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祭牲的血是洒在坛上,或倒在其上?经文:利3:2
他要按手在供物的头上,宰于会幕门口;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要把血洒在坛的周围。
申12:27
你的燔祭,连肉带血,都要献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平安祭的血,要倒在耶和华你神的坛上;平安祭的肉,你自己可以吃。
对此表面矛盾,解说有二:
⑴平安祭牲的血,有部份是「洒」在坛上,其余的则是用「倒」的方法(如中古犹太学者Maimonides)。
⑵「洒」字与「倒」字意义相同。「倒」是「洒」的强烈用词,如「小雨如洒水,大雨如倒水」(如N. L. Geisler)。
2.什么是「凡火」,亚伦两子献之有何不妥?经文:利10:1~2
亚伦的儿子拿答、亚比户,各拿自己的香炉,盛上火,加上香,在耶和华面前献上凡火,是耶和华没有吩咐他们的;就有火从耶和华面前出来,把他们烧灭,他们就死在耶和华面前。
利10:1 下之「凡火」,意「不规矩之火」、「不正途点着之火」,是耶和华没有吩咐的,故献上有错。「凡火」(zarah)表示不按正统(律法)规定献上,此风不可长,否则后果堪虞,究竟他们错在哪里?学者解释有三:
⑴方法错误论——明显指出,这「火」是点香炉之火,必须从祭坛取火种而点着(参利16:12)。亚伦二子是大祭司之后,不应不知情知法(如J. R. Kohlenberger; G. J. Wenham)(参利8:1~2 上)。
⑵时间错误论——香炉点着时间是每日早、晚二次,他们在错误时间点火(如Keil & Delitzsch)。
⑶方法及人皆有错论——除第一论外,可能再加上亚伦二子没正视其圣洁之身分,很可能醉酒行事,故招祸尤,如10:9 便乘机提及此事。此外,燃点香炉是大祭司之专职,他人不可擅自为之。
3.古代的食物律,今日仍需遵守吗?经文:利11 章
神给以色列人的食物律,有双重作用:
⑴神学意义——利11 章所列出各种的动物及海产有洁净与不洁净之分,旨在提醒以色列人是「圣洁之民」、「分别为圣」之民、归神的选民,有与众不同之别,这是以色列人的「使命」。
⑵卫生意义——从卫生角度下看,凡被列为洁净的动物或海产食物均比较卫生;反之,不洁净之动物或海产则多以废物为食物,他们体内藏有大量病菌,人吃了易导致疾病。就这双重意义,神禁止食用不洁净的动物或海产,旨在提醒选民的身分及使命,并保障他们生命的健康,使能成就他们的使命。而今日信徒在恩典时代,并不需要遵守律法的食物律,如彼得在异象里所获得的启示(参徒10:11~16;可7:19);可是在卫生角度下看,一切仍需谨慎为之。
4.沙番与兔子倒嚼不分蹄,与事实不符?经文:利11:5~6
沙番,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兔子,因为倒嚼不分蹄,就与你们不洁净。
沙番(俗称「石兔」,参诗104:18;箴30:26)与兔子在此处说是倒嚼不分蹄的动物,在现代科学下看,他们虽不分蹄,却是不倒嚼的,便与圣经产生矛盾。学者对此的解答有二:
⑴在现代科学下看,他们虽不是反刍动物,但他们在吃食物时,嘴部的移动使人一看便视之如牛、羊倒嚼的动物。连伟大的瑞士动物学分类学者林奈(C. Linnaeus, 1707-1778)也误将他们分类为倒嚼动物,因他们吃食物时,嘴部的运动表面看来太像倒嚼动物。因他们仍是不分蹄的,故算为不洁净的动物(如N. L. Geisler)。
⑵他们是属古代的兔系动物,今已绝种,故不能以现代的石兔或兔子来作批判标准(如H. M. Morris)。
5.为何生男生女洁净的日子不相同?经文:利12:2
你晓谕以色列人说: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他就不洁净七天,像在月经污秽的日子不洁净一样。
利12:5
若生女孩,就不洁净两个七天,像污秽的时候一样;要在产血不洁之中,家居六十六天。
律法指出,妇人生男孩便不洁净7 天,需家居33 天。若生女孩便不洁净14 天,需家居66 天(双倍日子)。何解?学者解释意见有二:
⑴整件事是与洁净礼仪(ceremonial rite)有关,与生男生女绝无关系(physical)。如主耶稣之母生下祂后,满了洁净的日子便带祂到耶路撒冷献给神(路2:22)【注1】。洁净的日子是33 日(利12:4)。
⑵古代中东传统文化认为,妇人生男孩失血量较少,故计算不洁净日子较少,家居复元时间也短少些;而生女孩因一般失血较多,故不洁净日子较长,家居复元时间也要双倍计算。因女孩身体较男孩柔弱,需更多时间照顾,这是神给予生女儿的母亲「额外」的恩典。且女子在成长过程中需多加体贴照顾。生产后,因体恤而给予更多的家居时间,更合今日医学之根据。
6.是否遵守律法便可得永生?经文:利18:5
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我是耶和华。
本节经文在旧约结20:11、新约路10:28、罗10:5 及加3:12 均有出现,似乎除因信称义外,提供给世人另一个得永生之途径。但这是误读及误解了本节经文的意义。严格说来,本节并非提倡遵守律法便可获得永生,因这样的神学理论与整本圣经所强调「因信称义」大大相违。此处强调以色列人进入应许地后,必须全心全意遵守神的律法。「守律法」是他们在应许地的「生活准则」(live bythem),这是对那些已信神的选民而说的,因他们已信神(不信者根本与守律法无关),已是得永生之人。但是得永生的人要如何彰显他们「永生生活的样式」,那就是遵守律法了(尤在律法时代言)。故本节是论及得永生者的「圣洁生活」(sanctification),非「称义的要求」(justification)【注2】。是以出埃及(喻得救)的选民,对神所要求的回应是:「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19:6)。
至于罗10:5 及加3:12 的经文,由上下文思路来看,是指在律法时代靠律法活着的人,在律法的指导之下,如何过一个「奉公守法」的生活。
书目注明
【注1】G. Bush, Notes on Leviticus, James & Klock, 1976, p.115.
【注2】W. C. Kaiser, Hard Sayings of the Old Testament, IVP, 1988,
p.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