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司和利未人的职责和报酬(十八1-32)
(一)
本章自然地分为四个段落。第一段是一至七节,关于利未人的职责。圣所被看作所谓‘承担’着一种属灵的能力;把这个暗喻继续发挥,祭司就是把这种能力传递给百姓的‘传导者’。更进一步,祭司必须‘去除’它的危险一面(见5节)。在这种意义上,他们为百姓‘承担着不法的罪孽’。他们必须为他们本身的罪过行赎罪祭(利十六6),并且为不经意弄脏圣所赎罪(利十六16),这样便可避免所有牵涉其中的危险。
第六节强调了在 神的计划中,利未人的服事与祭司的事奉同样是必需的。他们成为祭司是一种‘赏赐’,但这只表示必定要把这恩赐‘归于耶和华’。翻译作‘赏赐’("gift")一词,按字面是‘用作为赏赐’之意。此处即解释了祭司的职分,并说明如果有人胆敢试图私自取得这种赏赐,就犯了死罪。
(二)
第二部分是八至二十节,记载祭司的征税和报酬。在申命记十八章一至八节,利未记六章十六节以下,以西结书四十四章廿八节以下,有类似的记述支持这种祭司的职分。祭司每日的粮食,是从百姓的奉献‘存留’得来的。翻译成‘预留’比第九节中的‘存留’更好。必须注意的是,只有某些祭物是他们适用的,‘作为他们的分’。他们不能随意取得自己想要的。当然,那些被烧在祭坛上的,是属于 神的部分。其余的某些‘圣’品可以由祭司的家眷分享,但有一些是‘最神圣的’,这些不可以离开至圣所,除祭司以外,任何人都不可吃(比较利六16,24)。
祭司的分也包括‘初熟之果’,是百姓在娭物收成时为感恩带来献上的。还有十四节称为‘永献’的东西。‘永献’一词从日常世俗的用途中‘分别出来’,作为特殊或者神圣的用处。与它相同的阿拉伯文名词是‘闺房’("hareem"),那是一个分别开来,专门作为丈夫用的地方。任何东西这样‘永献’给耶和华的不可能再回去作世俗之用(利廿七28)。就是因为有这种思想背景,导致把迦南的城市‘逐出’的可怕做法,正如它号称的,因为他们竟胆敢反对以色列的 神。参见第廿一章二至三节,那里以色列人冲着何珥玛作出这样的誓言,结果把它所有的居民全都杀灭了。然而在这里提及的初熟果子乃暗喻指头生的,除非它暗喻必须以特定数目的金钱赎回头生长子或不洁净的动物(这些奉献也会交给祭司)。洁净的动物,就是那些可以杀作祭牲的,也不能幸免。
这些对于祭司职分的规定,被称为‘永久性的报酬’和一种‘盐约’。这显然是一个成语,意为一种不可更改的束缚。盐在中东是无价的,所以在以西结书四十七章一至十二节的异象中,肥沃的土地明指盐水的沼泽地。盐也被用在烧祭中去讨 神喜悦(利二13,结四十三24)。盐是防腐剂,因此成为永不会衰败的象征。事实上真的有一个‘吃一个人的盐’的成语,意思是在人们之间创造一种牢不可破的团契,而阿拉伯词‘条约’直接来自动词在某些东西之上‘撒盐’。所以这样的约或者协议将牢固地约束双方。按这些背景知识,就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耶稣在马可福音九章四十九至五十节的含意。
第二段以美妙的第三十节的话作结束。好像利未支派一样(申十9),祭司与其他以色列人无分,但耶和华是他们的分,而属于祂的也就是他们的。他们不像其他人般靠赖农业或畜牧工作的收获维生,而是藉着以色列人献给耶和华的奉献之物而生存。
(三)
第三部分是廿一至廿四节,关于利未人一般的什一奉献。在古代的近东地区,十取一的奉献很是普遍,而且肯定是在以色列实行的。在早期,每三年会拨十分之一给利未人和穷人(申十四28-29)。根据这一段经文,后来的情况是每年的十分之一归给利未人,但并没有提及帮助经济困难的人。这些资料可否成为马太福音廿三章廿三节和路加福音十一章四十二节的背景呢?耶稣在那里谴责法利赛人过分热衷什一奉献的具体内容,而忽视原来隐藏在里面的原则。
最后一部分是廿五至卅二节,关于祭司从利未人特别取得的十分之一。利未人要从所取的什一奉献中选择十分之一的精华交给祭司。他们自己的什一(假定是祭司)是指因‘服事’所得的‘报酬’。一种较好的翻译将是:‘它是你的报酬’。 神的使者不需要因为接受 神百姓的供养而羞愧,但他们要记得他们的‘报酬’是来自人们给 神的奉献。──《每日研经丛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