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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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常生活的条例(一九)

  一九1~25 一切圣洁行为的基础,可从“我耶和华你们的神是圣洁的”(2节)这句话看见。以色列民各种行为的条例列出如下:

  要孝敬父母(3节)——第五诫。
  要守神的安息日(3节)——第四诫。
  不可拜偶像(十节)——第二诫。
  不可在第三天吃平安祭的祭物(5~8节)
  在田里收割庄稼的时候,农户要给穷人和寄居的人留下一些麦穗在四角(9,10节)。农作物和葡萄只是其中两个例子而且。并非一分完整的清单。
  不可偷盗、欺骗或说谎(11节)——第八诫。
  指着神的名起假誓是违法的(12节)——第三诫。
  不可欺骗、抢夺或扣留工人的工资(13节)。
  咒诅聋子或使瞎子绊倒必受到谴责(l4节)。
  以色列民要以彼此尊重来表达他们对耶和华的尊敬(二五17)。
  敬畏神的人要仁慈地对待残疾人士(14节)、长者(32节)和穷人(二五26;43)。
  施行审判的时候不可偏私(15节)。
  不可中伤或密谋杀害邻合(16节)。
  不可对弟兄怀恨:“总要指摘你的邻合,免得因他担罪。”(17节)要公开地、坦自地处理事情,惟恐事情造成内在的仇恨,而引致外在的罪行。
  不可报仇或怀恨(l8节)。第18节下半部——要爱人如己——是全律法的总结(加五14)。耶稣说那是第二大的诫命(可一二31)。最大的诫命见于申命记六章4至5节。
  第19节的禁令一般被理解为禁止混种以致生出骡子来。本节的牲畜是普遍地指活物。在田里播两样掺杂的种,或穿两样掺杂的料作的衣服,也是被禁止的。神是一位分别为圣的神,他借着这些实际例子,教导子民要从罪和污秽里把自己分别出来。
  人若与许配了丈夫的婢女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两人都要受刑罚,而前者还要献上赎愆祭(20~22节)。
  定居在迦南之后,以色列人三年之内不可摘那地树上的果子。第四年的果子要献给耶和华,第五年的果子却可以吃(23~25节)。也许第四年的果子是仅给利未人。或如一位解经家所建议的解释,是在耶和华面前吃,作为第二个什一奉献的一部分。

  一九26~37 其它被禁止的做法是:吃带血的肉(26上);用巫术(26下);根据拜偶像的惯例来剃发(27节);为表示哀悼死人而用刀切身(28上);在身上刺花纹,象异教徒一样(28下);使女儿当娼妓,那是异教崇拜的一种普遍做法(29节);破环安息日的规条(30节);向交鬼的和行巫术的人求问(31节)。要尊敬老人(32节),并仁慈亲切地接待寄居的人(33,34节)。凡事要公道诚实(35~37节)