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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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
1-34節:利未人城邑與逃城。
以色列人分地時面對另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安置利未支派。
2-3節:利未人是專心料理會幕、事奉神的人。他們靠其他支派之人的十一奉獻、給他們居所、羊群以及牧放羊群的草地來維持生活。我們也應當供應專職事奉神的人,使他們可以安心地做神所分派的工作,不必有後顧之憂。
6節:各支派分給利未人的四十八座城之中,要分出六座城作為逃城。這六座城可能交給利未人管理,因為他們要作最公正無私的審判者。在以色列人中,需要有這樣的城市,因為按照古時的習俗,在至親或至愛之人被害後,家人應當為他報血仇(參撒下14:7),但未經法律程序的個人復仇行為是不合法的。逃城的建立有利於公正的審判,這種公義的制度,顯明神的律法和憐憫相輔相成。
11-28節:神吩咐設立逃城,表示祂是十分公義的。那時的習俗並不常常保護犯誤殺罪之人。忽略人犯罪可能是無意的,或是被人妄下判語為有罪的,以及在指責人犯罪的時候,疑犯未經審判就被看為有罪,這都是有失公平的。我們要為公義的緣故挺身而出,對尚未被確定為有罪之人,應當仔細聆聽各方面的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