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1~4 這是談到離婚的主要舊約經文,其意思是:若第1至3節的事件發生了(即一個婦人跟第一任丈夫離了婚,嫁給第二任丈夫,而他也跟她離婚或死了),第4節的限制便生效(即她的第一任丈夫不能再娶她為妻)。這段經文不能解釋為命令式的離婚,只是把現存的做法納入規則裏而已。參看馬太福音十九章3至10節的腳註。“有什麼不合理的事”。這顯然指一些可惡或下流的行為,而不是通姦(律法有對通姦的試驗;民五11~31)。
二四6 若把其中一塊磨石拿走,人便不能碾磨日常食用的榖粒。參看馬太福音十八章6節的腳註。
二四8 “大麻風的災病”。參看利未記十三章2節的腳註。
二四10~13 雖然以色列人不能向弟兄借貸取利,但卻可向他要一件抵押品,只是那抵押品不能危害他的生活或生命(如磨石,6節;或他用作被子的披風,13節,比較摩二8;或他每日的工資,14,15節)。
二四19 路得從這律法中得益(比較得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