上帝赐福与那些不侍奉他的人,就等于是在鼓励他们继续悖逆。

 

【申十 19「“你牛群羊群中头生的,凡是公的,都要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你的上帝。牛群中头生的,不可用它耕地;羊群中头生的,不可剪毛。」

    所有的长子和头生的动物都是属于耶和华的律例,是在出埃及时规定的(见出十三1215;民十八1518的注释)。

  「分别为圣,归耶和华」这与利廿七26并不矛盾,即“头生的,无论是牛是羊,既归耶和华,谁也不可再分别为圣”。主人应承认头生的是属耶和华的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任何其他的目的所用。利廿七26的意思就是任何人都不可取上帝已经视为归祂的──头生的──并将它当作还愿的祭物。

  「不可用它耕地」头生的公牲畜都已分别为圣归耶和华了。它们虽然可能暂时还归个人占有,但却不应被用于普通的世俗劳作中。头生的母牲畜没有象公牲畜那样被献给耶和华。它们可以当作平安祭献上,奉献者可以在献祭之餐中享用并将一份归给祭司吃。这与第二个十分之一的原则是相一致的(申十四23)。

  「不可剪毛」头生的羊不可被剪毛,因为它是为神圣的用途而被奉献的。上帝有权拥有我们一切所有之财富中的头等部分:包括我们的生命,我们的情感,我们的体力、脑力和灵力,我们的侍奉、我们的财产等。

 

【申十 20「这头生的,你和你的家属,每年要在耶和华所选择的地方,在耶和华你上帝面前吃。」

    「每年」在每年的三大节期中,当所有的成年男子到耶路撒冷耶和华面前来的时候。平安祭和献祭之宴总会在这些场合中举行。

  「你的家属」见申十二6,7,17,18,26;十四23。利未人和寄居的应被邀请来分享这些圣宴。

 

【申十 21「这头生的若有什么残疾,就如瘸腿的、瞎眼的,无论有什么恶残疾,都不可献给耶和华你的上帝;」

    利廿二2124列举了各种残疾(见申十七1)。

  「瘸腿的」利廿二2124没有提及这种残疾,但玛一8提到将瘸腿的牲畜献为祭物乃是“恶”。

  「不可献给」这作为祭牲献上是不蒙悦纳的。

 

【申十 22「可以在你城里吃;洁净人与不洁净人都可以吃,就如吃羚羊与鹿一般。」

    「在你城里」即在家中作为平常的一餐享用。附近的利未人、寄居的、和穷人也能分享。

  「不洁净人」没有要求仪文性的洁净,不象在耶和华面前吃祭牲时所要求的那样,因为这只是普通的食物,而不是分别为圣的供物(见申十二15,20)。

 

【申十 23「只是不可吃它的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样。”」

 

【申命记第十五章】

一、赒济穷人(111

二、待奴隶的规定(1223

──《每日研经丛书》

 

【申命记第十五章】

一、豁免年(111

二、有关奴仆(12\cs1618

──《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