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三十1】「摩西晓谕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说:“耶和华所吩咐的乃是这样:」
「各支派的首领」民一4,16;七2等也是指这批人。有各种称呼:“你们支派中所有的首领和长老”(申五23),“以色列的全会众”(书十八1;廿二12),“以色列民的首领”(士廿2),“以色列众人”(撒上七5),“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领”(代上廿八1),“以色列的长老、各支派的首领、并以色列的族长”(代下五2)和“首领和长老”(拉十8)。
【民三十2】「人若向耶和华许愿或起誓,要约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话行。」
「许愿」向上帝奉献的许愿或起誓:个人服务的承诺,如雅各在伯特利许的愿(创廿八20;卅一13),哈拿奉献儿子(撒上一11),耶弗他关于他女儿的誓言(士十一30,39)。
「约束」表示一种义务,如禁忌酒和食物等(见撒上十四24;诗一三二3;徒廿三21)。该希伯来词的动词形式常用来表示“捆绑”,“限制”和“驾驭”。
「不可食言」直译为“不可解除他的誓言”,意思是“松开”,“解除义务”,“使……合法”,“亵渎”。不履行对上帝的庄严承诺,就是忘恩负义和犯疏忽的罪(申廿三21;传五4;太五33)。不许愿要比许愿而不履行要好(传五2~5)。
【民三十3】「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
未婚的女子被视为受她父亲的约束,未经父亲的指导和赞同就不能随意计划和决定。这里没有提到老处女。
【民三十4】「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向她默默不言」直译为“沉默”或“没有异议”。
「她所许的愿……就都要为定」当父亲听到女儿所许愿时,若没有提出异议,他就无权废除该她誓言的任何一部分。
【民三十5】「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
「听见的日子」就是听见的时候。
「她父亲不应承」许愿或发誓须经父亲同意。如果父亲得知女儿许愿却不表态,他的沉默就视为同意。但如果父亲提出了异议,这个少女就不受她所许之愿的约束了。她也不必予以履行。
【民三十6】「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
「若出了嫁」就是如果她结婚了。这也适合于已订婚但仍住在父家的女子,因为未婚夫对未婚妻是拥有权利的。比如她若犯了奸淫,就要用石头打死,如同已婚一样。她和她的一切财产都被视为属于她未婚夫的(申廿二23,24;又见太一19,20)。
「有愿在身」所许的愿可能是在她订婚以前,经过她父亲的同意。现在她已订婚,在法律上受未婚夫的管束。他可以要求她放弃所许的愿。
【民三十7】「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民三十8】「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参第5节。这条原则也适用于在父家的女子。这里用于已许配丈夫的妻子。
【民三十9】「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所许的愿,就是她约束自己的话,都要为定。」
寡妇和离婚的妇女都有权许愿和还愿。但回到父家并受其保护的寡妇或离婚的妇女将重新受父亲的管束。“被休”的原文直译为“被赶出去”。这里预先设定了申24:1的规则。
【民三十10】「她若在丈夫家里许了愿或起了誓,约束自己,」
【民三十11】「丈夫听见,却向她默默不言,也没有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
如果她的愿是在她丈夫活着的时候,或在她离婚以前许下的,丈夫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她就必须还愿。婚姻状况的改变并不影响以前所许之愿的约束力。
【民三十12】「丈夫听见的日子,若把这两样全废了,妇人口中所许的愿或是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因 她丈夫已经把这两样废了;耶和华也必赦免她。」
【民三十13】「凡她所许的愿和刻苦约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坚定,也可以废去。」
【民三十14】「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坚定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因丈夫听见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这两样坚定。」
【民三十15】「但她丈夫听见以后,若使这两样全废了,就要担当妇人的罪孽。”」
责任全是他的;她是自由的。关于因此而产生的罪责,以及赎愆的仪式,见利5:4~10。
【民三十16】「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
【遵守誓约(三十1~16)】
一、年幼女子在父亲家中起誓(3~5)
二、已婚女子在未嫁前起的誓(6~8)
三、寡妇和离了婚的妇女所起的誓(9)
四、已婚妇女在夫家所起的誓(10~15)
——《新旧约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