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1~6 每逢第七年,以色列人都要無條件地豁免同胞所欠的債。外地的人仍要還債,因為他們不象寄居的人,寄居者是社群中永久的成員,而外地人是暫時的、商務上的旅客。這些條例使以色列民免於窮困。
一五9 因為第七年即將來到(那時債項要全部豁免)而拒絕幫助貧窮的人也是一項罪。
一五12~18 關於釋放奴婢的條例,參看出埃及記二十一章1至6節的腳註。
一五18 雇用人來作奴婢的工作,工價要“多加一倍”。
一五19~22 牲畜中頭生的要歸給耶和華;然而,牠們必須是沒有殘疾才被接納(比較出二二29;民一八17,18;瑪一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