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5 在當時的社會,男性和女性的服裝十分相似,因此不同性別作不同的穿戴是很重要的,這樣可以防止易裝癖或同性戀。
二二8 “欄杆”。防止有人從平頂屋上掉下來的矮牆。
二二10 兩種牲畜的步伐和拉力是不相等的。
二二11 據說拜偶像的祭司所穿的,就是這兩樣攙雜料做的衣服,以為這種衣服會產生魔力。
二二12 關於“繸子”,參看民數記十五章37至41節的腳註。
二二17 “那布”。一件染了血的衣服,或新婚當夜所用的床單。
二二18 “懲治他”的方法是鞭打他四十下(比較二五3)。
二二19 罰款約相等於四十八安士(1.1千克)的銀子。參看馬利亞的例子和馬太福音一章19節的腳註。
二二23 訂婚跟結婚一樣有約束力。
二二25~27 強姦已定親之女子的處罰是死刑。
二二28,29 強姦了處女就必須娶她為妻。那人要交給新娘的禮金通常是“五十舍客勒”銀子。
二二30 人不可取繼母為妻。參看利未記十八章6至8節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